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敏昭文集
(第2集)
(三门峡行政学院 472000)
1、现代政治文明浅说
2、苏共亡党亡国二十周年祭
3、言论自由从焚烧国旗谈起
4、为什么说选举是民主的本质内涵
5、现代国家的基本原则
6、领导与权变
7、治世赏罚分明,颓世是非不分
8、在河南省委党校模拟教学会上的发言
9、政府管制能够维护公共利益吗
10、制度转型到了质变期
11、中国专制与集权的历史传承
12、尊重人权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
13、近现代自由与权利的肇始
14、民治社会简论
15、21世纪前期中国的社会冲突与化解
1、现代政治文明浅说
[摘要]对于政治,我们应该从人性化的角度重新认识:改善我们的生活并创造美好社会的活动就是政治,改造社会及自身所获得的积极的政治成果和进步状态便是政治文明。民主是现代政治的根本,平等自由是现代政治之魂,法治是现代政治基础,民意是现代政治核心,分权制衡是现代政治的权力配置模式,选举是现代政治的基本制度,责任是现代政治的基本要求。
[关键词]政治 民主 平等 自由 法治 分权制衡
[关键词]政治 民主 平等 自由 法治 分权制衡
政治概说
数千年的中国史是一部专制史,皇权高于一切,是一切权力的中心。行政、司法、立法三权合一,君权不容分割,皇帝不仅是国家元首,也是行政、司法和军事的决策者。统治者借助父权来加强君权,借助礼制来调整伦理关系和等级秩序,借助神权来提高皇权,借助刑法来镇压民众。法制淡薄,人治盛行。除了春秋战国等少数时期外,中国基本上处于封建威权的高压之下,有的只是神权、君权、军权等权杖的挥舞,哪里有半点治者和被治者之间的“双向的交流”?根本不具有政治的基本特征“永远是双向的交流,而非个体的独白”(安德鲁·海伍德)。据此,我们可以讲:中国无政治,只有统治。如果非要给“统治”冠以政治之名,我觉得,用以下任何一个名词来形容它都是比较恰当的:“专制政治”、“愚民政治”、“特权政治”、“极权政治”等等。
对于舶来品的“政治”( 法语politique、德语Politik、英语,都来自希腊语πολιpoliticsς;现代中文里的“政治”一词由日语转译politics,孙中山先生认为: “政就是众人之事,治就是管理,管理众人之事,就是政治。”)我们被迫接受的概念是:“政治指阶级,政党,社会团体和个人在国内及国际关系方面的活动。在阶级社会中政治就是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任何阶级的政治都是以维护本阶级的经济利益,建立和巩固本阶级的统治为目的”。这个定义太抽象、太宏观、标准的阶级斗争版,缺乏人性,它十足地解释了什么是“统治”而非“政治”。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说法,“人类试图改善生活并创造美好社会的活动就是政治”。我的理解,凡是治理国家或治理团体的事都可以称为政治,而不仅仅局限在国家层面的统治管理上。任何需要公众参与的体系的建立和运行、规则的制定和实施、社会利益的处置与分配等,都是政治。或者按照郑楚宣等在《政治学基本理论》(广州人民出版社,2001)中的定义:“政治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人们围绕一定的利益,借助于社会公共权力来规定和实现一定权利的一种社会关系和活动”。规范地讲,政治是人们制定、维系和修正其生活的一种规则的活动,这种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永远是双向的交流,而非个体的独白”。安德鲁·海伍德在其著作《政治学》中将政治归纳为四类:作为政府艺术的政治;作为公共事务的政治;作为妥协和共识的政治;作为权力和资源分配的政治。我认为其中最重要的是通过妥协、调解和谈判而非武力和赤裸裸的权力争斗来达到目的。
或者,我们参照伯纳德·克里克的说法来理解:“政治是这样一种活动,它根据不同利益集团对整个共同体福祉和生存的重要性,给与相应的权力,以此来调解它们在既定的统治单位内的关系。”
民主是现代政治之本
“民主政治”一词产生于古希腊,其意为“人民的统治和民众的权力”。在古希腊的城邦政治生活中,政治民主则现实地表现为一种由具有公民资格的全体奴隶主和自由民按大多数人的意志直接治理城邦国家的政治制度。近代以洛克、卢梭等为代表的启蒙学者,把民主政治与人的生存、财产、追求幸福等基本权利看成是人生来就有的自然本性,是神圣不可剥夺的,是政治文明之根本。在国家生活中,应以民主为价值取向,而政治民主则应体现为人民主权,政府的存在与合法性必须以获得公民同意为基础。以杰弗逊、密尔为代表的政治思想家,则把政治民主视为一种国家的政治体制,即建立以分权制衡为原则的代议制政府体制。在这种体制下,人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政府,间接实现人民的统治权力,而在政府内部则是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以及地方自治,使其互相制约以达到权力的平衡与协调。
二十世纪以来,人们对政治民主的理解呈现出多样化趋势。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三:一是将政治民主理解为公民参与政治的权力;二是把政治民主看成是以代议制、政党制、分权制、普选制为主要内容的政治制度;三是将政治民主定义为一种进行立法或者决策的程序与方法。不管怎么说,政治民主有其实实在在的内容:国家权力机构必须由真正的普选产生;经选举合法产生的政府才能掌握人民赋予的权力,不允许非民选的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取代合法政府;国家权力机构无论采取什么形式,都必须采用分权与制衡原则,以防止权力过分集中或权力滥用;人民享有充分的知政权、议政权和监督权。
主权在民是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卢梭提出来的,他认为国家是自由人民相互结合、订立契约的产物,强调国家的主权属于全体人民,政府是执行国家主权者意志的机关。如果政府违背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人民就有权利推翻他。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对后世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十九世纪60年代,美国总统林肯进一步提出了国家为“民有、民享、民治”的口号。1905年在《民报》发刊词中,孙中山先生提出了三民主义(即“民族、民权、民生”)。而今,世界上的几乎所有国家(无论其是真民主或者假民主)都把人民主权原则作为国家的宪法原则。
主权在民解决的是权力来源问题。无论是在奴隶社会,还是在封建专制社会,一国一地的最高权力有两个来源:一是来源于武力、二是来源于血缘,而官员的权力只有一个来源,即来源于封建君主。权力有一个显著特征:来源于谁,听命于谁。也就是说,谁给他的权力,他就听谁的指挥。专制君主的权力来源于它自己的武装力量或者来源于他的父辈和兄长,因此,他只要牢牢控制住军队,就可以号令天下,就可以为所欲为。官员的权力来源于君主,他就只听命于君主。这样,人民群众就被排斥在权力之外,处于无权的地位和被压迫、被奴役的地位。谁要想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如果自己没有世袭的血缘关系,就只有依靠武力,依靠阴谋诡计,依靠不择手段,用暴力,用政变等方式去夺取政权。因此,专制社会无政治,只有暴力统治、野蛮统治、血腥统治、阴谋统治、不择手段的统治。人民主权原则从根本上改变了权力的来源,确立了人民是国家主权的拥有者,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未经人民选举和认可的政府就是非法的组织。这样就从根本上改变了人民的地位,人民从无权的、被压迫的地位上升为国家的主人。从而保证了政府保护而不是侵犯人民的利益,保证了政府按照大多数人的意志来执政,来行使权力。然而,仅仅有原则是不行的,还不能保证人民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这是因为人民的分散性,很容易被架空,被利用,被欺骗。正因为如此,世界上所有的统治者都惯于使用“蒙、骗、瞒、奸”伎俩(蒙蔽事实,欺骗公众,隐瞒真相,强奸民意),都声称自己是代表人民的,就连“二战”中臭名昭著的世界人民公敌希特勒、墨索里尼等也反复宣传他们是工人的代表、农民的代表、学生的代表、商人的代表、士兵的代表。然而,他们一旦夺取了权力就废弃了所有保障人民主权原则实现的一系列最重要的民主制度,如议会制度、政党制度、分权制度等等。他们是地地道道的独裁者、暴君、法西斯。因此,要真正实现人民主权原则,还需要有一系列经受了历史验证的制度和程序来保障人民的主人翁地位,如选举制度、分权制衡、代议制度、法治原则等等。
事实上,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人民主权原则仍然不断地遭到践踏。没有一个极权主义者、专制主义者不标榜自己的统治是最“民主”的。这样的“民主”正如安德鲁·海伍德的评价,是“一种假扮民主的绝对专制形态,其基础是领袖声称拥有意识形态知识的全部解释权,这种情况中的人民统治,不过是通过群众集会、游行和示威等精心组织的活动,向全能领袖的意志表达一种仪式化服从”。领袖钦定的民主是“只有我说的民主才是真正的民主,别的民主都是虚伪的,你们除了崇拜我、忠于我、紧跟我,别无选择”。(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平等自由是现代政治之魂
专制政治与民主政治的显著区别,就在于专制政治只有特权和专制,而没有平等和自由。平等自由是政治文明的价值取向,政治文明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和保障人民的平等自由。平等自由也是政治民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公民享有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权利和自由。
平等,历来是人类追求的美好理想,是人类追求的价值目标。人人生而平等,并非是假说和假设,而是人类经过社会实践对自身自然本性的理性认知的结果。尽管人与人之间在生理上、心理上及智力上等方面确实生而有别,确实存在着差异,这种差别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与人的关系。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人在具有个体差异的同时,也具有某些共同点,这些共同特性或一致性构成了人与人之间平等关系的基础。马克思曾论到:“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自身的意识,也就是人意识到别人是和自己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作和自己平等的人来看待。平等表明人的本质的统一。人类的类意识和类行为,人和人的实际的同一,也就是说,它表明了人对人的社会关系或人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第48页)。马克思肯定了人类本质的统一,并揭示了平等的本质:人对人同等对待的社会关系。又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卷第113页写到:“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这样的观点自然是非常古老的。”罗伯特·达尔在《论民主》中认为,平等是一种内在的平等,是一种道德判断,它体现了对于人的价值的一种最为根本的观点,对于这种观点是几乎不能再用进一步的理性推导加以证明的(李柏光、林猛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 72页)。伏尔泰也指出:“一切享有各种天然能力的人,显然都是平等的;当他们发挥各种动物机能的时候,以及运用他们理智的时候,他们都是平等的。这种天然的平等,是任何统治者、独裁者、暴君无法破坏的。中国的皇帝,印度的大莫卧尔,土耳其的帕迪夏,也不能向下等的人说:我禁止你消化,禁止你上厕所,禁止你思想。”萨托利认为,“平等表达了相同性的概念,两个或更多的人或客体,只要在某些或所有方面处于同样的、相同的或相似的状态,那就可以说他们是平等的。”
平等自由观念和权利源于市场经济。马克思说:“如果济形式,交换,确立了主体之间的全面平等,那么内容,即促使人们去进行交换的个人材料和物质材料,则确立了自由。可见,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次方的这种基础而已。”(《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上),197页)
虽然人们对平等的认识并不一致,但是都同意平等的核心内容是反对等级特权、剥削、压迫和歧视。与此一样,人们在对平等的分类认识上也是说法众多。卢梭将平等划分为自然平等和社会平等,并认为只存在社会的不平等而不存在自然的不平等。萨托利将平等分为完全平等与比例平等。其中对于完全平等人们又有不同的划分。有人将平等分为无差别的平等和按比例的平等,并认为前者是绝对的平等而后者则是相对的平等。有人将平等分为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认为形式平等是指相同的人给予相同待遇而不顾划分标准的实际内容和划分标准的道德评价;实质平等要求划分标准科学合理,并且实际上平等。还有人将平等分为人格平等、机会平等和机遇平等。业有人将平等分为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
事实上,平等是一种关系,一种社会关系。如果我们不和别人进行比较对照,也就没有什么平等和不平等。这说明,平等是个人在特定社会结构中与他人的关系。
具体地讲,平等有四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人的政治权利、法律权利平等。人人享有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人享有同等的权利保护,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二是社会权利平等,即人人都享有同等的社会尊严,享有反抗社会歧视的权利;三是机会均等,就业、就学、任职机会均等,岗位向才能开放,每个人都有相同的进取机会,都有平等的起点。国家负责制定全体公民平等的活动规则;四是决策程序中立,即在制定集体事物的决策过程中应当在平等地听取各方意见的前提下做出。
从语义上讲,平等是一种权利,是指每个人都有同样的抉择的机会(注意,是每个个体都有同样的抉择的机会,而不是每个个体都一样)。在人类的历史上,正因为有了平等的概念,才使人们能够认识到“不平等”;正是由于一种法律将平等确立为其基本原则,尽管在开始时只有少数人才能享有平等的权利,却导致多数人产生了平等的要求,并最终争得了平等的权利。正是由于有了经济活动中的平等,于是导致政治上的平等、家庭中的平等要求的出现。而“民主”只不过是平等在政治方面的表现而已。
自由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人类的特性就是自由自觉的活动。人使自然界和自己的生命活动变成了“自己意志和意识的对象”,内在的必然性就是自由。法国《人权宣言》中这样写到:“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自由始终与法律相联系。在法国1789 年的《人权宣言》中是这样界定的:“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个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洛克先生在《政府论》中多处讲到:“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但是自由,正如人们告诉我们的,并非人人爱怎样就怎样的那种自由(当其他任何人的一时高兴可以支配一个人的时候,谁能有自由呢?)”;“专制权力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绝对专断权力,可以随意夺取另一个人的生命。这不是一种自然授予的权力,因为自然在人们彼此之间并未作出这种差别”;“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政府论》,北京三联出版社,2007)。伏尔泰先生也告诉我们:“成为自由,那就是只受法律支配”。“我不同意你说的每一个字,但是我愿意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伏尔泰语录》)。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这样理解自由:(1)自由是指人们可以做一切不损害他人利益的事,它们以别人也享有同样的权利为前提;(2)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3)人的自由权利是由法律规范的。孟德斯鸠先生在《论法的精神》里说:“政治自由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去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对此,马克思给予了充分肯定,他说:“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 1995)
自由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合法律性,如前所述,自由只能在法律范围内实现,并不意味着随心所欲地各行其是。第二,自由是理性的行为,自由在理性指导之下,两者不可分离。关于自由的理性,洛克先生告诉我们:“我们是生而自由的,也是生而具有理性的”。“理性在任何事物中都是我们的最高裁判和导师”。“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里多次引述康德的观点:“人是一种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马克思也认为:人的自由“合乎理性的本质”,它“使人们成为理性的存在物”。
法治是政治文明之基
法治既是政治文明的基石,也是实现人民主权的基本保障。法治与民主相适应,人治与专制相适应。同时,作为一项原则,法治就是运用法律来治理整个国家,从政府的公共管理到公民的个人行为,都必须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凡是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惩治。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有意或无意地混淆“法治”与“法制”,事实上二者有严格的区别。(1)法治是动态过程,是指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序和过程。以法律治理国家、社会,尤其是政府要依法办事。法制是静态的概念,是法律制度或者法律和制度的简称。不仅在民主社会有法制,封建专制社会中也有法制。(2)没有民主,可以有法制,没有民主,绝不会有法治;(3)法制是法律制度,是为政治服务的;而法治是治理政治的尤其是治理公共权力的;(4)法制关注的焦点是秩序,法治关注的焦点是法律至上的权威,是法律对各种社会主体的规范,特别是对公共权力的有效制约。法制的对应概念是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治的对应概念是人治。
法治思想是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最早提出来得的,他认为法治优于人治,由于法律是众人决定的并且不带感情因素,实行法治的意义在于能够杜绝徇私舞弊行为和使民众普遍遵守法律,以实现社会的公正和稳定。到十七世纪,资产阶级为了反对封建专制,提出了“要法治,不要人治”的口号,鼓吹“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679年英国资产阶级迫使国王签署了《人权保护法》,以保障资产阶级的人身自由权利。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也强调“要法治,不要人治”。从此以后,法治原则已成为大多数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近代西方国家创立了以“控权法”为基础的现代行政法,现代行政法的产生和实行,使法治原则得到了具体的贯彻落实。
从另一方面讲,法治的特点是中立,迫使政府依法办事的手段是中立的,政府的行为原则也应当是中立的。当人类拥有了政府——垄断所有暴力手段的管理社会的机构,人类社会就摆脱了野蛮的丛林法则,进入了“文明社会”。但是,在这个社会里,许许多多的事实说明,各级政府是最大的、最多的行政案件的违法者,政府是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的最大、最直接的威胁。因此,限制政府滥用权力成为推进政治文明的永恒难题。政治文明亦指政府依照宪法来行使权力,现代宪法应当只有人权、司法权之类的基本原则,而不能把神话权力、突出权力、巩固权力的条文也写进去,否则,“宪法”将不成为宪法,这样的宪法只不过是统治者的专制工具而已。法治的根本目标不是治民,而是治理官员、治理政府,是限制政府或执政党的“胡作非为”。
法治还意味着除了立法权独立、行政权独立外,司法权也要保持独立。即“三权分立,相互制衡”。
民意是政治文明的核心
现代政治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以代议制为基本模式,以民意政治为基本内涵,以选举政治为基本内涵,以责任政治为基本要求。这四个方面的特征,也是区别民主政治和专制政治的标志。
现代文明政治是指人民的政权和人民的统治,即国家由人民直接、平等地掌握或者分享公共权力。但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不可能使全体人民直接、平等地掌握和分享国家权力。对此,积极倡导人民主权的卢梭甚为认为: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因为我们不能想象人民无休止的开大会来讨论公共事务,即使在互联网高度连通的时代,也不可能什么事都有全民来公决。因为社会需要效率,效率需要分工,大部分人都必须从事一定的职业,精通政治业务的人毕竟是少数,如果什么事都要大部分人来做决定,那势必会作出很多错误的或不合时宜的决定。卢梭虽然提出了人民主权的主张,却没有找到能确保其实现的有效措施。在理论上成功地解决了这一问题的是十九世纪英国政治思想家密尔,他在《论代议制政府》中指出:既然在面积和人口超过一个小市镇的社会里,除了公共事务的某些极少部分外所有的人参加公共事务管理是不可能的,从而就可能得出结论:一个完善的政府的理想类型一定是代议制政府。在代议制下,主权属于人民,但人民并不直接行使这种权力,而是通过法定程序选举一定的代表来代为议政、立法、决策。这种代议政治是当今世界政治民主制度的基本模式,它是一种间接民主。
政治文明以民意为其基本内涵。遵从人民的意志治理国家,这是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在代议政治中,国家权力的“所有权”与“行使权”是分离的。所有权属于人民,而行使权则交给了由人民选举的代表。也正因为如此,就决定了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服从人民的需要,这就是民意政治。人民是一个极为广泛的集合概念,它不仅在数量上表现为众多的人员,而且在素质上也显现出复杂的成分。因此,少数服从多数就成了唯一能够协调不同意志的政治原则。通过少数服从多数,使人们各自分散的意志成为一种共同意志,这种共同意志被卢梭称为“公意”。而政治民主所需要的民意政治就是基于少数服从多数而产生的协调意志。民意政治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保护少数。保护少数就是要允许并保护少数人意志的存在,其重要标志就是少数人具有陈述和坚持自己观点的权利。不能对少数人实行压制和强迫。这就是政治民主化的重要内容和基本任务。
分权制衡是现代政治的权力配置模式
近、现代的政治实践证明,国家权力三分是权力配置的最佳模式,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三个不同的机关掌握,各自独立,相互制约,通过以权治权达到整个国家权力的平衡,以防止国家权力被滥用,防止腐败产生。社会的真正和谐稳定、长治久安亦源于分权制衡。
孟德斯鸠先生在《罗马盛衰原因论》中写到:“政治上的自由是公共自由,要保障公共自由,就应该避免把权力单独委托给一个人、几个人或多数人,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为此,提出一条原则,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用权力来约束权力,形成一种能联合各种权力的政体,其各种权力既调节配合,又相互制约,即权力要分开掌握和使用”。(商务印书馆,1962)
亚里士多德先生在《政治学》一书中提出了比较含混的“议事”、“行政”、“审判”分权思想。现代的分权学说是十七世纪英国的洛克提出来的。他的“三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三部分。他认为,行政权和外交权应该由国王掌握,立法权由议会掌握。三权相互独立,互相制约。但是,洛克的分权学说并不完善,因为“对外交往权”与行政权联系紧密,不可分割。所以,洛克的三权分立实际上是二权分立,即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分立。十八世纪孟德斯鸠研究了洛克的《政府论》及其分权思想,考察了英国的政治制度后,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系统科学地阐述了三权分立的思想,大大发展和完善了“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分权制衡理论。他认为,公民的自由只有在政府的权力不被滥用的情况下才能得到保障。历史的经验反复证明,任何不受约束的权力最终都会走向腐败与反动。因此,要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孟德斯鸠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如果其中的两权或者三权同时被一个机关或者一个人掌握,公民自由就会被侵犯,就会导致集权与专制。因此,三权应当各自独立,相互制约,通过以权制权来达到三权之间的平衡。如果其中某一机关的权利大于其他机关,并且不受其他两机关的制约,那么,自由也将不复存在,也会导致权力被滥用。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学说避免了洛克对权力的不当划分所引起的分权制度的实际运用困难,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强调了法治的重要性,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重要的实际应用价值。它不仅成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思想武器,而且成为资产阶级建立政权后的基本政治宪政原则。美国的联邦党人汉密尔顿、麦迪逊等人所著的《联邦党人文集》发展了分权制衡的思想,提出了更深层次的分权制衡方法,即横向和纵向的双重分权。横向分权除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相互独立、相互制约以外,在每一权力部门内部也要实行分权,以防止某一机关或者个人的权力过大。同时,中央和地方也实行严格的纵向分权,即中央政府只负责国家层面的相关事务,不得干预地方政府事务;地方政府实行相对自治,对本辖区内选民负责。美国独立后,把分权制衡原则作为一项基本的宪法原则:即立法权属于国会参、众两院,但总统对国会的立法有批准权和否决权,国会也可以三分之二多数推翻总统的否决;行政权属于总统,但总统任命部长和缔结条约需经国会同意批准,政府的一切开支,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以及机构的编制和人员的限额都要国会审批确定,国会还可以调查一切政治活动,可以弹劾总统和官员;司法权属于法院,法官实行终身制,由总统提名,经国会同意后再由总统任命(国会已经否决数十名大法官提名),法院有权审判经国会弹劾有罪的总统,有权审查国会的立法和总统的命令是否违宪,国会也可以弹劾联邦法官。总之,美国分权的原则是,宁可分得支离破碎,自相矛盾,也不要全面统一,高度集中。现在,分权制衡已经成为许多国家的一项基本宪法原则。
选举是政治文明的基本制度
选举是公民通过投票等方式推选其代表担任国家公职的政治制度,选举制度是人民推选代表的一系列程序和方法。代议制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模式,在代议政治下,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是通过人民选举的代表来实现的,因而选举制度就成为了政治民主得以实现的基本手段而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列宁认为,国家公职人员由选举产生是民主共和政治的一个标志,而专制君主政治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其最高权力主体君主是世袭而非选举产生。同时,从现代民主政治的实践也可以看出,选举制度在一个国家政治体制中的作用大小和地位高低以及选举制度本身的合理与完善与否,都客观地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
为了确保选举能够顺利、公正地进行,各国都对选举采取了某些形式的监督和控制,最为常用的就是选举诉讼制度。选举人、被选举人及选举办理人员和助选人员等等的非法行为,致使选举产生不正确结果,就会引起诉讼。选举诉讼管辖一般分为四种:(1)由普通法院管辖,即选举诉讼与普通诉讼相同,这方面英国最为典型;(2)由特定法院管辖。德国的“联邦宪法法院”就属这一类型;(3)由议会管辖。按照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众议院是本院议员的选取、选举结果报告和资格的裁判者;(4)由宪法委员会管辖,法国最为典型。
责任是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
专制政治与民主政治的一个显著区别就在于,在专制政治下,统治者对其行为不负任何责任或者寻找替罪羊将责任推卸掉。在现代政治下,统治者的行为则必须对人民或人民的代表机关负责。
责任政治源于人民主权理论。根据人民主权理论,统治者的权力是由人民的原始权利所委托的,因而受托者(即政府)就有责任就其行为过程及其后果向人民作出交代,特别是要承担由于自己的主观原因而产生的不利的政治后果,这就是政治责任。政治责任的基本规则要求:任何具有权力的主体都必需直接向人民负责,或者直接向人民的代表机关(即间接向人民负责)负责。既然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就必须对人民负责,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具体而言,政府的行为必须直接受代议机关、从而也是间接受到选民的制约,直接对代议机关从而也是间接对人民负责:(1)政府必须回答代议机关的质询;(2) 政府如果失去了代议机关的支持和信任就应被解职或自动辞职。政府如有失职行为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直到政府下台。可见,没有责任政治到就不可能对政治权力实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民主政治也就不可能有切实的保障。
责任政治也是解决民主与效率之间相互冲突的一种重要手段。现代政治必须追求民主与效率的双向目标。一般来说,通过选举制、分权制、法治等原则的实行,只解决了实现民主政治的一个目标,即保障权力的行使民主化,但不能解决和保证政府行政的效率问题。而责任政治的实行为解决效率问题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因为政府不但要为违法行政和滥用职权承担责任,而且也要为效率低下承担责任。
因此,实行责任政治,把权力与责任联系起来,使权力与责任对等,使掌权者不仅要对权力运行的效率负责,而且要对权力的正确行使负责。如果出现权力运行的效率低下,或者在行使权力时失职、越权、以及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时,掌权者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责任政治是政治民主的必要保障,也是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和标志。
因此,实行责任政治,把权力与责任联系起来,使权力与责任对等,使掌权者不仅要对权力运行的效率负责,而且要对权力的正确行使负责。如果出现权力运行的效率低下,或者在行使权力时失职、越权、以及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时,掌权者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责任政治是政治民主的必要保障,也是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和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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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罗伯特·达尔.论民主[M].李柏光、林猛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
2、苏共亡党亡国二十周年祭
二十世纪最大的政党事件,莫过于苏联共产党的兴起和消亡。其兴也,令世界上多少人感到振奋;其亡也,亦令世界上多少人感到无奈。今年的8月19日是苏共亡党亡国的二十周年忌日,现在,让我们回过头来冷静地总结和分析,这个大事件能够给予我们那些警示和教训。
二十世纪初,承接十九世纪欧洲社会主义浪潮的余威和俄国共产党人(其前身是俄国社会民主工党中的多数派,(多数派在俄语中的读音是“布尔什维克”,因此,其最初的称呼就是“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尔什维克)”),1918年改名俄国共产党(布尔什维克),1925年改称苏联共产党(布尔什维克),1952年改为苏联共产党)的不懈努力,以及把握一战后的最佳时机,社会主义革命终于在贫穷落后的俄国赢得了首次胜利,将封建沙皇俄国改造为“苏维埃社会主义联盟”,简称“苏联”。苏共成为苏联唯一的执政党和苏联社会的领导力量。那时,苏联使多少人看到了集体主义生活的曙光,使多少国家看到了社会主义的希望。1903、1919、1961、1986、1990年等5个党纲,1936年宪法、1977年宪法和1988年宪法修正案都明确规定苏共在社会的政治体制中处于领导地位。在苏联共产党党章(1934年)中写道:“党领导无产阶级、劳动农民和全体劳动群众为巩固无产阶级专政、争取社会主义胜利而斗争。党领导无产阶级专政的一切机关,并保证顺利地建成社会主义社会。党是以无产阶级的、自觉的、铁的纪律结合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党所以有力量就因为它团结一致,意志统一,行动统一,不容许违反党纲、破坏党纪以及在党内组织派别集团。”然而,就是这样一个意志统一、行动统一、铁板一块的超意志组织,却在1991年那个炎热的夏天轰然倒塌!国家四分五裂,党被迫解体。虽然人们大都认为俄罗斯联邦共产党是苏联共产党和布尔什维克党的继承人,但是,此党绝非彼党,全盛时期,苏联共产党拥有近1700万党员,约占总人口的8%,而今的俄罗斯联邦共产党仅仅有数万党员,在俄罗斯国家杜马中也仅有数个席位!
