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 叙利亚到底发生了什么
人权理事会
第十七届特别会议
独立国际调查委员会关于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报告∗
内容提要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局势的恶化促使人权理事会设立了一个独立国际调查委员会来调查有关自2011年3月以来发生的侵犯人权行为的指控。从2011年9月底至11 月中,委员会与各区域集团的成员国、包括阿拉伯国家联盟和伊斯兰会议组织在内的区域组织、非政府组织、人权维护者、记者和专家举行了会晤。委员会采访了223名据称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和证人,其中包括平民以及军队和安全部队的叛逃人员。在本报告中,委员会记录了一系列即决处决、任意逮捕、强迫失踪、酷刑(包括性暴力)以及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
委员会收集的大批证据表明,自2011 年3 月抗议开始之时起,叙利亚军队和安全部队就犯下了这些严重的侵犯人权行为。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在报告所涉期间,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不同地点发生了危害人类罪。委员会吁请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立即制止目前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对这些行为开展独立、公正的调查,并将责任人绳之以法。委员会还向反对派团体、人权理事会、区域组织和联合国会员国提出了具体建议。
委员会深感遗憾的是,尽管多次提出请求,但叙利亚政府还是不参与对话,不让委员会进入本国。叙利亚政府通知委员会,一旦叙利亚自己的独立特别法律委员会完成工作,政府便会审查与委员会合作的可能性。委员会重申,要求立即不受阻碍地进入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 本报告附件不译,原文照发。
目录
一. 导言........................................ 1-13
A. 调查委员会的设立............................... 1-3
B. 任务和职权....................................... 4-6
C. 工作方法......................................... 7-10 4
D. 叙利亚政府的合作......................... 11-13
二. 背景........................................... 14-26
A. 政治背景.......................................... 14-17
B. 军队和安全部队................................ 18-20
C. 国家法律框架.................................... 21-22
D. 国际法律义务...................................... 23-26
三. 2011年3月以来发生的事件和侵犯人权行为.........27-83
A. 事件次序.......................................... 27-40
B. 过度使用武力和法外处决............................ 41-51
C. 任意拘留、强迫失踪、酷刑和其他形式的虐待......52-65
D. 性暴力............................................ 66-68
E. 侵犯儿童权利.................................... 69-74
F. 流离失所和行动受限........................... 75-79
G. 侵犯经济和社会权利...................... 80-83
四. 违反适用的国际法的行为和罪行................. 84-108
A. 国际人权法........................................ 84-96
B. 国际人道主义法................................... 97-100
C. 国际刑法......................................... 101-108
五. 责任........................................... 109-111
A. 国家责任........................................ 109-110
B. 个人对危害人类罪所负的责任..................... 111
六. 建议.......................................... 112-116
附件
一. 调查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独立国际调查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二. 2011年9月29日独立国际调查委员会给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常驻代表的普通照会
