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再次修订通过,自201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简称“新法”),用了一章九个条款的篇幅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权益作出了规定,包括养老保险(第二十八条)、医疗保险(第二十九条,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第三十一条,含救助管理)、住房保障(第三十二条)、社会福利(第三十三条,含高龄津贴、计划生育扶助、农村集体供养)、公益慈善(第三十五条),等等。
长期护理保障(第三十条)是“新法”中一个“亮点”,因为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速,失能、失智的老人必然会大量增加,建立一种政府支持下的社会服务机制,对有需要的老人提供相应的社会化、专业化的护理保障,已经迫在眉睫。但是,让人觉得不过瘾的是:就具体的措施而言,仅仅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服务供给的力度与普遍的社会需要相比较,差距太大。
“新法”规定,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待遇,包括“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切实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第三十条)。应该注意到,“新法”对老年人的定义是“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所以,若再提推迟退休年龄到65岁,似乎就与此规定相悖了。当然,现在有种说法,要将退休年龄和领取养老金年龄区分开来,似乎老人可以“退休”而不领“养老金”,不知道这样的提法有什么“进步意义”?顾名思义,养老金就是用于“养老”的钱,老了而不能领取养老金,于情、于理、于法,似乎都说不过去。
“新法”规定,“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第三十条),显然也是十分重要的。如今通货膨胀如此厉害,靠养老金生活的老年人是叫苦不迭。在中国,有一种现象,就是“退休越早钱越少”。实际上,这个现象背后的事实真相是:越到高龄钱越少;而就需要而言,越到高龄麻烦越多。所以,希望有切实的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
“新法”中关于“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条款,在实行中可能会引发一些矛盾和问题。因为在中国,老年人对财产的处置,很可能受到其他家庭成员的意愿和行为牵制。对于此,必须有进一步的规定和措施来保证。
“新法”中最令人伤心的规定是:“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新法”给人的印象,对老年人家庭成员的责任以及问责,规定得很具体,也“够狠”——譬如将“常回家看看”入法。然而,对政府的责任以及问责,则显得有点“怯生生”。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对老年人权益的侵害,远远超过老年人身边的人。
在当今中国,有一个词在法学界或法律界不胫而走,这个词就是“软法”。本以为,这只是坊间或者网上的一种调侃,但后来在一次关于社会保障的研讨会上,听到一位劳动法学界的老前辈翻来覆去地念叨这个词,才意识到在法学界“软法”已经是一个常用的学术名词。
于是到网上搜寻,还真的找到了“软法”一词的身世来历。据说,法国学者法兰西斯·斯奈德(Francis Snyder)于1994年对“软法”做了一个界定:软法是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有实际效率的行为规则。软法并不具有法的典型特征——不一定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不一定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不一定由法院裁决其实施中的纠纷。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对“软法”的国际通识。
但是中文语境中常用的“软法”的涵义,似乎与以上界定大相径庭,或者说正好相反。揣摩下来,在中国所说的“软法”,似乎是指名义上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实际上却并没有执行力或可操作性的法律。“软法”之“软”,是“疲软”或曰“不坚挺”。
希望在执行中,通过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制定“实施细则”或 “实施办法”,落实《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倡导的种种精神。使“新法”坚挺而不疲软,给力而不忽悠,有效而不糊弄。以使中国越来越庞大的老年人群体,在2020年也真正地小康起来。
切实保障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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