号称为人民谋利益,并在世界上建立起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大党,在他执政74年后何以遭遇亡党亡国的厄运呢?二十年过去了,尽管国内国外的各界人士对苏联亡党亡国的教训分析总结的很多,但是上述问题仍就在困扰着人们。
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但是,导致苏共丧失政权的根本原因,还是要从苏共党的自身建设中去寻找,从苏共亡党的悲剧性结局中去寻找。苏共是一个一党单独连续执政长达七十四年的大党,在这期间,苏联社会的政治经济乃至民族任何环节出现问题都与其息息相关,作为执政党、并且党政合一、党国不分,党社不分,都应该承担责任。
苏共亡党亡国不仅是全球社会主义运动的悲剧,也是历史的悲剧,让人们对未来自由、平等、民主的社会生活感到迷惑与失望。最可悲的,是它遭到苏联人民的彻底抛弃。大约在1989年,当时的苏联社会科学院曾进行过一次民意调查,被调查者认为苏共仍然能代表工人的占4%,认为能代表全体人民的7%,认为代表全体党员的也只占11%,而认为党代表干部代表机关工作人员的竟高达85%,也就是说,绝大多数苏联人并不认为苏共还能够代表他们的利益。在1991年的8月19日,它的最高领导人宣布解散组织的时候,苏联人民表现的是那么平静,苏共党员表现的是那么坦然。这在外人看来是那么不合时宜,而在当事人看来又极其自然。
得人心者得天下,失人心者失天下,古今中外概莫能外。那么苏共是怎样由一个代表人民利益,为人民甘愿流血牺牲,为人民谋幸福的党,蜕变为一个脱离人民群众的党呢?人们有各种各样的分析和总结。在下认为,其要有三:
其一,没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福利和文化生活需要是苏共脱离群众的一个重要原因。苏共执政后,在党的战略思想转变中,形成了“重政治、轻经济”,“使经济战略服务和服从于政治战略”的局面。前苏联总理雷日科夫总结道:“现实生活中很难把政治和经济分开,但是我们这里跑在前面的总是政治。”为了政治的需要,人民的经济利益和要求不断的受到压制甚至牺牲,人民要为国家的强大忍受一切。长期以来,由于苏共对苏联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认识不清,致使其制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脱离国情,脱离实际,总是急于向共产主义过渡,以求在于资本主义的竞赛中超越对方,从而违背了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背离了群众现实的利益要求。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重工业特别是军事工业畸形发展,而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轻工业、农业则长期处于落后状态。据统计数字显示,苏联生产资料生产在工业中所占比重最低限度为80%,而消费资料最多只占20%,而且在生产资料的生产中很大一部分是军工生产,约占苏联国民生产总值的40%。在苏联这样一个工业国家,化学工业50%的设备,轻工业和食品工业80%的设备都是进口的。而机器设备的进口总额,竟占国家进口总额的40%。
农业方面,实行余粮征集制、全面集体化、消灭富农,在相当程度上靠牺牲农民搞工业化,战后又实行了对每一棵苹果树,和每一只母鸡都要征税的斯大林税制。到了赫鲁晓夫时代,人民连身份证都没有,他们没有迁徙权,只能留在他们所在的村庄,他们从事的生产首要的任务是给国家提供粮食。从三十年代初开始,苏联农业的发展速度甚至落后于沙皇俄国,其粮食产量直到 50 年代才达到沙俄 1913 年的水平。(从这一点上看,我天朝亦不有过之乎?)一直到八十年代中期仍然是食品短缺!为了所谓的狗屁理想,让人们没完没了的牺牲今天的利益而去放眼将来。社会的开放和通信技术的提高,让苏联人民发现外面的世界真精彩,他们开始审视一切,他们对现状表示不满,继而对苏共的领导提出了质疑。这说明,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不应该只是口号,而必须是实实在在的行动。
其二,高度集权的党建模式无疑是苏共脱离群众的又一个重要原因。苏共的党建模式,让人们立刻就会把它同高度集权、个人专权、个人崇拜、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干部制度的任命制和终身制、党政机关官僚化、监督机制无效化、法律制度虚无化等等的名词术语联系起来。这些恰恰导致了苏共由人民公仆演变为人民的主人,由与人民保持血肉联系的政党蜕变为脱离了群众、鱼肉群众、并为人民所抛弃的党。列宁逝世后,为权力斗争和自身利益的需要,斯大林从二十世纪末期到他逝世为止,不断地在国内进行大清洗,大镇压,在这一过程中到底死了多少人,至今仍是历史之谜。1956 年 2 月在苏共二十大上,赫鲁晓夫做了揭露斯大林的秘密报告。他把斯大林的错误归结为斯大林搞个人迷信、崇拜和个人专权,把斯大林的暴虐归结为斯大林个人性格上的缺陷,而没有认识到,斯大林之所以能天马行空、为所欲为,正是苏共已形成的党建模式。斯大林之后由他建立起来的这种党建模式虽然经过几代苏共领导人的修修补补,但是始终没有本质上的改变,相反,在某些方面还被强化了,比如干部的任命制和终身制,特权利益,在勃列日涅夫时代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苏共的历史说明集权制一旦形成,党内正常的民主生活就无从谈起,正常的社会生活就失去了保障,相反,党内民主机制的无效性又不断强化着集权制,因此这种体制的负效运转使党的体制变成了一个自身封闭的系统,成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体系,并且在大大小小不同的单位形成了大大小小的独裁专制机制。这样党内不仅极易滋生各种与共产党人称号不同的腐败现象和消极现象,而且由于这种机制本身缺乏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缺乏自我更新、重新学习的能力,经过长期的历史积累,就形成了一套完整而僵化的官僚体制,从而失去了社会更新的能力,失去了回答社会需要解决的问题的能力,也失去了不断吸纳新鲜经验,改正错误的能力。这就是为什么赫鲁晓夫、勃列日涅夫上台伊始都曾做过努力和尝试,反对个人崇拜个人迷信,实行党政分开,加强集体领导,而后期却在这些问题上不仅重蹈覆辙甚至有过之而不及。这是苏共党建模式的种种积弊经过长期的日积月累,使党内和整个苏联社会潜伏着深刻的矛盾和危机,这些矛盾和危机不仅表现在可见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指标上,而且也藏在人们的社会心理和社会群体意识中,形成了落后愚昧的惟权是瞻、权力就是一切的社会意识。
其三,在长期的执政过程中,这种高度集权的、党政不分、党国不分的愚昧落后机制,使得正直者、敢于讲真话的人没有立足之地,对他们来讲,这种机制就是他们的灾难,出生在这样的国度是他们的悲哀和不幸;而那些屑小小人却完全能够适应这种机制,对小人来讲如鱼得水,他们随机应变,看风使舵,假话连篇。因为这种机制决定了它不需要真话和干才,它需要的是贯彻执行领导的英明决策、意图、顺从和歌功颂德,所以十足的奴才就足够了。而且,领导在选拔人才时,那些听话的走狗、随时观言察色迎合领导需要的小人往往成为领导选拔的目标,得到比正常人多的多的晋升机会。渐渐地,组织肌体被掏空,胆大妄为、贪赃枉法的官僚特权阶层把持了党政领导岗位。这些人长期占据领导岗位达数十年,他们享受高水平的生活和各种特权,这种对干部地位和待遇的充分保证和实际上的终身制,不仅使许多干部明哲保身但求无过,助长了脱离群众的官僚习气,更为严重的是致使相当一部分干部有恃无恐、胆大妄为,公然的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任人唯亲、盗窃国有资产等迅速蔓延。
也许,你还能够总结出更多客观的和主观的原因来,但是,有了这三条,足以让我们了解事情的真相和根本,也足以警示后来者。我把唐末文人杜牧《阿房宫赋》的最后几句话转引在这里:“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
为曾经狂热的运动,为那些抓狂的权力使用者和权力牺牲者,为人类迷茫的未来,是为祭。
3、言论自由从焚烧国旗谈起
说实话,对于焚烧国旗的极端行为,在下十分反对。国旗无论是如何确定的,都代表了一国民众的精神寄托,为什么要拿国旗出气呢?可是总有些人要做这些无谓之举。问题是,如果有人做了这愚蠢的行动,一个理智的国民应该怎么看待?一个法治的政府应该怎么办?我们先看看下面两个事例再讨论。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国旗法》,并从当年的10月1日实施。1992年11月10日就有人以身试法。乔某、吴某、蔡某三人是福建某地质学校的学生,他们经常违犯学校的纪律,受到学校领导的批评教育和处理,因而产生对立情绪。经过预谋,三人在1992年11月10日凌晨2时许,将学校旗杆上的国旗降下来,挂上两条长裤再升上去,然后把国旗浇上煤油点燃。福州市郊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乔某等三人行为已经构成侮辱国旗罪,判处乔某管制一年六个月,吴某、蔡某各管制一年。这个案件于法有据,于情有理,本无可说。不过,发生在美国的焚烧国旗事件得出的却是另外一种结论,并由此引发了持久的立法与言论自由的争论。
1984年在得克萨斯州的达拉斯市发生反对里根政府内政外交的民众举行游行示威。示威者中有一名叫约翰逊的先生为了表达不满,义愤难平,点燃了一面美国国旗,约翰逊绕着熊熊燃烧的国旗歇斯底里大叫:“红、白、蓝,我要让你成碎片!”以泄胸中怨气。得州当局很快以有意损坏国旗罪逮捕并起诉了约翰逊。官司曲折而漫长,直打到最高法院。五年之后,最高法院以五比四,一票胜出判定:在公众示威中焚烧国旗是一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表达自由”所保护的行为。这一判决不但宣告了约翰逊无罪,而且,它使美国48个州和华盛顿特区有关国旗保护的地方法律失效。正如其他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司法事件一样,这一判决并非结局,而仅仅是一个开始。众多将国旗视为民族象征的美国人被激怒了。他们绝不允许这一伤害他们民族情感的行为被宣布合法。当时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四分之三的美国人希望用法律来保护国旗。1989年10月,国会迅速通过了《国旗保护法》作为对最高法院判决的对抗,然而,这一立法也马上遭到了支持焚烧国旗或支持言论自由的人士的抗议。就在这一法律生效当天,一位名叫埃里奇兰的女士就不惜以身试法,在国会山下点燃了星条旗。美国联邦政府以《国旗保护法》中有关焚毁国旗的罪名指控埃里奇兰。官司又到了最高法院。这时,最高法院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再次以五比四的票数宣布《国旗保护法》违宪,重申其焚旗合法之立场。反对焚旗的人士对最高法院的权威不满,他们一计不成又生一计,寄希望于通过新的宪法修正案来保护国旗。但得到的仍然是失望:众议院提出的护旗法修正案因未获三分之二多数票而被否决,参议院护旗派的主张也是58票对42票,未获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而夭折。但是将护旗等同于爱国的人士却并未气馁,1994年8月,美国65个全国性社会组织在国会山下正式成立全美“公民护旗同盟”,发誓一定要通过宣传、游说,促使国会能有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保护国旗的宪法修正案。然而这场运动最终也以失败告终。
这场美国司法史上的公案进一步向人们显示了美国司法权力的强大。不但对其政府的行为进行核实审查,而且对国会所立之法也有权力宣告其无效。案件的意义不仅仅局限于此,更重要的是美国众多人士对言论自由的保护。言论自由,被认为是所有政治权利中的首要权利。没有自由表达的意志,一切民主自由的制度构建都等同于纸上谈兵、空中楼阁。爱国情感固然可贵,焚烧国旗虽然不妥,但是表达自由的原则却是至高无上的!为了维护表达自由,就必须作出牺牲、容忍国旗被任意毁坏这一事实,承受由此而产生的情感上的代价。
这需要从美国宪法的第一条修正案谈起。1791年12月15日国会通过并得到联邦最高法院批准:“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这一条款已成为美国民众维护自身言论自由的法宝。它并不支持焚烧国旗这一行为,但是却保护以焚烧国旗这一行为来表达自我意志的自由。事实上,这一条款已经超越了它发源的历史范畴,是建设公民社会的一块基石,当然也给生活在专制体制下的人民指引了前进方向。
就象许多人认同的那样,禁止焚烧国旗是一种保护美国尊严的举动,但是更多的人们认为,法律更应该保护的是人民的自由权利。按自由主义的说法:对国旗最大的侮辱就是放弃人们“侮辱”它的权利。时至今日,关于焚烧国旗的争论仍然在继续,独立自主的司法系统仍然坚持己见。他们认为维护了焚烧国旗的权利,但是并没有鼓励人们都效法去焚烧国旗。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只是说,这个国家非常珍视人们的言论自由权,以至于它可以允许那些对政府的政策持批评态度的人们以焚烧国旗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
言论自由是所有自由之母,没有言论自由就没有其它的自由。美国法律专家梅尔文•乌罗夫斯基在《人民的权利──个人自由与权利法案》中谈到,没有个人的言论自由就可能没有其它的个人自由。因为他没有地方去表达自己的意见何来自由?又如何保护自己的个人权利?“可能有人倡导与众不合的激进思想,但警察不得干涉这个人言论自由的权利”;“在民主社会,若有一项权利高于其他一切权利,那就是言论自由的权利。表达个人思想、挑战正统时政、批评政府政策而不必担心政府的处罚,这是生活在自由国家与生活在独裁统治下的根本区别。”
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机制的基本程序。1969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完全取消了煽动诽谤罪之说,人们不再会因宣扬被多数人谴责为颠覆性的思想而遭受起诉。美国民主的政策是,无论多么不得人心的言论都必须得到保护。在民主制度下,人们有抗议的权利——高声地、有时还是以粗野的方式进行抗议;在民主制度下,必须给各种思想观念以平等的表达机会,同时人们相信,错误的、卑鄙的和无用的观念将被正确的观念所取代,而这些正确的思想将以民主的方式推动社会进步。
因此对言论自由(包括新闻自由)要有一种宽容,你可以不同意他的观点,但你要保护他表达的权利,这就是民主社会应有的雅量和大度。你认为他说的不对,你可以摆事实、讲道理说服他,但不能用压制的办法,更不能以任何法律的形式禁止他的言论自由。
为什么政府必须保护言论自由呢?其一,那些今天在人们看来是多么荒唐和多么谬误的观点有可能在将来就是真理,而这些事例比比皆是,如天文学上的地球运动说、经济学中的市场观念等;其二,言论自由是揭露腐败和保持政治程序公正所不可缺少的因素;其三,言论自由是促进社会政治经济进步的主要源泉。社会的进步就在于人们自由而公开的思想辩论与交锋中,通过辩论,人们客观地认识到哪些是错误的,哪些是正确的,避免或少走弯路;其四,最最基本的是言论中性,正如林达先生在《言论自由的目的并非为追求真理》中所讲的,坚持“言论中性”:“言论自由,只要是一个人,就有表达自己思想的权利,这跟发表言论的这个人是好人还是恶棍没有关系,这和表达出来的东西是真理还是谬误也毫不相干。哪怕他的思想是彻头彻尾的谬误,哪怕假设有一种方法,可以鉴定出他的思想不论在过去,现在和将来都绝对是谬误,他作为一个人,还是有权利说出他的想法来。说出来,是合法的。”“言论自由只有一个目的,保证每个人能够说出他自己的声音,保证这个世界永远有不同的声音。而绝不是希望到了某一天,人们只发出一种声音,哪怕公认为这是“真理的声音”。如果真的有一天再次出现了全国团结一致的、一贯正确的、永远正确的唯一声音,那么,多灾多难的中国人民又将再次承受类似“文化大革命”、“反右”运动的苦难。
移居美国的林达先生的观点和美国大法官小威廉・布伦南先生基本一致,布伦南先生认为:“宪法保护‘不要求证明所发表的思想和信念的真实性、受欢迎程度或社会实用性’”。在关于蒙哥马利市警察局长沙利文诉《新闻周刊》的案件的说明书中,布伦南先生还讲过这样一个原则:“对公共问题的辩论应该是无拘无束的、活跃的和广开生面的,其中很可能包含对政府和政府官员强烈的、刻薄的、有时不愉快的尖锐攻击。”
社会压制言论自由是极其危险的,无疑是自毁江山。压制产生对立,对立威胁平和;压制产生仇恨,仇恨威胁稳定。如果希望社会长久安定有序,就必须让人说话,让人们表达自己的观点,表达不满及讨论问题的解决方案,哪怕它是刻薄的、尖锐的、不恰当的人身攻击。借用笑蜀先生的话说,善待言论自由就是善待自己,无论你是平民百姓还是达官贵人。
言论自由在有着数千年专制统治和专制文化传统的中国,仍然要受到非常严峻的挑战和考验,人们为此也必然要付出沉重的代价。但是,社会总是要往前进的,那些剥夺和压制言论自由的法律和思想观念必将被历史所淘汰、所摈弃,言论自由和言论中性的理念也必将成为未来民主中国的治国原则。
现在,让我们再回到文章的开头:如何对待焚烧国旗行为呢?我想,读完这篇小文后,您的结论一定是:理智的国民宽容焚烧国旗行为,法治的政府对焚烧国旗行为无须作为。
2009年3月3日星期二,三门峡上阳书院
4、为什么说选举是民主的本质内涵
[摘要]在现代社会,选举应该是一项最基本的经常性的政治活动,是政治活动的核心,是实践中的民主,是人民控制其政府、选择忠于职守的公职人员、剔除不称职者的主要手段。选举也是社会民主化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是选举者和被选举者进行双向交流的过程。享受这个过程、优化这个过程并且通过合理的双向交流改善我们的政治处境和经济生活应该成为当代人的一个共同追求。
[关键词]自由选举;竞争选举;代表;民主化;选举程序
古今中外担任公共职务、为社会大众服务的人员的产生办法有多种,如世袭、篡夺、任命、抽签、考试、比武、决斗、依某种资格递补和选举等。近现代以降,人们发现,担任公共职务的人员都有一个共同行为特征:谁决定让他担任公职,他在履行职务时将倾向于谁,并且维护给予他职务的人或组织的利益。或者说谁赋予他权力,他将为谁服务;再加上启蒙运动后人民主权思想深入人心,于是,选举逐渐成为公职产生的主要方式,世袭、任命、考试、递补等成为次要的形式,而篡夺、比武、决斗等形式则已消失或变为非法。
汉语中很早就有选举一词,其基本含义是“选贤举能”、“举荐孝廉”,是由上而下的选拔符合“上面”意愿的人员的方式,有收买人心的意思,与现代意义上选举一词大相径庭。现代意义选举一词是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由日本传入中国,指一定的社会成员,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选择公职人员或代表的行为。1953年《选举法》公布后,现代汉语中的选举被赋予“选民、选举单位或国家机关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选定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
在现代人的政治权利之中,选举是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在社会政治生活中,选举是一项最重要、最基本、最普遍的政治活动,常被看作政治过程的核心,也被完全看作是实践中的民主,是人民控制其政府、选择忠于职守的公务人员或立法议员、将不作为或者滥用权力(权力私用、过界越位)的坏蛋踢出去的手段。享有选举权的公民依照选举制度的规定行使自己的选举职责,构成了不同社会制度、社会形态下政治生活的独特景观。作为人类民主政治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选举及其遵循的程序正在拥有日益突出的地位,并在其中发挥着越来越广泛而又重要的作用。
约瑟夫·熊彼特先生认为民主是一种制度性安排,一种通过竞取人民选票而获取公职的手段。如他所言,“民主只不过意味着人民有机会接受或拒绝统治他们的人”。熊彼特认为民主只是一种政治方法,实际上将其等同于选举。虽然现代民主理论家很少愿意将民主简化为竞争性选举,但多数仍因循熊彼特的看法,从指导选举的规则和机制方面来理解民主政府。这就将注意力的焦点放到了选举所能采用的各种不同形式上。(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商务印书馆)
1.选举:选择自己利益和观点的代表
民主是近几个世纪以来人类政治生活的主题,当今世界上无论是宪政国家还是独裁者,以及所有的政治组织和政治制度都以民主自诩,民主似乎成为赋予社会以某种合法性的标签。但是,从经济的角度来看,民主是一项成本很高的制度,为了平等地参与决策,人们要花费时间、精力和钱财去收集信息、分析问题、决定取舍。因而,民主尤其是直接民主仅适合在小规模社会中操作,这一观点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先哲都认为,古希腊的城邦是最适宜实行民主制度的国家规模;卢梭也认为接近理想状态的直接民主制是无法在一个大社会中实现的。然而,人类必然要面对在大规模的社会范围内实行民主制度、将民主与大国的力量优势进行有机整合的任务,于是人们创造了以代表制取代古老的直接民主制的制度形式。
在代表制政体中,作为国家主人的全体人民具体化为一个个选民,他们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投票,决定重大事项,产生政府官员,并由政府官员和议会代表自己管理国家事务。这样,民主在很大程度上就体现于全体选民的投票行为之中,轰轰烈烈的竞选、投票活动成为国家公共生活中周期性上演的政治活剧。正如当代冷静的民主理论批判者亨廷顿先生指出的:“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主流的方法几乎完全根据选举来界定民主。民主被看成是构建权威并使其负责的一种手段。选举是民主的本质。”
而在每个人都享有基本政治自由的民主社会中,选举活动又是通过一定的投票规则进行的,多数票规则是现代社会政治生活中最主要的选举程序和方法。
数百年的政治实践使人们深刻地认识到:没有自由的选举,就没有民主政治。自由选举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是政治参与的渠道,是社会多元利益的调节器。说选举是民主政治的基础,主要是指选举决定了民主政治的广度和深度。就广度而言,选举不仅直接决定社会中有多少人可能参加政治、影响政治,决定哪些人、有多少机会可以直接分享权力,而且它还可以影响政府、决定政府反映民意的范围。就深度而言,选举决定了选民参与政治的充分程度和选举本身是否公正与直接。说选举是政治参与的渠道和多元利益的调节器,主要是说在现代社会,选举最好地反映了代议民主的本质。一方面,定期选举为权力的和平转移提供了制度保障,使社会保持相对稳定;同时,它有助于选民对议员或政府官员的监督和制约,保证选民利益,对不称职的议员和官员,也可以及时更换,保证制度的活力,防止代表的腐败。另一方面,选举是一种增进政治活动家与民众相互理解、相互策动的过程。选民遴选最优秀的政治家并使他们掌握权力;通过代表制,这些政治领袖又可以合法地行使权力,以自己的政治智慧作出合乎选民利益的抉择和决策。如果他们滥用权力,便会受到选民的压力并被逐出政治舞台。
自由选举的基本原则体现在不同的制度设计中,就目前世界范围来看,选举制度主要有三种:“赢者通吃”的多数代表制、按比例分配议会席位的比例代表制和其他混合制。美国总统和国会议员的选举采用多数代表制度,更精确地说,是“单一选区相对多数”的选举制度。这种制度的最大特点是在应选名额只有一名的情况下,众多角逐者只有得票最高的候选人才能当选(得票数不一定要超越有效选票的半数,只要获得相对多数就可以)。
相对多数制度为“两党轮替”创造了条件。法国政治学家杜瓦杰指出:相对多数选举制度倾向于产生两党制。比例代表制度容易导致许多互相独立的政党的形成,而两轮投票制常常促进多党联盟的产生。对于选民而言,在相对多数制度下,由于选举规则本身的“机械性因素”,第三党会产生“代表不足”的情况,因为原来有意支持第三党的选民了解到他们的投票形同浪费的时候,他们自然会把选票转投给原本不打算支持的两大党中较不讨厌的一方,以防止另一方当选,有人将这种行为称为“策略性投票”或“复杂投票”。对于政党和候选人而言,要在相对多数选举制度下获胜,必须得到比其他对手更多的选票。这种情况可能把常常失败的政党整合在一起,共同对付某一政党的“赢者通吃”。从这个角度来看,所谓两党竞争,当然不是指只有两个政党存在,而是指在合纵联横的基础上,小党作用降低,原来多党竞争的模式逐渐转化为只有两个大的政党对抗的局面。
2.选举规则:充满神秘与诱惑的治国方略
人们一般都以为,选举的功能就是体现多数人的意志,由多数人决定,但只要深入分析,就不难发现不同选举方式和程序往往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而不同的选举方式又是以不同的选举法为依据的,选举法则又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阶级、利益集团之间力量对比的特定反映。虽然选举可以被定义为由种种程序、司法的和具体的行为构成的一个整体,其主要的目的是让人民授权给统治者,但由一整套规则构成、用于确定公民资格、区分不同类型的选举、规范投票过程的选举法,往往是随着空间和时间而不断变化,因为它反映了执行该规则的政治体制的根本属性。因此,对它作出定论确实很难,很多人以为《选举法》正朝着完善选择代表的方向发展,这种看法其实是非常幼稚的和简单的。事实上,选举似乎是各种力量和思想实行一系列妥协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讲,对当政者而言,“选举法仅仅是记录这些妥协的不断变换的词汇表”。制定一套既适应本国历史文化传统又符合历史发展潮流、既代表当政者的利益又能够平衡社会各阶层和不同利益集团愿望的选举规则,无疑是保持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重要环节。
现代比较普遍推行的选举制度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种类型:多数投票制;比例代表制;混合选举制,我们现在进一步认识它们。①多数投票制是以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当选的制度,其操作简便,容易理解,可以使当选者很快从多数票中产生,其往往有利于大的政党,适宜推行两党制的国家。②比例代表制是按每个参选党和民意团体的实际得票数的比例分配当选名额,其可以使较小的政党或民意团体也能分享政权,较为公平,但操作计算相对复杂,适宜于实行多党制的国家。③混合选举制是不同程度地结合多数投票制和比例投票制的特点而采用的选举制度。但在推行多数投票制的情况下,如果候选人超过两人,或有较多的弃权票,很可能出现相对多数票而当选者,实际只得到全体合资格选民中的少数人支持。因此,有些国家还规定,有效表决票必须超过40%才能宣布为当选。
而实行比例代表制时,如果主要大党未能取得法定组阁的多数,必须联合若干小党方能执政的话,较小的政党就可能在政坛举足轻重,足以左右政局。如果在推行多数投票制时,首轮选举未能产生出获得法定多数的当选者,必须进行第二轮选举时,很可能出现某些退出竞选者与继续竞选者讨价还价、转让选票等肮脏的幕后交易。
至于在实行比例代表制时,如何按比例分配席位的计算方法中,又有整体性比例代表制、近似性比例代表制、全国性比例代表制、地方性比例代表制等区别,往往计算复杂,特别是对余票的分配计算更是方法多样而繁琐,以至于使选举成为深奥的数学运算,其运算规则常令普通选民如坠五里云雾中。
无论采用何种选举制度,选区如何划分,是大选区制还是小选区制,以及选区的划分方式的改变,对不同政党或民意团体而言,都可能意味着完全不同的选举结果。即使是折衷于多数投票选举和比例代表制之间的混合选举制也不可能避免其特定的弱点,无非是更多地偏重于多数投票制还是比例代表制。而在比例代表制中实行名单式投票制度时,分配给各参选党的席位将根据各党候选人在名单上的先后次序来安排。因此,选民还可能遇到这样的情况,即某个党派强行把某个候选人放在该党候选人名单的首位,而他在选民中的个人得票并不高,但却可以当选。此种选举更倾向于是一种“选思想的投票”,而不是“选人的投票”,选举的意义在于投某个政党政治纲领的票,而不是仅仅选某个具体的人。
可以说,只要深入探讨具体的选举方式和程序,就不难发现这是个极其复杂而充满各种可能的领域,它意味着实现民主决不仅仅是少数服从多数那么简单。何种选举制度才能保证政治制度的民主特征和性质,是值得认真探索的一个治国技术问题。只有能够有效协调各种不同利益群体和政治势力之间的相对平衡,最大限度地体现和代表民意的选举制度才是真正民主的。在现代法治社会,虽然基于自由市场经济的个人自由意志为前提的选举,是公民选择社会管理者的过程,但在政治体制比较稳定和成熟的西方发达国家,实际上只是精英们轮流执政,及时更新以保持活力的技术性手段,这一点是不容否认的事实。但我们也必须认识到,选举制度为公民参与政治决策提供了简便的途径,成为治者与被治者相互交流的工具,使选举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公民对政府政策的反应,成为治者政治合法性的某种确认,甚至,选举过程本身就是民主过程的一个部分,一种追求。正如法国政治学家马里·科特雷所讲:“选举是一种参与和交流的形式。经常进行选举,会使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产生一种幻觉,即他们谁也离不开谁,只有这样,政治社会才能生存下去。”(《选举制度》,商务印书馆)
事实证明,西方发达国家的稳定与发展最根本的原因是三权分立、多党制、地方自治等,而选举制度是与基本政治制度相联系并相互作用的,是整个政治制度的各种要素之一,是国家政治权力的一个重要变量。营造选举环境和深化中国选举,努力寻求在民主法治政体中的政治合法性途径,不断探索公民意志和愿望的有效表达和实现形式,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为利益日趋多元化的现实社会中,凭借民主政治的治国技术方略来妥善解决利益冲突,公正地平衡各方利益,具有普遍而深远的意义。
3.选举的民主化及标准
实行民治,选举就成为经常的事情。从大的方面说,有议会选举、总统选举、党内选举等等。但不同政治制度、不同国别,其选举的类型也各有特点。比如美国的选举就颇有自己的特点,并号称“民主的橱窗”。其类型之多,次数之频繁,程序之复杂,都十分突出。美国有各种类型的选举:在联邦一级,有总统、副总统的选举和美国国会参众两院的选举;在州县一级,有州议会参众两院的选举,有县议会议员的选举,有地方政府官员(州、县长、行政司法长官、财务官、检察官、法庭文书等,甚至还有验尸官)的选举,这还不包括不由政府组织的各种选举在内。美国的选区划分,也因为这林林总总的选举而变得十分复杂。当然,在美国的五十个州中,各个州有关选举的规定各不相同,但总的说来,选举遍及政治生活的各个领域,是美国政治中的一个重要景观。
对如此众多的选举,各州都有权制定本州的选举法律法规,规定各自的操作方法。有的州为了节约选举成本,就把各类选举都合并到同一时间、在同一张选票上进行。例如,在2000年总统预选中,许多州也同时进行了本州参众两院议员的选举。这样做带来的问题,就是有时需要选举的项目过多,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往往很长,选民实际上没有太多的时间进行思考。反对者认为这种做法有损于民主原则。有的州则认为区分不同类型的选举,可以让选民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因此,坚持把不同类型的选举分布在不同的时间,甚至不同的年份。如弗吉尼亚州,为了和联邦的双数年选举相区别,规定本州议会实行单数年选举,每两年选一次。于是,这个州几乎年年都有选举。其他州也至少两年有一次大大小小的选举。
和频繁的选举相适应,当选的议员和官员,也把大量精力花在连任上,并被认为理所当然。两年一届的官员和议员( 指众议院议员,参议院议员为五年一选),差不多只有一年的时间真正花在工作上,余下的时间和精力主要用于谋求连任。政党的各级党部,主要工作和活动也是组织选举。这些党组织平时人不多,非常精干,到选举时才大量雇用临时工作人员。
大量的频繁的选举是不是说已经实现了民主化?而民主化的标准又是什么呢?在现实中不能说已经完全实现了基于国民主权的平等普选原则。罗伯特·达尔先生在1956年提出八项条件作为衡量平等原理是否实现的标准。他将民主化的标准按照选举前后分为选举期间、选举之前、选举之后、选举与选举之间:①全体选民参加投票;②所有的投票都同等重要,即同票同权;③得票最多的答案(候选人或政党)获胜;在选举之前:④所有选民在选择时都可以在预先制定好的供选择的答案中( 候选人或政党的名单)加进自己喜欢的答案;⑤所有选民都有权对选择答案了解更多的信息;选举之后:⑥获胜的答案(候选人或政党)取代失败的答案;⑦任何一个公民都必须执行中选的公职人员的指令;⑧选举与选举之间作出的所有决定都要服从选举作出的决定 或者是由上述七条加以控制。
实际上,与这些标准完全吻合的很少。达尔自己也认为:如果认为民主主义就是国家能完全满足这样一些苛刻条件,那么没有一个国家能符合这些条件,因此这些条件应当理解为表现了民主的终极概念。若判定八个尺度,分别满足这些条件还是可以的。尺度值是从100(完全满足)到0(根本不满足)。达尔把八个尺度中每个尺度分值都在50以上的国家称为多头政治国家。多头政治一方面可以与完全民主主义区分,另一方面可与非多头政治(阶级统治制、个人独裁制)加以区分。实际上,达尔并不是一定要为人们制定八个尺度,而是说西欧政治学者通常把称为民主主义的国家已列入了多头政治国家的行列。
4.现代选举的特征与功能
通观世界上实施宪政的国家发展历史,我们能够发现,近现代的选举有六个基本特征:首先是指“自由选举”,即将选举视为一种公民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其次,选举也应是“民主选举”,即体现多数人统治要求的选举或产生多数人统治的选举;其三,自由民主的选举还要求有和平的社会环境及法治秩序作保障,不能指望一个基本上陷入无政府状态的国家会有真实意义上的民主选举;其四,选举必须由中立的、临时的组织机构进行组织,选举结束后自行解散,不要指望在高度集权的政府组织下能够有客观、自由、民主、公开的选举和结果。所谓中立,是说选举组织机构既不能是执政党的下属组织,也不能是在野反对党的下属组织,更不应该是现任政府的组成部分。它应该是独立的、不属于任何政治派别的、临时的、对选民负责的、保证选举客观公正的组织者;其五,选举必须是按照选举规则公开地、程序化地进行,而投票则必须是秘密的。其六,选举应该是竞争性的,不应该是等额的、被选举人不应该是由上级指定的,并且允许选举人自己填写被选举人。
当人们识破了权力神授和权力祖传的鬼把戏之后,选举和选举结果无论是对公民还是政府、还是政府公职人员而言都是如此重要。首先,选举是政府和公共权力合法化的唯一之路。在民主的制度构成中,权力来自于人民定期的、公开的授权,权力的行使当然必须处于人民的监督之下。或者说,现代公共权力的唯一来源就是人民授予,而人民授权的基本形式就是选举。选举构成了现代民治社会的基石。
其次,选举形成维护我们大家共同生活秩序的权威。任何社会都要有权威,但实现权威的途径在专制社会和民主社会中是不一样的。在民治社会中,由于公民之间是平等的关系,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在初始的社会关系中谁也无权向其他人发号施令,而必须以选举的方式来产生和决定管理社会的权限。
其三,在现代社会中,任何人和组织都没有权利自称能够“自觉代表”他人的一般利益和观点,无论它是“三个代表”还是“五个代表”(希特勒“纳粹”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曾经宣称国家社会主义党是最先进的,是国家整体利益的代表,是“工人的代表,农民的代表,商人的代表,学生的代表和士兵的代表”,权力必须由他们掌握)。这是因为,每个人的意见对自己来说都是真实的,人与人之间的不同意见从来就没有什么真理能够判断是非对错,这是人类天性使然。选举就是达成社会公意的活动。这就是近现代民主选举制的基础,也说明选举的必然性。只有通过选举,当选者才能获得授权说自己可以代表他人的利益和观点。
其四,选举是主权在民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在民主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或地区,选举是和平时期国家政治过程的出发点。在这样的国家中,没有选举,也就没有法定的政治权力;没有选举,宪法所进行的任何公共权力设定就毫无意义。可以说,只有在经过人民选举后,国家机构才能组成,国家权力才会有人行使。选举是政府构成和政权运作合法性的本原,因为任何人必须经过人民授权,方具备掌握国家机关和行使权力的合法资格。在这里,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每个公民都可以肆无忌惮地、毫无顾忌地说:任何没有经过选举的权力都是非法的!任何没有经过选举而形成的公权力组织都是非法的!