三. 2011 年10 月12 日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常驻代表给独立国际调查委员会的信
四. 2011 年10 月19 日独立国际调查委员会给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普通照会
五. 2011 年10 月27 日独立国际调查委员会给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信
六. 2011年11月4日独立国际调查委员会给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普通照会
七. 2011 年11 月17 日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给独立国际调查委员会的普通照会
八.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地图
一. 导言
A. 调查委员会的设立
1. 人权理事会在第十七届特别会议上审议了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依照理事会S-16/1号决议提交的实况调查团的报告。1 鉴于调查团的调查结果,包括关于一系列侵犯人权行为可能构成危害人类罪的结论,并鉴于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人权状况不断恶化,理事会决定设立一个独立国际调查委员会。
2. 2011 年9 月12 日,人权理事会主席任命了以下三名高级别专家为委员会委员:保罗·皮涅罗(主席)、亚肯·埃蒂尔克和卡伦·科宁·阿卜扎伊德。人权高专办提供了一个在人权调查和国际法领域经验丰富的委员会秘书处。
3. 人权理事会请委员会在2011年11月底之前公布报告。委员会将向2012年3月的理事会第十九届会议提出一份书面更新。本报告系根据理事会的要求提交。
B. 任务和职权范围
4. 人权理事会在S-17/1号决议中责成委员会调查2011年3月以来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境内所有涉嫌违反国际人权法的行为,查证这些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事实和背景情况,并在可能时,查明责任人,以确保追究违法者、包括可能犯下危害人类罪的罪犯的责任。委员会根据自己的任务授权通过了委员会的职权范围(附件一)。
5. 委员们一致认为,任务授权的第一项内容(“查证事实和背景情况”)要求委员会充当实况调查机构。为此,所用的标准证据是“合理怀疑”。当委员会取得了一批可靠的材料,说明发生过某一起事故或事件,并与其他资料相吻合,这样便算达到标准。这种取证标准低于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所用的标准。
6. 为了完成任务授权的第二项内容(“查明责任人”),委员会的理解是,委员会必须收集一批可靠的材料,说明哪些人可能犯有侵犯人权行为。委员会收到了据称一些个人从2011 年3 月至本报告起草之时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犯有侵犯人权行为的资料。
C. 工作方法
7. 第一手资料是通过采访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境内事件受害者和证人的方式取得的。采访进程于2001年9月26日在日内瓦开始。一共有223 名受害者和(或)证人接受了采访,其中包括军队和安全部队的叛逃人员。
8. 向所有有关人员和组织公开发出了呼吁,要求他们提交可能有助于委员会执行任务的相关资料和文献。委员会与各区域集团的成员国、包括阿拉伯国家联盟和伊斯兰会议组织在内的区域组织、非政府组织、人权维护者、记者和专家举行了会晤。此外还正式审议了各种报告、学术分析和媒体报道以及音像材料。
9. 所收集的资料存于必须遵守联合国保密规则的安全的数据库内。
10. 保护受害人和证人是人权调查方法的核心。虽然对所收集的资料仍然保密,但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与委员会合作的人以及他们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亲属是否会遭到报复。委员会还对公开在媒体发表言论以抵制政府实行的新闻封锁的个人是否得到保护感到关切。
D. 叙利亚政府的合作
11. 人权理事会吁请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与委员会充分合作。委员会于2011年9月29日(附件二)、10月19日(附件四)、10月27日(附件五)和11月4日(附件六)分别去函要求访问该国。委员会主席亲自向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驻巴西和美利坚合众国代表转达了同样的请求。委员会要求与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驻日内瓦常驻代表举行会晤,也要求与参加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的叙利亚代表团团长举行会晤。叙利亚政府在2011 年10 月12 日的信中称,已成立一个独立的特别法律委员会,负责调查与2011年3月以来发生的事件有关的所有案件(附件三)。因此,叙利亚政府将在自己的委员会完成工作后,再审查与委员会合作的可能性。
12. 委员会在2011 年10 月27 日的信中再次邀请独立的特别法律委员会委员和叙利亚有关官员于11 月访问日内瓦。信后附有一份问题单,目的是与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开展对话(附件五)。
