行政与政策手段调控股票市场的合理性


行政权力为中心的体制,立法与司法部门的工作和积极作为,离不开行政权力的指挥与推动。经常可以看到,一个社会中心工作任务的提出,或一项解决某方面问题的新政策通知发布,各方面均会以远比平常严肃积极地态度去对待与处理。被管理者亦会随着文件政策的下发而改变自己的行为与作风,此对社会各方面影响之大不难想见。

这是因为,领导的要求和上级的政策,在当下社会不仅影响着行政部门工作目标任务的确定,也影响着各方面工作成绩的评价与标准,甚至影响着执法的宽严与效率。近年来,党纪国法未有大的改变,但因“八项规定”通知的提出和领导工作作风要求的改变,就使得全社会反腐败政策法规的执行力度与执行效果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证券市场上,近两年相关法律法规改变不多,但对欺诈、市场操纵、退市等方面法规的执行力度效果却大不相同。这是从严治党,强化公共管理力度在证券监管领域的表现。同时也说明,政策的改变和领导关注与要求的改变对我们社会的影响作用之大。

当然,如果各级司法、工商、审计、监察等执法部门拥有独立的动力,执行各类法律法规的主动性更强、力度更大,那么像财务造假、利用大股东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贿走关系包装上市等等,这类在股份公司建立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现象,就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及时制裁约束,行政主管部门和领导也就不会那么着急上火乃至越俎代庖。由于这些方面条件的不具备,就需要主管部门在问题出了或者积累了之后制定新的政策,或者在上级部门新的行政命令指挥和政策指导下,通过行政手段和政策手段对市场实施管理和调控。

新一届证监会,从存在的问题出发,倾听各方声音;在上级部门统一指挥下,去杠杆、限配资、打击市场操纵行为、维护市场稳定,态度坚决、执法严格,法律行政手段并用,成效有目共睹。作为一级行政机构,完成上级交付的控风险保稳定、降杠杆、严执法等工作任务,参与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扶贫工作实属必然。听取多方意见,汲取经验教训,维护股民利益,促上市公司分红、打击忽悠式重组与严格股票再发行,防止大资金追求短期利益违规操作等等,做法无可厚非。

任何一级行政机构职权都是有限的,在一些问题无法通过自身权力予以解决和干预,或者运用权力解决不是较好选择的时候,对不容忽视的现象予以公开批评或者评论,借以影响和改变部分市场主体的行为,促进社会及相关部门重视与共同解决问题。这是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作必不可少的政治手段,也是当前条件下较难避免的。

一些朋友秉持理想主义观念,以为法制经济不需要政策调控和行政干预,这是不了解市场实际的想法。对当下市场而言,政策调控和行政干预不可或缺。原因之一如前所述:新的政策、通知,领导讲话和要求,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执法部门与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重心工作效率,甚而言之执法尺度与执法效果,因此欲管理好市场,运用好行政与政策调控手段是自然而然的。以为法治市场是理想,便可以不用政策和行政手段调控市场,任市场自由运行显然不符合A股市场的实际。俗话说“打一巴掌给个糖吃”,此话虽糙理却不糙,用在行政干预和政策调控艺术上颇有启发意义。

原因之二,法律不健全不配套需要政策和行政干预。虽然很多法规都在制定完善中,比如“大股东减持新规”的出台。还有许多大家盼望和呼吁的诸如:严格的“退市制度”、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集体诉讼制度”等尚未出台,而且也不是证监会一家可以马上制定发布的。这种条件下要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就需要主管部门行政的和政策的手段。连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市场出现较大波动之时,格林斯潘还通过发表特定言论影响干预市场,何况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A股市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