其五,定期选举产生公职人员,是近现代民主制的最基本特征,但并非有选举就一定有民主。通常而言,选举的普遍程度是衡量真假民主及民主程度高低最直观的尺度。即是说,无选举即无现代民主;有选举而又形同虚设,权力机关及其行使者并非来自于选举,其选举和民主则均为假;只有少数公民享有选举权或投票权,就表明民主程度不高,或者就是假民主真专制。
其六,选举并不是权力产生与行使过程中最民主的方法,按照卢梭等启蒙先驱的观点,理想的民主应是由人民直接进行立法的状态。不过,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民主制度可以做到这一点。除选举外,当然亦非没有其他人民参政的形式,如全民公决、人民创制权和人民罢免权,通常被认为是直接民主的现代表现。
其七,选举与专制相比,或许不是最经济的,人民或者国家要为选举付出巨大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但是,我想,作为人,作为自由的能够独立思考的人,人们还是愿意为自由意志承担相应的成本,而不愿意“享受”专制下的节约。当然,我相信,如果有足够的数据,一定有人能够计算出来:专制才是人类的最大负担!无论是从短期看还是从长期看,集权与专制给人类造成多大的负担:无休无止的重复建设,庞大臃肿、人浮于事的政府机构,面子工程和花架子,等等。
其八,选举既是人们行使政治权利、履行社会职责的过程,同时也是社会民主化、政治民主化的过程,还是选举者和被选举者进行双向交流的过程。我想,享受这个过程、优化这个过程并且通过合理的双向交流改善我们的政治处境和经济生活应该成为当代人的一个共同追求。
5、现代国家的基本原则
1、民主;2、天赋人权;3、人民主权;4、个人主义;5、分权;6、正义;7、平等;8、共和。
尽管国家的观念已经有数千年的历史,但是,它与“人”相比较的话则要逊色的多。毕竟,它是由人构造的、是为人服务的、是为了提升人的幸福而设计的机器,我们为什么不能将它设计制作的更精巧、运转成本更低、效率更高些呢?我们有什么理由抱残守缺、固步自封、裹足不前呢?因此,在发展中国家向现代国家转化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学习、借鉴、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在下这里谈的一些东西,仅仅是一己之偏见、一点皮毛,也许您有充足的理由批驳它、推翻它,但是,讲出来既是您的权利,也是我的权利。仔细想想,在对待人类社会实践的经验总结和现代政治文明成果的态度上,如果不是出于私利或不可告人的目的,我们有什么理由拒绝、甚至敌视那些已经证明了的是人类政治实践的客观文明成果呢?
1、民主
民主既是种类繁多的社会制度,也是近现代国家构造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首要原则。虽然人们对民主的认识并不一致,但是,经过几千年的文化积淀,人们对民主还是形成了一些共同理念。
民主的理论和实践有悠久的历史,大约在公元前十世纪到公元前五世纪,在几个古典文明地区如古东亚、古印度、古罗马、古希腊等人们就创造性地实行自由民民主制度,尤其是雅典的城邦民主制践行了数百年,是人类文明的灿烂瑰宝,对近现代文明有着深刻的影响。
雅典的民主是直接民主,凡年满20 岁的男性自由民都有权参加每月召开3—4次的公民大会。公民大会是全城邦最高权力机关,定期选举行政和军事领导人,评审公职人员的政绩,决定宣战或媾和,缔结或解除同盟,制定和修改法律,决定财政开支等等。在司法方面,雅典民主以公众法庭为最高审判机关,公众法庭的审判官由30岁以上的自由民抽签产生,任期一年。所有公职人员都处于公民的严格监督下,他们的工资低于普通手工业工人的收入。雅典人崇尚法治,坚决反对人治。
雅典民主使全体雅典自由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掌握自己的命运。由此迸发出前所未有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使得雅典城邦社会安定,繁荣昌盛,物质生活富裕,军事力量强大,精神生活丰富多采,创造了高度发达的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
雅典城邦民主时期的领导人之一伯里克利在一次演讲中这样说道:“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让一个人负担公职优于他人的时候,所考虑的不是某一特殊阶级的成员,而是他的真正才能。”“在我们私人生活中,我们是自由和宽容的,但是在公众事务中,我们遵守法律。”(对雅典城邦民主的了解,请参阅陈敏昭的两篇文章《一脉相承的古希腊三贤》和《奴隶社会时期民主先驱伯里克利》)。
作为早期的民主,雅典的城邦民主存在三个主要问题:一是其公民概念的界定非常狭窄,能够享有公民权的仅限于父母双方都是本城邦自由民的、年龄在20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妇女和外邦人都被排除在政治生活之外;而占人口近一半的奴隶(大多数是战争俘虏)被看作是“会说话的工具”,被剥夺了人的任何权利,连人身自由也没有。二是实行严格的“多数决”原则和公众法庭裁定,使得“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在雅典行不通。事实上,多数人往往出现群情激昂、不明理性和群众法西斯心理,在很多情况下,几乎没有正当理由和群情的突然发作,会对少数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进行肆意的剥夺,并且以群众的名义对新思想、新观念、新发现进行扼杀,障碍真理的发现和社会的进步。如轻率地将率性自然的哲学家、教育家的精神助产士苏格拉底处死;驱逐哲学家普罗塔哥拉;迫害并驱逐哲学家阿那克萨哥拉等,都是在多数人的意愿下进行的。三是雅典城邦实行民主的时候,人们还没有认识到人权和人权的重要性,作为人,大家生而平等,每个人都有不可侵犯和转让的基本权利,建立民主制度就是为了保障这些权利。
经历了黑暗的中世纪以后,欧洲人民始终没有放弃民主追求。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的蓬勃发展,终于催生了近现代民主制度,并且在北美大陆和欧洲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实践。而长期在封建集权专制统治下的中国人民,直到十九世纪末才看到一丝民主的曙光。但是这一抹曙光即使历经了二十世纪前半个世纪激烈的战争和后半个世纪自我折腾的动荡等剧烈社会变革的洗礼,仍然没有照亮东方大地,集权专制这个妖孽仍然在这片多灾多难的土地上肆虐。
2、天赋人权
天赋人权是因为“在国家形成之前的自然状态下,人是自由和平等的,生命、自由追求幸福与财产是人的固有品质,也是人固有的权利”而被称为“自然权利”,是指人具有天生的生存、自由、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由荷兰的格老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伏尔泰、狄德罗、卢梭等于十七、十八世纪提出,认为这种权利受到自然法则(人类理性)的指导与规定。自然法则规定了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并指导人们不侵犯他人的自然权利,这种权利是不可侵犯的。为了保护这种权利,人们之间相互缔结契约,成立国家,形成共同力量,运用政治权力与法律的力量来保护个人的自由、平等、财产或追求幸福的权利。即使对个人权利做了某些限制,也只是使每个人的个人权利得到共同力量的保护;如果政府侵犯了这种权利,人民有权收回自己的天赋权利,推翻其统治,或个人有权反抗侵害者。人不仅有生存之权、追求快乐、幸福之权,而且有自由、平等、参政、议政之权。《神曲》的作者但丁认为唯独人类才有“自由的意志”,他曾经写有一篇奇妙的文章《论世界帝国》,文中他第一次从理论上提出了政治和宗教平等,政教分离的观点,向君权神授、教义高于皇权和教会至上等观点提出挑战,并在当时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人权概念,强调要建立统一的“世界帝国”,“帝国的奠基石就是人权”,帝国不能做任何违反人权的事情;《十日谈》的作者薄伽丘也认为“人人生而平等”。可见,在文艺复兴时期那些先驱者为了争取人权都做了很大贡献。无论是世界帝国还是民族国家,人权都是基石。
人权是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是现代社会的主要标志,又是民主的起点,是民主社会的出发点,是民主社会必须尊循的核心理念。它普遍地适用于每一个男女,它不分种族、阶级、贫富、国籍,是人人都应平等享有的权利,它与外在的权威无关,它先于国家而存在。人类的一切社会进步都与人权密切相联。如政治的进步涉及人的政治权利,经济的进步涉及人的财产权、劳动权、发明专利权,教育的进步涉及人的受教育的权利,社会福利的进步涉及人的生存权和享受福利的权利。人权是形成人类文明的基础。
人必须是有尊严和价值的存在,有理性和良知,能够进行道德选择和自由活动的,这是权利概念的基础。权利是人追求尊严、要求利益的资格,它有三个属性:(1)天赋性,权利出于人的自然天性,不是由某个人、某个组织或政府赏赐的;(2)自由性,即权利可行使、也可放弃,绝大多数情况下人不会放弃权利;人有时因健康、经济等原因放弃一些权利,但没有人愿意放弃生命权;(3)正义性,指人权不可侵犯。
权利界定了个人合法活动的范围,没有本人许可,不得跨越。而个人权利的边界也是对国家权力的“边际约束”。国家权力是个人权利的剩余范畴,而个人权利却不是国家权力的剩余范畴。换一种说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权利剥夺人的自由,践踏人的尊严。相反,当人的这些权利受到威胁时,人们可以起而反抗,甚至改变政府。
1789 年8月26日,法国国民议会以绝对多数票通过了影响深远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其中宣讲到:“对人权的无知、忘却或者蔑视,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自然的、不可消灭的人权;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一切主权的本原来源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均不得行使未由国民明确授予的权力”;“未经法律规定,不按法律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一切公民都有言论、著作、出版的自由”;“凡权利无保障、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 ,等等,这些二百多年前传来的铿锵有力、振聋发聩的声音,至今仍然在召唤人们奋起抗争,勇敢地捍卫神圣不可侵犯的天赋人权。
近代以降,人们设计和制定了各种民主的制度与政策,例如,实行民主宪政、保障人权、实行民主选举制度、主张多党政治、保障言论自由、采行三权分立的政治、实行法治、主张军队国家化等,都是为了进一步维护和丰富人权。
3、人民主权
国家的权力掌握在全体公民手中,公民具有平等的参与政治决策过程的权利。政府的权力基于人民的同意,如果政府辜负了人民的委托,人民有权更换或推翻它。在实际政治生活中,人民主权表现为公民通过自己选举的代表或通过直接创制与复决等方式,制定或修改法律,选择和监督政府。
古代的民主思想中就蕴含着人民主权观念。古希腊和罗马的城邦时代,城邦国家在理论上属于全体自由民所有,公民大会或人民大会是城邦的最高权力机关。希腊文中“民主”一词的原意即“人民的统治”。伯里克利把民主制度解释为政权在全体人民手中的制度。亚里士多德认为,参与城邦的最高治权,是公民的本质特征。著名演说家西塞罗把国家称为“人民的事业”。那个时候人们还不知道代议制度,所谓人民的最高权力是通过直接民主的形式实现的。公民或人民的概念十分狭隘,奴隶、外邦人、妇女等大多数居民被排除在外。
在法国,十六世纪反抗专制王权的斗争中,胡格诺教徒中产生了一批反暴君派政治思想家,代表人物有法兰西斯•奥特芒和P•莫耐。他们或者以契约论为依据,或者诉诸于历史传统,声称国家权力来自人民,人民的同意是政治权力合法性基础。国王的权力是人民的委托,只有得到人民的同意,才能继续行使他的权力,人民有权拒绝服从甚至反抗暴君。当然,他们所说的人民主要指等级议会和官吏,而不是任何个人和人民整体。
新教思想家乔治•布坎南和天主教法学家胡安•德•马里亚纳使反暴君派思想更具人民性和非宗教色彩。他们认为,在建立国家时,人民不是通过代表而是直接与统治者订立契约,把权力委托给了国王,人民仍然是最高权力的所有者,全体人民和任何个人而不仅仅是他们的代表,都有反抗暴君的权力。反抗暴君不仅是宗教责任,也是世俗的权利。这些思想构成近代人民主权思想的直接来源。十七世纪英国革命期间,这些思想被广泛接受和发挥。以J•利本尔为首的平等派提出了激进的民主纲领,最早阐述了人民主权思想。他们要求所有的人在政治权利方面一律平等,国家最高权力属于人民,议会和政府的权力是代表性的和有限的,应该受到人民的监督。十八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J•卢梭进一步完整系统地阐述了人民主权学说。他认为,人们在建立国家时,每个人通过契约把所有的权力都转交给了集体,在由这样的契约所建立的国家里,所有的人在政治权利方面都是平等的,人民集体经常表达出来的意志成为“公意”,它构成主权。主权即公意的运用。人民的主权是至高无上的,神圣不可侵犯。它必须由人们直接行使,不能被代表,它是统一的,也不能被分割。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应该执行人民的意志,受人民监督。政府官员是人民的公仆,人民有权任用和罢免他们。
以T•杰弗逊为代表的十八世纪美国民主思想家把人民主权原则与代议制度巧妙地结合起来,使人民主权主要表现为人民选择代表参与政治决策和监督政府的权利。并使它与法治和分权原则结合起来。这些思想体现在美国《独立宣言》和宪法中,也得到法国《人权宣言》的肯定。从此以后,人民主权原则成为欧美民主国家的主要宪法原则之一,成为世界各国人民进行民主革命中的战斗口号。
4、个人主义
近代以降,一种以个人为中心和出发点的社会哲学、政治哲学和生活态度,成为社会主流意识,这就是个人主义。其出发点是一种性善论,相信个人有充分的理智,能够明辨是非曲直,在社会中找到适当位置而支配自己的命运。认为个人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有如细胞之于生物机体,公共利益不过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因而个人本身就是目的,而不是服务于其他目的的手段。对于个人主义者来说,社会乃个人自愿结合而成,只是服务于个人的手段。他们据此反对一切外来支配,无论出自政府、教会、家庭还是传统习俗。要求最大限度的个人自由,以发展自己的个性、实现自己的利益。对国家的作用持怀疑态度,主张无为而治,政府权力应降至最低限度,这就是“有限责任的小政府说”。
个人主义并不是象别有用心的批评者认为的那样,是极端自私的同义词。个人主义以个人为中心,但承认社会有众多个人,人人平等,因而必须尊重他人的同等权益和自由,而且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控制自己的行为。这就有别于以自我为中心而不顾及他人的利己主义。此外,个人主义视国家为一种“必要的祸害”,负有维护法律和秩序,保护个人安全,履行契约等使命,但是国家和政府又常常对公民造成伤害。这也不同于主张立即废除国家的无政府主义。
个人主义这一概念由法国政治思想托克维尔提出,它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将个人主义看作是一种观念和情感,认为个人主义会将每个人与他人隔绝、损害社会关系、最终将导向纯粹利己主义。个人主义观念可追溯到古希腊哲学,但直至宗教改革时才有比较明显的表现。作为一种思想学说在17和18世纪由T·霍布斯、J·洛克和启蒙运动奠定基础,在19世纪由以J·边沁和J·S·密尔为代表的功利学派加以发展和完善。个人主义成为早期自由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到19世纪中期已为欧美社会广泛接受。但在各国的流行程度不等,以英美最为突出。
19世纪末期以后,由于自由主义放任政策的危机和社会组织的发展,个人主义的影响下降,“集体主义”上升。但20世纪60年代以来,由于“集体主义”产生的平均主义倾向危害了经济增长,同时,集体主义最容易导致权力的集中和专制,因此,个人主义终将再度成为人类构造现代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
5、分权
分权学说是近代以降人类最主要的政治文明成果,是大规模社会实践证明了的成功的社会管理经验,它主张将国家权力划分为几个部分,各部分分别由几个不同的机关、不同的人员掌握,独立行使,相互制约,以防止权力的集中、专横和飞扬跋扈。
分权学说起源于古代希腊和罗马时代。希罗多德最早提出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分别由数人执掌。亚里士多德最早明确提出了权力分离主张,把国家权力明确划分为议事、管理和司法三项。波利比指出,罗马兴盛的重要原因在于罗马采用了混合政体,混合政体内部实现了分权和制衡,即执政官、元老院和民众大会三者的权力相互划分,而又彼此牵制和平衡。这一认识成为现代分权学说的雏形。西塞罗则提出权力制衡原则符合以自然法为标准的人定法,要按照法律规定确立权力、地位财产及其相互关系。
17世纪英国政治思想家J·洛克是近代最早阐述分权学说的思想家之一。他以英国1688年革命后建立的君主立宪政体为依据,以限制君主权力、维护社会新兴阶层利益为目的,提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的三权分立。认为立法权是制定法律、运用国家力量保障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执行权是执行法律的权力;对外权是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结盟等对外事务的权力。三权中立法权是国家最高权力,立法权与执行权绝对分立,但执行权与对外权却很难分开。因此,洛克的分权学说实际上是两权分立。由于立法权由新兴阶层占多数的议会执掌,执行权由国王享有,这样的分权实质上是妥协的产物。法国的孟德斯鸠考察研究了英国政体,继承并发展了洛克的学说。认为防止权力的滥用是保障人们自由的重要条件,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建立以权力约束权力的政治体制。他主张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部分。强调三种权力必须分别由不同的人或不同的机关掌握,即议会控制立法权,君主掌握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三权不能合一,其中任何两权也不能合为一体,否则便仍是专制,仍会扼杀自由。三权通过彼此牵制实现平衡。孟德斯鸠分权理论仍是以近代自然法理论为依据的。人们正是根据自然法原则,实现了新兴阶层与封建君主的权力分配。美国在独立战争后制定的联邦宪法中,确认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及其相互制约原则,并依此建立了国家政治体制。T·杰弗逊还扩大了分权学说的适用范围,提出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分权以及地方权力机构间的分权制衡。主张把国防权、外交权、协调州际关系权授予中央,其它权力则划归地方。法国大革命后颁布的《人权宣言》明确宣布,国家宪法的基本内容是保障公民权利、确立权力分立。随着各国社会变革的先后胜利,各国宪法几乎无不确认分权原则,并据此组织政府。这时的分权学说已丧失了阶级分权的含义,成为现代民主制度的重要指导原则。
近百年来,随着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活动和作用的增强,政党政治深刻影响了分权学说的实际作用和运用形式。在政权体系内部,行政权力在不断扩大。有些国家中行政权甚至早已打破平衡、高居于其他权力之上。分权学说也更趋多样化:F·古德诺主张两权分立说,即把国家权力分为制定政策权(即立法权)和执行政策权;赛西尔提出四权分立说,即在三权之外增立同样的弹劾权;W·威洛比主张五权分立,即在三权之外增立管理权和选举团权。中国民主革命先驱孙中山先生也提出了极具中国特色的立法、行政、司法、监察、考试五权分立学说。
分权学说作为反对封建专制的思想武器在历史上起过进步作用,也作为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推动了西方国家政治的稳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分权原则必然成为发展中国家向现代国家转化中必须的选择。我们也能够从二十世纪中后期独立的许多国家的遭遇中看到分权原则的重要性。比如埃及、利比亚、也门等,虽然它们号称共和国,实行民主宪政,但是,总统的权力独大,统帅一切,其总统几乎成为终身制,一干就是三、五十年,甚至准备将总统职位传授给子孙。所谓的宪法、民众的意愿,只不过是权力愚弄人民的工具而已。这样的国家焉能不乱?!
6、正义,公正和客观
正义论是有关社会政治结构和人的社会政治行为的基本道德价值,包括个人与他人、个人与国家的一种适当关系、国家分配给其成员基本权利和义务的适当方式以及个人的适当的行为方式等。对正义的理解依不同的政治哲学基础为转移,可分为社会正义、经济正义、政治正义、道德正义、法律正义等。
正义观念起源于古代希腊。在早期自然哲学家那里,正义被理解为一种调整自然力对宇宙组成部分的作用、保证其平衡与协调的先验的宇宙原则。当古希腊人开始摆脱对传统秩序的盲从,思考政治的合法基础时,正义范畴被引进政治哲学。毕德哥拉斯把正义理解为诸等级各安其位,实现和谐。梭伦认为正义是对立的阶级之间的某种适当界限,以实现平衡和和谐。柏拉图在《理想国》一书中,把探讨城邦的正义作为主题。认为根据每个人的天赋和教育训练,让他从事一种适合于他的工作,各等级分工合作,互不僭越,就实现了社会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他反对城邦政治斗争中流行的两种正义观,一种是民主派的观点,认为自由人具有同等身分,因而在政治权利上应该完全平等;另一种是寡头派观点,认为人们财富不平等,所以政治权利也不应平等。他主张政治权利的分配应与每个人的价值相一致,综合考虑门望、自由身份、财富、才德、贡献等因素。在某些方面以数量平等为原则,在另一方面以比值平等为原则。他认为奴隶与自由民的区分是合乎正义的。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家也从神学教条中引申出正义原则,为封建社会的不平等和教权的优越地位辩护。
近代自然法学派把理性作为正义的基础,从抽象的人性中引申出正义原则。自然正义、自然法和自然权利是社会正义的来源和基础。近代德国思想家康德认为,正义行为所遵循的原则必须是普遍的道德法则。近代功利主义者反对自然法理论,把诸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等功利原则作为判断社会制度和政府行为的标准。如果社会制度和政府行为最有效地促进了这种功利的目的,就是正义的,否则就是非正义的。
现代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把国家制定的法律作为正义的标准,认为在国家的法律出现之前,无所谓正义或非正义,正义行为即由实证法律允许的行为,非正义行为是由实证法律禁止的行为。正义问题就是合法性问题。当代美国政治哲学家J·罗尔斯提出一种“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他反对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正义观,把正义作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和每个人的先天权利。他的正义理论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方式。正义原则是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根本道德原则。它包括两个部分,第一,平等自由原则;第二,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其中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在第二个原则中,机会公平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
7、平等
所谓平等,是用同一个尺度对待或衡量不同的个人,常常和正义问题联系在一起,表示对人与人之间的基本关系的看法或主张。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思想家那里,平等概念有着不同的含义。
古希腊时期,平等被看作是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特征之一,其含义主要指所有城邦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承担同等义务,享受同等权利。亚里士多德把平等分为数量相等和比值相等,前者指一人所得的相同事物在数量上与他人所得的相等,后者指根据各人的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称的事物。但认为平等只能局限在公民内部,而奴隶没有理性,所以奴隶和公民之间不存在平等问题。斯多葛派反对人类自然不平等的观点,认为所有人都是上帝的儿子,相互之间都是兄弟;同时每个人都有理性,都能明辨是非,因此所有人在人格上都是平等的。斯多葛派的平等观突破了狭隘的种族意识的偏见,对基督教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早期基督教是被压迫者的宗教,它不仅主张人人平等,还在教徒团体内实行财产公有,彼此互助。后来,基督教在蜕变过程中逐渐丧失了原先的平等精神,并最终成为封建等级制度的精神支柱。但尽管如此,它仍宣扬一种原罪平等的观念,认为人类都是始祖亚当的后代,并都因始祖偷吃了禁果而带有原罪。中世纪的神学异端,特别是农民、平民异端,以原始基督教教义为根据,反对封建等级制度,要求实行财产公有,消灭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建立平等的社会关系。
在新兴阶层民主革命时期,平等成为一面反封建专制的大旗。洛克和卢梭等人以天赋人权学说为基础,宣扬人生而平等,要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特别是要求权利平等。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正式确认了这些原则。19世纪,权利平等原则在美国发展为机会均等原则,意即每个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和地位时,除了个人才能的差别以外,出身、民族、肤色、信仰、性别等其他差别都不能成为他们的障碍。20世纪70年代美国思想家J·罗尔斯又进一步提出了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认为才能的差别受许多社会因素和自然运气的影响,因此,机会均等应尽量减少这些偶然因素的影响。
早期空想社会主义者大多把平等要求和消灭私有制联系在一起。他们不仅要求法律形式上的平等,而且还要求社会经济领域中事实上的平等,但这种平等要求常带有平均主义的色彩。马克思反对平均主义,强调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是消灭阶级,并提出权利和义务平等原则,以和资产阶级的权利平等原则相区别。
8、共和
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最早系统阐述了共和理论。他把多数人执政并为全邦公民谋利益的政体称为共和政体,认为这种整体能兼顾贫富利益,是一种优良整体。主张建立以中产阶级为主体、贫富之间力量均衡、和平共处的共和政体,来挽救当时奴隶制城邦面临的危机。古罗马西塞罗的混合整体主张,也是一种共和主义思想。近代人们以天赋人权学说、社会契约理论、人民主权学说和三权分立学说为根据,尖锐地批判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论证了共和制度的合理性。但是,何为共和制度,各个思想家则有不同的看法。如法国的孟德斯鸠把民主制和贵族制都称作共和政体,而卢梭则认为,只要人民掌握主权,政府形式无论是民主制、贵族制还是君主制都是共和国。美国的潘恩把共和政府看是为了个人和集体的公共利益而建立和工作的政府。德国的康德则把是否分权看作政权方式,其中分为共和政体和专制政体;同时把掌握主权人数的多少看作统治方式,其中又分为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主张建立一种君主立宪式的共和政体。空想社会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者都主张建立共和政体,但其性质和资产阶级共和国大相径庭,其基本区别一个是以私有制为基础,一个是以公有制为基础。一般来说,共和主义既是和维护君主制度的君主主义相对立的一个概念,又是和强调人民主权的民主主义相互区别的一个概念,它强调国家元首应该是由人民直接选举或其代表选举产生;作为和民主主义相互区别的概念,它强调社会中的各个阶级应保持均衡,和平相处,反对集权,主张分权。
2011年3月23日星期三,三门峡上阳书院
6、领导与权变
1、领导是责任,是影响,是表率;2、权力是强制,是资源,是财富;3、组织中的政治行为;4、领导的作用;5、领导的特性;6、领导行为与方式;7、五项措施打造优秀领导者;8、领导与权变:随境随情,因势利导。
1、领导是责任,是影响,是表率
领导是一种影响力,是影响个体、群体或组织来实现所期望目标的各种活动的过程。这个过程是由领导者、被领导者和所处环境这三个因素所组成的复合函数。领导者是领导行为的主体,领导者与下属可以相互影响,但两个方面的影响力是不同的。领导者是领导活动中最活跃的构成要素。他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群体。成功的领导者是组织的核心。被领导者是领导行为的客体;而相对于组织活动的作用对象来说,被领导者又与领导者共同构成主体。所以,被领导者并不是完全被动的要素,不能把被领导者仅仅看作领导者影响的接受者,他们对领导者也有反作用。组织的一切活动都是在一定的环境中进行的。组织的环境是对组织活动成效和组织生存状况发生影响的外部机构或力量。组织的环境可以分为一般环境和特殊环境两个层次。当领导者和被领导者的特性一定时,环境因素的变化对领导过程和领导效果的好坏就有很大的影响。关于什么是领导者,管理学大家德鲁克先生讲,对“领导者”唯一的定义即是有愿意追随的部属,他们有些是思想家,有些是先知。其次,一位真正的领导者并不是指受爱戴或是受仰慕的人,而是能引导追随者做正确的事。再者,领导者不是聚光灯下的焦点,而是树立典范。最后,领导并非指阶级、特权、头衔或金钱,它应该是责任。他同时指出七点:尽管在性格、能力、作风和兴趣上是多么的不同,但行为上却有一些共通点:第一,什么是“必须要做的”,而不是“我想要做什么”;第二,我能做些什么,好让事情变得更出色;第三,企业的使命与目标是什么,要重新定义或者进一步明确;第四,对人的多样化有绝对的包容性;第五,不担心属下的能力比自己强,甚至更喜欢和爱护有能力的部下;第六,每天“三省吾身”做自我反省,以改善自己、鞭策自己;第七,真正的领导者并不是传教士,而是踏实的实践家。
2、权力是强制,是资源,是财富