13. 委员会对未能进入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深感遗憾。
二. 背景
A. 政治背景
14. 1946年,叙利亚作为议会制共和国取得独立。独立后,发生了几次军事政变和未遂政变。从1963年至2011年4月,紧急状态实际上取消了对公民的大部分宪法保护。哈菲兹·阿萨德在军事政变后于1971 年成为总统。巴沙尔·阿萨德于2000 年继任父亲之位。在他们的统治下,复兴党最终主导并掌控了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15.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人口2,200 万,其中74%为逊尼派穆斯林,10%为阿拉维派,3%为其他什叶派穆斯林,10%为基督教徒,3%为德鲁兹派。主要的少数民族为库尔德族、亚述族、亚美尼亚族、土库曼族和切尔克斯族。阿萨德家族属于阿拉维教派。阿拉维教派虽然只占人口的10%,但如今却在国家机关(包括武装部队军官团、共和国卫队和第四师)占据了大多数关键职位。
16. 1982年,当穆斯林兄弟会在哈马市起义时,发生了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在叙利亚部队的一次袭击中,该市的一些居民区被炮火摧毁,估计有10,000 至25,000 人遇害,其中大多数是平民。这些有据可查的集体屠杀和众多侵犯人权行为尚未得到惩罚。
17. 在过去40 年里,被怀疑反对政府的人因定义含糊的与政治活动有关的罪行而遭到了酷刑、关押和长期徒刑。由庞大的情报机构——情报总局——进行监视和镇压。几十年来对言论自由的严密控制以及对反对派的监视和迫害严重限制了政治生活和自主公民社会的建设。
B. 军队和安全部队
18. 阿拉伯叙利亚武装部队由海、陆、空三军组成。它们负责捍卫国家领土,保护国家应对内部威胁。武装部队人数约30 万,分成3 个军团12个师:7个装甲师、3 个机械化师、1 个共和国卫队和特种部队。精英部队包括1 万人的共和国卫队和2万人的第四师:前者由总统控制,负责反击持不同政见的军队的威胁;后者由总统的兄弟马希尔·阿萨德统率。
19. 据报告,国家安全机构庞大且有效,有多支安全部队和情报机构,其任务重叠。他们在叙利亚社会权力很大,负责监测和镇压政府反对派。国内安全机构包括内务部手下的警察部队、叙利亚军事情报局、空军情报局、国家安全局、政治安全局和情报总局。后者包括以前下属内务部、但直接向总统及其“内圈”报告的25,000 名情报人员。其中包括国内安全司(又称为“国家安全局”)对外安全司和巴勒斯坦司。
20. 民兵包括亲阿萨德民兵(Shabbiha)和人民军两部分:前者估计由1万名平民组成,他们由政府提供武装,与国家安全部队一起,被普遍用于镇压反政府示威;后者是一支复兴党民兵,估计有10 万名预备兵,其目的是在战时在城市提供更多的安全和保护。
C. 国家法律框架
21. 《1973年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宪法》列入了一系列基本人权,如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言论自由与和平集会的权利、免受酷刑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权利。《宪法》第8条称,复兴党是第一政党。总统是武装部队的最高统帅。他可以在人民议会核可的情况下宣战、宣布总动员、以及议和;2 他还可以依据法律宣布并结束紧急状态。3 总统可行使权力签发一切必要的决定和命令,并可下放某些权力。4 《宪法》第113 条规定,总统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处理严重的紧急情况。
22. 第14/1969 号和第69/2008 号法令给安全部队成员以豁免权。虽然《宪法》保障法官独立,但担任司法和监察官职务者必须是复兴党党员。总统主持负责管理司法系统的高级司法委员会。他也是最高宪法法院法官,并负责任命其余4名法官。
D. 国际法律义务
23.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是大多数主要国际人权条约的缔约国,其中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以及《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24.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作为上述条约的缔约国,有义务尊重、保护、增进和履行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的人权。这包括国家有责任向受害者提供有效的补救,包括赔偿,并立即开展公正的调查。5
25. 只有在某些人权条约中列有克减人权规定的情况,而且只有在特别情况下才被允许。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从未将任何紧急状态和随之克减其根据《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承担的义务的情况通知秘书长。不可克减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处罚、以及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委员会还指出,《禁止酷刑公约》第2条第2款规定,“任何特殊情况,不论为战争状态、战争威胁、国内政局动荡或任何其他社会紧急状态,均不得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
