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是不是骗人的?”这个老百姓常有的疑虑,对我而言是一个恼人的问题。毕竟我满世界做了十几年的保险,又是保险精算师,得以安身立命、养家糊口的行当常常被人质疑是否骗人,让我情何以堪。然而这几年,我却经常有机会深入思考这个问题。
今年6月,安徽老家遭遇洪灾, 7月间小舅委曲而气愤地把这个基本问题又一次抛给了我。
下文我先就小舅农险投保、续保被拒、上访无果、调查投诉的经历,谈谈什么样的保险才是不骗人的,分析为什么“最高诚信”原则必须是所有合法保险——无论是商业保险、社会保险、互助保险,无论是寿险、产险、还是农业保险——都必须遵循的最为根本的原则。
其次,结合近期国内市场中的“爆款”医疗保险,介绍 “保证续保”这个对每一个保险消费者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专业术语。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就农险对相关方提一些建议,也提醒广大农民和从事农业的读者们,在当前的行业环境下,投保商业农业保险的时机有讲究,例如,安徽长江流域的农民最好就不要在6月份前后投保商业农业保险,当然,这个建议建立在市场上有商业农业保险供给的前提之下。
一起真实的商业农业保险案例
小舅提供的投保单和发票显示,2015年6月10日,“宿松县顺丰农业作物种植合作社”向“国元农业保险有限公司宿松支公司”投保了“瓜蒌种植保险”。2016年5月中旬,我小舅申请办理续保,保险公司办事员口头答应,请我小舅6月初、保单快到期时再去办理。不料,5月底安徽发布汛期通告。6月初,我小舅去办理续保手续,续保材料传真上报后,被“上级”机关告知拒绝续保。
我小舅很懊恼,怀疑保险公司“上级”单位是因为5月底县政府召开了防汛工作会议之后,才改变了之前的口头承诺拒绝续保。他对此表示不满,遂上访。
在县上访办的要求下,2016年6月30日,“国元农业保险有限公司宿松支公司”出具了《关于复兴镇老岸村顺丰农作物专业合作社要求参保瓜蒌保险的回复》,书面说明拒保理由是:“由于瓜蒌险属于非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是根据保险公司和种养大户自主自愿原则选择投保,不享受政策性保费补贴,故我司根据上级要求不能给你投保。”“瓜蒌保险如需申请地方政策性特色保险,作为地方特色农业支柱产业,为化解种植业种植风险,需由所在乡镇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才能参保。”
以上的书面拒保理由让我小舅更加气愤。他认为,如果需要“所在乡镇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才能参保”的话,为什么2015年国元保险在没有得到批准的情况下却向他推销了瓜蒌保险?而且,他认为,国元保险2015年向他推销的就是“商业”瓜蒌保险,并非“地方政策性特色保险”。
我完全不懂农业险,遂通过精算和保险朋友圈寻求专家解读和帮助。
在一位北京精算师朋友的帮助下,国元保险总部的一位同仁经向其安庆中心支公司询问,给出回复说:“瓜蒌属地方特色险种,县级财政需要补贴,但由于县级财政困难,每年补贴险种不一样,去年县里补贴瓜蒌,今年补贴大棚蔬菜,造成今年瓜蒌无法投保。”
我将这个回复反馈给小舅,劝他这事就算了,吃个哑巴亏,以后避免在6月汛期前后投保农险就是了。但是,小舅坚称,2015年被推销瓜蒌险时,完全没有被告知有财政补贴的事,他被推销的瓜蒌险应该就是商业瓜蒌险。他对我找到的反馈信息表示不能接受。
为了弄清小舅2015年购买的到底是商业保险还是有财政补贴的政策性农险,唯一的证据就是县财政局有关农业保险补贴的文件。
随即,我请人帮忙查阅了2015年和2016年老家宿松县关于农险补贴的正式文件,发现,2015年和2016年我们县都没有“补贴瓜蒌”。这也就证明了,我小舅所坚称的他2015年投保的就是商业瓜蒌险属实,而国元保险出具的书面拒保理由并不成立。在白纸黑字的证据面前,我小舅的气愤之情可想而知。