权力是凭借一定的政治强制手段,在有序的结构中特定主体因某种优势而拥有的对社会或他人的强制力量和支配力量。人们对权力的认识各不相同。马克斯·韦伯将权力定义为“一个人或一些人在某一社会活动中,甚至是在不顾其他参与这种行动的人进行抵抗的情况下实现自己意志的可能性”。托马斯·霍布斯认为权力是“获得未来任何明显利益的当前手段”。伯特兰·罗素认为权力是“预期效果的产生”。丹尼斯·朗认为“权力是某些人对他人产生预期效果的能力”。福柯更为奇特,他把知识和权力结合起来,认为谁拥有知识越多,他的权力也就越大。以上几种对权力的解释虽然着眼点不同,但都从不同角度揭示了“权力”的特性:权力是一种力量,借助这种力量可以或可能产生某种特定的预期局面和结果。
尽管人们对权力的理解不一,但总的来说,权力包含有“支配”和“强制”之意,实际上权力是职位、职权、责任和服务的内在统一。从本质上说,权力是一种资源,是一种财富,人们获得权力就是获得资源或财富。
在领导过程中,要实施领导职能必须拥有一定的权力,权力分为职位权力和个人权力,职位权力即领导者的职位所赋予其法定的权力。任何人只要处在某一职位上,就自然地获得了这种权力。这种权力带有很大的强制性,下级不得不服从。个人权力,也可以说是非职位权力。它是由于领导者自身的某些特殊条件才具有的。例如,领导者具有高尚的品德、丰富的经验、卓越的工作能力、良好的人际关系;领导者善于体贴、关心他人,令人感到亲切、可敬、可信;领导者具有某种专门的知识、技能和专长等等。这种权力不随职位的变化而变化,也不具有强制性。
权力是如何产生的?从经济学的角度讲,权力作为一种资源,具有稀缺性,或者具有潜在的稀缺性。谁占有的可支配资源越多,他对相对占有的可支配资源少的人群就拥有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讲,资源的非对称性占有产生了权力。
权力一般分为五类:惩罚权,奖赏权,合法权,模范权,专长权。惩罚权、奖赏权、合法权属于职位权力,模范权和专长权属于个人权力。这几种不同的权力对下级产生的影响效果和个人的满意程度是不同的。
3、组织中的政治行为
一般地,人们习惯把组织中的个体或群体为了自身的利益,采取正当或不正当的手段来获取资源、争夺权力的活动称为政治行为。而影响组织政治行为的决定性因素有二:一是个体因素,二是组织因素。在一般的自治组织或者商业组织中,领导的职位不是固定的,也不是超力量指定的,不是上级委派的,而是由知识、专长、能力、品德、人缘(关系)和竞选(政治行为)来决定的,优胜劣汰,并且有相应的任期和任职合约。因此,在这样的组织中,其政治行为是公开的,相对透明的、有规则的。在任期内,他能够得到的职位报酬和利益也是明确的,公开的,没有或者很少有灰色收入(如果他愿意冒失去职位报酬的风险和他生活圈子中的信誉)。而在集权组织中,公开的报酬是非常低下的,但是灰色收入却是巨大的,并且不用纳税,车子、房子、票子、“女子”(美色),应有尽有,只要你愿意,自有人会送上门去。因此,为了那巨大的灰色的不受监管的利益,集权组织中的政治行为就是那种我们司空见惯的、没有规则的、你死我活的、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争斗。严格地讲,这称不上“政治行为”,充其量,只能称为尔虞我诈,争权夺利。
4、领导的作用
现实中,人们经常把“领导”和“管理”等同起来,似乎领导者就是管理者,领导过程就是管理过程。事实上,领导与管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工业社会之前的农业社会和手工业社会,由于管理工作相对简单,领导与管理常常是两位一体。但是,到了工业社会,随着劳动分工的进一步深化和生产链条的拉长,生产规模的急剧扩大,领导与管理开始分化,领导成了一种独立的活动。作为职位、职权、责任和服务的内在统一,领导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能方便、快捷地协调组织资源实现组织目标;二是有利于调动组织成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协调个人目标与组织目标,使二者相互结合。
5、领导的特性
在人们对“领导”问题的研究过程中,有人认为领导者所具有的特性是天生的,是由遗传决定的,这就是传统特性论。这种论调在传统社会和集权社会中很有市场,即所谓“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的儿子会打洞”。现在,欧洲和美国的大多数研究者认为,领导者的特性和品质是在实践中形成的,是可以通过教育训练培养的,这就是现代特性论。斯托迪尔是比较早研究领导特性的,他认为领导可以按六大方面分成不同的类型:即生理特征、社会背景、智力、个性、与工作相关的特征和社会特征。
美国心理学家吉赛利先生由于严格、规范的科学研究而受到人们的普遍尊重。他在《管理才能探索》(1971年英文版)一书中指出,领导人应该具有八种个性特征和五种激励特征。八种个性特征是:才智,语言和言辞方面的才能;首创精神,开拓新方向,创新的愿望;督察能力;指导别人的能力;自信心,自我评价较高;平易近人,能为下属所亲近;决断能力;成熟程度。五种激励特征:对工作稳定的需求;对金钱奖励的需求;对指挥别人的权力的需求;对自我实现的需求;对事业成就的需求。
管理大家德鲁克先生认为,一个有效的领导者,必须具备五项主要习惯:(1)有效的管理者知道他们的时间花费在什么地方。虽然他们能控制的时间非常有限,但他们会系统地工作,善用这有限的时间;(2)有效的管理者重视对外的贡献。他们并非为工作而工作,而是为成果而工作。他们不会一接到工作就一头钻进去,更不会一开头就探究工作的技术和手段,他们会首先自问:“别人期望我做出什么成果?”(3)有效的管理者善于利用“长处”,包括自己的长处,上司的长处、同事的长处和下属的长处。他们还善于抓住有利形势,做自己想做的事。他们不会把工作建立在自己的短处上,也绝不会去做自己做不了的事;(4)有效的管理者集中精力于少数主要的领域,在少数主要的领域,如果能有优秀的绩效就可以产生卓越的成果。他们会为自己设定优先次序,而且坚守其设定的优先次序。他们知道:“要事第一”。此外也没有其他办法,否则反倒会一事无成;(5)有效的管理者必须善于做有效的决策,他们知道有效的决策处事的系统问题,也就是如何按适当顺序采取正确的步骤。他们知道一项有效的决策,总是在“不同意见讨论”的基础上做出的判断,绝不会是“一致意见”的产物。他们知道快速的决策多为错误的决策,真正不可或缺的决策,数量并不多,但一定是根本性的决策。他们需要的是正确的“战略”而不是令人眼花缭乱的“战术”。
普林斯顿大学的鲍莫尔教授认为,企业领导人应该具有十大条件:(1)合作精神。愿意与他人共事,能赢得别人的合作,对人不用压服,而用说服和感服;(2)决策能力。能根据客观实际情况,而不凭主观想象作出决策,具有高瞻远瞩的能力;(3)组织能力。善于发掘下级才智,善于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4)精于授权。即能大权独揽,又能小权分散;(5)善于应变。即机动灵活,善于进取,不墨守成规;(6)敢于创新。对新事物、新环境和新观念有敏锐的感受能力;(7)勇于负责。即对上级、下级和用户及整个社会,都有高度的责任心;(8)敢担风险。即敢于承担企业发展不景气的风险,在困难面前有开创新局面的雄心和信心;(9)尊重他人,能听取他人的意见,不盛气凌人,能器重下级;(10)品德高尚。品德为社会上和组织内的人所敬仰。
那么,在我国是如何认识领导特性的呢?在我国,很少称之为特性,而称之为“领导者素质”,从中也可以看出中国特色罢。一般认为,优秀的领导者的素质应包括四大方面,即政治素质、知识素质、能力素质和身心素质。现代领导者的素质,概括起来说,应当是在政治品德好,身心健康的前提下,知识-能力型的人才。
6、领导行为与方式
20世纪前期,一些管理学家和心理学在调查研究中发现,领导人在实施职务过程中所采取的行为与方式和他们的工作效率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有些行为方式能够产生非常好的效果,有些方式效果却极差,很难达到预期目标。心理学家勒温先生认为,存在着三种极端的领导工作方式,即专制方式、民主方式和放任自流方式。根据试验结果,勒温先生认为放任自流的领导方式工作效率最低。只达到社交目标,而完不成工作目标。专制型领导作风虽然通过严格管理达到了工作目标,但群体成员没有责任感,情绪消极,士气低落,矛盾交错重叠。民主型领导作风工作效率最高,不但完成工作目标,而且群体成员关系融洽,工作积极主动,有创造性。
1958年组织行为学家坦南鲍姆与施密特提出了系列领导作风论,从权力的来源和应用、部属参与决策的程度,来划分出多种领导行为。他们指出,领导包含多种多样的作风,从以领导者为中心到以下属为中心的各种作风,民主与独裁只是两个极端的情况。领导行为连续统一体从左至右,领导者运用职权逐渐减少,下属的自由度逐渐加大,从以工作为重逐渐变为以关系为重,依据领导者把权力授予下属的程度不同,决策的方式不同,形成了一系列领导方式。因此可供选择的领导方式不是民主与独裁两种,而是多种。他们认为很难判断哪种领导方式是正确的,哪种方式是错误的,领导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各种因素选择某种领导行为。在这个意义上,领导行为连续统一体也是一种情境理论。
美国密执安大学的利克特等在对系列领导作风论作了进一步推演后提出了管理系统理论。他以数百个组织机构为对象,对领导人员的领导类型和作风作了长达30年之久的研究。利克特提出了四种管理方式,作为研究和阐明他的概念的指导原则。管理方式一与X理论假定很相似,管理方式四与Y理论的假定很相似。利克特发现,那些用管理方式四去从事经营活动的领导者,大都是最有成就的领导者。此外他还发现以方式四进行管理的部门和公司在制定目标和实现目标方面是最有效率的,一般说来也是更富有成果的。他把上述这些成功原因,归之于职工参与管理的程度及其在实践中坚持贯彻的程度。
选择恰当的管理方式是很重要的。根据有关领导的研究成果发现,有较多的人愿意采用管理方式三和四,人们似乎感觉在三、四管理方式下工作得更好。
美国学者卡特赖特和赞特在他们合著的《团体动力学》一书中提出有三种领导类型:目标达成型,即以执行任务为主的领导方式,简称P 型;团体维持型,即以维持团体关系为主的领导方式,简称M 型;两者兼型简称PM型。日本大阪大学的心理学教授三隅二不二根据同一原理,将领导方式划分为四种类型。他按领导者的两种主要因素进行分类,即:P 因素,指领导者为完成生产目标而作的努力和工作绩效;M因素,指领导者为维持团体而作的努力。根据这两个因素,他将领导方式分成四种类型:(1)P型─目标达成型。 (2)M型─团体维持型。(3)PM型─两者兼备型。(4)pm型─两者均弱型。
7、五项措施打造优秀领导者
(1)培养良好的习惯。如果说优秀是一种习惯,那么懒惰也是一种习惯。人出生的时候,除了脾气会因为天性而有所不同,其他的东西基本都是后天形成的,是家庭影响和教育的结果。所以,我们的一言一行都是日积月累养成的习惯。我们有的人形成了很好的习惯,有的人形成了很坏的习惯。所以我们从现在起就要把优秀变成一种习惯,使我们的优秀行为习以为常,变成我们的第二天性。让我们习惯性地去创造、思考,习惯性地去认真做事情,习惯性地对别人友好,习惯性地欣赏他人,赞美他人,用心的关心他人,多在乎在乎他人的感受。
(2)生命是一种过程,领导也是过程。事情的结果尽管重要,但是做事情的过程更加重要,因为结果好了我们会更加快乐,但过程使我们的生命充实。生命本身其实是没有任何意义,只是你自己赋予你的生命一种你希望实现的意义,因此享受生命的过程也就是一种意义所在。过程不快乐,结果也不会快乐太久。
(3)注重合作,注重效果。在人与人的关系以及做事情的过程中,我们很难直截了当就把事情做好。我们有时需要等待,有时需要合作,有时需要技巧。你一定知道两点之间直线距离最短,如果你在走路,从A到B,明明可以直接过去,但所有人都不走,你最好也别走,因为有陷阱。最有效的方式才是最好的方式。所以我认为有效果比有道理更重要。
(4)知道如何停止的人才知道如何加快速度。经常滑雪的人都有体会,就是停不下来。刚开始学滑雪时经常从山顶滑到山下,实际上是滚到山下,摔了很多个跟斗。最后我反复练习怎么在雪地上、斜坡上停下来。练了一个星期,终于学会了在任何坡上停止、滑行、再停止。这个时候我就发现自己会滑雪了。因为我知道只要我想停,一转身就能停下来。只要你能停下来,你就不会撞上树、撞上石头、撞上人,你就不会被撞死。因此,只有知道如何停止的人,才知道如何高速前进。
(5)学会放弃,放弃是一种智慧,缺陷是一种恩惠。如果你拥有六个苹果,千万不要把它们都吃掉,因为你把六个苹果全都吃掉,你也只吃到了六个苹果,只吃到了一种味道,那就是苹果的味道。如果你把六个苹果中的五个拿出来给别人吃,尽管表面上你丢了五个苹果,但实际上你却得到了其他五个人的友情和好感。以后你还能得到更多,当别人有了别的水果的时候,也一定会和你分享,你会从这个人手里得到一个橘子,那个人手里得到一个梨,最后你可能就得到了六种不同的水果,六种不同的味道。人一定要学会用你拥有的东西去换取对你来说更加重要和丰富的东西。所以说,放弃是一种智慧。做人最大的乐趣在于通过奋斗去获得我们想要的东西,所以有缺点意味着我们可以进一步完美,有匮乏之处意味着我们可以进一步努力。当一个人什么都不缺的时候,他的生存空间就被剥夺掉了。如果我们每天早上醒过来,感到自己今天缺点儿什么,感到自己还需要更加完美,感到自己还有追求,那是一件多么值得高兴的事情啊!
8、领导与权变:随境随情,因势利导
现在,人们基本上都知道,某一具体领导方式并不是到处都适用,领导的行为若想有效,就必须随着被领导者的特点和环境的变化而变化,而不能是一成不变的。这是因为任何领导者总是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通过与被领导者的相互作用,去完成某个特定目标。因此,领导者的有效行为就要随着自身条件、被领导者的情况和环境的变化而变化。这就是权变理论。比较有名的是菲德勒的随机制宜领导理论。这个理论认为,人们之所以成为领导者不仅在于他们的个性,而且还在于各种不同的情境因素和领导者同群体成员之间的交互作用。菲德勒提出对一个领导者的工作最起影响作用的三个基本方面是:职位权力、任务结构、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的关系。菲德勒认为,上下级关系对领导者来说是最重要的,因为职位权力与任务结构大多置于组织的控制之下,而上下级关系可影响下级对领导者信任和爱戴的程度,以及是否愿意追随其共同工作。菲德勒进行研究的结果发现,关心任务的领导者在“不利的”或“有利的”情况下,将是最有成效的领导者。但当情况仅是有些条件不利或是有利时,发现注重人际关系的领导者是最有成效的。
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教授罗伯特·豪斯把期望理论和领导行为的四分图理论结合在一起,提出了“途径─目标”理论。这种理论认为:领导者的效率是以能激励下级达成组织目标,并在其工作中使下级得到满足的能力来衡量的。领导者的责任和作用就在于改善下级的心理状态,激励他们去完成工作任务或对工作感到满意,帮助下级达到目标。为此就要向下级讲清工作任务;承认并刺激下级对奖励的要求;奖励达到目的的成就;支持下级为实现目标所作的努力;为其完成任务扫清障碍;增加下级获得个人满意感的机会等。领导者的这种作用越大,对下级的激励程度越高,就越能帮助下级达到目标。“途径─目标”理论的核心是:领导者影响着介于行为与目标之间的途径。领导者是通过规定职位与任务角色,清除实现业绩的障碍,在设置目标方面谋取群体成员的支援,促进群体的内聚力和协作力,增加满足实现个人业绩的机会,减轻压力和外界的控制,使期望目标明确化,以及采取另外一些满足人们期望的措施。
弗鲁姆和耶顿两人在1973 年所写的《领导和决策》中提出了领导规范模式,是一种最新的权变模式。他们认为,领导者可以通过改变下属参与决策过程的不同程度,来表明领导者的行为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才是正确的。根本没有对所有情况均适用的、唯一正确的领导作风,应该开发一系列的领导者行为,从专制独裁的到参与管理的不同领导方式。这种模式与菲德勒模式不同之处在于,后者将领导人的行为特点看成固定不变,要通过调整领导者所处的环境以适应其特点,而这一模式则认为领导行为应该根据环境的需要而变化。弗鲁姆和耶顿还认为,领导者应该使用他们的原则制定简易的决策流程图,领导者可以根据情况最后找到合适的领导方式。这个模式对培训未来的领导者,如何选择使他们能够及时地作出决策、能够作出高质量的决策的领导方式方面,是个重大的突破。如果领导者能正确地判断情况,选择最好的领导方式就变得较为容易了。
美国心理学家阿吉里斯提出的“不成熟-成熟理论”也是一种权变理论。阿吉里斯主要集中在个人需求与组织需求问题上的研究。他主张有效的领导人应当帮助人们从不成熟或依赖状态转变到成熟状态。他还发现,领导方式不好会影响人的成熟。在传统领导方式中,把成年人当成小孩对待,束缚了他们对环境的控制能力。要促进人们行为的成熟,领导方式应针对下级不同的成熟程度分别指导,传统的领导方式,适用于领导那些行为不成熟的人或心智迟钝的人,对成熟的人是不适用的。还要创造条件帮助和指导下级行为趋于成熟。
2009年8月16日星期日初稿,
2011年8月12日星期五修改,三门峡上阳书院
7、治世赏罚分明,颓世是非不分
无论是法治社会还是清平的集权社会,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是非清晰,赏罚分明。否则的话,法治社会难以名副其实,集权社会难以维持其社会稳定和政权的巩固。当然,从长期看,集权社会由于从上到下各级政府的权力高度集中在少数人的手里,除了上级忙不过来的监督之外缺乏制度化、公开、透明的监督机制,以及没有实质性的任期,从而导致专权与权力寻租,使得清平的治世少、不公的颓世多,最终导致社会的解体和权力的重新划分。
从长久看,为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繁荣昌盛、民富国强,必须彻底取缔人治,实行法治。这是最根本的途径,舍此别无它途。这也是世界上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总结。无论你能够找出千条理由、万条理由来维系这腐朽、落后的人治,从本质上讲,都是与社会上的反动势力沆瀣一气,开历史的倒车,在拆政权的台而不是巩固政权!那么,在目前的情况下,如何保持改革大方向不变并维持社会的相对稳定呢?没有它法,只有一途:执政者一定要有明确的是非观念,错的就是错的,绝不遮遮掩掩、姑息养奸,在原则问题上绝不能有丝毫的暧昧;与社会发展趋势相一致的事与物,应该旗帜鲜明,给予一定的肯定或奖励。只有这样,世事才能够清正公平,社会才能够保持稳定。否则的话,无异于缘木求鱼,适得其反。
荀子在《荀子•王制篇》中曾经这样描写治世之政:“贤能不待次而举,罢不能不待须而废,元恶不待教而诛,中庸民不待政而化。分未定也则有昭穆。虽王公士大夫之子孙,不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庶人。虽庶人之子孙也,积文学,正身行,能属于礼义,而归之卿相士大夫。故奸言、奸说、奸事、奸能、遁逃反侧之民,职而教之,须而待之,勉之以庆赏,惩之以刑罚,安职则畜,不安职而弃。五疾,上收而养之,材而事之,官施而衣食之,兼覆无遗。”是说:对于有德才的人,不依级别次序而破格提拔;对于无德无能的人,不等片刻而立即罢免;对于元凶首恶,不需教育而马上杀掉;对于普通民众,不靠行政手段而进行教育感化。在名分还没有确定的时候,就应该像宗庙有昭穆的分别一样来排列臣民的等级次序。即使是帝王公侯士大夫的子孙,如果不能顺从礼义,就把他们归入平民。即使是平民的子孙,如果积累了古代文献经典方面的知识,端正身心行为,能顺从礼义,就把他们归入卿相士大夫。对于那些散布邪恶的言论、鼓吹邪恶的学说、干邪恶的事情、有邪恶的才能、逃亡流窜、不守本分的人,就安排强制性的工作并教育他们,静待他们转变;用奖赏去激励他们、用刑罚去惩处他们;安心工作的就留用,不安心工作的就流放出去。对患有五种残疾的人,政府要收留并养活他们,根据才能使用他们,根据职事安排供给他们吃穿,全部加以照顾而不遗漏。对那些用才能和行为来反对社会进步的人,坚决处死,决不赦免。
这段话里虽然有落后的东西,如强调尊卑等级、不尊重法制等。但是我们不能乞求二千多年前的人有今人的思想。不过他还是给我们指出了治世之政是一种用贤罢废、诛恶化民的政治,赏罚分明,可以使人人做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有益的事情。荀子提出,良好的执政者应具备平政爱民、隆礼敬士、尚贤使能的品格和手段,这是他所应做的三件大事。
那么如何做到是非不乱、人才辈至呢?“以善至者待之以礼,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两者分别则贤不肖不杂,是非不乱。贤不肖不杂则英杰至,是非不乱则国家治。”有我们今天的话说:“对那些带着好的建议而来的人,就用礼节对待他;对那些怀着恶意而来的人,就用刑罚对待他。这两种情况能区别开来,那末有德才的人和没有德才的人就不会混杂在一起,是非也就不会混淆不清。有德才的人和没有德才的人不混杂,那末英雄豪杰就会到来;是非不混淆,那么国家就能得到治理。”这是处理政事的要领,只有这样,道德学识高尚者才肯出来为国家做事,就能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就象俗话说的那样:“治生乎君子,乱生乎小人。”执政者一定要有鲜明的操守,远离那些阿谀奉承、溜须拍马、唯唯诺诺、善恶不分、顺风倒之徒,亲近那些刚正不阿、穷不改志、周而不比、敬老爱幼、坦坦荡荡、泰而不骄者流,如是,社会自然安静平和。
遵循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尊重人类社会的普遍价值观念如法治、民主、自由、人权等,善于及时处理政事的就能够强大,取得民心的安定,而搜刮民财只为少数人所用的就会灭亡。善于执政者希望民众富足,民众富足了国家才能强大。纵观那些曾经勉强存在的国家只是让公务人员富足,亡国的一定只是富足了统治者自己。执政者自己富足了,而老百姓贫困了,这就是荀子讲的,叫做上面漫出来而下面漏得精光。这样的国家,内不能防守,外不能征战,那么它的垮台灭亡可以立刻等到了。
所以,荀子通过审察历史,得出:“无德不贵,无能不官,无功不赏,无罪不罚。朝无幸位,民无幸生。尚贤使能,而等位不遗;折愿禁悍,而刑罚不过。百姓晓然皆知夫为善于家而取赏于朝也,为不善于幽而蒙刑于显也。”这才是治理社会的必然规律啊!
2009年5月14日星期四,三门峡上阳书院
8、在河南省委党校模拟教学会上的发言
(说明:2008年9月,我参加了河南省委党校教学骨干培训班学习,学习中有一堂课是“模拟取消或修改《户籍管理条例》听证会”,我被要求扮演一位社会学家,代表社会学界发言。每人的发言时间限制在8分钟之内。)
谢谢给我假冒社会学家的机会,我将非常珍惜这个发言机会。我的发言争取在8分钟内完成,假若我的发言精彩、切中要害,即便我的发言超过了8 分钟,我想,大家会用热烈的掌声来回报我。我讲三点。
一、《户籍管理(暂行)条例》是一部恶法陋制。表现有二:一是它严重地制约了最具活力的生产要素——劳动力的自由流动,限制了人们自由迁徙,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二是强化了等级制度,进一步加剧了中国社会的不平等、不公正。我曾经试图用“一分为二”的方法想发现《户籍管理条例》的好一面,但是我失败了。不过,在部分老师同学的帮助下、启发下,还是发现了它的“优点”,这就是:它继承和发扬了封建社会的保甲制度,把封建专制推向了极致,把传统文化中的糟粕进行了发扬光大。
二、以《户籍管理(暂行)条例》为代表的一系列恶法陋制如电力法、铁路法、邮政法、公务员法等之所以能够接连不断地出台、并被冠之以“法”,这样的立法,是否玷污了法的本质?法的含义是什么?法应该是利益各方、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博弈、相互谈判、相互妥协而达成的一致共识和公约,但是,我国的许多法律却是由没有民意、没有代表性、没有经过选举、而是由领导指定的少数人制定的,它保护的是少数人的利益,损害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违反了社会的普遍价值和社会发展的大方向。对社会大众来说,这些恶法除了增加我们的生活成本、交易成本之外,百无一用,形同虚设。(当然,对既得利益集团却是个法宝,因为这些恶法保护了既得利益者的不当得利。)
三、这些恶法为什么能够出台?也许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答案,我的回答是:我们这个社会的权力体制、机制出了问题。人民大众的权利被剥夺了,人民当家作主成了空话,而那些号称是人民的“仆人”的人攫取了权力,权权上下相授,权力不断膨胀,专制的意识不但增强,他们只系想一心一意地巩固他们的权力和地位,人们的利益、个人空间不断被权力侵蚀、侵占。如果我们不尽快并且彻底地解决权力体制问题,恢复和争取人民的权利,让人民真正的当家作主,让人民拥有真正地选择权,那么,即使我们今天能够成功地废止《户籍管理(暂行)条例》,但是,以其他面目出现的恶法、坏法还会接二连三地出现,改革的所有成果都将被恶性膨胀的权力体系所葬送。
众所周知,公共权力是一柄双刃剑,用得好能够造福人类,保护大众,用不好则伤人害己。在这里,我想请一位同学为大家画一柄双刃剑,看看达摩克利斯剑究竟是个什么样?(石庆新老师走向讲台,画了一副他认为的双刃剑;杜明国老师站起来描述了他认为的双刃剑。)既然公共权力产生的前提是为大众解决那些个人不容易解决、或者个人解决起来成本太大的事务,如社会治安、教育、交通、外交、卫生、国防等,那么,公共权力的形成就必须得到大伙的授权并且不是一劳永逸的,而是经常的、定期的、公开的、按一定程序产生的。这就是今天世界上多数文明国家的定期选举和有限期的执政。
然而,中国历史上却盛行的是权力神授和权力祖传。今天中国的权力体系也是个怪胎:它是西方极权主义思想和东方专制文化传统相互结合的怪物,自我授权、自我扩权,权力垄断一切,权力就是一切,没有它不敢管的,没有它不能管的,把封建极权专制推向了登峰造极。但是,那些用着我们的权、花着我们的钱的人,却不肯为我们办事,而是一心一意、想方设法下级权力为上级权力服务。这样做了也就做了,但是那些人还要强奸民意,口口声声说是代表我们当家作主。
什么是真正的人民当家作主?简单地说,做主就是自己真真正正地做选择,就是通过公开透明的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各行各业的人能够真正地选择自己的立法代言人,选举自己信任的执政者。
北京大学文学院教授钱理群先生曾经讲过:如果我们在市场上失去了选择权,我们遭遇的将是强买强卖,将是毒大米、毒奶粉、毒饮料、假烟假酒;如果我们在政治上失去了选择权,那么,我们失去的将是自由、尊严、公正、平等,得到的将是三个字:被奴役。(非原话,大意如此)
集权与专制是通往奴役之路,这是哈耶克先生早就告诉我们的真理。选举我们信任的立法者,选择我们信任的执政者,恶法才能被彻底废止,公正才能得到实现,人类社会的普遍价值观念才能得到可靠落实。如果在立法者和执政者中有教师的代言人,我想,教师被拖欠了两年多的地方补贴才能有可能兑现。这,就是我要告诉大家的。谢谢!(掌声长久不落,本人站起来再次鞠躬致谢)。
2008年9月25日
9、政府管制能够维护公共利益吗
1.政府为什么要管制
为了弥补或防止市场失灵,保证和维护经济有序运行,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政府凭借手中的权利对社会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所施加的某种限制和约束,人们称之为“政府管制”,其目的是为市场运行及市场主体行为建立相应的活动规则。具体地讲,就是政府机关依据法律授权,通过制定规章、设定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处理行为,对构成特定社会的个人和构成特定经济的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和控制。
政府管制一般分为经济管制和社会管制两种类型。经济管制是对部分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市场进入和退出条件、特殊行业服务标准的控制。一般来说,是对某一个特定行业、特定产业进行的一种纵向性管制,这些行业往往具有自然垄断性的特点。像电信中的本地网络、电力中的配电和输送、铁路网络、供水、供热等,这些环节获得合法垄断,有其合理意义和社会效应。如果他们的服务质量和价格不合理,可能侵害购买并使用这些产品或劳务的人群的利益,所以政府要进行价格管制。此外,对运输、金融证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的管制,烟草专卖、石油专营、食盐专卖等也属于经济管制。
社会管制主要是保护环境以及劳动者、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针对的是外部不经济和内部不经济。外部不经济是在市场交易时会产生一种由与交易无关的第三方或社会全体支付的成本,如环境污染,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采等。因此作为公共利益维护者的政府必须对交易主体进行准入、设定标准和收费等方面的管制。内部不经济是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一方控制信息但不向另一方完全公开,由此造成的非合约成本由信息不足方承担。比如说证券交易、假劣药品的制售、隐瞒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等。所以,政府要进行准入、设定标准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管制。水库、防护林、敬老院等建设也属于社会管制范畴。
对于安全性问题,不论是产品的安全性还是劳动的安全性,基本上都产生于交易当事者之间,外部效应相对较小,假若有关安全性的信息是完全的,通过与交易当事者对安全的偏好相一致的交易,即可实现 “最佳安全水平”。然而,现实中的信息是不完全的,在交易当事者之间存在信息的不对称性,如卖方在产品的安全性方面,雇主在劳动的安全性方面,都拥有较其交易对手更多的信息。另一方面,尽管通过产品使用者、被雇佣者的努力和注意,也能规避风险,但产品的卖方、雇主却较难了解这种注意和努力的程度。正是由于存在这种信息的不完全性,使与安全相关的社会性管制也成为必要。
从欧美历史上看,政府管制是伴随着产业革命的发生而出现的。在产业革命中,随着新技术的发明和应用,传统的自由放任思想面临很大的挑战,政府在经济中的作用逐渐凸现。尤其是在港口建设、运河、铁路运输等的建设需要大量固定资本投资,而单靠自由竞争市场难以迅速聚集所需的大量资金。为此,英、美等国政府成立了政府管制部门,以解决这些部门建设中的资金问题、固定成本和沉淀成本问题。对被管制部门实施管制的经济效果,包括对生产者福利和消费者福利所造成的影响等问题的分析研究,成为早期政府管制理论的主要内容。后来,随着新古典经济学的兴起,其代表人物英国人阿尔弗雷德·马歇尔提出了“外部效应”思想,在马歇尔的影响下,他的学生阿瑟·庇古提出了以税收或补贴形式进行政府干预的思想等,都为政府管制问题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进入二十世纪,政府管制理论与实践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美国经济大危机之前,美国的电力、电信、铁路等大型垄断公司,为获得高额垄断利润,人为制定过高的垄断价格,损害了消费者利益,阻碍了经济发展。罗斯福总统当选后实施新政,对交通运输和公用事业实行联邦管制,并成立了各种委员会,如铁路管理委员会、电力管理委员会等,来管制相应的自然垄断部门,特别是对运费、电价等实行联邦管制价格。
2.公益维护论
早期的管制理论主要是针对政府管制过程中存在的某些弊端,对为何要进行管制,或管制的目的是什么等问题进行规范性研究,其中比较重要的理论是政府管制的“公共利益维护论”,认为政府管制是为了抑制市场的不完全性缺陷,以维护公众的利益,即在存在公共物品、外部性、自然垄断、不完全竞争、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等市场失灵的行业中,为了纠正市场失灵的缺陷,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由政府对这些行业中的微观经济主体行为进行直接干预,从而达到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目的。这种理论认为,在存在自然垄断和外部性条件下,不受限制的竞争会使经济效率受到损害,自然垄断产业的根本问题在于配置效率和生产效率的矛盾。政府的价格限制和进入管制可以达到配置效率和生产效率的统一。因为进入管制只允许一家生产从而达到生产效率,而价格管制将价格限制在社会最优价格处,从而满足配置效率的要求。而当存在外部性,市场出现失灵时,政府管制可以提高社会福利。