26. 联合国各条约机构和特别程序已对近年来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境内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多次表示关切。2010 年,禁止酷刑委员会对缺乏司法独立、任意的程序造成蓄意侵犯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报告了对在押囚犯普遍、例行、不断施加酷刑的情况。6 2011 年,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对一系列强迫失踪问题表示关切。7 各条约机构也提出了普遍骚扰人权维护者、包括限制其行动自由、侵犯言论自由和集会权的问题。
三. 2011年3月以来发生的事件和侵犯人权行为
A. 事件次序
27. 2011年2月,围绕农村贫困、腐败、言论自由、民主权利和释放政治犯等问题爆发了有限的抗议活动。随后的抗议活动呼吁尊重人权,并要求开展影响深远的经济、法律和政治改革。3 月中旬,德拉爆发和平抗议活动,抗议当局拘留一群被控在公共建筑物上进行反政府涂鸦的儿童并施行酷刑。国家部队通过向送葬队伍射击等方式,镇压了此次和平抗议活动,随后,支持德拉抗议的平民游行蔓延到多个城市,包括拉塔基亚、巴尼亚斯、大马士革、德尔祖尔、霍姆斯、哈马和伊德利布的一些郊区。
28. 4月25日,叙利亚军队在德拉进行了第一次大规模军事行动。自那时起,在全国范围内不断发生抗议活动,而国家部队的反应也越来越激烈。在不同地方开展了其他重大军事行动。11 月8 日,人权高专办估计,至2011 年3 月以来,只有已有3,500 名平民遭到国家部队的杀害。据报告,还有数千人被拘留、遭到酷刑或虐待。据称,霍姆斯、哈马和德拉三地的伤亡人数最高。
29. 自抗议活动开始以来,军队和安全部队中发生了大量倒戈事件,而且许多消息称,最近几月内此类事件愈演愈烈。数目不详的叛逃人员组织成立了“叙利亚自由军”,声称对军队和安全部队受到的武装袭击负责(尽管目前尚无关于该组织规模、结构、能力和运作的可靠信息)。据称,在7 月宣布叛逃的Riad Al Asaad上校是叙利亚自由军的负责人。
30. 自抗议活动开始以来,政府一直声称是武装团伙和恐怖分子的攻击目标,而这些人中部分获得了外国的资助。2011 年3 月30 日,阿萨德总统在全国讲话中指出,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正面临帝国主义势力所操纵的巨大阴谋”。他指出,阴谋家们散布虚假信息,煽动宗派紧张情绪,并使用暴力。他认为,他们得到了国内媒体集团和其他方的支持。
31. 4 月,总统宣布了实现政治和法律改革的若干步骤。这些步骤包括组建新的政府、8 解除紧急状态、9 取消国家最高安全法院、10 给予大赦、11 以及通过了新的关于公民有权参与和平示威的规定。12
32. 6 月2 日,总统宣布建立全国对话委员会,负责筹备协商,作为迈向多党民主的过渡进程的一部分。一些主要的反对党人士抵制该会议,因为当局持续对抗议者使用暴力。
33. 6 月6 日,总统指出,在破坏和恐怖活动中,军队和安全部队成员以及无辜平民遭到了杀害。他承认国家应作出不懈努力,以满足人民的要求,但同时也指出,在要求变革的人中混入了一小撮罪犯和宗教极端分子,他们试图造成混乱。政府新闻机构越来越多地报道在各个城市——包括霍姆斯、哈马、伊德利布和Talkalakh——针对国家军队的武装袭击。
34. 自此,作为改革进程的一部分,政府已宣布了一系列政策倡议,包括8 月3日的第100号法令(颁布了关于政党的新法律)以及8月3日的第101号法令(颁布了关于选举的一般法规)。13 当局宣布12月12日进行地方选举,14 并于9月2日颁布了新的媒体法。15 10 月16 日,总统设立了一个全国委员会,负责编写宪法法案,并将在四个月内就此法案进行全民公决。16
35. 8 月3 日,安全理事会发布主席声明,谴责叙利亚军方对抗议者采取的持续不断的暴力行为,并呼吁各方保持克制。该声明还呼吁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实施政治改革,并与人权高专办开展合作。17 10月4日,中国和俄罗斯联邦否决了安全理事会的一项决议草案,18 安理会在该草案中依照《联合国宪章》第四十一条提出了针对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几项可能措施。
36. 一些国家和区域性组织已对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实行了制裁。
37. 10月7日,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重申,该国正遭到恐怖主义武装团体的一系列犯罪袭击,以及由某些西方国家所支持的来自媒体的史无前例的谎言和指控。政府指出,相关团体已对叙利亚人民犯下各种罪行,包括盗窃、谋杀和破坏行为,而且他们还利用和平示威这一手段来制造无政府状态。该国政府还称,已有1100 名国家部队人员遭到恐怖分子和武装团伙的杀害。19 政府指出,尽管许多抗议活动具有充分的合法性,但是其他一些抗议活动则未经通知,且扰乱了社会秩序。
38. 11月2日,阿拉伯国家联盟理事会宣布,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已就一项工作计划达成一致,以制止暴力行为并保护其公民。该国政府还承诺释放所有因最近发生的事件而被拘留的人员,撤走城市和居民区内的武装人员,并允许阿盟的专门组织及阿拉伯国家媒体和国际媒体进入该国。理事会任命了一个阿盟部长级委员会来监督和报告该工作计划的实施情况。该国政府指出,已按照协议释放了553 名被拘留人员。但是,由于暴力行为仍在继续,且该协议并未被执行,因此,阿盟于11月12日通过一项决议,暂停叙利亚在该组织内的活动。该决议还对该国施加经济和政治制裁,并重申之前提出的要求,即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应从城市及居民区撤出其武装部队。阿盟敦促各成员国从大马士革召回各自的大使。这些措施于11月16日开始生效。11月15日,1180名囚犯获释。
