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婚外同居分手协议无法律效力
而在婚前,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买房的情况,新《征求意见》规定,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可将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结婚后一起还房贷,但是房子却是归首付款者所有,这样的规定对共同还贷款另一方有失公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师研究员薛宁兰指出,应该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值,由不动产权利人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婚外同居补偿
房子是夫妻双方温馨的家园,但也有人用来金屋藏娇。对于此前被热议的“小三被追究侵犯配偶权”的问题,新《征求意见》并未涉及。对婚外同居关系的补偿问,《意见》第三条明确指出,婚姻一方与第三方也就是通常所讲的“小三”达成的分手协议,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混外同居关系法院是一概不支持,女方不能当然来拿钱要钱。但同时考虑到我国社会的实际,女方往往这种情况下付出也是非常多的,后半生该如何解决?所以要兼顾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现在的表述就是一个折中的意见,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没有解除同居关系的约定了财产补偿,但钱款没有支付的,同居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补偿,人民法院就不应支持;但如果补偿的钱款已经支付了,你支付这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同样也不会支持。
对于并不知道对方已有配偶的第三方要解除同居关系并提出赔偿的,第三方与有配偶者同居的时候,不知道对方有配偶,也就是说第三方是不知情,这个时候解除同居关系,因为同居期间双方有这样一些权利及义务关系存在,所以约定财产性补偿也是可以的。所以这一条其实也是应该针对不同的情形,尤其是刚才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者权利的保护,现在并没有做这样一个明确的界定。
未婚同居后分手彩礼要返还吗
王某与周某经人介绍相识,交往一年多后双方订下了婚约,在酒店举行了由双方父母参加的小范围订婚仪式。王某应周某要求,按照当地习俗送给周某彩礼现金5万元及首饰一套,。王某与周某随后开始同居。周某数月后怀孕,王某非常高兴,多次催促周某办理结婚登记,但周某此时却认为双方过去了解不够,同居一起后发现彼此性格不合,不愿与王某办理结婚登记,并自行到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
周某提出分手后,王某最终表示同意,但认为既然双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周某应当返还其此前给予的彩礼、改口费。周某则以二人已经同居一段时间、自己怀孕受到伤害为由拒绝返还彩礼、改口费,同时还要求王某支付其人工流产的费用并赔偿其他损失。
按照习俗向周某给付彩礼,并与其具有了共同生活的事实,但最终双方因种种原因解除婚约,未进行结婚登记,这种情况下,彩礼是否应当返还?是全部返还还是部分返还?返还标准及法律依据是什么?
未婚同居分手后彩礼应当全部返还。未婚同居分手后给付的彩礼是以结婚作为撤销条件的赠与行为。
3.关于彩礼不应当返还的抗辩事由
女方以存在同居事实作为返还彩礼之诉的抗辩事由,也有些法律工作者认为,在男女生活中,女性通常处于弱势的一方,更感性、更容易受到伤害,因而法律应当对其额外关照,存在同居事实的返还彩礼之诉,可以适当减免女方的返还责任,且一旦女方生育,男方甚至还应赔偿损失。
单纯对于婚外性的得失依法不予保护,因而如果因婚外同居而减免法律责任,必会冲击现行的法律及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作为判决出现更是极不严肃的。况且,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若出于自愿,则是双方均有得失的行为,不存在侵权赔偿问题,若非出于自愿,则由刑事法律予以规范。当然如果双方婚外生子,作为孩子的父母,双方均有抚养义务,对于女方因生产而发生的医疗费等支出,男方也应适当分担,但这绝不能成就赔偿事由。
律师近期(1年半)处理的几个典型案件有:
1、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房产、公司股权、股票)(刘先生诉其前妻)
2、曹先生诉女友(同居分手)共同房产分割案;
3、施先生诉妻子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案件;
4、龚女士诉老公(外国人)婚姻欺诈、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争取案件;
5、冯先生诉妻子重婚罪,离婚财产分割;
6、彭女士诉前夫协议离婚后发现离婚时男方隐匿财产要求财产重新分配案;
7、王女士诉前夫非法转让公司200万股权争议案件;
8、李小姐诉前夫赌债还款纠纷案;
9、于小姐诉丈夫离婚引发的丈人告儿子、儿媳婚内老人为子女购房的房屋确权案件;
10、丁老先生诉子女分家析产抚养老人案件;
11、陈女士诉前夫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变更案件;
12、雷先生诉妻子及丈母娘离婚家庭共同财产分割案件;
13、周老先生遗嘱见证;
14、陈小姐涉外婚姻案件;
15、蒋小姐诉前男友恋爱男方为女方购置车辆确权案件;
16、张女士诉丈夫家庭暴力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争取;
17、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房产、公司股权、股票)(刘先生诉其前妻)
等等一系列的婚姻家庭案件。以上案件均真实有据可查。上述案件为处理案件的典型案例,其他处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没有在此一一列明。
孙龙刚律师,专职律师,资深律师,律师事务所法务部部长, 2008年加入律师事务所至今已近8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带领着一个优秀的律师团队。
本律师团队核心成员律师多次应邀做客东方卫视、《东方新闻》;东方卫视;第一财经“头脑风暴”;上海文广电台东方大律师;东方卫视《东方直播室》;播讲“社会与法频道(CCTV-12)”;连播《法律讲堂》以案讲法。长宁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法律工作委员会委员, 闵行区区委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职业生涯导师 ,上海交大高级经理联谊会副会长,主编《侵权责任法理解与办案全书》,并在专业法律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遗嘱、房地产、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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