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证法
引证法是论证的一种方法﹐它是采用引用经典作家的言论、科学原理、人人皆知的常理等作为论据, 证明论点的一种方法。由于被引用的东西﹐往往都是大家公认的正确的东西﹐所以引证法所证明的论点﹐往往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说服力。
比如﹐《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篇文章中﹐就采用了引证法。文章写道﹕“实践不仅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而且是唯一的标准。毛主席说﹕‘真理只有 一个﹐而究竟谁发现了真理﹐不依靠主观的夸张﹐而依靠客观的实践。只有千百万人民的革命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尺度。’(《新民主主义论》) ‘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的实践。’(《实践论》) 这里说‘只能’ 、‘才是’ ﹐就是说﹐标准只有一个﹐没有第二个。这是因为﹐辩证唯物主义所说的真理是客观真理﹐是人的思想对于客观世界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因此﹐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就不能到主观领域内去寻找﹐不能到理论领域内去寻找﹐思想、理论自身不能成为检验自身是否符合客观实际的标准﹐正如在法律上原告讲的是否属实﹐不能以他自已的起诉为标准一样。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必须具有把人的思想和客观世界联系起来的特性﹐否则就无法检验。人的社会实践是改造客观世界的活动﹐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实践具有把思想和客观实际联系起来的特性。因此﹐正是实践﹐也只有实践﹐才能够完成检验真理的任务。”在这段论述中﹐作者就采用了引证法﹐引用毛主席的话作为论据﹐证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的标准”的论点﹐这是符合客观实际的﹐所论证的观点无疑是正确的。
正因为采用引证法论证的观点﹐往往是正确的﹐所以常常受到人们的重视﹐以至于成为批驳对方确立自己观点的杀手锏。也许正是由于这一点﹐人们把能否采用引证法﹐或者采用的程度如何﹐当成衡量一个人马列主义理论水平高低的标志。
可是﹐人们也许忘记了这样一个事实﹐引证法是一种论证观点的方法﹐你可以用﹐我也可以用﹐它并不是某一些人的特权。当我们引用毛主席的话﹐批判某一观点时﹐那么被批判者同样会引用毛主席的话﹐证明自己的观点是对的。这是完全可能的﹐只要是在公平的争论的基础上。
当我们引用毛主席的话﹐批判“两个凡是” 的时候﹐那么“凡是论” 者也会引用毛主席关于阶级斗争的论述以及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论述﹐以证明自己的观点和观点指导下的行为是正确的。当我们引用毛主席的话批判“四人帮” 时﹐“四人帮” 也会引用毛主席在《讲话》中关于文艺批评的标准的论述﹐以及文艺为什么人的论述﹐以证明十七年“文艺黑线专政论” 的结论是符合客观事实的﹐以证明“三结合” (领导出思想﹐群众出生活﹐作者出技巧。) 和“三突出” (在所有人物中突出正面人物﹐在正面人物中突出英雄人物﹐在英雄人物中突出主要英雄人物。) 的创作原则﹐也是正确的。然而实际情况却是﹐“两个凡是” 禁锢了人们的思想﹐把人们引入思想僵化教条主义的死胡同。实际情况却是﹐文化大革命中我国的文艺﹐遭受了灾难性的大破坏。
既然如此﹐那么是否可以得出引证法论证的观点又是错误的结论呢?是的!引证法所论证的观点﹐并非完全都是正确的。引证法所论证的观点﹐有时是正确的﹐而有时却是完全错误的。
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 我将结论赖依产生的客观事物, 称为范围A, 用图
表示﹐我把引用结论时﹐结论赖依产生的客观事物的发展状态﹐称为范围B﹐用图
。当我们引用结论论证某一观点时﹐结论赖依产生的客观事物为会以以下三种状态呈现﹕


第一﹐结论赖依产生的客观事物﹐没有发生变化。范围A和范围B重合﹐ 用图
表示。这是一种特殊的情形﹐在这种状态下﹐引用结论论证的观点就是正确的。

第二﹐结论赖依产生的客观事物已经发生了变化﹐但不是全部﹐而是一部分发生了变化﹐一部分没有发生变化。范围A和范围B相交﹐用图
表示。这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在这种状态下﹐引用结论论证的观点﹐只是近似地正确。

第三﹐结论赖依产生的客观事物已经发生了变化﹐不是部分﹐而是全部发生了变化。此时的客观事物﹐已不再是结论赖依产生时的客观事物了。它已发生了变化﹐成为另一范围的客观事物了。此时的范围A和范围B就成为根本不同的两个范围﹐用图
表示。在这种状态下﹐引用结论论证的观点就是错误的。也许这一观点﹐因引用毛主席或马克思列宁的话﹐而显的论证充分﹐推理合理﹐逻辑严密性无懈可击。但这样论证的观点﹐却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是完全错误的。

引证法的第三种状态﹐是把范围A的结论﹐拿到范围B应用﹐属于超范围现象。它体现了一种思维模式。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它的内涵是什么﹖它是说﹐任何结论﹐只有符合实际情况才是对的。但是这种思维模式﹐不这样看待结论﹐它让实际情况符合结论。结论成了衡量一切的标准。同引证法的第三种状态一样﹐“两个凡是” ﹐文化大革命﹐还有“城市中心论” ﹐给社会主义建社和中国革命﹐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的现象﹐都属于超范围现象。它所体现的思维模式﹐也同引证法的第三状态一样﹐也是把这一范围的结论﹐拿到另一范围去应用。因此﹐引证法的第三种状态﹐并不是个体的行为﹐而是整体的思维模式。
这种思维模式﹐是把范围A的结论﹐拿到范围B应用。这种应用﹐是把范围A的结论当做标准﹐用这个标准衡量范围B。或者说﹐让范围B去符合范围A的结论。由于范围B内的客观事物﹐不同于范围A﹐相对于范围A来讲﹐范围B内的客观事物﹐属于新情况、新问题、新现象一类的东西。如果按照范围A的结论这个标准衡量的话﹐那么范围B内客观事物﹐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结论就是错误的。因此﹐这种思维模式拒绝研究实际情况﹐拒绝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新现家﹐不仅如此﹐它还采取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的高压手段﹐打击那些敢于研究实际情况﹐敢于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新现象的人。如此﹐就限制了人们的视野﹐把人们眼光局限在范围A这个狭小的范围内﹐把人们的眼光局限在书本上。这就禁锢了人们的思想﹐阻碍了理论的发展。
这种思维模式﹐实际上就是教条主义。早在一九四二年的整风运动中﹐教条主义就在全党范围内受到了批判。然而我们在理论上﹐并没有认清教条主义。也正因为此﹐才有了文化大革命﹐也才有了“两个凡是” 。这一切并不是偶然﹐是一种思维模式对待结论而造成的必然结果。
然而现在﹐也就是在真理标准的大讨论之后﹐在理论界﹐人们对引证法仍然特别钟爱﹐以至于写文章能否采用引证法﹐或采用的程度如何﹐当成了马列主义理论水平高低的标志。由此我们看到﹐这种思维模式的根基是多么地深厚。
因此﹐我们在阅读文章的时候﹐不要被文章中引证法论证的观点所吓倒。引证法所论证的观点不见得都是正确的﹐有时是正确的﹐但有时却是完全错误的。我们在应用结论的过程中﹐当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甚至相矛盾的时候﹐这个时候﹐我们就应当放弃结论﹐去研究实际情况﹐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新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