公共利益维护论的基本观念是法律应当反映“公意”,代表全体人民,或者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政府及其官员被假设成为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行政效率而行使立法权、行政权的利他主义者。然而,立法常常从维护人民意志与利益的神圣权力变为侵犯人民权益的手段;立法过程本来表达的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价值标准,却常常变为立法者专横统治的工具。在民主国家,人们可以通过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如选举、罢免、新闻自由、司法审查等纠正权力的越位、缺位、滥用和异化。而在集权国家,人们只能等待权力集团的觉醒、觉悟和自我纠错,这个时间段一般是漫长的。
从行政权方面讲,也是事与愿违。许多国家的政府管制普遍出现了低效率现象,如制度僵化、腐败、管制成本过高、技术创新缓慢等,即存在事实上的“政府失灵”。促使人们进一步思考管制的动机和必要性问题,并对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传统管制理论提出疑问,同时开始对某些管制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实证性分析和检验。许多研究者通过大量实证研究发现,管制并不像传统理论认为的那样与外部经济或外部不经济正相关,也不是与垄断的市场结构正相关。尽管政府宣称管制是为了保护公众利益,制约企业的不正当获利行为。但事实上,保护公共利益只不过是表面现象,进行管制与是否有必要进行管制或管制的实际效果并不是一个问题。分析表明,管制的实际效果与政府所宣称的管制目标常常是不一致的。这一研究促使人们重新思考管制本身的必要性问题,并得出政府应放松管制或放弃管制的主张。
3.施蒂格勒与帕尔兹曼的管制俘获论
1962年是管制研究的标志性年份,这一年,乔治·施蒂格勒(1982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发表了《管制者能管制什么》一文。在文中,施蒂格勒提出了管制的根本性问题:管制者能够管制什么?他认为,应将政府管制目标与管制实际效果分开,管制者的愿望和制定管制规则是一回事,而管制能否对被管制产业产生预期效果则是另一回事。他还对作为典型自然垄断产业的电力供给部门的管制效率进行了研究,结果发现政府对自然垄断产业的管制并没有降低收费标准,也没有解决价格歧视问题,对利润的提高也没有显著影响。他进而分析,既然管制不能取得预期的实施效果,那么除了保护公共利益动机之外,必然存在着进行管制的其他原因。是什么呢?他提出了管制“商品”的需求—供给论。他将管制看作由管制者所产生的一种“商品”,并提出管制是利益集团对管制“商品”的需求与管制者对管制“商品”供给之间的结合,目的是实现利益的再分配。政府官员通过提供管制“商品”可以获得选票,以实现留任的目的或是取得其他形式的回报,而被管制者则可通过游说或贿赂来左右政府的管制政策,以谋取自己的利益。1971年,施蒂格勒又发表了《经济管制论》,进一步对政府管制的动机进行分析。他首先提出了两个分析的前提假设。一是政府的基本资源是强制力,各利益集团通过说服政府使用其强制力,来增加自己的福利。第二个前提是各个组织在选择效用最大化的行动过程中都是理性的。以这两个前提为基础,施蒂格勒提出了以下理论假说,即管制是响应利益集团最大化收益的需要而产生的。一个利益集团可以通过说服政府实施有利于自己的管制政策,而把社会上其他成员的福利转移到自己的利益中来。施蒂格勒指出,政府进行管制的公共利益动机只是一种理想主义观念,而真正目的是政治家对管制的“供给”与产业部门对管制的“需求”相结合,以谋求各自的利益,这才是政府管制的真正动机之所在!正是根据施蒂格勒的研究,人们逐渐认识到,政府管制并不一定有利于公众利益,而是有利于生产者,因为政府所采取的管制政策往往倾向于提高行业利润。事实上,一些经济学家通过对电力等自然垄断行业的实证研究证明,管制使生产者可以获得高于正常水平的利润。
在进一步的研究中,施蒂格勒提出了“管制俘获理论”:具有特殊影响力的被管制企业,通过贿赂政府官员等活动,使管制者成为被管制者的“俘虏”,并参与其共同分享垄断利润的活动。此后,施蒂格勒与帕尔兹曼合作,对管制俘获理论作了进一步发展,解释了为什么管制者容易被生产者俘获。他们认为,组织完善、规模较小的利益集团更容易俘获管制者,因为这些利益集团更容易组织起来形成支持或反对管制者的政策。相比之下,规模较大的利益集团形成统一决策的成本较高,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对管制者的俘获活动存在一定的正外部性,容易发生“搭便车”行为,使集团中的成员缺乏足够的激励来维护本集团的利益。由于消费者利益集团的规模要远大于生产者利益集团,故后者更容易俘获管制者,并从中获益。后来随着交易费用经济学及信息经济学的出现,进一步解释了管制机构为被管制企业所俘获的原因,即由于交易费用和信息不对称等原因的存在,导致被管制企业可以通过向管制机构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虚假信息而使管制机构制定有利于自己的管制政策,从而导致管制机构被被管制企业所俘获。
4.管制失灵
尽管管制俘获理论可以解释某些管制政策有利于被管制企业的现象,但却不能解释管制政策受到被管制企业的反对,乃至最终导致该行业放松管制等现象。放松管制主要是通过“管制失灵”理论来说明的。对政府管制失灵,理论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人们更多地是从效率损失的角度来分析管制失灵。如日本产业经济学家植草益(日本东洋大学教授)曾把“管制失灵”归结为企业内部无效率的产生,管制关联费用的增加,管制当局的自由裁决权和寻租成本的产生,以及由管制滞后产生的企业损失等现象。
1976年,帕尔兹曼发表了《迈向管制的更一般理论》一文,形成了一个正式的静态分析模型,来说明影响管制需求与供给的因素。其主要结论是:第一,管制者可从纯竞争性或纯垄断的市场中挤出更多收益,而从对寡头垄断市场进行管制中所得到的收益较少;第二,政治家通常会将管制价格定在利润最大化与竞争性价格之间的某一点,以平衡消费者与生产者利益;第三,将管制俘获理论推广到包括任何利益集团,即对管制的支持或反对可能来自于生产者之外的其它利益集团;第四,影响被管制企业获利水平的成本变化也会改变政治均衡,一般来说,消费者会部分承担产业利润下降的成本或分享利润上升的收益。第五,利益集团和管制者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消费者追求消费剩余最大化;管制者则寻求最广泛的政治支持,体现为追求选票数量的最大化。
管制俘获理论对由计划回归市场的国家尤为重要。正是由于权力的惯性和管制俘获,使得政府管制失灵,社会经济陷入恶性循环。但是,执政者并没有认识到这些,反而更加紧抱权力,采取更多的行政措施干预社会经济。而当恶性循环累积到一定程度是又会进一步导致政府和社会全面腐败。管制俘获不仅是腐败现象的表现,实际上更是政府治理无方的根本原因。
5.激励管制论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后,人们对垄断行业运营的效率普遍不满,引发了一场声势较大的放松管制运动。然而,放松管制、引进竞争并不能解决该垄断行业存在的所有低效率问题,且市场竞争也不足以约束企业的垄断行为。另外,某些产业所固有的技术、经济特征,使其无论如何引入竞争,仍具有自然垄断的性质。这说明自然垄断行业仍需政府管制,只是应寻找新的更有效率的管制方式。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开始对传统管制理论及其管制方式的理论基础和思维方式进行反思。随着博弈论、信息经济学和机制设计理论等微观经济学前沿理论和分析方法被更多地引入,一种新的管制理论——激励管制论得以产生。激励管制论建立在政府管制过程中管制机构与被管制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性的基础之上,就是说管制机构知道的有关被管制企业的信息要远少于企业自身所知道的相应信息,这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被管制企业对以最低的成本来满足产量目标要求的生产技术更为了解;二是只有被管制企业自己知道自身为降低成本付出了多少努力,且这种努力往往是不可测量的;三是即使管制者与被管制企业就成本达成共识,被管制企业也可能存在风险规避,会用效率收益来与管制者交换一部分风险;四是管制者所特别关注的产品或服务供给的产量、质量等变量,常常无法直接测量或观测,管制机构难以完全把握,等等。除了存在以上信息的非对称性外,在管制过程中,管制机构与被管制企业的行为目标也存在一定的差异,这表现在:管制机构主要关注企业效率和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实现,而企业则主要追求自身利润的最大化。由于信息的非对称性以及管制双方行为目标存在的差异,垄断行业的管制就可以作为一个委托代理问题来加以处理。
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管制机构是委托人,被管制企业是代理人。在传统管制方式下,对于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被管制企业而言,自然会利用所占有的信息优势,尽量高报自己的成本,而隐瞒其实际成本水平,由此产生了隐藏信息的逆向选择问题。同时,被管制企业对自己努力程度的了解多于被管制机构,后者不知道究竟应支付或补偿多少才使企业愿意提供这种服务,并且这一变量无法由法庭证实,不能写入管制合同中,企业在决定这一变量时具有较大程度的相机选择行事,如企业既可以为提高效率而努力改进管理,又可以在不被发现的前提下选择“偷懒”,而管制机构对此却难以完全判定,这就使管制机构面临来自企业的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问题。传统管制理论没有认识到管制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性,也就不能制定出能够有效克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的管制方式,这是导致传统管制方式效率低下的根本原因。激励管制论以信息不对称作为立论前提,把管制问题当作一个委托代理问题来处理,借助于新兴的机制设计理论的有关原理,通过设计制定诱使企业说真话的激励管制合同,以提高管制的效率。这就使自然垄断管制的理论基础和思维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革。其中,拉丰和泰勒尔的激励管制理论最为系统和全面。
雅克·拉丰和让·泰勒尔都是法国图卢兹大学经济学教授。他们的研究表明,垄断领域不存在单一均衡,而是更多地多层次均衡,市场竞争以及非市场合约(如投标、价格管制、多样化的长期合约)等的治理方式,多种治理工具能够激励和约束不同类型的被管制者的行为。其根本的好处在于有利于被管制企业显示信息。例如在传统的管制下,管制者与被管制企业之间仅仅存在一种类型的合约(如资本回报率管制),在引入市场竞争条件下,许多国家放弃了传统的管制方式,采取了最高限价方式。实际上,这两种管制方式,各有优劣。
研究表明,各种激励性合约都是有代价的。强度高的激励性合约,租金高但有生产效率;强度低的激励性合约,租金低但缺乏生产效率。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因素存在,代表公共福利的管制者无法完全剥夺生产者的租金,这种租金是体现了“信息租金” 。由于信息不对称程度广泛存在,被管制企业获得的租金很难通过合约进行完全榨取。因此,合约在设计上就需要考虑如何将被管制企业的成本相关信息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中显示出来,这也是多样化合约存在的主要理由。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进行多种合约激励的设计,低成本的企业可以选择激励强度高的合约类型,而高成本的企业则选择低强度的激励性合约。企业根据自身不同的情况选择不同类型的合约,实际上就显示了自身的激励信息。
6.维护公共利益,我们指望谁?
公共利益是一个与私人利益相对应的范畴。无论在什么时段,在什么地域,不同的人们总是能够形成一些共同的需求和要求,这就是公共利益形成的基础。然而公共利益往往被当成一个抽象的价值取向,或虚幻的概念。有人说公共利益就是集体的、团体的利益,然而,集体、团体有大有小,哪个集体可以代表公共利益?有的词书将公共利益解释为“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或成为公众的、共同的利益”。但是,“公众”的范围如何界定?应采用什么样的地域标准、人数标准或其他标准?“利益”包括哪些内容、那些项目?正因为“公众”的不确定性与“利益”的不确定性,至今“公共利益”并没有明确的学术解释和立法解释。2004年3月中国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公共利益条款,但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等并没有进行立法说明和司法解释。这造成了许多企业假借“公共利益”之名损害公民的财产权,部分政府机构和其工作人员盗用“公共利益”的名义损公肥私,进行权力寻租。如果任由这种行为发展下去,将不仅使公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使政府的公共职能发生严重错位、越位、缺位和权力滥用。
在近代启蒙大师卢梭看来,自然法则、正义的价值标准、价值规范就是公共利益,凡是符合这些标准和规范的东西就符合公共利益,而违反这些标准和规范的东西就违反公共利益。卢梭指出,公意永远是公正的,它只着眼于公共利益,“惟有公意才能够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因为,如果说个别利益的对立使得社会建立成为必要,那末,就正是这些个别利益的一致才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可能。”
公共利益是客观的,实在的,它不是虚构的,也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叠加,它是从个人利益中分离出来的、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一种独立的利益。它具有社会共享性:第一,它是相对普遍的或非特定性的,即它不是特定人群、部分人的利益;第二,共享性指共同受益性,并且这种受益不一定表现为直接的、明显的“正受益”,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事实上也是对公众利益的潜在威胁。
公共利益表现出一定的层次性。在一定程度上讲,公共利益与公共产品对等。从纵向上来说,公共产品它包括国际性产品、全国性产品、地方性产品和社区性产品;而从横向上来说,同一层次的公共产品也是多样化的,如基础性的公共产品、管制性的公共产品、保障性的和服务性的公共产品。由此可见公共产品的层次性和多样化实际上代表着公共利益的层次性和多样化。
要清晰地界定公共利益是困难的,需要有更多的客观性、程序性的标准来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并且由谁来界定公共利益也是非常重要。各国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主体有三种:第一种是是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来界定,具体表现在立法机关确立公共利益的概括性条款;第二种是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程序来界定,现实中大量的实务运行过程也正是由其来行使的;第三种是由司法机关综合各种情况对公共利益做出判断,一般主要是在处理具体涉及公共利益的个案。就中国而言,公共利益的界定应该由立法、行政、司法三机关相互配合、共同行使。立法机关对公共利益做出概括性的规定,具体的判断标准由行政机关来行驶,当出现纠纷和冲突时,则由司法机关进行判断。
界定了公共利益概念之后,接下来就是由谁来维护公共利益。如前所述,政府管制本来就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然而铁的事实和理论研究都充分证明,管制者很容易被俘获而成为公共利益的掠夺者和助纣为虐者。历史经验证明,政府的存在本身就是人性不可靠的说明。
那么,我们将如何维护和追求公共利益呢?没有什么捷径,也没有什么简单的工具,大众的利益只能靠大家来维护。
首先,充分争取和行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如定期选举权、投票权、言论自由等,选择我们自己信任的、能够真正代表大伙意愿的民意代表和政府官员,立即取消官员的终身制,建设完善的法律和规则,营造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制度环境,管制管制者。如果我们不能争取到做人的基本权利,那么,只能成为任人宰割的羔羊,还谈什么公共利益的维护呢?
其次,构建公开的公民参与机制。以公共利益为由采取强制征收、征用等特殊行政措施,都会影响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必须做到决策和执行过程的公开透明,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听政权、陈述权、申辩权、参与决策权等程序性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有效行驶。
其三,建立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在目前体制下,对公共利益的解释实际上以成为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的权力,也是权力没有制约的领域。失去监督的公共利益代表者根本就不能够代表公共利益。必须对公共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以防其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越权和滥用公共权力损害公众的合法权益。
此外,公共利益的维护又是相对的,即便是多数人受益,也不能建立在少数人的痛苦之上;即使多数人同意,也不能剥夺少数人的权益。因为公共利益具有功利性价值,公共利益的增益不能以剥夺他人的权益为代价,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公共利益是对所有个体利益的整体性抽象,它体现为每一个个体利益都能得到“帕累托改进”。 如果在维护和追求公共利益时,对部分公民权利造成了损害,那么,社会必须建立公平补偿机制,对受损害者进行公平、公正、合理、公开的救济,使公民个人的权利不受损害或将损害降低到最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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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11日星期六,修改于三门峡上阳书院
10、制度转型到了质变期
题记:一个明智的人,仅仅自己研究自然和真理是不够的,他应该敢于把真理说出来,帮助少数愿意思想并且能够思想的人;因为其余甘心作偏见的奴隶的人,要他们接近真理,原来不比要蝦蟆飞上天更容易。
——[法]拉美特里《人是机器》
[摘要]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然而这种渐进式的变革不断遭到来自既得利益集团和权力集团的蚕食和侵蚀,使改革的方向常常发生改变,并且出现新的权力寻租集团和旧的寻租集团结盟、权力寻租集团和既得利益集团结盟,这些联盟利用各种时间和手段给进一步改革制造障碍。因此,我们必须尽快进行政治体制改革,遏制和化解消极势力的影响。政治改革向何处去?近代以来,一次次残酷的血腥教训和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实践证明,蕴含着自由、平等、公正的民主政治是人类文明史上最为优秀和首要的政治成果,是衡量政治共同体是否实现正义和公平最大化的基本原则和价值,既是确保公民自由和平等的一套制度设计,又是所有公民孜孜以求的一种价值理念,因此理当成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当务之急是完善选举制度,要让当选者明白,权力的真正来源是选民的授予,而不是权力的上下授予。如果不对选民负责或者滥用权力,人民同样可以剥夺他的权力。
[关键词]制度转型 政治改革 权力寻租 选举
制度经济学所讲的经济体制变革,指的是原计划经济国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转型,这是一种复杂的、影响深远的制度变迁,是人类理智地选择向现代文明的回归,也是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新制度经济学认为,计划经济是一种主要由国家机构完全掌握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产权的经济制度系统。如何使用和分配这些产权(包括劳动力)要由中央、省或地方的政府机构来决定。为了便于实施自上而下的控制,不得不用外在设计的、主要是严格指令性的、缺乏合理性科学性的计划来取代市民社会中的许多内在制度,从而中央计划代替市场的自发调节。在这样的社会经济制度下,竞争性市场的信息机制、缔约自由和私人产权的激励机制被废除,从而导致计划经济遭受巨大的动态效率损失,资本存量下降,经济绩效恶化,前苏联、东欧的社会主义国家和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等就是最好的例证。面对日益严重的经济问题,这些国家先后开始了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制度转型,即从一种政体转变为另一种政体,或者说是从以生产资源集体的、国家的所有制和党政机关控制生产资源的运用为主转变为以明确产权的所有制以及按个人和民营团体的分散决策运用生产资源为主。
制度转型是一项复杂的、繁重的任务,其目标是构筑市场机制,本质上包括四个方面:第一,个人必须掌握其在民事、经济和政治上的自由权,包括自由出售自己劳动力和技能的权利,拥有财产的权利,结社的权利,寻找信息的权利,发表言论的权利和迁徙的权利。自由契约和财产所有权的恢复,意味着也必须使对物质和精神福祉的责任个人化。第二,以前服从中央计划和政府官员指令的生产组织,必须转变为自主的和自负其责的经济实体,所有者和经营者都必须学会自负盈亏。换一种说法,他们必须学会在严格的预算约束下进行决策并对决策后果承担完全责任。因此,企业必须转变为独立自主的法人,有缔约自由,包括对所签契约负充分责任。这要求有公司法和商法的支持,也要有行政机构、司法机构的支持。第三,必须从根本上转变政府的作用。政府存在的根据不是什么国家的宏伟规划、伟大理想或臆造的历史铁律,而是为政治上平等的所有公民服务。在制度转型的过程中,需要在理论上承认受规则约束的、宪政的和有限的政府这样一项原则,并在实践中进一步深化它、巩固它。为此,需要强有力的制度控制和可稽查性来抑制根深蒂固的代理人机会主义(权力寻租),法治必须适用于所有的政府主体和市场主体而不能有任何例外。否则,只要任何一级政府机构或政府官员不为自己的帐单付款且凌驾于法律之上,这些本质要求就会遭到破坏。当然,在转型过程中必须坚持政府的保护性职能,必须建立一个最低社会保障体系来确保起码的结果平等,这是一种对社会稳定的投资,即使它与形式公正、自由和激励有时相互冲突,我想也是能够被大多数人接受的。第四,在国际竞争和要素流动的国际背景下,制度转型过程和实施严格预算约束要想获得理想结果,都需要开放的外部世界的推动和监督。必须使国际投资和支付自由化,以开辟发展更优国际劳动分工、转移生产和商务诀窍的机会,并发挥竞争的刺激作用。必须废除货币管制,从而使汇率能够反映世界市场的价格。
关于制度转型中政府的作用始终是个悖论,既要利用它还要防着它。政府的权力必须靠政府的权力来消除。政府的作用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政府必须制定并执行民事和商业法律方面的规范,并要使这些法律扎根于一套全新的宪法中。法庭和警察必须学会实施新的法律,各种政府机构都必须受到监督并接受正常的稽查。政府还必须颁布一部商法和明晰的破产法,以便使缔约自由具有实质内容。此外,为了使市场机制能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运作并减少欺诈风险,必须有一个独立自主的严密的司法系统、各种各样的公共登记(土地权、股权、产权等等)和专家、社会各界共同监督机构(银行监管和商业标准仲裁等)。第二,培育和巩固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的制度。第三,变革庞大的官僚组织为制度转型提供上层建筑的保护。制度转型必须变革拥有巨大权力的庞大的各级官僚组织:其一是缩小队伍,减少机构;其二是必须严格划清各级政府事权和职责范围,立即清算集权体制,实行各级政府高度自治,并只对辖区内公民负责而不是对外负责!这不仅可以削减政府加给社会的成本,而且可以克服有组织官僚压力集团对改革的抵抗,这样的压力集团的切身利益会使无所不在的权力干预延续下去。为此,必须将与企业中所用准则相似的稽查准则导入政府。不仅要导入收入——支出预算,还需要为审查公共资产和负债上的重大变化而导入政府的资产负债平衡表,它能反映出经过独立评估的资产、负债及未来的或有事项。这种信息有助于判断何种政府行为是有益的,何种行为造成了损失。来自市场的收入决不能被当作可用于资助新的政府日常开支的财政收入,因为民有化仅仅是对产权的重新安排。一个主要目标是要确定最小政府的各项任务,以及如何实施这些任务,如何设计有效的、基础广泛的税种来为这些任务筹集资金。当税收远远少于支出时,就是一种典型的政府失灵;当税收远远大于支出时,这样的政府不亚于掠夺公民财富的强盗。第四,确保货币稳定。在创建新秩序的过程中,一个核心性的集体任务是确保稳定的货币。因为在制度转型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有许许多多变量发生着变化,这时,必须将市场价格作为信号传送出去,以尽可能清晰地反映变化的资源稀缺性和各种市场机会。相对价格变化信息不应被通货膨胀的干扰所掩盖,必须向社会提供真实可靠有可比性的信息。在制度转型的过程中,个人和企业所面临的信息问题都远远超出了人们通常所面对的问题。而提供稳定货币的任务,要求建立一种双层银行系统:第一层是按照国际规则和国际化要求设立的金融监管体系,它并不介入第二层的私人银行业务;第二层是商业银行自身的自我约束与规范。
上述这些政府作用的发挥对于制度转型的实现是至关重要的。政府要放弃具体的干预和再分配政策。只有这样,产权和有效市场才会出现,新秩序才会自发地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
近年来的社会实践说明,制度转型方式有两种基本类型:激进式和渐进式。激进式制度转型又称“休克疗法”。它是一次性的全面制度变革,试图通过紧缩货币,放开价格,全面推进私有化,在短期内实现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激进式制度转型的主要内容包括:(1)大幅度缩减货币供应量,实行高利率,取消优惠贷款;(2)消除预算赤字,减少对企业和价格的补贴;(3)保留少数重要商品的国家定价,绝大多数商品价格全面放开;(4)取消对企业工资的限制;(5)取消和减少政府对涉外经济活动的各种限制,实行涉外经济活动的自由化;(6)全面改革财政税收制度,引入新的预算制度和税收制度;(7)引入新的银行制度,实行银行的商业化;(8)建立新的社会保障制度;(9)更新民法体系,建立新的法规制度;(10)分步实行国有企业民营化。
渐进式改革是在向市场经济过渡时,采取累积性的边际演进的制度转换模式,因此也称分阶段改革,它强调经济制度变革可以分阶段逐步推进,最终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渐进式制度转型的基本过程可以概括为:(1)在改革的初始阶段,进行具有地方特色的实验,到成功的案例不断涌现时,则推广扩大这些实验;(2)首先在农业、农村进行市场取向的改革;(3)在农村改革取得初步成功经验后,将改革的重点从农村转移到城市,逐步推进所有制、价格制度、市场体系、国有企业管理、金融体制等一系列制度安排的改革。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一旦旧体制完全失去信任,则迅速地转向新的规则并使所有方面同时发生变化就会很有利。缓慢的改革只能让新的寻租集团和旧的寻租集团结成联盟,这个联盟会利用各种时间和手段给进一步改革制造障碍和麻烦。缓慢的改革还使相对价格扭曲,这是因为有的部门价格放开了,而其他部门仍落在后面,子系统的互不兼容永远是不稳定和协调中效率损失的根源。事实证明,与犹犹豫豫的渐进论相比,在对连贯而预先主动的配套改革作出反应时,旧利益集团的声音会较少听到,而新的利益集团会在改革过程中无所顾及地鼓噪而行,甚至厚颜无耻到完全不顾及脸面。如果新制度是简单的,普适性的,且基本上是禁令性的,就较易于被学会和采用。当然,进行这样一场变革需要有一个高效廉洁的政府,而这又进一步要求有一套新的政治系统,政府和政治系统能够团结各种社会力量并受到广泛的支持。但是,在很多转型国家里,这一条件只是一个希望和理想。因而制度转型过程将是漫长的,普通百姓为此付出的代价将是巨大的。
新制度经济学比较了中国、苏联、东欧现实社会主义国家的制度转型过程。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中国是渐进式制度转型的典型。改革的成效是巨大的,是有目共睹的。但是,由于变革的渐进性,新兴的市场系统没有得到国家应有的保护和连贯的稳定的制度充分支持,拥有各种权势的官员不间断地对产权(尤其是在他们主导下由国营企业改制中留有余地的企业)提出各种各样没有休止的要求,更为严重的是产权界定不清、不能作出可靠的承诺、合同如同儿戏常常可以不执行,法律、规章和政策的制定常常是不透明的和任意的。也就是说,权力系统对改革成果进行着可怕的蚕食和侵蚀,使改革的方向常常发生改变,失去原有的目标。如果我们不尽快对之进行遏制,他们将利用金钱和权力扭转改革的大方向,使改革朝着只有利于少数人的方向发展而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
但是,激进式改革的苏联和东欧对控管劳工、金融、资本及产品市场的各项制度实施了系统性的变革,并辅之以贸易和货币的自由化,以及对政府所拥有的产业进行了私有化后,通货膨胀逐步回落,预算赤字和公共债务被削减,外资受到吸引。它们相继走上了经济持续增长的道路。因此,现在评价激进式改革和渐进式改革何优何劣还有点早,出水才看两腿泥。
如果居民没有民事、经济和政治上的自由,没有个人责任感;企业没有决策自主权,没有缔约自由和受严格的硬预算约束;政府的行为不受规则约束,不能有效地抑制权力寻租;不全面实行开放经济,不加入制定开放性国际交往规则的机构,那么就很难说改革取得了成功,市场也就不可能在新的经济体制下成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机制。只有完成了这些方面的制度变革,社会主义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才能说是完成了基本的制度转型。