我拨打了国元保险网站上列示的投诉电话,找到一个负责处理客户投诉的国元保险同仁,向他反映了这个情况,并且提供了所有的相关书面材料。经过一周左右的等待,国元保险总部的同仁回复我说:“公司为瓜蒌种植户争取政策支持,也是和乡镇一起尽了最大努力,去年没有成功的情况下,没增加种植户的负担,都是公司自己承担了本应财政补贴的保费资金。”“今年仍然没能争取到,只好放弃。”之前说“去年瓜蒌有财政补贴,今年没有纳入补贴有误,当时情况没有完全了解清楚。请见谅。”
对此回复,我小舅仍表不服,他认为国元保险就是因为知道要发洪水了,所以才以政策性保险相关的借口拒绝续保。我对此也感到困惑:如果不是我多方寻求专家指导和朋友帮助、取证调查,仅凭小舅自己根本无法证明2015年购买的是商业农险,也得不到保险公司“请见谅”的回复。
事件经过大致如上,相关情况皆有书面证据。从小舅的角度看,他感觉被搪塞、被骗;从国元保险的角度看,眼看要发洪水了,在没有政府补贴的情况下,拒绝续保,有依据、有苦衷、有利益驱动。但是,这件事情总觉得不大对劲呢。
那么,这次保险交易,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哪里“不对劲”呢?
什么样的保险才是不骗人的
《农业保险条例》第二章《农业保险合同》第十一条规定:在农业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当事人不得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农业保险合同。然而《农业保险条例》却并没有规定当“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如要发洪水了)时保险公司必须续保。因此,从字面理解,保险公司根据《农业保险条例》似乎是有权拒绝续保的。
但是,即使保险公司在“保证续保”的问题上有权区别对待“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农业保险”(也就是保险公司保证续保有政府补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但有权拒绝续保“商业农业保险”),在上文所述的保险投保、续保和申诉的商业过程中,就我个人看来,仍出现了严重的问题,而且所出现的问题恰恰触及保险业赖以生存的根基——“最高诚信”原则。
商业合同缔约一般都受诚信原则的约束,也就是“订立合同的各方必须本着诚实的态度行事,提供真实的信息,却没有责任确保对方取得可能影响他是否订立合同或可能影响他以怎样的条件订立合同的一切重要资讯。”但是,保险却受到一种更为严格的、被称为“最高诚信”(Utmost Good Faith)的原则所约束。
“最高诚信”原则的意思是,“无论对方是否问及有关的材料,各方必须向他披露所有重要的资料(一般称为“重要事实”)。”违反“最高诚信”原则的具体情形一般包括“欺诈性失实陈述”(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非欺诈性失实陈述”(Non-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欺诈性不披露”(Fraudulent Non-disclosure)和“非欺诈性不披露”(Non-fraudulent Non-disclosure)等四种情形。
“最高诚信”原则和“可保利益”(Insurable Interest)原则等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所以是“基本”原则,是因为违反这些最为根本的保险原则的保险交易,就有可能是 “骗人的保险”。换言之,保险交易过程中如果违反了某个基本的保险原则,那么保险交易活动就有欺诈或失效的可能性。
为什么买卖保险的双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不仅要“诚信”、而且还必须要本着“最高诚信”进行交易呢?因为,买卖保险的过程中,投保人和保险公司都实在是太容易骗人、太有动力不披露重要事实了。投保人和保险公司都为自身经济利益所驱使,都很有可能不守诚信,而应对这样的“人性恶”,就必须从制度设计上确立“最高诚信”原则,如若不然,保险根本就不可能成为一种可行的、可持续的商业模式或社会事业。