39. 11月,军队和安全部队在霍姆斯、德拉、哈马、德尔祖尔和Rif Damascus展开行动,目标是公共集会和送葬队伍。在霍姆斯,这些行动在Alqaseer, Bab Amr, Bab Al Sibaa, Bab Hood和Karm Al Zaitoon等居民区进行。据目击者称,在城市内部及周边部署的坦克常向居民楼开火。据估计,在11月13日以前的三周内,有260 名平民遇害。根据所收到的信息,少量自称属于叙利亚自由军的叛逃人员参与了针对国家部队的行动,造成了军队及安全部队成员的伤亡。
40. 11 月20 日,在《星期日泰晤士报》发表的一篇访谈中,阿萨德总统解释说,叙利亚政府并没有粗暴对待民众的政策;他们的目的是打击武装分子,以恢复稳定并保护平民。他还指出,官员犯下的任何“错误”都将由独立的特别法律委员会进行处理。
B. 过度使用武力和法外处决
41. 根据个人的证词,包括那些承认曾参与镇压和平息抗议的叛逃人员的证词,国家部队不分青红皂白地向手无寸铁的抗议者射击。大部分抗议者上身中弹,包括头部。军队和安全部队的叛逃人员告诉委员会,他们收到指令,向手无寸铁的抗议者开枪,无需事先发出警告。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行动指挥官要求抗议者疏散,并在开火前发出警告。在某些情况下,他们在使用实弹射击之前或同时也使用非致命性手段。
42. 委员会收到若干份证词,表明军队、安全部队和Shabbiha 民兵联合计划并实施行动,其指令是“格杀勿论”,以镇压示威活动。他们于4月初在拉塔基亚中心区的Sheikh Daher 广场附近、并于8月13日和14日在拉塔基亚的Ramel 郊区执行了这样的行动。在后一次行动中,据报道,至少20人——包括儿童——被打死。在其他行动中,军官们命令其手下人员在未发出警告的情况下袭击抗议者,用警棍对其进行殴打。
43. 一名叛逃人员向委员会描述了部署的理由及其营部于5月1日收到的命令:我们的指挥官告诉我们,武装阴谋者和恐怖分子正在袭击平民并焚烧政府大楼。我们于当天进入Telbisa。我们没看见任何武装团体。抗议者们要求自由。他们手持橄榄枝,并与他们的孩子们一起游行。我们接到命令,要么疏散整个人群,要么将他们全部消灭,包括儿童。我们接到的命令是向天空开枪,然后立即向人群射击。行动之间没有任何空余时间。我们开了火;我就在那里。我们使用了机关枪和其他武器。许多人倒在地上,或者受伤,或者死亡。
44. 许多在不同时间被派往不同地点的前士兵在证词中均提到了使用武力的理由和向示威者开枪的命令。例如,4 月29 日,数千人从附近的村庄前往德拉镇,以便为当地人民带去食物、水和药品。他们在行至Sayda 居民区时,受到了安全部队的伏击。据报道,超过40人丧生,其中包括妇女和儿童。
45. 委员会也知晓一些抗议者犯下的暴力行为。然而,委员会指出,大部分平民是在和平示威的情况下被杀害的。委员会所收集到的证词——包括叛逃人员的证词——表明,大部分抗议者是手无寸铁的,而且他们决心通过和平的方式伸张自己的权利,表达他们的不满。
46. 狙击手造成了大量伤亡。在一些情况下,狙击手似乎以游行的领导者及那些使用扬声器或手持照相机和手机的人为目标。委员会听到若干证词指出,那些试图援救受伤者和收集抗议者尸体的人员也遭到狙击手的射击。委员会记录下了发生在德拉、哈马和拉塔基亚的几起案件。
47. 当局设立了检查站和路障,以防止人们自由行动和参与示威,尤其是在星期五。曾驻守在检查站的叛逃人员告诉委员会有关“黑名单”的情况,上有当局通缉的人员名单。他们接到指令,需搜查来者是否藏有武器,在某些情况下,还收到开火的命令。一名于4月至8月间驻守在德拉省的两个检查站的士兵曾收到命令,“搜查每一个人,如果任何抗议者试图通过检查站,则立即开枪”。
48. 一些叛逃人员目睹其战友因拒绝执行向平民开枪的命令而被杀害。据称,4月25 日,在德拉的一次大规模军事行动期间,一些义务兵被安全部队杀害。处于第一排的士兵被命令直接瞄准居民区,但他们选择向空中开枪以避免伤及平民。站在其后方的安全部队因其拒绝执行命令而向他们开枪,造成数十名义务兵死亡。
49. 在封锁城市和实行宵禁的过程中,平民往往最先受到暴力的冲击。委员会听到许多供词描述那些冒险走出家门的人被狙击手射杀。许多报告的案件发生在德拉、舒古尔桥和霍姆斯。一名律师讲述了在4月军事行动期间,安全部队如何在德拉老城区部署。狙击手被安置在医院楼顶和其他楼房内。他说:“他们的目标是任何移动中的人”。他的两个表兄弟均被狙击手射杀在街上。
50. 一些案例记录了伤者被送往部队医院,并在审讯期间遭到殴打和酷刑。据报告,有人在霍姆斯部队医院遭到酷刑和杀害,安全部队人员打扮成医生,并与那里的医务人员串通一气。由于人们开始害怕前往公立医院,于是便在清真寺和私人住宅中设立了临时诊所,而这些诊所也成为被打击的目标。在德拉的Omari 清真寺就发生了这样的情况,该清真寺于3 月23 日遭到突击搜查。一些伤者和医务人员被杀害。
51. 该国政府指出,全球媒体有关对平民使用武器的报道是失实的,目的是为了诋毁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安全部队被派往示威现场以维持和平,但是许多部队人员遭到杀害,包括无武装的警员。例如,据报告,在霍姆斯市就有12 名警员遭到杀害。政府称,安全部队在维持示威活动的秩序时往往并不携带武器。政府还称,有关使用坦克的信息是虚假的,而且仅在救援无法保护自己的警员时才使用坦克。
C. 任意拘留、强迫失踪、酷刑和其他形式的虐待
1. 任意拘留
52. 所收集到的大量证词称,任意逮捕和非法拘留的现象非常普遍,在霍姆斯、哈马、舒古尔桥、德拉和Rif Dimashq 等地尤为严重,当局认为这些地方支持抗议运动。