此外,如果政府不能在改革中发挥积极主导作用,市场体制和机制就不可能真正建立起来。很难想像,没有政府制定并监督实施保证市场机制正常运转所需要的法律制度;没有政府有效培育和巩固市场运行的载体;没有政府权力对官僚机构的改革与约束;没有政府通过建立有效的金融体系确保货币的稳定,市场经济体制就不可能建立与健全。然而,由于权力的惯性和权力寻租,使得各级政府官员又退化成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他们的价值取向在很多时候是和改革大方向是背道的。这说明,我们还必须立即对政治体制进行改革,让公民自由选择可以信任的、可靠的政府代理人。当失去信任或者不称职的时候,人们能够通过公开的、透明的、合法的、定期的选举机制撤换他们,使后来者能够警醒,能够按照选民的意志进行工作,并且对全体选民负责。因此,我们必须尽快对政治制度进行改革,第一要务是改革选举制度和权力授予制度。要让行使权力者真正明白,权力的真正来源不是上级授予,而是人民授予,权力必须为人民服务,为选民服务并接受选民的监督。
早在一九八六年九月三日会见日本公明党委员长竹入义胜时,邓小平先生就说:“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进,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政治改革向何处去?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实践证明,蕴含着自由、平等、公平和正义的民主政治是人类文明史上最为优秀和首要的政治成果,是衡量政治共同体是否实现正义和公平最大化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在这个意义上,民主政治既是确保公民自由和平等的一套制度设计,又是政治共同体内所有公民孜孜以求的一种价值理念,因此理当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
民主政治是人们有意识并理性地进行政治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各国的制度设计和理念追求是根据具体国情长期摸索的结果,具体到每个国家的具体实践也是不一致的。即使在认为早已实现民主政治的西方发达国家里,公民仍然从未停止过争取自由平等协商和表达的政治权利。因此,民主政治并不是某个特定时间和特定空间所特有的专利品,也不是某一部分人、集团或阶级所鼓吹的一种意识形态和合法化手段,而是在人类历史的变迁过程中,生活于不同政治共同体的平等公民根据不同的公共需求而提出来的,是处于执政地位的公民有意识并理性地进行政治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也就是说,民主政治并非是特定时空的静态模式,而是需要公民不断推动和执政者不断完善的动态进程。只要政治制度和政治决策能够满足大多数公民的共同利益和公共需求,真正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愿望,就是实现了民主政治。
民主政治强调公共权力的具体运作和制度安排既是满足人民当家作主的意愿,也是一套与具体政治共同体相适应的制度体系。然而,在相当部分转型国家内,人民当家作主并没有得到可靠落实。为了真正落实人民做主,首先,执政者必须从巩固执政地位的角度考虑,只有相信人民、依靠人民、由人民公开选择,才能获得人民的重新信任和授权。尽快把公民的权力还给公民,把社会的权力还给社会。让公民以公开的、合法的选举方式进行权力授予,让当选者充分认识到:如果不对选民负责或者滥用权力,必将遭到人民的唾弃;其次,加强公民教育,激发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升公民的公共参与意识;其三,从体制和法律上切实保障和推行公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各种权利;最后,也是最为基本和最为重要的是,确保政治共同体所有公民都具有参与公共决策的能力,必须尽快建立一套社会保障体系,解决所有公民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和安全保障问题,因为只有基本生存安全有充分保障的个人才能得到自由平等的全面发展,才能成为政治共同体真正意义上的公民。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不仅要突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制度建设,也要切实保障公民权益、严惩权力腐败和增进社会整体的和谐稳定,改革和完善各种利益表达渠道和机制,确保民众利益尤其是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畅通无阻,开放所有阶层之间的沟通和协调,避免利益主体之间的误解和冲突,影响社会稳定和对政府的信任。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保障民主政治健康有序发展。民主必须奠基于法律之上。要按照民意建立一个广泛的、能够反映社会各界意愿的法律审查委员会,重新审视现行的各项法律制度,对没有法律规定的民主诉求要进行补充,对没有到位的法律规定要具体落实,对不准确不适当的法律规定要进行修改,对已经过时甚至有悖于和谐社会要求的法律规定要进行清理。当然最主要的是要让各行各业的选民选举自己信任的立法者和立法机构,否则,利益表达和利益诉求又将成为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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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0日星期六,三门峡上阳书院
11、中国专制与集权的历史传承
1、专制与集权的根源与一脉相传;2、专制的文化基因;3、奴隶主义是专制主义的基石;4、农民起义与专制政治;5、民众的专制主义意识成为专制主义体制得以代代相因的基础。
1、专制与集权的根源与一脉相传
专制,是指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独裁的政权组织形式,体现在官位和权力的终身制以及官位和权力的世袭制上,其主要特征是少数几个人的专断独裁,集国家最高权力于一身,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为一体,集中党权、政权、军权、财权、人事权为一伍,在每个权力层面上都具有独断性和随意性。
集权,是相对于分权而言的,其特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纵向上地方政府在政治、经济、军事方面没有独立性,必须严格服从中央政府的命令,一切受制于中央;二是在横向上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不分,全部集中在少数几个人或者某个组织。
东方现代的集权专制主义源于中国古代传承了数千年的君主集权制。而君主集权制的经济根源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这种经济模式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国家政权,以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安定,保证小农经济的生产和再生产,新兴起的掌握权力者也需要建立中央集权制度来巩固其统治地位,维护其政治、经济利益,保护其土地所有制度。这种分散的农业生产方式决定了中央集权制的建立。从社会根源上讲,是为了巩固、维护国家统一的需要。秦王朝吸取周天子在诸侯割据局面下无能力的教训,在统一全国后建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以消除地方割据势力,维护国家统一。从思想根源上讲是形法内儒,即以法家思想为主、糅合了儒家、阴阳家、兵家等,创造了一套完整的中央集权的政治理论,为秦始皇创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奠定理论基础。
自从秦朝确立了皇权至高无上的皇帝制、中央实行三公九卿的官制、地方推行郡县制后,它既包括皇帝对中央百官的控制,又包括对地方及各级官吏及百姓的控制,从而把专制主义的决策方式和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有机地结合在了一起,正式确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这对战国前的分封制来说是一大进步;对于巩固国家统一、维护专权统治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西汉建立后,实行郡国并行制,导致了王国问题的出现,使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面临严峻的挑战。为解决王国问题,汉景帝在削藩的基础上,平定七国之乱,收回王国官吏任免权。汉武帝时,又颁布了推恩令及其他举措,解除了诸侯王国的威胁。武帝又接受了董仲舒的建议,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终于找到了一种最适合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制度所需要的理论基础。从此,专制政体基本定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制度得以巩固。
历史发展到隋唐,短命的隋朝和盛极一时的唐朝又采取二个措施进一步完善了专制集权机制:一是在中央推行三省六部制,三省长官相当于宰相,相互牵制和制约,避免宰相的专权,又一定程度上牵制君主专制,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二是实行科举制,使门第不高的有才能的人参加到政权中来,扩大了统治阶级的基础。
北宋年间,依靠阴谋诡计黄袍加身的赵匡胤采取“杯酒释兵权”的方法将地方的行政、军事、财政权力收归中央,防止了地方割据局面的出现,进一步强化了中央集权。但也造成了不良后果,使北宋形成了庞大的官僚机构和庞大的军队,导致了后来严重的社会危机。
蒙古人在中原建立的元朝,实现了全国性的大统一。在一些儒生的帮助下进一步发展了专制集权机制:一是在中央设中书省作为全国最高行政机构,保证了中央统一政令的实行;二是在地方设立“行省”实行行省制度。这两个措施对后世的影响非常深远。
明朝建立后,为处理君臣关系和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中央废丞相,权分六部,使秦朝以来的宰相制度走到了尽头;在地方废行省,设三司,地方势力进一步削弱。明朝还遍设厂卫特务组织,实行八股取士,这是专制主义加强的突出表现。清朝沿用明制,后增设军机处,大兴文字狱,使我国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发展到登峰造极的程度。
辛亥革命的胜利,正当国人举国欢庆,庆幸我们终于推翻了封建集权专制的时候,却迎来了让人瞠目结舌的另一种更加反动透顶的、变本加厉的国民党一党专制!然而,专制历史并没有到此为止,国民党专制只是20世纪中国专制的一个驿站。为抗击日寇侵略和反对国民党专制,多少热血青年再次抛头颅,洒热血,希望能够在这块古老的土地上真正建立民主的、共和的、能够让大多数人享有的社会机制。然而,仍然是事与愿违,中国人再次迎来了比国民党一党专制有过之而无不及的号称“人民民主专政”的、以权力为本位的专制体制!在科学与民主已经发展到日新月异的现代,这,不能不说是历史的悲哀,中国人的悲哀。
2、专制的文化基因
中国专制体制的不间断传承,除了社会结构,还有更深刻的原因那就是文化基因。中国的文化基因就是专制主义,从制度框架到意识形态的专制主义,它既扼制本民族的人身与思想自由,也排斥外来的进步文化,以独霸的一元文化形态主导中国历史。虽然历史已经走进21世纪,但是,专制主义的影响仍然根深蒂固。
中国从公元前221年秦帝国建立专制集权国家起便进入了以反人性为主旋律的一元论时代,这是人性遭受扭曲的漫长时代。尽管1911年辛亥革命革除帝制,创建民国,但专制主义与集权体制却在新的名义下延续了下来。“民国”只是时装而已。因此,中国自秦以来的两千余年是以皇权为载体的专制集权主义时代,其主流、独霸的文化价值是专制集权主义,形成了反人性的一元文化传统,沉淀为主导民族的文化基因。
百代多行秦政制。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为历代皇朝所传承。“秦政制”是双层次专制主义的全能国家体制:皇帝对于统治阶层的专制主义;统治阶层对于人民的专制主义。帝王掌控大臣与地方重臣的生、杀、富、贫、贵、贱等“六柄”之权。中央牢牢控制地方,地方完全听命中央,服从帝王旨意。如唐代柳宗元所言,“令海内之势,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莫不从制”。总之,郡县制使地方之权集中于中央,中央之权受控于帝王。
儒法合流,使专制主义进一步完备。秦政苛暴,十五年便亡,说明仅有严刑峻法与帝王的一套权术,还不能使统治维持久远。汉兴,统治者认识到秦始皇所笃信的“仁义惠爱不足用,而严刑重罚之可以治国”这一法家理念的局限性,开始调整统治策略和控制社会的方式,尊儒崇孔,以儒家伦理对冷酷、暴虐的专制主义进行包装、缘饰,使专制主义由赤裸裸的霸权之术演化为驯服人性的准宗教,诱使民众心悦诚服地做帝王的子民、顺民。儒学改造为儒教之后,其要义大概可以概括为两点:第一,神化君王,其至高、至尊的地位披上“天”的外衣,成为民众顶礼膜拜的偶像;第二,以忠孝伦理构建以君王为核心的社会秩序,这就是“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说”,由是,“地维之所赖以立,天柱之所赖以尊”。“君虽不仁,臣不可以不忠;父虽不慈,子不可以不孝;夫虽不贤,妻不可以不顺”。以此为指导,君、臣、民各自的权力与义务是:“君者,出令者也;臣者,行君之令而致之民者也;民者,出粟米麻丝,作器皿,通货财,以其事上者也。”民若不能“以事其上,则诛”(韩愈《原道》)。可见,儒学融入法家创立的专制主义之后,提升了皇权的神圣性与合理性,它使“政治伦理化,伦理政治化”,使严酷、血腥的专制主义罩上了一层“忠孝”、“仁义”的温情脉脉的面纱,从此,专制主义有了制度框架(郡县制),有了统治权术(方法),还具备了意识形态。儒表法里,阳儒阴法,“王霸道杂”,是中国专制主义简明、确切的概括,是两千多年来历代统治者的法统与道统。
3、奴隶主义是专制主义的基石
没有奴隶主义,专制主义就不能成立,两者相辅相成。中国的黎民百姓被称为“子民”,意味着皇帝是“老子”,百姓是“儿子”。皇帝的威严与至尊以大臣的谄媚与百姓的卑微相映衬。对皇上的忠诚,是朝廷的最高原则。你可以平庸无为,你可以坑害百姓,甚至渎职、贪污,只要你对皇上忠贞不二,你就平安无事,你就可以继续升官发财。在专制皇权的超强控制下,做奴隶成了百姓唯一的选择。鲁迅认为,对老百姓而言,中国历史只有“暂时做稳了奴隶的时代”与“想做奴隶而不得的时代”,前者是皇权相对稳定的时期,后者是皇权遭到破坏的乱世时期。在这样的社会里,“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士大夫只能远离尘世,隐居山林。普天之士则纷纷“跻之仆妾之间而以为当然”(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原臣》)。这就是在专制权力格局下绝大多数知识分子的人生状态。这样的社会,文明哪怕生长一寸,也几乎没有希望;有的只是治乱循环,专制再生。
4、农民起义与专制政治
在古代中国,农民起义频繁地发生,每一次农民起义都使社会动荡、人口减少,经济倒退,这种周期性的循环并没有为中国社会提供一种更为合理、合乎人道的政治经济体制,它虽迫使新生政治势力对生产关系做出部分调整,但不久以后体制的弊端再一次暴露,人民的苦难也便再一次进入循环。从陈胜吴广的“大楚兴,陈胜王”到张角的“苍天当死,黄天当立”,从李闯王的“均田免粮”到洪秀全的“无处不均匀,无处不饱暖”,在这片古老的土地上,一支支充满反叛精神的义旗插上了古堡的城头。然而,正如梁山水泊忠义堂外“替天行道”的大旗开始飘扬,忠义堂内的天星地罡也排名坐次等级森严一样,起义军城头的旗帜刚刚插定,城中的权力与利益的分配早已布置完毕。金字塔的等级体制之中,只是塔的上层换了一班人马,而金字塔本身,丝毫没有损伤。秦汉以降,中国的社会结构(金字塔)就处于极为稳定的状态,儒家思想、君主专制与小农经济构成稳固的文化-政治-经济体制,三者血肉相连,形成一个坚硬的板块,永远无法自我更新、突破。农民起义往往是一个旧王朝的终结点,同时也是一个新王朝的起始点。农民起义悲剧的根源在于一种他们自身所无法突破的体制,即在儒家思想、小农经济和专制政治这一牢不可破的体制中,作为小农经济的经营者与儒家思想的信徒,他们无法认识到专制政治正是其苦难的根源,更无法突破这一体制。农民起义是专制政治制度造成的一大悲剧,在整个中国古代文明模式中,利益受到剥夺、思想受到控制的始终是农民阶级,每一次农民起义都为历史留下一场可歌可泣的故事,为农民的苦难生活涂上了一层悲壮的色彩。有元曲悲唱:“兴,百姓苦,亡,百姓苦”。百姓之苦,苦于体制而非苦于王朝,而同时,百姓本身却正是这种体制的构成基础!他们所希望的拥有土地,实现原始的平等,也仅仅是希望权力不要过多地干预生产,让他们太平地过小农生活而已。农民起义的目的,便不在于摧垮不合理的制度,而是进行维护那样的制度。“彼可取而代之”、“大丈夫当如此也”的心理,使农民军一夺得政权,立即因习前朝体制。就如启良先生在《中国文明史》中所说:“如果从历史评价角度来看,农民起义与中国历史的发展,其意义又是负面胜于正面。因为它不是将社会引向前进,而只是使历史在周期动荡中轮转。甚至可以说,在中国文明模式里,农民斗争之本身就是专制主义统治得以维护的一种手段。”
5、民众的专制主义意识成为专制体制得以代代相因的基础
中国传统文化只有“集体”,没有“个人”,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礼制思想中,人纯粹是作为“君、臣、父、子”的角色而存在,而没有真实的“我”!衍至后来的礼教,更充斥着“三从四德”的义务信条。人们从来就不曾以社会主体的角色,以主人的意识看待个人同国家、社会的关系。不论是刘邦的“大丈夫当如此也”还是项羽的“彼可取而代之”,都体现了一种权力利益欲的冲动,而非自主意识。人们所希望的是仁君、救世主的出现,一劳永逸地解决平等问题,使他们的灵魂得以长久地寄系在巴掌见方的一片土地上,日出而作,日落而归,有衣有食,安居乐业。也就是说,在儒家文化的影响下,人们普遍认同于专制政治,渴求继续小农经济的劳动方式。缺乏独立精神与主体意识,消极地对待政治使人们满足于小农经济而无法从苦难中觉醒。这一方面后果是放任着统治者随心所欲地剥夺无权者的一切权利,甚至包括生存权,横征暴敛由之而生,穷兵黩武由之而起,直到苦难的积聚业已超出社会的承受程度而以大规模的农民起义的形式做一次总爆发。纵观每一场农民起义的发生背景,无不是天灾人祸,民不聊生。中国农民的忍耐力是世界史的一个奇迹,其他国家的农民起义,大部分是为自由而战,中国则是为饭碗而战。缺乏独立意识与人民消极对待政治的另一方面后果是使农民起义胜利以后,农民领袖立即脱下布衣换上龙袍,继承前朝君王的权力继续实行专制统治。往往开朝之初会有一段时间与民休息,实行怀柔政策,使天下相对太平,而在太平之中体制带来的另一轮苦难又在悄悄地形成。
专制集权主义政治的最大特征是对生命的漠视,为了达到某一个人或某一小撮人的利益不惜借用权力剥夺广大人民的利益,甚至残害生灵。“人民”在专制主义统治者眼中不是生命,而仅仅是一堆数字。专制主义最大的罪恶,就在于剥夺人的自由,扼杀人们的自主意识,扼杀思想,扼杀文明的创新,使全国百姓匍匐在权威的脚下,永远为奴为婢,贪污腐败、横征暴敛、穷兵黩武是专制主义的痼疾,这些都是对人民利益无情的剥夺。在古代社会人民的苦难主要由专制主义体制所造成,最大的社会矛盾是人民与专制主义体制的矛盾。但在文化思想、社会文化的束缚下,人民不仅把小农经济视为最理想的经济生活状态,而且进而对专制主义体制由衷地认同--这就是农民起义的悲剧所在。由此,每一次波澜壮阔的农民起义的直接矛头都不是指向权力本身,而仅仅是某个王朝甚至是某个权力者。因而起义的成功带来的便自然不可能是矛盾的消解,而只是王朝、统治者的更替。农民起义表面上有破坏性,但实际上它并没有损专制政治体制。相反,它总是在专制主义政治与人民的矛盾发展到不可调和的时候爆发,又继续专制主义统治。可以说,农民起义成为了专制主义政治的一种调节机制,从另一个角度维护着专制主义的政治秩序。农民起义构成了中国专制主义体制的生存、延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专制政治的延续,已经成为中国的“恶性肿瘤”,如何从根本上摧毁它使古老中国获得新生呢?没有它途,只有权力的分化与制衡。关于这一点,我将另文讨论。
2010年8月7日星期六,三门峡上阳书院
12、尊重人权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
题记:今天是又一个儿童节,祝孩子们节日快乐!孩子是我们的快乐之源,也是我们的未来。我衷心希望孩子们能够自由自在地生活在尊重人权的法治社会之中。
——陈敏昭
人权是人的本质,是人之所以为人而按其本性应享有的权利,是人类社会生活的起点,也是人类社会生活的目标之一。它普遍地适用于每一个男女,它不分种族、阶级、贫富、国籍,是人人都应平等享有的权利,它与外在的权威无关,它先于国家而存在。故而又称为天赋人权或自然权利。人权是形成人类文明的基础,也是人类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
人必须是有尊严和有价值的存在,是有理性和良知、能够进行道德选择和自由活动的,这是权利概念的基础。
权利
权利是人追求尊严、要求利益的资格。权利有三个基本属性:(1)天赋性,权利不是某个人或某个组织或国家赋予的;(2)自由性,即权利可行使、也可放弃,绝大多数情况下人不会放弃权利;人有时因健康、经济等原因放弃一些权利,但没有人愿意放弃生命权;(3)正义性,指人权不可侵犯。权利指的是“各种边界”,这些边界设定了个人合法活动的范围,没有本人许可,不得跨越。而个人权利的边界也是对国家权力的“边际约束”。我们必须知道,国家权力是个人权利的剩余范畴,而个人权利却不是国家权力的剩余范畴。
权利与权力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何谓权力?权力是支配他人的力量,它有三个性质:(1)强制性:以暴力为后盾,公民必须服从,政府机关不能不作为。(2)合法性:对任何权力而言,确定其合法性乃是权力得以正常行使的前提,权力的合法性一定是在权力应用之前就必须确定的。强行运作的权力不是权力只是暴力。在世袭制下,权力的合法性来自血统、来自世袭,来自神授;在民主制下,权力的合法性来自于选民的同意。一个国家的政府是不是合法的,不是靠武力来说明的,不是靠其它国家的政府来确立的,而是由本国人民选票来决定的。(3)腐蚀性:权力导致腐败,掌权者会使为大家服务的权力变成为私的权力,使权力异化成家天下、党天下社会。权力的私有制或小集团化是贫困、动乱、愚昧的总根源。专制社会是一种权力异化社会,谁掌握了权力谁就有一切。而广大民众只能成为他们任意摆布并为他们提供利益的工具。一个只知道用权力压倒一切的民族是可悲的,愚昧的,肯定也是不长久的。
人权之源
每个人一出生下来,就有同样的形体,同样的结构,同样的需求。所以,人权也叫天赋人权,是指人在自然状态下就已享有的权利,所以也称作自然权利。自然权利指按本性应享有的权利,也称天赋权利、天然权利。它不受人间任何意志或权力的干涉,只以自然法作为它的根据。
强调社会对人权的承认是从1215年开始的,当时英国新贵族以天赋权利名义发动全民大起义,迫使英王签署了《大宪章》这份堪称世界史上第一份人权宣言的文件,规定了许多对于臣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保障,认定他们享有的天赋权利能独立于英王的意志之外,英王不得随意监禁或放逐他们。
数百年后,美国的《独立宣言》对人权的理解就更加深刻。《独立宣言》开篇就讲:“在人类历史事件的进程中,当一个民族有必要解除其与另一民族相连结的政治桎梏,并按照自然法和上帝的意旨在世界列强中取得独立与平等的地位时,出于对人类舆论的真诚与尊重,要求他们必须将不得已而独立的原因予以宣布。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了他们若干不可让渡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才在他们中间建立了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利,则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对这些目标的实现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予以更换或废除,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独立宣言》承认有一位造物主,所有的人都是被他创造的。人的自由、价值和尊严,是上帝赋予给每一个人的,因此,任何政府和个人都没有权利剥夺人的自由,践踏人的尊严。相反,当人的这些权利受到威胁时,人们可以起而反抗,改变政府。
尊重人权,不是因人是高级的动物,否则就不需要称为“人权”,只放在“动物权利”这一大类中就行了;尊重人权,也不是因一部分人是精英人物,能促进生产力和文化的发展,而其他人的权益就不需要尊重了。尊重人权就是基于这样一个简单的事实,那就是每个人都是大自然创造的,每个人都有自然赋予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人权的发展
1789年法国国民议会通过了《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其中讲道:“对人权的无知、忘却或者蔑视,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自然的、不可消灭的人权;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一切主权的本原来源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均不得行使未由国民明确授予的权力”;“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自或经过代表参与制订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未经法律规定,不按法律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一切公民都有言论、著作、出版的自由”;“凡权利无保障、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几百年后,当我们重新阅读这些犀利的语句时,有一种强烈的感觉:它就象一把锋利的刀剑,把专制国家的虚伪和无耻刺个洞穿!
《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的发表,打碎了君权神授的神话,否定了封建等级制,激发了人民的巨大热情,起到了动员、组织人民群众参加反封建斗争的作用。人们高举“人权”的旗帜,给封建特权阶级与封建专制制度以沉重的打击。《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成为法国大革命彻底性和典型性的重要标志。法国大革命使人权的主要内容自由、平等、博爱传遍了全世界。从此,建立保障人权、限制权力的法治社会,就成为人类社会的普遍价值理念和政治文明诉求。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人权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1926 年出现了《禁奴公约》和不准虐待战俘的《日内瓦公约》。罗斯福在1941年1月6日向美国国会发表国情咨文中指出:反法西斯战争结束后的世界将建立在四项基本自由之上:第一,在世界上的一切人都有言论与表达意见的自由;第二,世界上的一切人都有信仰宗教的自由;第三是免于匮乏的自由,保证世界上的每一个国家的居民都能过一种健康的和平生活;第四是免于恐惧的自由,使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向任何邻国发起侵略行动。这“四大自由”在七个月后载入了罗斯福和丘吉尔共同签署的《大西洋宪章》。《大西洋宪章》还宣布战后“被剥夺主权和自治的人民,得以恢复主权与自治”。《大西洋宪章》的自由价值与自决原则,动员了自由国家和殖民地、附属国的广大人民,奠定了反法西斯联盟胜利的基础。四大自由对整个人类、对每个社会成员、对人类未来的目标是很有意义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权保护进入了《联合国宪章》。1946年12月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规定:“各国对其管辖下之所有人民,有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尊重其基本自由之义务。”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宣告:“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并免于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世界人民的最高愿望;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第一条: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第三条: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四条: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第五条: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世界人权宣言》对所有的政府都有约束力(无论它是否签署)。
1966年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各国确定了一些最低限度的人权保障标准。
人权的基本内容
哪些是人生而带来的基本人权呢?
(1)生命尊严权。在所有权利之中,首要是生命权利,从中再衍生其它权利和自由。生命权利不单包含生理或动物性的生存,而是包括有权发展个人的天赋和身体各部份的能力,使人能享受生命。从生命权利可引申出以下的权利:活得有人性尊严的权利、谋生的权利、住屋的权利、接受教育的权利、以及享有清洁和健康环境的权利。
生命权,指人的生命过程中所拥有的、不可或缺的一切权利,即人权本身。生命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载体和终极依据。它是一个人所拥有的一切权利的源泉。生命权具有与生俱来的自然性和自足性,它独立于社会制度和法律规范,永远不会被其他价值和规则压倒。在美国,对生命的尊重体现在细节上:几乎每一间房门后面都有一个牌子,上面写着对生命敬畏的警示语:“亲爱的房客,如果发生火灾,你必须迅速离开,不要抢救火,不要救你的财物,因为你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比任何东西都宝贵。”美国人把每个人生命看得比地球还重,美国政府救普通老百姓的生命也是全力以赴。海湾战争时老布什总统对前方将士讲:我命令某将军,不惜一切代价保护每一个美军士兵的生命。为防止万一不幸被缚,给士兵身上放两种文本的投佭书,和买通敌方的金条之类的贵重东西。美国政府费那么多的周折运回二战中美国士兵的遗骸,表明了政府对个人宗教般的尊重。
生命永远是第一位的,每一个生命都是独一无二、不可重复的。对每个人来说,生命权是一种不可替代的绝对权利,它不依赖任何道德、文化、法律而存在,它是人一出生就固有的神圣权利,人的生命权高于一切。在神圣的生命面前,没有任何世俗之物称得上高贵,任何世俗之物都应匍匐在生命神光中。然而,在许多专制国家恰恰相反:政府的意志、世俗的价值、虚无缥缈的意识形态远远凌驾于生命之上!这种扭曲的价值体系,不仅是对人类生命的亵渎,而且直接导致了国家的积弱贫困。看看我们周围的世界罢!那些将公民生命高于一切的国家,无不走向强大繁荣;而鄙视公民生命的国家,有哪个不是由强返弱或者长久积弱不振?