为什么中国老百姓会常有“保险是不是骗人的”疑惑?为什么社会对保险业存在着较为普遍的“不认同”感?我个人认为,在“最高诚信”原则上、在保险专业主义上,中国的保险业有可能存在较大问题。“销售误导”的行业顽疾、片面强调收益率而忽略保险保障、保险条款过于晦涩难懂、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全面,等等,其实都是违背“最高诚信”原则的一种表现。
这一点其实全球皆然,在《长期护理险:美国市场曾经踩过的坑》一文中,我就提到过在上世纪70、80年代,美国出售长期护理保险的公司“等到投保人需要钱的时候,保险公司才找出他们当年未声明的事项、以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为借口来取消保险合同,保险代理和保险经纪等销售中介也有种种胡作非为。”
当然,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有违背“最高诚信”原则的动力和可能性,投保人也有骗保骗赔的可能。例如,在保险业非常发达的英国,根据英国保险公司协会统计数据,2014年英国确认的骗赔案例有13万起左右,涉及金额约13亿英镑,而这一骗赔额过去10年间年均复利增长4%左右。而2014年在投保时就被发现的投保欺骗案例更是高达21万起。
可见,保险作为一种商业活动,既彰显了人性善、又展现了人性恶,为了“弃恶扬善”,就必须通过制度的约束规定买卖双方恪守“最高诚信”,要求买卖双方必须全面、详实地披露“所有重要事实”。
从常理和常识出发,我相信国元保险一定十分清楚他们2015年推销的瓜蒌险就是商业保险,他们的保险业务系统中也一定会十分清晰地标识出哪些保险是政策性保险、哪些是商业保险。一个保险公司怎么可能不清楚他们卖的保单的属性呢?这真是让人匪夷所思。
我个人认为,国元保险在2015年6月没有洪灾汛清时推销保险的时候,就必须披露保单的商业保险属性和非保证续保的“重要事实”,因为这些事实显而易见会影响到客户的投保决策;2016年客户申请续保时,国元保险即使有权拒保,也必须恪守诚信原则,向客户告知实情,而非等着客户上访调查、自我取证。唯有如此,我个人认为,那才可算得上“最高诚信”。
当拒绝续保的权利和最高诚信原则相悖之时,该如何处理呢?我没有答案,需要法律支援。但我更加相信,公道自在人心。这不禁让我想起德国哲学家尼采的一句话:“我感到难过,不是因为你欺骗了我,而是因为我再也不能相信你了。”总而言之,唯有恪守“最高诚信”原则的保险交易活动,才是不骗人的,这句话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保证续保”条款简析
国务院令《农业保险条例》中尚未明确的“续保”相关规定,从保险专业的角度分析,绝对属于必须规定、必须向农险投保人如实、详尽披露的“重要事实”。因为这一重要事实明确与否,会直接影响农民投保商业农险的决策和时机。
换言之,有保证续保条款的保险,和没有保证续保条款的保险,其风险特征、风险定价完全不一样,是貌似接近、实质却相差极大的两款保险产品。因此,是否“可续保”、是否“保证续保”、续保条件、续保时保费是否保证不变,等等,所有这些续保相关的“重要事实”,都必须如实、详尽地披露,否则,就有违背“最高诚信”的潜在空间和可能性。
这个话题让我想起近期在微信朋友圈中爆热的一款由一家新兴财产保险公司在互联网上通过传统保险营销模式强力推广销售的医疗保险产品。在我的精算师微信群中,讨论最多的话题,就是这款医疗保险的“续保”问题,有不少精算同仁还就此专门撰文进行了分析。
这款终将载入中国保险业史册的“爆款”医疗保险产品,以及围绕此产品展开的诸多自媒体讨论文章,一起为广大的老百姓和普通保险消费者普及教育了“可续保”“保证续保”“续保条件”这一投保短期保险时必须详尽披露的“重要事实”。
从精算定价的角度看,一款保障期为一年期的短期保险产品,其是否“可续保”、是否有“保证续保”(guaranteed renewable)条款、续保时是否有“保费保证”(premium guarantee)条款,差别巨大。因为,从专业的角度来看,任何“保证”(guarantee),其实都对应于一种风险,都是一种金融衍生产品。简单而言,让我们假定:
n 一年期非保证续保保险产品=An 保证续保条款=Bn 保费保证条款=C对于保险公司而言,A的风险远远小于A+B,而A+B的风险又远远小于A+B+C,故而A的价格要小于A+B,A+B的价格远小于A+B+C。换言之,A、A+B和A+B+C是看上去接近、实际上却相差甚远的三款保险产品。
问题的关键在于,普通保险消费者一般而言是搞不清什么“保证续保”条款及其隐含意义,就像当我问起小舅购买的保单是否保证续保时,他说根本就没听说过这个词、当然也就完全不了解其中的厉害所在。
因此,在续保这一重要事实上,就需要保险公司恪守“最高诚信”原则,清楚明白地向投保人告知他买的到底是A,还是A+B,或是A+B+C。在这一点上,如果保险公司卖的是A,却在销售时暗示其为A+B,那么就有销售误导的可能性。如果保险公司根本就没有披露到底可否续保,那么几乎就可断定违反了最高诚信原则。
因此,保险公司在卖一年期保险的时候,无论是医疗险还是农业险,无论投保人是否问及,都必须向投保人披露所有相关的关键资料和重要事实,其中就包括非常关键的“续保”条款。
恪守“最高诚信”原则,努力减少相互欺骗或不披露的可能性
以上提出和分析问题,是为了解决问题。就此我提几点建议:
首先,建议《农业保险条例》明确短期农业保险“续保”的相关规定。可否续保、是否保证续保、商业保险是否能和政策性保险一样保证续保,属于非常关键的重要事实。为了更好地支持农业、保护农民投保人的经济利益,规范保险公司在重要事实上的信息披露行为,《农业保险条例》中应当明确规定续保要求或信息披露要求。
其次,建议保险公司坚决恪守并彻底践行“最高诚信”原则。保险公司需要客户提供哪些重要事实,又需要向客户提供哪些重要事实,必须一一清晰地列出、讲明,尽量(upmost)避免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尽量(upmost)通俗、易懂地向客户全面收集和披露所有的重要事实,对于所有重要事实的相互认定,最好都让客户签字确认或录像录音。
唯有如此,才能算得上“最高诚信”,才能称得上“专业经营”,才能尽量避免销售误导,才能减少理赔难的情况,才能减少保险公司日后以投保人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而拒赔(美国曾大量发生此种情况)的可能性,才能减少保险交易过程中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相互欺骗或故意不披露的可能性,才能让保险真正回归互助与公益的本质。因为,“最高诚信”是保险的根本原则;因为,没有“最高诚信”,就没有保险。
第三,提醒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或从事农业的人们注意,提醒农业贫困县的政府领导注意:作为一个卖保险的,我的专业告诉我,越穷越要买保险,人穷更应买保险,贫困农业县更应拓宽农保的保障面,尤其是在商业保险公司只打算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情况下,贫困农业县的人民政府就更应当拓宽政策性农险的参保面。因为你穷,所以你在天灾面前的抗风险能力就更弱,所以你就更应该买保险。
第四,在《农业保险条例》中的续保问题尚未解决之前,如果农民有商业农业保险可投保,在当前的环境下,最好避免在灾害频发的月份投保商业农业保险,例如,安徽老家的农民最好避免在6、7月汛期间投保,这样至少可以稍稍减低来年想续保但续不上的可能性,这条建议是无可奈何的博弈,但切实可行。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最高诚信”最难之处在于“最高”(upmost)二字。对于这个极端化的词,不同的人、不同的专家、不同的保险公司一定有着不同的解读和实践。但是,我建议所有的保险业同仁要相信一点:“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无论我们的客户是否是农民、是否懂保险,保险业唯有真诚无欺、最高诚信、专业公平地对待每一个客户,才能换回整个社会对我们保险行业的尊重,我们才能不断改进、彻底改变“三个不认同”的保险行业现状,才能最终解决我开篇提及的“客户信任的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