53. 警方主要在针对特定区域的大规模军事行动或示威活动期间进行逮捕。大量受害者一致表示,他们在被逮捕的过程中遭到身体或言语攻击,之后在缺乏适当法律程序的情况下被关押,时间长短不一,而且还经常遭受酷刑。
54. 据称,最大规模的任意逮捕行动之一于5月7日发生在巴尼亚斯市。根据大量目击者的证词,军队使用坦克、装甲车和士兵,席卷了该城市周边的村庄。安全部队和军队人员闯进人们的住所,据称逮捕了500 多人,其中包括妇女和儿童。据报告,5 月14 日清晨,在舒古尔桥也发生了类似的事件。前一天曾发生大规模示威,当天安全部队人员在夜袭中逮捕了400 多人。8 月13日和14日,约400人——其中包括妇女和儿童——被关押在拉塔基亚的Ramel郊区。
55. 其他逮捕行动的目标则是曾参与或协助组织示威活动的活动分子和安全部队所持名单上的人士。安全部队还拘留了被通缉人员的家人及熟人,以此作为恐吓和报复的手段。
56. 一些记者及网络活动分子称他们因报道示威活动而遭到拘留和酷刑。
57. 许多接受采访的叛逃人员表示,被怀疑同情或协助示威者的士兵均立即遭到拘留。一名义务兵描述了他目睹了在一所监狱内许多叛逃人员遭受酷刑的情况。
58. 从受害者及叛逃人员处获取的证词均显示,任意逮捕和拘留条件情况严重。一些人被拘禁在安全部队的办公室或监狱中,而另一些人则被运至开放式的体育场馆、学校、有时是医院中。大部分被捕者被蒙上眼睛并带上手铐,而且没有食物和医疗援助。一些人称,8 月,许多人被拘禁在拉塔基亚的体育馆内,并遭到殴打和酷刑。
2. 强迫失踪
59. 委员会收到了关于强迫失踪的指控。对强迫失踪现象的严重程度无法确切评估,但多份报道称,已有数千人失踪或下落不明。一名证人讲述了其姻亲兄弟9月在德拉省被劫持的经过。证人全家此后再未得到被劫持者的消息。证人称,其姻亲兄弟的父母曾前往德拉和大马士革寻人。“官方拒绝向他们透露任何信息。叔叔与安全部门的一名熟人通话时,那个人建议他忘掉儿子。”
60. 另一位证人称,7月24日,军事安全部门人员来到他家位于德拉的住所,逮捕了他的一位表兄。五天后,证人的父亲与兄弟去军事安全部门总部打听其表兄的情况。这位受访者称,“他们跟我们兜圈子,后来我表兄音信全无。”
3. 酷刑和其他形式的虐待
61. 委员会访问了多位酷刑和其他形式的虐待的受害者。许多受害者遭到棍棒和缆绳毒打。他们还连续数小时、甚至数天处于高压状态下,遭受电击,得不到食物、水和睡眠。被拘留者常被置于拥挤的牢房,并被迫轮流睡觉。许多人被蒙上眼罩,有时还带着手铐,然后被逼着在认罪书上盖手印,认罪书最多由一名工作人员向他们宣读。多位受访的证人和受害者强调,自己认罪与否都会遭到酷刑。
62. 儿童也遭到酷刑,有些儿童因此死亡。两个著名的案例是Thamir Al Sharee(14 岁)一案和Hamza Al Katheeb(13 岁),两人均来自德拉省Sayda 市。他们被逮捕,据称于4月被送往大马士革一处空军情报单位。他们未能生还。根据Thamir Al Sharee 的验尸报告,其伤情已达到酷刑标准。一名本身也是酷刑受害者的证人称,曾于5 月3日见到Thamir Al Sharee。这名证人称,“那个男孩躺在地上,全身青紫。大量鲜血从他的耳、眼、鼻中流出。他哭喊着,向父母呼救。他头部挨了一枪托,然后失去了知觉。”
63. 据称,马扎机场空军情报处的拘留所内酷刑泛滥,该拘留所位于大马士革附近。据报告施行酷刑的其他拘留场所有:霍姆斯省Bab Tuma 的空军情报处拘留所;共和国卫队的Maza Al Jabal 监狱;拉塔基亚省的政治安全处拘留所;以及Altala’a 军事基地,该基地设有伊德利布省警察、军队和情报单位中央指挥中心。
64. 一些叛逃人员想通过暗地帮助或公开拒绝遵守命令放过平民,他们因此受到了酷刑。一名叛逃人员者展示了手臂上类似电击所致的疤痕及头部约30 处缝针。他称:
8月12日星期五,我们接到命令去往杜马(位于大马士革省)的倭玛亚清真寺,那里聚集了约150 人。我们开了火。不少人身亡。我尽量向高处开火。后来我发现,安全部队一直在给我们拍照。我被拍到向空中开火。我接受了审问。他们指控我是秘探。共和国卫队成员连续不停地打我,打了两天,还对我使用电击酷刑。
65. 军队和安全部队在全国各地的拘留所中使用了多种酷刑,包括性酷刑。酷刑受害者身上有伤疤,还有其他可见伤痕。被拘留者还受到精神折磨,包括针对其本人或家人的性侵犯威胁,他们还被迫崇拜阿萨德总统,不能敬自己的神。
D. 性暴力
66. 数份证词报告了对男性被拘留者施行性酷刑的情况。惯常做法是让男性被拘留者脱去衣服,赤身裸体。几位曾被拘留者证实,关于拘留场所施行击打生殖器、强迫口交、电击和用香烟烫肛门部位的报告属实,施行这些酷刑的拘留场所包括大马士革的空军情报处、舒古尔桥的军事情报处、伊德利布省和拉塔基亚省的军事情报处及政治安全处、塔尔图斯省的情报处拘留所。其中几位被拘留者反复遭到威胁,称他们将当着家人的面遭到强奸,其妻女也将遭强奸。
67. 委员会收到几名男性证人的证词,称有人用棍棒对其施行肛交强奸,而且他们曾见到男童遭强奸。一名男子称,他曾目睹一名15 岁男童在其父面前遭到强奸。一名40岁的男子曾见到三名保安强奸一名11岁男童。这名男子称:“我这辈子都没这么害怕过。然后他们转向我说:下一个轮到你了。”这位受访者未能继续陈述证词。一名20 岁的大学生告诉委员会,他在拘留期间遭受了性暴力,并称“要是我父亲在场看见我,我就只能自杀了”。另一名男子哭诉道,“我觉得自己不是男人了”。
68. 几名女性证人证实,军事和安全部队人员搜查其住所时对其进行了威胁和侮辱。搜查人员摘掉这些妇女的头巾并翻动其内衣,且搜查常在夜间进行,这让她们感到屈辱。军事和安全部队的叛逃人员者称,他们曾在一些拘留场所看到妇女受到性侵犯;但这方面委员会获得的证据有限。这部分是由于受害者站出来作证将忍受耻辱。
E. 侵犯儿童权利
69. 委员会所获资料表明,存在严重侵犯儿童的行为,且国家部队在执行压制异见的行动时很少承认或不承认儿童的权利。
