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劳动价值论的“破”与“立”(8)——“商品价值”不是创造出来的
关键词:劳动价值论;商品价值;创造;表现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核心思想被我国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追随者和捍卫者概括为一句话——“劳动创造价值”。这句话中的三个词——“劳动”、“价值”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创造”,的确是劳动价值论的命门。百来年的争论实际上皆围绕“劳动创造价值”这句话而进行,但是至今难以取得共识。正确表达这三个范畴的内涵,是劳动价值论的生命力之所在。因此,我的“话说”主要就是从这三方面着手,希望能有助于劳动价值论的发展与取得共识。说劳动“创造”商品价值,就会在一定的程度上误导商品价值问题,就会把在商品交换过程中的生产商品的劳动表现为商品价值的问题机械地看成仅仅是生产中的劳动“创造”商品价值的问题来讨论。说劳动“创造”商品价值,还会将商品价值的质和商品价值量决定这两个不同的问题作合二为一的理解。因此,说劳动“创造”商品价值很容易引起下面一系列的误解:
1、说劳动“创造”商品价值,最容易误把商品价值看成是某种“物”而不是一种“关系”,容易误认为商品价值问题仅仅是发生在生产领域中的问题,容易误把商品价值问题仅仅归结到生产力范畴之中。因为“创造”一词是属人的概念,是指作为主体的人的主动的积极的活动。人的劳动是创造财富的生产力中能动的起主导作用的因素,因此“创造”是生产力的问题。若仅仅从生产领域中来看待商品价值就必然把商品价值与“创造”联系在一起,这是互为因果的。但是,马克思本人有许多论述就表明生产领域中的劳动可以没有“创造”出商品价值来。诸如马克思说过:“如果物没有用,那么其中包含的劳动也就没有用,不能算作劳动,因此不形成价值。”[23,54]这说明生产了没有用的物的劳动并没有“创造”出商品价值来;马克思还进一步指出:“每一种商品(因而也包括构成资本的那些商品)的价值,都不是由这种商品本身包含的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是由它的再生产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25,158]这就说明过去生产该商品的劳动并没有“创造”出某一定量的商品价值,而是生产商品的劳动随着时空条件的变化可以在交换过程中表现为不同的商品价值。此外,由于供求、竞争等等因素的影响,超过社会需要的劳动就变成无用无效的劳动,就什么“价值”也没有“创造”出来。
2、说劳动“创造”商品价值,容易误认为当一种物品(财富)被生产(创造)出来时,其物品价值就同时被“创造”出来了,并固化在物品的外壳内,物品价值就一成不变了,余下的问题只是物品价值能否实现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的问题,这是导致对商品价值的苏格兰式理解的根源。马克思就批评斯密:“亚·斯密的缺点只是多少过于草率地把劳动的物化理解为劳动固定在某种可以捉摸的物品中。”[46(下),375]马克思的商品价值表现的是现在时的经济范畴,是现在生产某种商品的一定量所必须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体现的是现在时的人们之间通过其劳动产品的交换来互相交换其各自劳动的社会关系。马克思说过:“决定价值的,不是体现在产品中的劳动时间,而是现在所需要的劳动时间。”[46(上),78]“它的价值总是由社会必要劳动计量的,因而也总是由现有的社会条件下的必要劳动量计量的。”[23,236]按马克思的观点,劳动表现为商品价值是会发生变化的,马克思所说的原有机器设备的增值或贬值就是例子。“增值和贬值的意思是不言自明的。它们不外就是指:现有资本由于某些共同的经济情况(因为这里说的不是任何一个私人资本的特殊遭遇)在价值上增加或减少了”。[25,127]影响劳动表现为商品价值的大小的因素是多元的(主要是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和社会需求量),是随时空而变化的,所以我们说商品价值是状态量,其值随所处的市场状态而变化。诸如此时此地有用的东西,到了彼时彼地完全可以变为无用的东西或用处变小了;此时此地无用的东西,到了彼时彼地完全可以变为有用的东西,甚至是极为有用的东西。马克思承认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本身是个可变量,即社会对生产商品的劳动的社会有效性的评价是可变的,也就是说生产商品的劳动表现为商品价值是可变的。正是由于不理解生产商品的劳动表现为商品价值是会随着时空等的变化而变化,有人也就把不变资本在某些条件下所发生的商品价值变动误作是不变资本(生产资料或物化劳动)可以“创造”商品价值了。马克思的关于商品价值体现的是现在时的人们之间通过其劳动产品的交换来互相交换其各自劳动的社会关系的有关论述,这也就实际上否定了先验论和创造论以及所谓的价值形成和价值实现分离的理论。
3、说劳动“创造”价值,就必然会产生所谓的商品价值创造与商品价值决定是分裂的思维,这是形而上学的先验思维。话说(5)已经指出商品价值不是静止的先验的、不是单方面在生产领域中就已经确定的某种物或物的属性,而是生产商品的劳动在商品交换中表现为商品价值,而且三种时态的劳动在商品交换中都可表现为商品价值。影响生产商品的劳动表现为商品价值的量的大小的因素是多元的。但是因为流行观点认为商品价值是创造出来的,因此就会误把影响价值量大小的因素通通看成是创造价值的因素,这是争论长期难以取得共识的症结。马克思的价值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规定本身就已经确定了非劳动生产要素在价值决定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所谓“非劳动生产要素在价值决定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的说法仅仅是指它会影响生产商品所运用的各种时态的劳动表现为商品价值的量的大小,这和商品价值的创造完全扯不上关系,因为商品价值并不是创造出来的!
