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教育公平靠“教师流动”?


65,教育部举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典型案例系列新闻通气会,介绍嘉善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流动工作,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司长高洪表示,师资的优质均衡发展是教育公平的重要表现。教育部希望以此推动全国范围内的优质师资流动试点,在交流经验、共同进步的同时促进教育公平的实现。中国新闻网发文称:事实证明,教师流动是消除择校的一剂良药。(中新网201265

所谓教师定期轮换流动制,就是指一名教师在一所学校连续任教几年后,教育行政部门就安排他轮换流动到其他学校任教。而至于教师为什么要被流动,原因也极其简单,就是为了遏制“择校热”,为实现教育公平。笔者疑惑:让教师“流动”,果真就能解决“择校热”的问题、就能实现教育公平吗?

众所周知,之所以会出现“择校热”的问题,其根源在于教育资源的不均衡。比如校舍校貌、设施配备、信息捕获、目标层次、教育效果以及升学指标等等方面所存在的差异问题,直接导致了学生和家长对于当地的教育失去了信心甚至产生绝望而不得不“远嫁他乡”。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假如把一个重点学校的好教师调入一个偏远简陋的乡村学校,而该校原有条件和基础却都未发生任何的变化,这个学校就能好得起来吗?

而所谓的教育公平,是指国家对教育资源进行配置时所依据的合理性的规范或原则。教育公平的内涵可以分为三个层次:(1)确保人人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2)提供相对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3)教育成功机会和教育效果的相对均等,即每个学生接受同等水平的教育后能达到一个最基本的标准,包括学生的学业成绩上的实质性公平及教育质量公平、目标层面上的平等。而当下中国教育的现状又是什么呢?——地区、城乡教学质量和办学条件存在巨大差异,甚至学校也按重点与非重点而设置班级;一大批农村的孩子被排斥在优质学校的大门之外;农民工、贫困家庭学生入学受限于现实许多制度困境……提供受教育的机会不公平,教育政策与制度的不公平,教育环境的不公平。所有的这一切,难道就是一个“教师流动”所解决的问题吗?

有人说,日本、韩国早已实行了类似的制度。甚至还搬出了一些依据来加以佐证。比如日本教育法规定:每个教师每45年必须流动一次;韩国教育政策规定:每个教师每4年必须流动一次。等等。然而他们却恰恰忽略了一些最为关键性的问题:这些国家实行“教师流动”的前提和基础是什么?这些国家的教师待遇有没有像中国这样大的差别?这些国家的修建学校时的办学条件、硬件设施、资源配备以及教育氛围上有没有什么不同?这些国家的国民素养、家庭教育状况以及对学校教育的认同感又是怎样的一种情况?——设若这些问题都没有搞清楚,而只是照搬一个“教师流动制”就妄谈什么教育公平,这难道不是一种简单而盲目的“拿来主义”吗?

诚然,教师的合理流动有利于合理配置师资,让作为优质教育资源中一部分的“优质教师资源”流动也很利于增强薄弱学校的教学力量。但问题似乎并非如此。中国自古就有“人往高处走、水向底处流”的说法。设若你让教师从农村流向城市、从贫困地区流向富裕地区,这似乎并不难操作。但让那些长年处于“光环”之下、拿着高薪和丰厚待遇的“重点”学校的教师必须流动到其他学校,甚至被“流动”到薄弱学校或者偏远的农村,那么这将如何操作?会不会因此而造成教师的情绪化、教师队伍的不稳定,并将直接影响其教书育人的效果呢?

换个角度来说, 就算是“教师流动制”有助于学生接受公平、均衡的优质教育。那么作为“流动”主体的教师有没有自主选择好的工作环境的权利?设若有,那么信誓旦旦的“优质校的教师向一般校和薄弱校流动”又该如何来实现?这其间会不会因为有些教师要摆脱 “被流动”的命运而滋生新的教育腐败?——有教师说:“教师待遇的均衡就是最大的均衡”。在这个同样是教师职业、同样是教书育人却不能享受同等权益的年代里,谁又能保证“教师流动”所得到的结果就一定是教育的蓬勃发展而不会导致各个学校的乌烟瘴气呢?

著名劳动经济学家赵履宽教授曾经说过:“劳动力归劳动者个人所有,是劳动者最重要的经济权利,是劳动者其他权利的基础,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限制劳动者对自身劳动力的所有权,意味着对劳动者的超经济的强制,意味着违反人权。”从这个意义上说,教师有自由选择学校的权利。而我们所要求的“教师流动”,究竟是一种自主选择权的体现,还是一种制度压迫之下的被流动呢?

当然,笔者此说并非就是一定要反对“教师流动制”,而是认为“教师流动制”并非就是教育公平的体现,也未必就能解决“择校热”的问题。设若我们不能做到教育管理体制一体化、经费保障水平一体化、办学条件一体化、教师编制一体化、教师待遇一体化,不能真正取消“重点学校”和“一般学校”的划分,不能真正实现“无校籍管理”、从根本上改善学校管理模式的话,而只是违背教师意愿地硬性让其“流动”,恐怕其负面作用远远要比正面作用大得多!

(李吉明201265日于河南新乡  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