70. 证人告知委员会,全国多处的示威中有毒打或枪击导致儿童(多为男童)死伤的行为, Sayda、德拉省、伊德利布省、哈马省、霍姆斯省、拉塔基亚省、和德尔祖尔省等地都有这种情况。可靠消息称,11 月9 日,有256 名儿童遭国家部队杀害。委员会接触了几名目睹成人和其他儿童遇害的儿童,还见到一名2岁女童,其母8 月在试图越境时遭叙利亚军队杀害。委员会见到数名遭受痛苦经历后精神健康严重受到影响的儿童。
71. 一位叛逃军人称,他决定叛逃是因为8 月13 日在拉塔基亚省目睹一名军官向一名2 岁女童开枪,声称不想让她长大后成为示威者。受访者中,有一名15岁男童8 月15 日从霍姆斯省一处清真寺回家的路上腿部遭枪击。邻居想送他去医院,但因安全部队关卡的阻挡而无法前往。
72. 大量曾被拘留者的讲述表明,军事和安全部队设在各地的拘留所中关押着儿童,有些儿童还不到10 岁。据报告,酷刑既用于成人也用于儿童。几位曾被拘留者通报委员会称,大马士革及周边的空军情报处拘留所、塔尔图斯省的情报处拘留所及拉塔基亚省和伊德利布省的政治安全和军事情报处拘留所对男童使用酷刑。一名叛逃者称,“他们给人戴上塑料手铐脚镣,无情地毒打,连10 岁的孩子都不放过。有些儿童挨打时因恐惧而小便失禁。太残忍了。”
73. 大量证词表明,男童在拘留场所中当着成年男性的面遭受了性酷刑。
74. 委员会收到多份报告,称学校被当作拘留场所,且房顶部署了狙击手。几名儿童表示,担心无法继续接受教育。
F. 流离失所和行动受限
75. 对抗议的镇压迫使大量叙利亚人逃离祖国。土耳其境内约有8000 名叙利亚难民,黎巴嫩境内有3400名,约旦境内约有1000名。20 对国内流离失所者人数没有记录,但委员会收到的资料称,霍姆斯省等军事行动频繁的地区产生了大量国内流离失所者。
76. 委员会收到令人不安的消息,称叙利亚安全和军事部队向试图逃往境外者开火,有时将其枪杀。2011 年8 月,在伊德利布附近,一家人带着孩子开车出行,车开向土耳其边境上一处关卡,遇到叙利亚武装部队枪击;家庭成员中两名死亡,一名受伤。2011 年9 月,叙利亚部队杀害了一名试图过境前往土耳其的男子。
77. 在大量案件中,当事人迫不得已必须出境,原因是只因为他们参与了和平抗议,他们的名字就被列入安全部门的通缉名单。
78. 一些成功越境的人后来在邻国境内靠近边境时成为国家部队瞄准的目标。
79. 鉴于此类案件,委员会还严重关切地注意到,最近有报告称,叙利亚武装部队在叙利亚黎巴嫩边境附近布雷,这样那些被迫逃难的人很有可能受重伤甚至丧生。
G. 侵犯经济和社会权利
80. 委员会收到大量关于阻碍或不准许伤病人员接受医疗救助的证词。这些伤者中,许多人在拉塔基亚省、巴尼亚斯省、霍姆斯省和伊德利布省等地无法在公立医院接受治疗。多份相互一致的证词描述了安全部队人员如何追踪受伤的抗议者至公立和私立医院。安全部队于6月初和7月底搜查了哈马省的医院。受伤的示威者遭到逮捕,被送往军队医院,据报告,他们在那里受到了审讯和酷刑。
81. 被政府怀疑参与建立、经营其他类型的医疗机构或提供医疗物资和服务的人员也可能遭安全部队逮捕并受酷刑。有证词称,安全部队警告私立医院员工和救护车司机不要救治或帮助受伤的抗议者,而是命令他们将所有此类病人转往公立医院或军队医院。有些私立医院遵从政府的命令,有些则继续为受伤的抗议者提供急救和其他医疗服务。
82. 获得食物和饮用水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很多,尤其是在发生大规模军事行动的城市。例如,委员会从证人处得知,在德拉遭袭击和封锁期间,军事和安全部队禁止市民获取食物和其他基本必需品。他们还故意破坏了居民用水车和水管。
83. 委员会得到可靠信息称,存在毁坏房屋、包括住所和家庭财产的行为。安全部队和军队在开展搜查时,上级命令他们系统地抢劫住家、商店和其他场所,并偷盗钱款和其他贵重物品。摩托车遭没收,堆积起来后销毁,以防有人加入其住所外的车队。
四. 违反适用的国际法的行为和罪行
A. 国际人权法
84. 根据所获资料及证据,委员会就数起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的事件做出了结论。主要结论概述如下。
1. 有罪不罚
85. 问责制是司法和法制的基本要素。委员会表示严重关切的是,对侵犯人权行为有罪不罚是普遍存在的体制性问题,它根植于法律中,法律对国家官员予以豁免,这有悖于叙利亚的国际法律义务。
2. 过度使用武力、法外处决及其他侵犯生命权的行为
86. 政府有义务维持公共秩序。在保护其境内的个人、包括参与公众集会和行使言论自由权的个人方面,政府负有最终责任。国家部队在许多地区过度使用武力导致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境内大量人员死伤。偶发的示威者暴力事件不影响示威者受保护的权利,该权利已写入国际人权法。
87.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军队和安全部队及Shabbiha 等民兵组织过度使用武力,国家官员和部队与之合谋或默许这种行为,这侵犯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规定的生命权。
3. 侵犯和平集会和言论自由权
88. 人民享有集会和言论自由权,而政府试图控制信息,这是引发当前暴力事件的中心问题。目击者和受害者的证词一致指出,军队和安全部队对和平示威反应过度,例如他们用实弹镇压示威者,并大量使用任意拘留。4 月21 日发布的关于集会自由的总统令并未确保尊重人权。委员会十分关切地注意到,骚扰人权维护者和记者的现象十分普遍。
89. 委员会的结论是,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系统地侵犯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集会和言论自由权。
4. 任意拘留和侵犯获得公平审判权