在道义上,每个人对他人的生命都负有责任。生命权不受任意的侮辱、损害、践踏和剥夺。非经正当法律程序,生命权不受任何限制。无论是谁,都没有权利伤害一个无辜的生命。对生命的重视和张扬,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对生命价值的忽视和践踏,昭示了一个社会野蛮和落后。对生命价值的尊重,是一个民族的伦理“底线”,是必须守住的基本原则。
生命神圣——人权至上——公平第一——生命神圣,这种正义的良性运行机制构成了人类社会价值观的核心;自由幸福的生活是生命的最高要求,也是创造发明和人类社会进步的前提;平等博爱的社会环境是生命安全最好保障,也是实现人类正义和社会和谐的充分必要条件。
尊严是人的本质属性的基本要求,是人终身最尊贵的价值——人的信仰、信念的反映;是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不受伤害、个人价值不遭贬低的权利、是每个人独立的不可侵犯的自由得到尊重的权利;是每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受到最起码的尊重;是每个人都应被当成目的来尊重,而不能被当成手段和工具而遭到忽视或蔑视。
人权绝不能象某些御用文人那样简单地归结为生存权。人的生命并不仅仅是一个物质性存在,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以吃饭的理由牺牲人的其他权利。如果一般的生存就是人权的基本内容,那么奴隶社会也能宣布自己是有人权的社会了,因为奴隶主允许奴隶生存下去,然而这种生存是在皮鞭的阴影下,是没有尊严的。民主革命早期的“不自由、毋宁死”就表明人应该把自由看得比苟且偷生更高、更重要。所以不能把人权归结为生存权、发展权,尽管生存权、发展权也是人权的要义之一。没有自由,生存权就是一般动物的吃、喝、拉、撒的权利,根本不是真正的人权。即使让你住别墅洋房、有小车、游艇、吃山珍海味,但如果不让你自由思考、自由说话、自由行动,那这种生存仍然是动物的生存,不是真正人的生存。
(2)自由权。自由的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是由生命权所延伸出来的一系列自由权的总称。人类生命的独特性在于每个人都是肉体与精神的双重存在,每个人都应当享有除法律禁止以外能自由自在、不受任何约束地去追求自己认为能实现幸福人生的自由。包括人身自由,思想、言论、出版、、结社、迁徙、工作、信仰方面的自由,以及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只有当人们的这些权利获得了切实的保障,人们才能在生活中追求到幸福,生命权才会得到捍卫和促进。
(3)平等权。是指人与人之间地位平等、机会均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存在凌驾于他人之上的机构与组织。在专制国家,统治者往往根据能为自己服务的亲疏远近,以及能维护自己权力的作用大小来决定人的等级。这样,就出现了一个畸形的社会,一部分人能胡作非为,无法无天;而另一部分人则被人任意宰割,有苦无处诉,有冤无处申。也就成了大鱼吃小鱼的强暴政治。并把这样的强暴政治合法化。人与人缺失平等的权利,人欺压人,人侮辱人,在强权政治中,政治不仅不能保护人权,相反,成为专制者侵犯人权、肆意践踏人权的工具。
(4)财产权。个人财产不能肆意被剥夺,个人有权支配自己的财产。财产权意味着人们有权采取行动以获得、利用和处置财产,它是人类谋求生存、发展、建立和拥有家园的权利,是生命权的延伸,是有人类自由与尊严的保障。财产权只有在下列特定情况下可以受到适当地侵犯:a紧急情况,如救人性命;b非常紧迫的理由,如警察为追捕歹徒而临时占用私人物品等;c事后有充分的补偿或者能带来相应利益。
法国自由主义大师贡斯当先生认为财产权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的公约”;财产权不是先天的,不是先于社会和独立于社会的,不是个人固有的权利。但信仰自由及其相关的自由则是先天的,是个人固有的权利,它们是不需证明而合法的。
(5)反抗压迫的权利。是指人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以及对危害平等、自由、生存、安全等权利的行为的反抗权利。正如《美国独立宣言》所指出的,政府的权力是由人民授予的,如果政府损害人民所拥有的这些权利,“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
人权的内容是分等级的:生命尊严权是绝对的,在任何情况下包括以其生命可换来更多生命的时候,社会也不能强制他放弃生命。生命尊严权是任何个人、组织、国家机构都不能侵犯。体现个人尊严的自由权、平等权也属目的性人权的范畴,这些人权绝不能受侵犯。为生命尊严权服务的人权称手段性人权,主要指财产权和参政权。
人权是建立其他权利的基础,人权是法治的基础,人权之外或之上的权利都是法定的权利,只有人权是天生的权利,我们可以把人权称为“天赋人权”,我们可以把人权之外或之上的权利统称为“法定权”。法定权是从人权派生的权利,是法定的权利。
在尊重人权的基础上,人类创造了自由、平等、民主等理念。并以这些理念,依照博爱与正义的原则,设计出各种民主的制度与政策,例如,实行民主宪政、保障人权、实行民主选举制度、主张多党政治、保障言论自由、采行三权分立的政治、建立法制社会(如司法独立)、主张军队国家化等。
2009年6月1日星期一,儿童节,三门峡上阳书院
13、近现代自由与权利的肇始
——《自由大宪章》读后记
1、里程碑式的宪政文件;2、《自由大宪章》之源;3、《自由大宪章》的主要内容和特点;4、《自由大宪章》的意义与影响
1、里程碑式的宪政文件
1215年在伦敦郊外那片水草丰美的沼泽地上,平时骄悍跋扈、不可一世的约翰王却没有心思欣赏美景,低下他那高贵的头颅,用颤抖的手签署了《自由大宪章》。签约的另一方是被国王屡次乱收税、加税所激怒的贵族、教会教士和自由民的代表。虽然此后曾经有过数次反复和斗争,但是,最终“国王在法律之下”、“没有任何权力能够高于法律”成为治国理念和传统。《自由大宪章》是开启英国宪政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也是人权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式的文件。更有人称“自由大宪章是英国宪政之母,而英国宪政乃世界宪政之母”。这样说不无道理。确实,从《自由大宪章 》开始,无边无沿、神圣不可侵犯的国王权力和政府权力开始受到了法律的限制,专制权力退出的领域和空间成为人们自由与权利的新天地。《自由大宪章》对后世的影响是那样的深远,它不仅奠基了英国的自由传统,紧随其后的《权利请愿书》、《权利法案》等与之一脉相承,还深深影响了欧洲大陆的人权思想,使欧洲的文艺复兴的人文精神更加灿烂辉煌。
《自由大宪章》对北美新大陆上的影响则更加显著。作为一块待开发的处女地,《自由大宪章》所体现出来的人权思想在这片土地上具有了源发性。移民美洲的清教徒们正是大宪章的人权原则的拥护者和承载者。在殖民地时期,美国人民正是为了维护这些原则,进行了反对英国专制统治的斗争。殖民地人民认为他们与英国人所拥有的相同的权利,他们坚持应当被授予这些权利。最初美国人民掀起独立战争,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反对英国政府在美洲殖民地滥行征税。而根据英国大宪章的规定,非经“大会议”的同意,国王无权征税。北美殖民地人民根据这一条款,要求非经殖民地议会同意,英国国王无权在北美殖民地征税。美国当时的众多政治家或理论家,如杰斐逊、富兰克林、汉密尔顿、华盛顿等人,都对英国的宪政历史做了精深的研究。杰斐逊在他的《英属殖民地权利概观》中就根据英国的权利传统对北美人民所拥有的权利进行了发挥。而汉密尔顿更是对英国的宪政制度心仪已久。他们在为自己制定宪法的时候,也就深深打上了自由大宪章的烙印。在一开始,美国宪法未对人民的权利作出规定的时候,就是根据英国大宪章的精神,美国人民要求制定权利法案以保护人民的权利。接着美国人民把大宪章的原则和内容写进了美国宪法,制定了1791年美国权利法案,使这些原则得到部分的实现。在1791年美国权利法案中,吸收了英国大宪章和英国权利请愿书和权利法案的很多内容。例如“权利法案”第3条规定:“未经房主同意,士兵平时不得驻扎在任何民宅,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得驻扎。”又如“权利法案”第4条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保证之外,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即使到了后来,美国的法学家们在探索其宪法中的所规定的基本权利的渊源时,也总是要将之追溯到英国大宪章,认为这是坚持了英国人体现在大宪章中的基本权利。
《自由大宪章》对二十世纪人权的发展仍然产生着积极的影响。如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其中第9条宣布:“任何人不得任意逮捕、监禁和放逐任何人。”这与《自由大宪章》第39条显然是类似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7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被剥夺。”也是承继了《自由大宪章》第30条和31条的内容。《世界人权宣言》的第40条援引了英国大宪章的第40条内容:“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在《世界人权宣言》中还可以找出很多与《自由大宪章》所规定的内容的重合或相似之处。人权现在正成为全世界全人类最通用的语言和人的最普遍的价值。由英国大宪章开创的人权原则正在影响着并将继续影响着这个世界。
英国的封建政治是王权与贵族权、王权与基督教神权之间既依赖又排斥、既对抗又妥协的关系,这种关系支撑起英国的“有限王权”封建制;它与西欧及东方的“绝对王权”之间的“权力差”就构成了自由与权利、宪政与法治成长、壮大的出发点。正是在集权与封建、自由与专制、法治与人治的抗衡与妥协中,才孕育出了一种以自由为动力、以分权为基础、以民主为形式、以法治为保障的新型政治形态。自由大宪章的发展历程昭示了缔造现代社会制度的三个基本原则:一是以自由保障自由。自由是人类秉性向善、向着正义与公正提升的最终动力源泉,自由缔造了民主、平等、分权、宪政与法治而不是相反;二是以分权保障自由。分权是自由与权利发展的要求,在分权未确立的地方便没有真正的自由与权利,也就不可能有民主与宪政,因为在一个高度集权的专制社会中不可能形成真正合乎民意的政治性、公法性契约;三是以法治保障自由。自由民主不是“多数人的专政”,也不是“让多数人统治少数人”,更不是“让民众直接当家作主”或者所谓的“人民当家作主”,而是指“每一个人能够自己统治自己”即自治;宪政不是指“有宪法的政治”,而是指“法律下的政治”。那些高唱着华丽的“人民当家作主”的背后,却是那些号称“人民公仆”的肮脏的恬不知耻的家伙们在当家作主。
2、《自由大宪章》之源
英格兰的文明可以说是源远流长。但是在公元一世纪英格兰被庞大的罗马帝国所征服,罗马帝国确立了在不列颠的统治,英格兰成为了罗马帝国的一个行省。从此,罗马人开始了在英格兰长达四百多年的统治。不列颠烙上了罗马文化的持久印记——玫瑰花、公路体系、拉丁语以及供暖装置——但是,罗马人却没有把罗马法律制度传授给这里的居民。罗马法是占领中的一个附带物,它调整着罗马人之间的关系,但是,公元410年当撤离的军团不再重返时,它便开始了衰落。在占领期间,罗马统治者采取的策略是“将日常行政管理权力或多或少普遍移交给那些取代了旧的附属国的不列颠贵族,”处理本地事务时,均是按照不列颠原有的习俗和习惯法进行,这样便赢得了土著贵族的支持,缓解了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的张力。于是罗马法律制度并未在不列颠获得持久的生命力。
此后,北欧的盎格鲁撒克逊人又侵入不列颠。相对罗马文明而言,入侵的盎格鲁撒克逊人是蛮族,但他们有相当严密的组织制度,正是在盎格鲁撒克逊人对不列颠的征服过程中,英格兰人开始组织起来,形成国家。战争对分工及组织制度提出更高的要求,逐渐地,最高军事统治首领上升为国王,权力也扩张到了顶点。也是在这一过程中,真正的英格兰民族历史开始了。盎格鲁撒克逊时期,不列颠原有的法律制度几乎没有留存,它的法律主要是在日耳曼部落习惯法基础上所发展起来的。财产权方面,作为其核心的土地私有制开始出现。土地私有的形式称作“特许保有地”,是以文契的形式授予土地所有人,受封人对土地享有所有权,他可以将土地任意转让、出卖或馈赠与他人,也可以将其分授与他人。在社会治理方面,国家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贤人会议”,它是由古代盎格鲁撒克逊人的部落时期的民众大会演变而来。它的成员主要是高级教士和贵族。公元七世纪后期,教会势力的扩展及国王对土地的册封,地方贵族与教士的权力得到了扩展,成为贤人会议的主体。贤人会议由国王召集和主持,可以发布法令和契约,批准公共宗教活动并讨论若干事务,有时也受理各种诉讼案件,在特定时刻甚至可以罢黜不称职的国王,遴选出新的国王。从公元十世纪开始,贤人会议成为一个固定机构,成为国家生活中的重要力量。
1066年,威廉公爵率领诺曼人在英格兰登陆,征服了不列颠全境,史称“诺曼征服”,它深刻改变了英格兰的历史:其一,强大的国王政府真正形成。威廉及其后世的继任者采取各种措施来加强王权,除了继续征服战争,镇压反抗之外,没收了英国的所有土地,然后将其分封给他信任的臣属,获得了他们效忠和服务的誓言。为了防止他们给自己带来威胁,1290年又指定法律“禁止一切分封采邑,使所有的领主都直接隶属于国王”。为了控制,用王室官吏替代当地封建官吏,于是开始了地主所有制与国家权力的分离。王室法庭被授予执掌国王正义的权力。然而,作为征服者,诺曼底人统治的合法性并未得到当地居民的完全认同。其二,威廉所建立的王权并未取得压倒性的优势。在英国历史上,从未有过政治力量的一方完全将对抗一方压倒的局面。平衡、冲突、再平衡是其最显著的特点。威廉王朝(史称“金雀花王朝”)地跨海峡两岸,领土不仅包括英格兰,还有诺曼底等大陆领土。在13世纪之前的国王们大都喜欢呆在大陆这边,于是英格兰土地上的行政机构在国王不在时也可正常的进行司法和财务工作,并且贵族们的势力也迅速得到发展。事实上,在威廉实施的土地分封制中,国王与封臣贵族们的关系是以契约的形式确立的。国王有什么样的权利,封臣有什么样的义务,都有明确的认同。相应地,国王亦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即承认贵族领主对土地及在土地上享有的权利,并以此换取他们的效忠。若一方违约,则另一方可以解除义务。到了13世纪的时候,英格兰大贵族与国王之间终于产生了激烈的冲突。每一次冲突均是由对抗双方在平衡状态下产生的变化打破原有的平衡状态所引起的。金雀花王朝的第11位国王约翰被人们称为“失地者”。因为在他手里,王朝失去了大陆的全部领地,而成为了一个真正的英国国王。并且,他在与教皇英诺森三世之间由于1205年坎特伯雷大主教人选而发生争议,最终的结果是约翰向教皇俯首称臣,并同意以英格兰为教皇的采邑。大陆领土的丧失,使他只好收回英格兰原有封臣的土地,为了试图收复失地,他经常征税。这些都大大损害了英格兰大贵族的利益。1215年,以约翰王收复失地战役为导火索,大贵族们联合起来,迫使约翰在伦敦城外的沼泽地上签署了被后人视为英国自由传统的《自由大宪章》。
然而,自由传统的树立远非是颁布一个《自由大宪章》即可一劳永逸的事情,而是又经历了长时间的冲突和对抗之后才巩固下来。约翰王曾企图撕毁《自由大宪章》,只是因为他突然死去,才未能如愿。其后,约翰的儿子亨利三世在贵族们的压迫下又三次颁布《自由大宪章》而被称作“英国的查士丁尼”。爱德华三世也对《自由大宪章》进行了三次确认。这样的确认总共约30条次。在这一过程中,贵族们发现,要想成功地维护《自由大宪章》以与王权相对抗,这就需要有更多的力量的参与,从而使《自由大宪章》获得了向前发展的机会。1225年第二次颁布的《自由大宪章》在当时被描述为承认“人民和大众”与贵族享有同等的自由权。1354年,爱德华三世时又将第39条对人身权利的规定从自由民扩展到了“任何人,无论其财产状况和社会地位如何”。这样,《自由大宪章》所保护的阶层和利益范围不断扩大,自由传统也不断强化。不仅如此,《自由大宪章》还为普通法所确认,具备了司法和审查立法的效力。1297年,爱德华一世在“确认书”中命令所有的法官、郡长、市长和其他大臣,以及凡是执掌王国法律的人,在处理的所有诉讼中,要将《自由大宪章》当作普通法来对待。任何审判若与《自由大宪章》相矛盾,都归于无效。1368年,爱德华三世宣示:“任何成文法规的通过,如与《自由大宪章》相悖,则必然是无效的。”
《自由大宪章》第61条所确认的二十五人贵族会议,到亨利三世时,演变成了两个重要的法律文件:这便是1258年10月的《牛津条例》和1259年10月的《威斯敏斯特条例》。这两个文件确认了一个革命性的步骤,即为夺去国王手中的权力而把它移交给选举产生的贵族会议。这对英国的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贵族与国王的冲突的另一个重大成果——议会产生了。《牛津条例》规定:每年应召开三次议事会即议会,审查国务并考虑国家的共同需要及国王的需要。24名贵族中,12名由国王指定,另12名由公共选举产生。随着实践的推移和不断的冲突和斗争,议会的组成结构逐渐发生了变化,原来的全部的贵族中逐渐加入了中等阶级(各郡骑士和市镇居民)。议会也逐渐由一个单纯的议政机构,转变成为拥有立法权——发布各项法令、法规,司法权和财政权——批准国王征税的机关。王权在法律之下,又增添了一个强有力的对手。在这里,国王不仅要面对原来的贵族们,还有不断壮大起来的其他阶层。
3、《自由大宪章》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自由大宪章》包括一个序言和63个条文,其主要内容如下:教会根据宪章享有的自由和权利不受干扰和侵犯(第1条);贵族与领主死后,其继承人按照旧有数额或领地旧有习惯交纳继承税后即可享有遗产(第2条);在国王被俘赎身、国王长子受封骑士、长女出嫁时所征收的辅助金应适当,除此三项外,未经全国公意许可,不得征收其他辅助金与免役捐(第12、14条);应承认伦敦及其他城市拥有自由和习惯之权利(第13条);不得强迫骑士或其他自由保有土地的人服额外之役(第16条);除国王自己的领地庄园外,一切郡、市镇、区均按旧章征收赋税,不得有任何增加(第25条);国王之官吏除依照自由人意志外不得擅取自由人之谷物、车马、木材等动产(第28、30、31条);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逮捕、监禁、流放、剥夺法律保护权,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第39条);由二十五名大贵族组成一个委员会,监督大宪章的执行,国王如有违反,可采取包括剥夺其土地和财产在内的一切手段予以制裁(第61条);等等。
从《自由大宪章》的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到《自由大宪章》的特点:(1)它所最为关注的是对贵族、自由民的财产保障和人身保障。这是它的核心,它以明文的方式对自由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作出了规定。《自由大宪章》共63条,其中就有21条论述财产权。自此之后,无论是《权利请愿书》还是《权利法案》都未忽略这一点,就是排斥国王对于私人财产权的可能的侵害。“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谚语体现了财产权首先应该使不受政治权力侵犯的权利“普遍的、平等的、个人化的财产权与专横的政治权力是完全对立的。承认每个人的财产权就意味着统治者的权力要从根本上受到节制。”因为财产权是个人生活所必不可少的,它既是个人的主要内容,又为其他个人自由的提供保护,使它们成为可能。保护私人财产权的思想为新兴社会力量所继承,并在此基础上树立了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
(2)规定的方式均为否定王权的方式,其句式为“不得为……,除非……”。权利的规定非以宣示的积极方式,而是以排除其侵害的消极的方式,这已经反映了英国人在思想、意志和行为方式上具有的消极自由的特征。所谓消极自由,即伯林在《两种自由概念》中所说的“无论这个不准干涉的范围,是根据什么原则来划定的,无论它是根据自然法、或自然权利、或功利原则、或某种康德所谓的无上命令、或社会契约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或是人类用来厘清并支持他们的信念的其他任何概念,来订定的,在这种意义之下,自由都是‘免于……的自由’;也就是:在变动不居的、但永远可以辨认出来的界限以内,不受任何干扰。”尽管《自由大宪章》之后,人们为自由增加了上面这么多的缀词,但消极自由已经成为英国人的思维定势。
(3)《自由大宪章》主要是针对王权作出的,字里行间充溢着对专制权力的不信任。其第一条即开宗明义地指出:“朕与嗣君当以诚意永久遵守本宪章,并颁赐一切增加之自由权于全国之自由民,俾世世得守之”。可见,国王是遵守《自由大宪章》的第一主体。
(4)《自由大宪章》中多次提及的这些自由、权利皆为根据英国旧有的习惯与传统提出,因而以文本的形式宣告了英国人的经验情结。《自由大宪章》所载的权利和自由在法律上、理论上的推论,是根据某种权利义务的既成事实。臣民所要求的,只不过是君主尊重他们已经享有的东西,尊重那些确认此种享有的法律与习惯。君主所要做的,只不过是不要篡古逾制,侵夺臣民的既得利益。
(5)《自由大宪章》的原始形式就不是一种制定法而是一种契约。这从它的订立过程就可以看出,是国王与贵族的约定。贵族们在纸上写下他们的要求,然后迫使国王同意。尽管国王的意志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强制,但毕竟遵从了封建时代的国王与贵族们的解决问题的一贯方式。
4、《自由大宪章》的意义与影响
(1)《自由大宪章》第一次以法律文本的方式规定了人权,开始了最早的人权实践。权利与人权的区别在于,人权有着与专制权力相对应的内涵,换言之,权利只有在获得与专制权力相对应的地位时,才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权。正如徐显明在《制度化人权研究》中所讲:“人权的初始意义是与把人的思想禁锢起来的独权以及把人束缚起来的政权相对而言的”。所以,权利的历史,我们可以将其追溯到人类的远古,但人权只是到了近代才出现。严格说来,《自由大宪章》规定的并非人权。因为,《自由大宪章》中规定的权利的主体不适格,不符合人权概念对主体的界定。仅仅指狭义的自由民而非所有的人。那么为什么我们说《自由大宪章》规定的是人权?这是因为在有所希冀的后人的眼里,它就是人权。时间的厚度总是能够加强一个事物的合法性。英格兰贵族在与王权的对抗冲突中挖掘出了权利的价值,并将其书写于文本。于是,权利开始有了独立的载体,而不再像以前以习惯的形式存在。习惯权利这种由历史形成和传承下来的权利,依赖于人们的记忆和言传身教,因而具有不稳定性、不安全性。权利一旦法定化,以成文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便摆脱了这种困境,并且可以为更多的人熟知,产生更大的效用。从《自由大宪章》的文字中,财产权、人身权以及抵抗权均得以明确表露,社会生活固定化了。
(2)《自由大宪章》宣告了“国王在法律之下”,将此规定凝结成文字。在贵族和国王的长期抗争中,王权应当受到限制的思想逐渐形成。法律开始成为约束王权的武器。法律不仅针对臣民,而且也应束缚君主。不遵守法律的君主将不享有他对臣民的权利,人们亦有权反抗。这种思想在亨利二世就已经得到了清楚的表述。索耳兹伯里·约翰在其《政治家手册》中说:“受权于上帝者依法行事,他是权利与正义的奴仆;篡夺权力者压制人权,使法律服从他自己的意志。因此,对败坏法律者要用法律的武器去对付他。而法律本来是应当管束统治者自己的。”这样的思想最终被《自由大宪章》以法律文件的形式凝结了下来,并为后世的人民念诵。《自由大宪章》也是思想与实践的总结。
(3)《自由大宪章》的意义在追问中。从严格的历史实证的角度考察,《自由大宪章》实质是一个封建文件。它的行文完全是封建的表达,体现的封建贵族的利益。它所保障的权利主体是教会、各大主教、贵族以及自由民。作为全国绝大多数的农奴并不在它保障之列。据《牛津英国通史》记载,能确切地称为“自由人”的数量只占总人口的14%。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封建文件,在后人的不断追问下,它的意义远远超出了文本原有的含义。在聪明的后人的解读中,《自由大宪章》所带有的贵族烙印被有意无意地忽略,正如英国法学家詹宁斯在《法与宪法》这本书中所讲:“《自由大宪章》所列条款对于新的一代和新的时代的意义,与它们本来试图表述的意义可为差之千里,而且它们逐渐地被视为并非贵族自由的基础,而是平民自由的基础。”在后人的眼中,《自由大宪章》所树立起这样的传统,不依赖于王权存在并且能够为王权设定界限的法律,以及不得为王权所侵害的权利和自由。然而,必须注意的是,《自由大宪章》并非是这一传统的源泉或唯一表述。否则,即使订立了,它也将很难发挥相应的作用甚至会很快消失。事实证明:它不仅支持了这一传统,而且它本身也受这一普遍传统的支持。
《自由大宪章》以自由为大,开英美自由主义之源,启人权保护之端,具有深远的世界影响。它不仅奠基了英国的自由传统,与此后的《权利请愿书》、《权利法案》一脉相承,还深深影响了欧洲大陆的人权思想,使欧洲的文艺复兴的人文精神更加灿烂辉煌。
法国人的人权思想主要来自于洛克。而洛克显然是继承了《自由大宪章》所开辟出来的人权道路的。尽管法国人所宣布的《人权宣言》中有着英国人的人权观念中所缺乏的普适的理念和原则,由此他们走上了与英国人不同的权利历程。观念的传播和理论的移植总是要出现些许异化,使得后继者能够走在不同的道路上而不至于踏着先进者的脚步亦步亦趋,由此人类文明才能呈现出多样性和美丽的姿采。
相比欧洲大陆而言,《自由大宪章》在北美这块新大陆上的影响则更为显著。作为一块待开发的处女地,《自由大宪章》所体现出来的人权思想在这片土地上具有了源发性。移民美洲的清教徒们正是大宪章的人权原则的拥护者和承载者。在殖民地时期,美国人民正是为了维护这些原则,进行了反对英国专制统治的斗争。殖民地人民认为他们与英国人所拥有的相同的权利,他们坚持应当被授予这些权利。最初美国人民掀起独立战争,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反对英国政府在美洲殖民地滥行征税。而根据英国大宪章的规定,非经“大会议”的同意,国王无权征税。北美殖民地人民根据这一条款,要求非经殖民地议会同意,英国国王无权在北美殖民地征税。美国当时的众多政治家或理论家,如杰斐逊、富兰克林、汉密尔顿等人,都对英国的宪政历史做了精深的研究。杰斐逊在他的《英属殖民地权利概观》中就根据英国的权利传统对北美人民所拥有的权利进行了发挥。而汉密尔顿更是对英国的宪政制度心仪已久。他们在为自己制定宪法的时候,也就深深打上了英国的烙印。在一开始,美国宪法未对人民的权利作出规定的时候,就是根据英国大宪章的精神,美国人民要求制定权利法案以保护人民的权利。接着美国人民把大宪章的原则和内容写进了美国宪法,制定了1791年美国权利法案,使这些原则得到部分的实现。在1791年美国权利法案中,吸收了英国大宪章和英国权利请愿书和权利法案的很多内容。例如美国1791年制定的“权利法案”第3条规定:“未经房主同意 ,士兵平时不得驻扎在任何民宅,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得驻扎。”又如美国权利法案第4条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保证之外,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即使到了后来,美国的法学家们在探索其宪法中的所规定的基本权利的渊源时,也总是要将之追溯到英国大宪章,认为这是坚持了英国人体现在大宪章中的基本权利。
英国大宪章的影响并未止于此,它甚至对二十世纪人权的发展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譬如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世界人权宣言》的第9条宣布:“任何人不得任意逮捕、监禁和放逐任何人。”这与《自由大宪章》第39条显然是类似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7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被剥夺。”也是承继了《自由大宪章》第30条和31条的内容。《世界人权宣言》的第40条援引了英国大宪章的第40条内容:“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在《世界人权宣言》中还可以找出很多与《自由大宪章》所规定的内容的重合或相似之处,只是前者多用现代的语言来加以表述而已。人权现在正成为全世界全人类最通用的语言和人的最普遍的价值。由英国大宪章开创的人权原则正在影响着并将继续影响着这个世界。
14、民治社会简论
0、政治共识是形成秩序的基础;
1、民治社会的标志与条件;
2、政治合法性:良好政治秩序的基础;
3、治理与民治
4、传统统治的基本特征;
5、理想的民治模式特征和原则
0、政治共识是形成秩序的基础
在社会秩序中,政治秩序或许是人们关注最多、并且对人们的经济利益影响最大而其演进难度亦最大、当然也是最受人们关注、批评最多的社会秩序。政治秩序是一定时段、一定地域中人们依据基本的政治共识与法律制度展开政治实践的一种状态。它包括三个方面:
(1)政治秩序是一种政治生活状态,用来描述政治生活的有序性、稳定性以及连续性。作为一个状态描述,它描述的是一个界于两个极端状态——无政府和集权专制之间的社会状态,其中能够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则是民主法治社会,是多数人的理想。相比较而言,从无政府状态向民治社会过渡要比从集权专制向民治社会过渡容易些。我将在下文中讨论:集权专制实际上是统治,要让全能的、万能的统治者放弃权力和既得利益无异于与虎谋皮。
(2)政治秩序的核心是政治合法性或政治共识的存在。任何一种制度,它的存在与运行都必须有一个基本前提,那就是政治共识的存在。所谓政治共识,指的是人们对社会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政治制度的一种普遍的认识与看法。政治共识消失,意味着人们的政治观念发生冲突,政治秩序陷于混乱。当人们对一种既定的政治体系具有基本相同的看法时,人们便会去维护它,这样就会降低政治体系用来维护自身运行的交易成本。政治共识的内容包括多个层次和方面。一个政治共同体的人们可能在某个层次或方面上存在政治共识,但在另一个层次或方面上又不存在共识。当一个社会在共同体方面不能达成基本政治共识时,政治共同体的存在便受到了威胁,社会内部各种力量可能会围绕着政治共同体的边界问题展开斗争,从而引发民族分裂运动和内战等等,进而导致国家分裂。
(3)政治秩序意味着有效的政治治理。这里治理既包括传统意义的政治统治行为,也包括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社会管理行动。一个稳定的政治秩序,意味着政府治理的有效性,不管它是凭借传统的暴力统治,还是借助于现代的社会管理手段。
1、民治社会的标志与条件
民治社会指的是一种政治秩序处于有序、稳定和连续状态之中的情形,即传统中人们常指的人类的理想社会。这样的社会应该具备二个基本标志:一是存在着稳定的政治共识,并可以调节人们的政治行为;二是政治体系良性运转,如周期、公开、透明的选举等。稳定的政治共识在社会意识形态上表现为政治秩序的合法性,而政治体系的运转则是依靠常规治理来实现的。
虽然不同的社会形态都有其独特的民治性(关于民治性,我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民主法治”,我将在下文中详细讨论),而在当代社会经济条件下,民主法治社会应该具备四个条件:
(1)具有普遍的宽容与理性妥协的精神。现代社会是一个利益多元化的社会,因而也必然是一个冲突频度大为增加的社会。如果利益冲突一方坚持不肯妥协,非要与对方你死我活方肯罢休,这将对社会秩序造成破坏性的后果。而民治社会要求利益各方尽可能理性地思考合作的后果。如果对立双方都坚持认为自己是绝对正确和绝对合理的,并认为对方是绝对错误和不合理的,那么,合作就无法达成。因此,在民治社会里,人们抱有一种理性的态度,在承认对方利益的基础上做出让步,使双方各自的要求得到部分满足,从而解决冲突,形成文明秩序。所以,宽容而理性地妥协是民治社会中公民应当具备的基本精神。
(2)实现高度的政治制度化。稳定性是民治社会的一个重要特点,实现稳定性就需要有一种解决利益冲突的稳定机制。所谓制度,是指那些规范人类偏好及选择行为的各种规则的总和,它包括法律、规章以及政策等等。一种制度能否成为一整套固定的社会行为模式,就看这种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如果制度的形成是由公民自主制定的,或者是由他们自由选择的代表而不是由指定的所谓代表通过协商、反复的讨价还价后形成的,那么这种制度体系足以成为全社会的行为模式。制度的功能在于规范行为,形成稳定的秩序。一个良好的社会,就是高度制度化的社会,人们尊重制度、完善制度,依靠制度获得或者保护自己的应当利益。
(3)存在有效的协商机制。有效的协商(或者说讨价还价)机制有助于在合理的秩序范围内促成合作。协商机制的存在,意味着一个社会普遍合作的可能性。而一个好的社会,绝不会是一个充满斗争和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和平共处、社会成员广泛合作的社会。
(4)具有一个高效、廉洁的政府。政府是建立在政治共识之上的执行公民意愿的组织,仅仅是获得公民授权并且依法行事的办事组织,而绝非执行国家意志的组织。一个高效而廉洁的政府能够将人们稳定的政治共识付诸实现。从经济管理上看,它可以使国家经济发展保持一个良好的势头;从社会管理上看,它还可以有效缓解和抑制由于社会发展变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是有效防范政治秩序混乱的重要环节。
以上我们讨论了民治社会的政治秩序,重点分析了民治社会的基本条件。一般地,一种良好的社会,一定是一个治理有方的社会;而一个治理有方的社会,必然建立在具有高度政治合法性的基础之上。所以,政治合法性可以说是政治秩序的基础,也可以说是一个民治社会的前提条件。
2、政治合法性:良好政治秩序的基础
政治合法性,就是指政府基于被民众认可的原则基础上实施统治的正统性或正当性。它关系到一个政权的统治能不能为广大民众所认可,关系到一个国家能不能建立长治久安的秩序。对于现代社会来说,执政合法性首先来自于定期的选举和公民的定期授权
政治合法性包括三个基本的方面:(1)政治正义观:即观念合法性,自由、客观、公正、平等、相对是人们在政治实践中所形成的关于政治的基本信念体系,也就是说,存在着一套普遍的社会价值体系,它反映了人们对什么样的政治安排才是公平合理的问题的认识。一个政权,如果其行为能够符合社会大多数人的政治正义观,那么,该政权就具有了政治合法性。如保障公民人权、维护公民财产安全、以自由为动力、以分权为基础、以民主为形式、以法治为保障等;(2)政治制度基础:即制度合法性。政治正义观是政治合法性的最根本的基础,它是人们评价政治体系的标准。如果现存的政治制度不符合政治正义观,那么它将丧失其政治合法性,反之,如果它符合政治正义观的要求,它就能够获得政治合法性。在当代社会,宪政构成政治合法性的制度基础。如权力分设、公民自治、言论自由、公开选举等。如果我们不能正视这些问题、不敢面对实质性的制约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宪政问题,那就等于自动放弃了制度合法性;(3)政治合法性在效率上的体现又称为“政绩合法性”。政府的绩效,它指政治权力的实际作为和表现,是指政治体系对社会进行治理的实际业绩。从本质上讲,政绩合法性就是强调权力与责任的匹配(参阅陈敏昭《现代民主政治浅说》的第八部分“责任是现代政治的基本要求”)。
