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工作标准必须界定责任与责任承担方式


  岗位工作标准是对岗位员工职责界定的文件,其作用是通过对岗位员工必须承担的工作内容、企业组织对工作的要求、以及职责不履行的问责内容和形式、数量的界定,目的是为岗位员工履行好职责提供一个本人和上司评价的标准和自己履职行为选择的方向,其核心可概括为明确责任四字。

  所谓责任,如果只不过界定了一种因果关系,山边的草垛着火了,是张云兴的烟头引燃的。张云兴要对山边草垛的着火负责。如果没有界定要他以什么代价承担责任,所谓的责任也就毫无意义,责任也就不成其为责任。

  2008年9月8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发生特别重大溃坝事故,截至9月25日,已经确认死亡人数为267。

  发生事故的尾矿库隶属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塔儿山铁矿,位于襄汾县陶寺乡。该尾矿库总库容约30万立方米,坝高约50米。9月8日8时许,该尾矿库发生溃坝事故,尾砂流失量约20万立方米,沿途带出大量泥沙,流经长度达2公里,最大扇面宽度约300米,过泥面积30.2公顷。

  发生事故的新塔矿区980平硐尾矿库,原属临汾钢铁公司塔儿山铁矿,建于上世纪80年代,1992年停止使用。2005年塔儿山铁矿产权公开拍卖给新塔矿业有限公司。1992年,这个尾矿库被封闭后,曾采取碎石填平、黄土覆盖坝顶、植树绿化、库区上方建设排洪明渠等闭库处理措施。新塔矿业公司通过拍卖购得了铁矿产权,本应该履行了合法的手续后重新修建新的尾矿库,但矿方却擅自在旧库上挖库排尾,从而造成尾矿库大面积液化,坝体失稳,并引发了这起特大溃坝事故。

  经初步调查,导致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企业违法违规生产和建库,隐患排查治理走过场,安全整改指令不落实,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不力。

  临汾市市委书记夏振贵停职检查,临汾市市委副书记刘志杰被免职,并提名免去临汾市市长的职务,提名免去周杰临汾市副市长的职务。襄汾县委书记亢海银、县长李学俊、副县长韩保全不仅都停职检查,而且被立案侦查。同时对陶寺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廉会忠等8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立案侦查并且刑事拘留。山西省省长孟学农也引咎辞职,同时主管安全的副省长张建民也被免去山西省副省长职务。

  之所以要对他们进行处理,是因为他们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走过场,安全整改指令不落实,没有保证国家相关安全管理法规的落实。而安全管理法规却是对行为活动方式方法的限定。有了安全管理法规,责任人就明确了。所以除了直接责任人矿方要承担责任外,几级政府要负监督管理不力的责任。因为如果监督管理得力,矿方的不法行为可得到事先制止,事故也就可避免。

  所谓责任承担方式,就是界定责任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应该付出什么代价、多大代价的问题作回答。在9·8溃库事故中,襄汾县委书记亢海银、县长李学俊现就付出停职的代价,临汾市市委书记夏振贵付出了停职的代价,临汾市市长刘志杰、副市长周杰付出免职的代价。山西省省长孟学农就付出了引咎辞职的代价,副省长张建民就付出了免去副省长职务的代价。

  这里的问题是责任与责任承担方式分割了。他们七人事先都不知道会以这样的代价承担责任,或者是抱有侥幸心理,以为不按国家相关安全法规行事,安全事故也不一定会发生。

  如果把责任与责任承担方式紧密联系在一块,只要发现没有按照安全法规行事,就对应让责任人付出代价,责任人还会心存侥幸心理么?

  在确立流程标准之后,之所以仍有人不按流程标准行事,就是这些人像孟学农、张建民、夏振贵、刘志杰、周杰、亢海银、李学俊一样,心存侥幸,甚至还认为按自己习惯的或自我设想的方式方法行事还会效率更高,效益更好。但到结果出来时,证明不高不好时,他也就只能以一定的代价承担责任了,可更大的后果却只能让受害人自己为主承担了。即使把矿方所有主管和孟学农、张建民、夏振贵、刘志杰、周杰、亢海银、李学俊都统统杀掉,甚至用酷刑,五马分尸,在9·8溃库事故中丧生的267人能起死回生?

  企业组织运行也是一样,如果责任人不按流程标准行事,导致的市场损失能让责任人全额赔偿么?如果把责任和责任承担方式联系在一起,不按流程标准行事,就要他付出代价,不按流程标准行事的责任事故就可避免,企业也就可以避免损失的发生。

  在这里强调的一点是,为保证企业组织运行不为个别岗位员工的行为和失误所累,必须紧盯过程进行问责,无论其行为是否导致所不希望发生的后果,只要背离过程标准要求,就对应问责,让行为者蒙受不按过程标准要求行事的个人利益和价值损失,以起到引导他调整自己的行为选择以做好工作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