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高度警惕金融行业协会垄断问题


 2013729,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12起垄断案例(详见《 人民日报 2013073009 版)。由于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这些垄断案例中最引人瞩目的莫过于“常德市保险行业协会”垄断案。

 

事实上,金融领域行业协会大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等职能。但不容忽视的是,尽管“实现共同利益”有一定合理性,可这些会员单位原本就是具有竞争关系的市场主体。

 

如果这些市场竞争主体借助行业协会平台,实施垄断行为,串谋厘定金融服务(及金融产品)价格,密谋划分金融市场,那么受到侵害的必然是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从宏观经济来看,金融垄断行为的破坏范围更大,将直接冲击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直接影响实体经济的生存、发展。

 

尽管国家工商总局仅公布了“常德市保险行业协会”垄断案,但现实生活中的金融行业协会被用作金融机构垄断市场平台并非个案。

 

极具现实意义的是,我国金融产业在制定发展战略时,应高度关注“反垄断制度”,避免直接或者间接、有意或者无意地实施垄断行为,触犯经济宪法——反垄断法!!!

(注:个人观点,与所在单位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