3、治理与民治
治理是以维持政治秩序为目标,以公共事务为对象的综合性的政治行动。它包括如下三个方面:(1)治理的目的是维护政治秩序;(2)治理具有公共性,其对象是公共事务;(3)治理是一种综合性的政治行动。
民治即人民的自我治理、自治、法律至上、依法治国等,它既是社会治理的过程,也是人类追求的理想目标之一。在中国,最早提出民治思想的是孙中山先生,他在二十世纪初期提出了“三民主义”作为辛亥革命的指导思想,在政治理念上也实现了由传统的民本思想向近代民主主义的飞跃。中华民国建立后,他主张团结全国人民,“建设一世界上最富强最快乐之国家为民所有、为民所治、为民所享者。”
在现代,人们对民治并没有一致认可的理论主张与实践模式,总体上而言,民治在精神上仍有相统一之处,这种精神就是契约观念和效率精神。
(1)契约观念。契约观念是说,政府在治理过程中不是以一个权威的身份参与治理,而是与其他团体、公民平等的身份去参与协商合作,共同治理。契约观念包含三个原则:首要是自愿原则。契约观念的首要条件就是自愿,它是人们缔约的起点。这一观念应用于治理之中,则具有两个扩展性的含义:一是治理主体参与的平等性;二是对自愿原则的坚持还意味着政府的有限性。在治理中,自愿原则指明,他人拥有的正当权利就构成了你运用权力的外部限制,你必须征得别人的同意,才能使用别人的资源。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没有进行强制性干预的权利。其二是多数同意原则。契约是一种达成一致同意的行为,运用到治理中去,就要求行动的各方对于行动要达成共识。多数同意是行动的一个重要因素,对于自愿的合作来说,没有一种共同的先在承诺是不可想象的。而且在契约论看来,一种公正的规则必须是多数同意的。布坎南认为,在确立各种规则时,必须要征得参与者的同意,所谓“同意限定公正”。当然,在执行多数人的决定的同时,一定要有切实的措施保护少数人的正当利益。其三是责任性原则。在契约中,当事人对自己所做的承诺都担有义务。责任意味着管理人员及管理机构由于其承担的职务而必须履行一定的职能和义务。公职人员和管理机构的责任性越大,表明民治的程度越高。其四是公开性原则。美国的约翰·罗尔斯先生在《社会正义论》中讲:“强调政治原则的公开性正是契约论的特点”(《社会正义论》,何怀宏、何仓钢、廖申白等翻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1988年)。公开性指每一个公民都有权获得与自己的利益相关的政府政策的信息,这些政治信息必须能够及时通过各种传媒为公民所知,以便公民能够有效地参与公共决策过程,并且对公共管理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公开透明性愈高,民治的程度也愈高。
(2)效率精神。经济学家常用两种方法解释“效率”。一种是从生产角度解释效率,即生产效率,指生产者特定时期拥有的所有资源——土地、劳动、资本、信息在生产中得到了充分利用,用一定的生产资料生产出最大价值的产品,这种从生产角度的效率体现在管理过程中就是管理效率。民治提倡有效率的治理,它对效率的强调则不局限于管理效率,同时还关注制度本身的效率。具体讲,效率有三方面的内涵:第一,管理效率。即指管理的成本与效果的比较。在政策执行方面,管理效率有两方面的基本意义,一方面是管理机构设置合理,管理程序科学,管理活动灵活;另一方面是最大限度地降低管理成本。民治概念与无效的或低效的管理活动格格不入。民治程度越高,管理的有效性也就越高。第二,制度效率。是将两种不同的制度进行比较,分析这两种制度对于经济、社会的影响。管理效率主要关注在既定制度模式下,特定管理行为的成本与收益分析。而制度效率则是将两种不同的制度进行比较,分析这两种制度对于经济、社会的影响。第三,及时的定期的回馈。回馈是责任性在效率问题上的体现。它的基本意义是,公共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必须对公民的要求做出及时的和负责的反应,在必要时还应当定期地、主动地向公民征询意见、解释政策和回答公民的质询与问题。回应性越大,民治的程度也就越高。
4、传统统治的基本特征
传统的集权专制的统治模式有四个明显的基本特征:第一,政治色彩浓厚。在古代社会,政治、行政二者合一,以统治为核心理念的政治管理行为是作为政治的附属行为,公共性尚未得到充分自觉。此时的治理基本上是为统治者本身的利益服务,而很少具有公共利益的色彩。
第二,权力神授和由上而下逐级授权。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权力神授大行其道,最高统治者——国王或皇帝被认为是神在人间的代表,政府权力来源于神,下级的权力来源于上级统治者。权力的拥有者和行使者在欺压愚弄人民的同时,居高临下地统治着人民,防止人民起来反抗。
第三,政府是全能的,其职能是吃、喝、拉、撒,婚、丧、嫁、娶,包罗万象,无所不能、无所不管。在古代社会,国家与社会领域的界限是模糊的,国家和社会高度融合。国家可以随时侵入社会,但社会力量对于政府的参与也往往缺乏制度化的渠道。国家与社会的界限不明导致国家权力的分化程度也比较低,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统揽于政府。政府职能一方面非常广泛,另一方面专业化程度又非常低,这使得治理的效率非常低下。
第四,治理方法单一。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以统治为核心理念的治理主要运用酷刑和虚无缥缈的道德礼仪宣传教化的手段。统治者一方面用残酷的刑罚威慑民众,另一方面用教化的手段用宗教或宗教化的思想禁锢民众思想与言论。治理方法的单一从根本上说是集权专制社会中缺乏平等协商精神的结果。
5、理想的民治模式特征和原则
同样,对于理想的民主治理社会,也有其四个显著特征,这些特征,我们也可以从现代进步的民主国家的社会实践中总结出来:第一,民治模式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长期以来,公共权力中心的唯一性被默认为是一个不可替代的,但是民治理论却使公共权力中心多元化。除了政府之外,各种机构只有得到公众的认可,才可以成为公共权力的中心。公共权力不再被政府所垄断,使得政府与其他公共权力中心之间不再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而是平等合作、相互依赖并且互动的新型关系。
第二,民治模式强调国家与社会的合作,并且更加强调国家与社会的依赖关系。统治基本上局限在社会公共领域,所关联的对象是一种二元对立式的国家与民众。作为政府管理模式的民治与市场、社会自治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社会独立组织等具有许多联系。存在于私人领域和第三领域或部门的治理并不是一个封闭的系统,它们与政府的治理有着密切的联系。现代社会国家正在把原先由政府独自承担的责任转移给公民社会,后者包括各种私人部门和公民自愿性团体,它们正在承担越来越多的原先由国家或政府承担的责任。国家与社会之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界限便日益变得模糊不清。但这种模糊与古代社会中国家与社会的未分化有着本质的区别,当代社会的模糊说明利益整合和聚合的程度,其前提是在社会利益的分化程度非常发达,而古代社会中国家与社会的模糊却是在社会利益的分化程度非常低的情况下发生的。
第三,民治是一个上下左右互动的管理过程,它强调管理对象的认同与参与。民治是一个上下左右互动的管理过程,它主要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民治的实质在于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它所拥有的管理机制主要不依靠政府的权威,而是合作网络的权威,其权力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而不是单一的和自上而下的。民治组织的产生不是来自于授权,而是来自于协商,是由成员平等协商产生的。组织内部的议事规则、办事程序又经过成员协商博弈约定。决定事项的过程由于通过了认真的实质的民主协商,成员的意见能够得到充分的表达,具有非常灵活的利益表达机制,能够更好地体现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四,民治还意味着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的多元化。统治的典型模式是运用发号施令和所谓的计划来达成目标。而民治模式则认为办好事情的能力并不仅限于政府的权力,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中,还存在着其他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政府应该运用各种可行的办法来达到公共事务的良好管理。
现代社会的民主治理,有四个基本原则:一是以自由保障自由。自由是人类秉性向善、向着正义与公正提升的最终动力源泉,自由缔造了民主、平等、分权、宪政与法治而不是相反;二是以分权保障自由。分权是自由与权利发展的要求,在分权未确立的地方便没有真正的自由与权利,也就不可能有民主与宪政,因为在一个高度集权的专制社会中不可能形成真正合乎民意的政治性、公法性契约;三是以法治保障自由。自由民主不是“多数人的专政”,也不是“让多数人统治少数人”,更不是“让民众直接当家作主”或者所谓的“人民当家作主”,而是指“每一个人能够自己统治自己”即自治;宪政不是指“有宪法的政治”,而是指“法律下的政治”。那些高唱着华丽的“人民当家作主”的背后,却是那些号称“人民公仆”的肮脏的恬不知耻的家伙们在当家作主。四是严格治理权力和控制官员。民主治理的社会,必须严格控制官员数量和谨慎使用权力,即使在十分必要的场合须行使权力,也必须公开接受公民的监督和质询。换一种说法,公权力是一种必要的恶,常常走样和变形,越权、揽权、出格和缺位、错位、不作为是公务人员的常病,所以,治官与治权是民治的基本事务。
2013年6月18日星期二,上阳书院
21世纪前期中国的社会冲突与化解
陈敏昭
(三门峡行政学院信息中心 472000)
进入21世纪后的中国,既是财富快速增长的年代,也是利益急剧分化的年代、也是权利主张的年代。在财富创造与积累过程中,由于对财富和资源的占有程度和占有渠道的不同,以及与此互为因果的地位和权力的不同,我们的社会已由传统的几大阶级演变为共处的若干阶层和更多的群体。不同的利益群体占有和主张的利益分化十分明显。有统计资料显示:不足20%的人占有了中国当前80%的财富,而80%的人群仅仅分享20%的财富;也有资料称,中国目前的基尼系数达到了0.5(2007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如果利益分化超过了一定的界线,那么将在各个阶层和各个群体间产生频繁的剧烈的社会冲突,制造出巨大的鸿沟和长期的对立。这不仅有损社会公正,还将影响社会和谐,成为社会不稳定甚至动荡的根源,使得所有人的利益和安宁得不到保障。
社会利益分化有其必然性,但是,我们生活的社会圈子——社会共同体不能分裂。我们应该理性地看到,目前社会分化的本质,是改革开放以来在整个社会财富整体增长的前提下形成的。我相信,通过法律、制度及政策的调整和规则的重构,我们能够重新协调各方利益,预防社会分裂,化解社会冲突。
在构建以公正、平等、正义为核心的新的生活机制期望中,每个阶层、每个群体、每个人,都有权力维护与主张自己的权利。但是权利的主张,不应恃强凌弱,不应以暴易暴。也就是说,掌握权力的人不能只知道乱用权力,还应该常常想想,你的权力来的是否具有合法性;有钱的人也应该想想是否财大气粗,常常盛气凌人,侵犯他人的尊严;无权、无钱但有力气的人更应该想想,是否太不把生命当回事,常常简单从事,用暴力解决问题?如果是这样,那我们都把生命当儿戏,辜负了对我们每个人来说仅仅只有一次的生命!我们仅有此生,从来都没有什么前生和来生!所有的人都应该深信,只有在理性和法治的秩序下才能实现互利和共赢,只有在理性和法治的秩序下才能幸福、快乐地度过一生。
一、 社会冲突
冲突最初作为心理学概念,是说在一定情形和环境之下,个体可能引起两个互不相容的反应,即构成了冲突,使得当事者左右为难,受到极大的困扰,甚至伤害了身体。冲突可以分做三类:一是双趋反应,它是对个体同时存在两个具有吸引力的目标物,而它们是不可兼得的,所以必须在取舍中做出选择。如美酒和佳肴只能取其一而产生的难以取舍的心态;二是双避反应,是在两种要逃避的事物中,做出选择的决定。如一个被猛兽追击的人逃到悬崖边上时他有两个选择项,一是被猛兽所噬,一是跳下悬崖,这两种后果都是他想逃避的,但是他只能选择其一,避开猛兽就只好跳下悬崖,避开了悬崖就只好给猛兽所噬;三是趋避反应,这是个对同一事物同时具有趋近及逃避的心理状态,这是一种又爱又是怕的心理,如老鼠看见捕鼠器里食物时的心态,既想取得食物,又怕被捕器卡住,于是在猎器前犹豫不定。趋近与逃避都会让它产生压力。
冲突最容易在组织内部形成,当一个体努力达到自己的目标而干扰了另一个体为实现其目标所做的努力时,冲突就会出现。冲突常常由争论引起。如张三主张甲计划,他的同事李四主张乙计划,会上两人发生了争论,意见分歧巨大,甚至扯着嗓门大喊。这不应该算冲突。只有当他们中的一位认为对方阻碍了自己实现目标,这时争论才能引发冲突。如果他们的共同主导目标是达成有利于公司的最佳决策,且愿意接受进程中存在的异议,他们就能够继续合作并且相安无事。当然,很多冲突不一定公开化、表面化。也许组织里最肮脏最恶心的冲突正被微笑与温馨的问候所掩饰。如果你感觉到某个假装喜欢你的人正在你背后捅刀子,你就真正陷入了冲突。
有研究表明,某些人格特征可能容易诱发冲突:专制态度;傲慢自大;武断——坚持不可证明的信念或理论;强烈的控制欲;对不确定性的担忧,比如非要弄清楚组织里某个人的信念、威信,等等。
内部冲突的结果会对组织造成极大的损害:为实现重要目标而聚集的力量被分散;依靠合作的任务完成不好或者很难完成;冲突双方都感到巨大压力,挫折感开始在组织中蔓延、增加,从而会影响他们的工作能力;冲突中落败的一方经常感到屈辱和不被尊重,这会从整体上影响他们对组织的贡献;冲突经常会波及无辜者和其他人,迫使他们选择倾向哪一方、哪一派;冲突还会毒害组织内部的许多关系,最终导致道德水准下降,怀疑与不信任抬头,工作满意度低下,旷工率上升,等等,最后导致组织解体或破产。
当冲突出现于不同的组织、不同的群体、不同的阶层之间时,就形成了所谓的社会冲突。关于社会冲突,德裔美籍社会学家L·科塞认为,社会冲突是价值观、信仰以及对于稀缺的地位、权利和资源的分配上的争斗。冲突产生于社会报酬的分配不均以及人们对这种分配不均表现出的失望之时。
人们在研究社会冲突中,形成了几种有特色的冲突理论,如结构功能论,传统冲突论和现代冲突论等。结构功能论从静态的角度来分析社会,认为社会结构的每个组成部分都发挥着各自的有机功能,社会是移动着的静态的平衡。它假设社会制度处于均衡的状态,保持着有条不紊的秩序,不会发生整体的变迁。这种观念认为,社会是由规范、价值和公共道德将社会成员联结在一起,形成社会共识,即共同的社会价值的聚合力,使得社会保持着均衡。所有的社会问题,都可以由这种社会均衡模式来解释。
传统冲突论认为社会是不协调的,许多社会问题并不是均衡模式所能解释得了的。它认为社会是动态的,无时不在变化。整个社会体系处于绝对不均衡中,在社会体系的每一个部分都包含着冲突与不和的因素,是社会变迁的来源。社会在运转中所保持着的秩序,除了社会成员对社会价值和权威的认同,权力也在起着很重要的维持作用。德国社会学家达伦多夫就认为:人类社会充满着矛盾和冲突,无论在人类发展的任何阶段,无论在任何人类社会中,无论是在发展程度很高的人类文明中,还是在原始的社会形态里,无论是在欧洲中世纪的分封庄园经济中,还是在现代西方社会,或是在1990年前苏联和东欧的所谓共产主义社会里,人类社会大量的、形形色色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都从来没有消失过,也将永远不会消失。
现代冲突论融合了功能主义与传统冲突论的一些基本观点,是对两者的同时批判和继承。现代冲突论在坚持不和谐是社会的固有特征的理论基础上,认为可以通过社会秩序的调整来缓解冲突,并在冲突与缓解的互动中寻求发展,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与和谐。
现代冲突理论强调社会冲突的“正”功能,比功能主义更具有建设性。它认为冲突不仅导致了社会不和谐,它还具有社会整合的作用,其兴趣在于冲突通过怎样的机制推动变革,阻止社会系统的僵化。现代冲突论在承认社会冲突的普遍性的同时,将社会和谐作为了研究落脚点,并建设性地认为社会冲突具有社会整合的功能,是社会变迁的动力。稳定本身是个中性词,可能意味着良性的秩序,也可能意味着保守、滞后、不公平、酝酿着危机的秩序。表面的稳定可能在为激烈的社会动荡酝酿爆发力,良性的、持续的政治发展才能为社会与政治稳定提供长治久安的活力。
“安全阀”理论是现代冲突论的重要成果。它认为社会应该保持开放、灵活、包容的状态,通过可控制的、合法的、制度化的机制,各种社会紧张能够得以释放,社会诉求得以回应,社会冲突得以消解。因此,冲突自身是一种释放敌意并维持群体关系的机制,可以使用“安全阀”这个概念来描述为社会不满提供释放途径的合法冲突机制。释放不满是“清洁空气”,通过允许自由表达而防止敌意倾向的堵塞和积累。另外,“安全阀”机制一定程度上还可以转移矛盾的焦点,避免矛盾的积累。也就是说,社会紧张不仅可以向不满的原始对象发泄,也可以向替代目标发泄(例如新疆7·5事件就是一种替代发泄),避免对体制的冲击和整体不和谐。有学者研究了早期巴厘岛人的滑稽戏剧,当时该地社会结构高度阶层化并且很僵硬,人们的注意力大量地倾注在用以表示等级和身份的仪表上,巴厘岛人的戏剧就是用来专门对等级现象进行滑稽模仿的。这种滑稽的模仿中所自由表达的讽刺恰恰落在其社会制度的紧张点上,它使紧张关系在笑声中得以松弛,排解了在这个僵硬的等级社会中明显的敌对情绪,有着使原有制度延续下去的功能。事实上,中国传统戏剧中的许多剧目都具有这类功能。
科塞认为,弹性比较大,比较灵活的社会结构(如西欧、北美地区、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容易出现冲突,但对社会没有根本性的破坏作用,因为这种冲突可以导致群体与群体间接触面的扩大,也可以导致决策过程中集中与民主的结合及社会控制的增强,它对社会的整合和稳定起着积极的作用。相反,僵硬的社会结构(如当前的中国、前苏联)采取压制手段,不允许或压抑言论自由,堵塞利益表达渠道,造成冲突积累、爆发,一旦如此,其程度势必会非常严重,将对社会结构产生破坏作用。为此,科塞提出,要建立完善的社会安全阀制度,这种制度一方面可以发泄积累的敌对情绪,另一方面,可以使统治者得到社会信息,体察民情,避免灾难性冲突的爆发,破坏社会整个结构。显然科塞将冲突看做是促进社会整合与适应性的过程,所强调的社会变迁是改良性的局部的社会调整,而非社会革命,其安全阀机制的探讨也不过是为统治者献计献策而已。因此,可以说是科塞与帕森斯最终是殊途同归,都是要维护原社会的运行和发展。
进入21世纪后的中国,我们正在从落后、封闭、不相容、缺乏理性的法律机制、甚至散发着腐尸气息的肌体中挣脱出来。由于改革过程中涉及到众多群体、阶层的利益分配,当然存在着大量的社会冲突,有些冲突是以个体形式出现的,有的则是以群体形式出现的,有时还会出现激烈的对抗和暴力事件。近些年,劳资矛盾纠纷、失地农民的利益诉求、公共管理的严重缺位与广大民众的基本需求、收入两极分化带来的社会矛盾、就业形势的严峻、物价指数的不断上涨等,都容易引发不同程度的社会冲突。而这些冲突,如果我们能正确对待,一方面疏通各类解决矛盾的渠道,预防各类冲突的升级,确保冲突的平稳过渡;另一方面,不要人为地去制造冲突、激化矛盾、对冲突视而不见或是采取过激行为,形成一个整体上的可控性,则冲突也就并不可怕,而且通过冲突的有效解决,还能进一步促进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
二、 社会冲突的根源
1、社会利益的不平等分配是社会冲突产生的内在根源。社会学者们基本上都认可,社会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为社会冲突现实存在的内在根源,并以此为出发点探讨冲突现象。利益问题在人类社会中始终存在。利益由谁占有?怎样占有?这样的问题自古以来就为人们所关注。人们注意到利益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位置,看到群体冲突的根源实际上是群体利益的对立,是群体利益的不平等占有。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人们所获得的利益不尽相同,为此,必然会产生种种争端和冲突。实际上,这些争端和冲突,都是为利益的分配不均所致,都根源于社会利益的不平等占有。
对于社会利益的不平等占有是社会冲突存在的内在根源的观点,科塞与达伦多夫都予以充分地肯定。科塞在对社会的假设中就承认社会是一个不平等系统。但他认为这种系统是一种“规范和角色分配系统”。其实,“规范和角色分配系统”无非就是一个制度化了的社会利益分配系统。正是因为不平等的存在,才需要按角色进行分配。从科塞的整个论述中,“规范和角色分配系统”只能被理解为一种社会统治者所制定的、要求社会全体成员、特别是被统治者服从的社会利益分配系统。虽然按照科塞的研究,社会利益的不平等占有不会直接产生社会冲突。但是社会冲突的产生肯定与此有关,而且还有相当大的关系。为此,社会冲突现象的出现,寻根究源最终只能归之于社会利益的不平等占有,它是社会冲突产生的前提条件。对社会利益问题的讨论,达伦多夫要比科塞明确些。他直接讨论了社会利益问题,认为社会利益是一种与一定社会地位相联系的、对地位占有者行为取向的某种期待形式,并通过权威结构概念具体阐述了潜在利益转化为外显利益的过程。他始终强调,人们对社会利益的占有在本质上就是不平等的,在权威结构中的支配角色始终以一种强权压制被支配角色,剥夺他们的利益。对这种压制和剥夺,被支配角色必然会起而反之。因此,照达伦多夫的观点,社会冲突就根源于由社会压制造成的社会利益分配不平等。
科塞对冲突直接起因探索的焦点集中在主体方面。他承认社会结构的特征会影响人们冲突行为的发动,但强调直接激发冲突行为的是一种心理原因。在他的论述中表明这样一种倾向,现实社会中的不平等往往都为一定的社会结构制度化,居于统治地位的人们总是制定出一系列制度性的规范使社会不平等“合法化”。只要现存的社会制度对被统治者不是压制到不能容忍的程度,冲突一般不会发生。但是,若这种压制超过了被统治者的容忍度,冲突必然发生。这种必然性在于当社会中被统治者难以忍受统治者所制度化的各种规范时,他们就会从内心深处对现存制度的合法性表示怀疑,而当人们群情激愤地投入这种对现存制度的合法性表示怀疑和不满的运动中时,冲突就在所难免,对社会造成巨大伤害的流血的暴力革命就必然发生。
达伦多夫对冲突直接起因的解释从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角度入手。他认为在任何社会中都存在强制性权威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作为统治者和作为被统治者对利益的占有不同,具有权威地位的统治者拥有期望的利益,而无权威地位者则无此种期望的利益,由于任何人都不愿使自己永远居于一种受支配、受统治的地位,因而在这种结构中对立的两种角色之间必然会为自己的利益或维持或争夺权威结构中的支配权。在通常情况下,拥有权威者能通过权威结构对无权威者施以权威力量,因而即使是社会中存在一种极端的不平等状态,这种权威结构也能得到维持。但是,社会总是变化的,强制性社会结构中的权威地位会由于结构内部双方力量的消长而受到威胁。当某一既成的权威结构中居于统治地位者的权威地位失落时,冲突就将出现。由此,达伦多夫寻找到了冲突产生的直接起因,这就是由居于权威地位者的权威地位失落导致的既成权威结构解体。无论的科塞的论点还是达伦多夫的论点,我们都能够从历史上中国封建王朝的改朝换代和近代社会变革中找到证据。
2、劳动关系的改变是引发社会冲突的主要因素。在我国由中央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过程中,劳动关系中国家、用人单位(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已经日益分化,矛盾和冲突成为客观的事实;目前劳动争议的特征主要是无序,即劳动争议的非制度化和低组织化,这种劳动争议的无序状态有可能造成激化社会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后果;建立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制度化、组织化的新型劳动关系体系,将有助于实现社会冲突的正功能,推动向社会经济体制的转型。
3、道德恐慌。道德恐慌是社会冲突理论的重要概念,揭示了人们在社会交换中的对抗性行为和关系,维系着脆弱的社会平衡。当代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对社会的大规模渗透,大大拓展了道德恐慌的实施手段和空间,同时制造出诸多悖论,不但技术本身成为道德恐慌的新根源,而且一般社会群体和特殊社会群体——知识分子也纷纷利用道德恐慌策略谋取各自利益,同样引发出新的道德恐慌。因而必须慎重对待现代技术的道德恐慌策略及其社会功能和个人效用,运用人的自觉和智慧,通过相互理解的交往行动,克服它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建设符合人性化要求的文明社会。
4、社会心理冲突。在社会转型时期,人们的社会心理必然发生诸多变化。其中一些变化与社会发展不相符或起阻碍作用。社会管理系统必须重视社会心理问题,做好社会心理优化工作,调整社会心理冲突,消解社会心理矛盾,化消极社会心理因素为积极社会心理因素,为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创造有利的社会心理环境。亏损、破产和效益较差的企业职工已成为当今城市贫困的主体,这一群体与社会富裕阶层形成强烈对比,社会心理冲突在所难免。过大的贫富差距极易引起公众心态的失衡,潜伏着强烈的不安定因素,对社会稳定局势带来威胁。因此,要重视对社会心理的优化,要努力完善社会运行机制,平衡社会利益关系,调整民众社会需要,调整民众视野视角,优化社会心理环境,以调整社会心理冲突,为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营造良好的社会心理环境。
5、无直接利益冲突。近年来,我国许多地方突发的社会矛盾呈现出一个相对普遍的规律,这就是“无直接利益冲突”:社会冲突的众多参与者与事件本身无关,而只是表达、发泄一种情绪。例如,贵州翁安县2008年6月28日发生的“6·28事件”; 某地一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和当事人发生冲突,结果遭到众多路人的攻击;江苏省金坛市曾经发生因集资案纠纷引起冲突,事后调查发现,80%参与围堵的群众没有任何集资款,他们大都是借题发挥。类似的情况,在各地时有发生,如重庆、安徽,都发生过普通的街头小纠纷引发大规模冲突,而参与群众并没有直接的利益诉求等。诚如广州一位公安分局局长所说:“现在最难办的是,没有直接利益诉求的人与有利益诉求的人搅和到一起,一部分群众因为利益要求采取集体行动,周围几十、几百个人围观起哄,扔向警察的石头,常常来自围观群众,而不是上访群众本身”。这一番话既表现了某些执法部门在个人权利高涨下的无奈,也从侧面体现出近年执法过程的确“人性化”了。但是,不满情绪也在一些“精英阶层”中蔓延。一些社会公认的强势群体竟然也自称是“弱势群体”,包括企业主、机关里的处科级干部、企业里的工程师、学校校长、中小学教师、各地干部学校、党校教师等等。
事实上,“无直接利益冲突”的背后,实际上隐藏着无数没能化解的直接利益诉求,它是社会矛盾大量积累的结果。不少参与群体事件的群众,本身并没有直接利益诉求,而是因曾经遭受过不公平对待,长期积累下不满情绪,借机宣泄。比如,从2006年开始的工资改革中,党政机关公务员的地方补贴是从2007年1月1日开始补发的,而作为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却是从2009年1月1日发起,但是中小学教师同样要承担2007年开始的因涨工资而引发的物价飞涨。有谁能够告诉我们这是为什么?全国大多数党校“一校两制”, 党校行政、后勤人员参照公务员地方补贴发放办法,从2007年1月1日开始补发,而作为党校教学主体的教师却被看作事业单位人员,至今没有地方补贴,一个年过半百的副教授实际领取的工资没有一个刚参加工作的20多岁的年轻人多!谁有能够说明这是为什么?同样是补发地方特别补贴(人均300元),教师从2008年10月发,而公务员却从2007年10月发放!这又是为什么?一个人,无论他的素养如何好,我想,他在难以理解的事实面前都难以使心理平衡。我不知道那些制定政策的人被什么蒙蔽了眼睛,还是在故意制造社会矛盾,还是有其他什么不便言说的企图?
以不信任为主要特征的“无直接利益冲突”,说明执政的民意基础在流失。这些非理性、非制度化的利益表达发人深省。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果不及时加以关注和解决,“无直接利益冲突”将泛化,并最终危害执政基础。
6、中国社会最根本的矛盾是公民的权利和公权力之间的矛盾。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也是矛盾凸显期。在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三大矛盾中,尤以人与社会的矛盾最突出,是其他矛盾的总根源。而人与社会的矛盾,主要又表现为权利和权力之间的矛盾,比如拆迁、征地、环境污染危害一方、腐败与反腐败、自由迁徙、自由择业与户籍管制、行政审批,等等,公权力不受监督与制约导致公民权利和利益朝夕不保,而70%的财富却通过种种手段落入0.4%的人手里……
几千年来,中国社会最大、最根本的矛盾是官民矛盾,今日依然,依然故我。如果寄望于官员的“责任心”,无疑是与虎谋皮、与熊谋胆。普通的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矛盾,可以由政府、由法律及时调解,但人与官、人与权力之间的矛盾,法律的天平却常常倾斜,公民表达的渠道则处处受阻。这才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最大障碍啊!
关键的问题在于:在公民权利和公共权力之间,谁是真正独立、中立的裁判者?既然我们以莫大的勇气承认了这种冲突的存在,既然我们内心都知道这是社会矛盾的主要方面,那么我们就应该以更大的勇气去建立建设解决这种冲突的机制。在此问题上,古今中外,别无选择,只有民主与法治是最佳选择!惟有民主和言论自由,才能建设真正理性的法治!
如果把“无直接利益冲突”比喻成摧毁性的、难以掌控的革命性、非制度性力量,那么民主政治、司法独立和言论自由的改革就是建设性的、自我协调、自我掌握的制度改革的力量。改革要快快地跑在革命的前面,努力不让暴力革命过早发生。无论是你,无论是我,还是他,我们都承受不起大革命了!
三、社会冲突的功能
社会冲突存在于每一个社会中 ,辩证地认识社会冲突的功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社会冲突具有双重功能 :一方面 ,它能促进社会发展 ,加强群体和社会的整合 ,发挥社会安全阀的作用 ;另一方面 ,它又损失社会资源 ,破坏社会秩序 ,伤害社会心理 ,产生社会问题
只要不直接涉及基本价值观或共同观念,那么,它的性质就不是破坏性的,而只会对社会有好处。这就是科塞强调的冲突的正面功能,他提出了冲突的五项正功能:既冲突对社会与群体具有内部整合的功能;冲突对于社会与群体具有稳定的功能;冲突对新社会与群体的形成具有促进功能;冲突对新规范和制度的建立具有激发功能;冲突是一个社会中重要的平衡机制。
冲突的发生,必然会导致客观效应。对此,科塞认为冲突促进社会整合。他把社会理解成一个充满不协调因素的系统,认为正是各种不协调因素的存在才使社会充满活力,为此,他认为冲突在社会系统中也具整合作用。他关于冲突效应的论述实际上提到两种相对立的效应。他看到了冲突破坏社会整合的效应,但更强调冲突促进社会整合的效应。由于考虑的是维持一个社会系统的存在问题,科塞对冲突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不会破坏社会结构的弱冲突上,因而几乎未提到任何关于冲突调节的问题。实际上,科塞是把冲突功能效应归结为这样一种机制:由于社会结构的原因,使得社会心理失调,于是冲突产生;冲突可使人们降低心理压力,回复社会心理平衡,进而起到维持现实社会结构的作用。正因为此,他提出了诸如“社会安全阀机制”这一类促进社会整合的观点。
达伦多夫强调冲突导致社会变迁。在他看来,冲突的后果表现为社会变迁。他认为社会中必不可少地要有某种强制权威结构,冲突就是在某种既成权威结构解体时出现的,由于社会始终只能以权威结构形式存在,因而冲突的效应是建立新的权威结构。这种新的权威结构是一种对旧有结构的更替,因而是一种变迁。同时,由于任何权威结构的本质都是压制,所以新建立的权威结构还将会解体,形成更新的冲突,建立更新的权威结构。由于从强制性理解社会,他把冲突视作一种具有破坏性的强冲突,为此而特别提出了冲突调节的问题,对冲突调节的前提条件和方式进行了深入探讨。
社会冲突的产生是社会多元化发展的结果,其根源在于社会资源的稀缺性及其分配不公。对于冲突的有效控制,是推动社会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重大课题。公共政策作为一种具有强制力的制度机制,成为现代社会中冲突控制的主要工具,它通过交换妥协或强制这两种方式在它所控制的范围内有效地解决冲突问题。但是,由于制度及其运行本身存在的种种问题,公共政策在冲突控制中面临着困境,并不能完全承担冲突控制的使命。因此,应该正视制度控制机制的局限,重视价值系统和社会系统化解社会冲突的功能。
四、保证言论自由是构建化解社会冲突的“安全阀”
言论自由包括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等。言论自由在一定程度上看也是一种社会冲突,但是这种机制内的冲突对社会来说是必不可少的,是“安全阀”,是排放民众的“怨气”,防止“民愤”越积越大,形成更为严重的后果。然而,总有一些不自量力者,自以为强权在手没有摆不平的事,没有压不服从的民众,要什么言论自由!到头来,给自己、给国家、给社会带来长期的难以化解的恶果。君不见,开创中国数千年集权专制的秦王朝是何等的短命!闭关锁国、大造文字狱的清王朝有是何等的无能!君不见,曾经的“老大哥”苏联长时期内,对现实中存在的冲突采取否定和压制的办法,没有以积极主动的方式去化解、调解原本并不复杂的社会矛盾,其后果是什么?是社会制度的全面颠覆!
行动起来罢!时不待我。莫犹豫,莫彷徨,莫后退!我们正站在一个微妙的关口。冲过这个关隘,将使我们这个古老的国家和社会获得新生。就让我们从言论自由开始吧!它不只是有用的“安全阀”,同时,宽松的自由环境能够有效地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能动性和创造力,能够把我们的社会建设的更加丰富多彩。当然,最根本的,宽松的自由环境始终是我们人类追求的生活目标之一。无论我们追求的是什么样的理想社会制度,自由,永远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不能忘记这个根本哪!
2009年7月21日,星期二,三门峡上阳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