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工作立项研究之
关于组织企业实施纳税自查的探索
延边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钟殿明
税务系统大稽查格局尚未形成之前,重点税源企业的数量与稽查力量的严重不匹配的情况,是一直存在并在将来一定时期仍然存在的。各地稽查局也曾组织了一些企业进行自查,借助企业的力量和资源,在维护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强化纳税人税法遵从意识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成效非常显著。正因为如此,我们坚决坚持依法治税、税收法定原则,把该项工作单独立项,进行研究探索,通过完善、优化、改进,在现有的稽查力量情况下,希望我们能够充分发挥稽查局的执法、服务、宣传、教育、惩处、维序职能,在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等方面做得更好,取得更大的成效。
一、 成立组织企业自查的专业化人才组或科室
职能实现的成效如何,取决于专业化人才。我们尽可能的用“有钥匙的人去开门”。在组织自查前,分行业开展集训和交流等方式,把“特定钥匙”校准了,携带好,准备“开特定门”。
二、 自查企业范围的确定
未纳入三年内稽查的、财务制度健全的、历年没有税收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税法遵从度和纳税诚信度较好、主动配合稽查部门调查取证的企业。
三、 企业自查的定义
企业自查是有监控下的自查。是坚持税收法定原则,在税务稽查局的职能监控下,企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情况的自我查检,并向税务稽查局汇报、完成依法纳税的全过程。
从税务稽查角度看,也是新型稽查方式。也将成为税务稽查局纳税诚信化管理的主要稽查方式之一。在未来,企业自查将退出税务稽查的范畴,成为企业年度工作的自发行为。(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及立法机关,给予诚信纳税和诚信自查的企业严苛的优待政策)。
四、 企业自查协调会前准备
(一) 立案。
对自查企业应当立案。这是法定要求。否则只能走访,不得取证。
(二) 取证。
除纸质账簿外,对自查企业供、销、存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处等涉税、发票等相关信息进行调查取证。
(三) 确定自查企业具体范围。
(四) 制定企业自查协调会预案及相关资料。
五、 召开企业自查协调会
协调会可以集中召开。也可以分别座谈交待(两名以上稽查干部)。
(一) 参加会议人员要求: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税务稽查工作人员(并提供相关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 公布税务稽查取证汇总评估结论、行业分析结论、初步纳税评估结论与已经申报的收入、纳税额、税负等数据信息。(此项分别进行采集企业的意见及主要负责人态度信息)。
(三) 一次性转交自查企业自查所需要的税收法律、法规。以方便企业开展自查。
(四) 阐述进入自查企业的条件、自查工作的目的、依据、原则、方法、步骤、时间、进度、质量等要求。
(五) 实行全面审核、重点复查。对复查出来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直接从严惩处。
(六) 建立企业自查辅导、咨询、沟通服务机制或平台。
六、 人员分配
一个自查企业,配备一个自查监控复查组。在情况特殊的情况下,经审批,可以加强稽查力量、调用其他专家、甚至转交上级机关组织复查,确保监控复查到位。
七、 自查原则
以税收法定原则,倡导依法自查、诚信自查、自查与监控复查相结合,保证自查实效。并以监控复查结论,作为税务稽查依法处置涉税事项和纳税人诚信评价的依据。
八、 对自查企业的复查
税务稽查局依照“敬业、科学、求实、法治、文明”的稽查精神,以维护税收法律尊严、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税收秩序、服务纳税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开展复查。
对自查企业的复查前提条件:
(一) 放弃自查优待、消极懈怠,不开展自查的自查企业。
(二) 未按期完成自查,也未申请延期的自查企业。
(三) 依法根据调取的自查企业涉税资料、相关企业及金融企业等外围调查的资料与该企业账簿凭证和申报成本、产出、价格、收入、利润等业务情况进行对比,建立科学可信的数学逻辑模型,核定应纳税额,并结合行业成本、利润、税负等参数指标分析,对差异额及差异率较大的自查企业,提出进一步自查,不进行进一步自查或进一步自查效果不明显的,依法组织复查。
九、 自查企业诚信信息采集
列入自查的企业的自查税收、滞纳金等,应当在法定的时间或税务稽查局确定的时间内依法组织入库。否则,该企业不得再列入自查企业范围内。
有些重要工作我们是经常从事的工作,因为其在我们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地位,我们有必要从实践到理论,进行专门地研究一下,再指导实践,提高一点工作效率、质量和社会效益,那都是一大进步,都是有意义的。
暂到此。还有待完善和改进。希望专家、学者参与进来!
201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