4、说劳动“创造”商品价值,实际上就成为劳动“创造”劳动(量)这种无新意义的同义反复(或“活劳动”创造“死劳动”)。因为商品价值所表现的就是和生产商品的劳动有某种关系的一种劳动量,而不是表现商品本身固有属性的某种量。不过,这种劳动量并不是指生产商品的起点形态的劳动者所运用的劳动量,而是指经过商品交换过程转化变成的结果的终点形态的有效的社会劳动量(经过社会评价),这是一种经济学量。生产劳动产品的起点形态的劳动必须通过商品交换环节,经过社会评价才会发生向结果的终点形态的有效的社会劳动转化。用来生产自己直接消费的劳动产品的起点形态的劳动、以及无须或无法社会化(即用于交换)的起点形态的劳动,都不必通过社会评价向终点形态的社会劳动转化并表现为商品价值。劳动交换和劳动社会化才是商品价值表现的关键点。
5、说劳动“创造”商品价值,实际上暗含着耗费等量的起点形态的劳动会“创造”出等量的商品价值来。但是,马克思明确地说过:“当生产者使他们的劳动产品作为价值互相对立并发生关系时,这并不是因为他们把这些产品单纯看作包含同种人类劳动的外壳。恰恰相反,他们在交换中认为他们的不同产品相等,因此也就确认他们的不同的劳动相等。他们这样做了,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资本论》:第1卷(法文本中译本)。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53页]这就是说,是因为在商品交换中先使他们的各种产品作为商品价值彼此相等(马克思并没有进一步说清楚,他们在交换中是如何认为他们的不同产品相等。但马克思明确的认为,“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23,102]),然后才倒推出他们的不同的质和量的劳动相等(因为现实的起点形态的劳动的质和量是明显很不相同的),并不是先有相等的起点形态的劳动预先“创造”出相等的商品价值来!正因为流行观点忽视马克思的上述观点,一直片面强调劳动“创造”商品价值,它在实际上就把劳动价值论浅化为耗费劳动价值论,甚至是活劳动耗费价值论(只有在马克思的两个重要前提下勉强成立,这在后续的话说中会加以说明)。流行的这种观点产生的原因之一,还因为马克思研究的仅是那些已生产出的劳动产品正好能满足社会现实需求这一特殊情况的商品中所包含的劳动。在这样的供求一致状态下,生产商品实际消耗的劳动正好等于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需总量所需要的劳动,因此实际消耗的劳动都是有效用的,可以全部表现为商品价值。如果无视马克思上述在特殊前提条件下所得出的结论,把特殊当作一般,就会使人产生一种错觉,以为每一种商品被生产出来时,它的商品价值就已由其所消耗的劳动形成了,市场销售只是实现这种商品价值而已——价值形成和价值实现就分离了。
6、说劳动“创造”商品价值,在把商品价值当成是“物”的同时,就必然会把商品范围局限于物质生产领域,并坚持所谓只有物质生产劳动才能“创造”商品价值;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承认服务等劳务是无形的商品并可以进入市场进行商品交换。根据商品交换的本质就是不同的劳动相交换的原理,服务等劳务无形商品与其他商品相交换,正是“服务劳动”本身与生产其他商品的劳动相交换,即“服务劳动”本身就可以表现为商品价值。这还说明商品价值并不是一定要以商品体为载体并与“创造”相联系;若把商品价值看作只是劳动在商品交换过程中的一种表现,则商品范围就不会只局限于实物商品,而可以是劳动(活动)本身了,而且社会所要评价的劳动可以有过去、现在和将来三种时态。所以,如果从人们交换劳动的观点出发来看待商品价值,只要是不同职能的劳动相交换,相互交换的劳动则都可以表现为一定的“商品价值”的。这样就不涉及“创造”商品价值的问题。
当然,还可以从其他很多方面说明劳动与商品价值的基本关系不是创造与被创造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