90. 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叙利亚不具备司法独立,并在无犯罪指控或司法监督的情况下大量使用任意拘留和隔离监禁。军队和安全部队经常进行大规模逮捕。被拘留者因“削弱民族感情”等笼统的罪行而受到指控,并在民事或军事法院随意地受到起诉。叙利亚于2011 年4 月废除了最高国家安全法院,但军事法院继续存在,这显然侵犯了由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听证的权利。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存在非自愿和强迫失踪的现象。
91. 委员会的结论是,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系统地侵犯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第十和第十四条及《儿童权利公约》第37和第40条规定的人身自由与安全的权利,违反了其中规定的公平审判标准。
5. 酷刑和性暴力
92. 所收到的资料表明,发生抗议活动的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各地存在不断和普遍使用酷刑的情况。叙利亚当局普遍、一再并且据称乐于使用酷刑作为一种制造恐怖的工具,这表明国家官员纵容这种做法。军队和安全部队的叛逃人员提供的信息表明,他们曾接到过实施酷刑的命令。委员会对广泛报道的拘留场所发生的性暴力行为、主要是针对男子和男孩的这类行为感到特别不安。
93. 委员会认为,酷刑的广泛使用表明,存在一种政府认可的镇压政策,这显然违反了该国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和《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承担的义务。
6. 侵犯儿童权利
94. 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自3月份爆发起义以来,不断有关于大量侵犯儿童权利的报道,包括示威期间杀害儿童以及普遍采用、尤其是对男孩采用任意拘留、酷刑和虐待的做法。儿童的拘留条件与成人相同,并受到与成人一样的虐待。委员会认为,该国根本没有履行其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四条以及《禁止酷刑公约》所承担的义务。
7. 侵犯迁徙自由权
95.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规定了迁徙自由的权利。这项权利既包括在居住国的迁徙自由,也包括离开本国的自由。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采取措施,对离开本国寻求保护的权利予以限制,并在过境点或附近蓄意袭击和杀害过往的人。
8. 侵犯经济和社会权利
96. 该国在对待受伤的抗议者方面规定的限制严重侵犯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保证的健康权和获得医疗救助的权利。其他权利,如适足的生活水准权和食物权、水权(第十一条)以及受教育权(第十三条),也在对一些地方实施的大规模军事行动和封锁中受到了侵犯。
B. 国际人道主义法
9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境内的武装暴力可能会升级为国际法定义的“内部武装冲突”。一旦发生这种情况,便将适用国际人道主义法。委员会指出,国际法院已经确定,在武装冲突期间继续适用人权法,武装冲突法则作为与敌对行为有关的特别法适用。
98. 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上诉分庭指出,凡是国家间出现诉诸武力的情形,或政府当局与有组织武装团体间或一国内部的此类团体间长期发生武装暴力时,就存在武装冲突。审判分庭在Tadić 案和后来的案件中解释说,是否存在国内武装冲突要看两个标准:即冲突的激烈程度和冲突方的组织情况,以此将武装冲突与不属于国际人道主义法范围的土匪活动、无组织的短期叛乱或恐怖活动区分开来。
99. 委员会无法核实叙利亚武装部队和其他武装团体之间战斗的激烈程度,也无法确认这类武装团体如叙利亚自由军的组织程度。因此,在本报告中,委员会将不对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2011年3月以来的事件适用国际人道主义法。
100. 不过,危害人类罪的发生与是否存在武装冲突和是否适用国际人道主义法无关。委员会将在下文说明它断定叙利亚军队和安全部队在2011 年犯下了危害人类罪的理由。
C. 国际刑法
101. 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七条,“危害人类罪”包括在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中,在明知这一攻击的情况下,作为攻击的一部分而实施的谋杀、酷刑和非法监禁等行为。危害人类罪有五个要素:必须发生了攻击;21 攻击针对的必须是平民人口;22 攻击必须是广泛的、有系统的;23 犯罪人的行为必须是攻击的一部分;24 犯罪人必须知道这是针对平民人口的攻击。25
102. 委员会不断收到许多关于2011年3月以来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广泛和有系统地侵犯平民人权的可信的一手报告。鉴于在该国城乡各地对平民实施的这些攻击的规模庞大、接二边三,武装部队和各种安全部队一贯的过度使用武力、协调开展,而且许多攻击系遵照高级军官的命令实施,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这些攻击显然是根据国家政策实施的。
103. 上述结论有各种信息来源的支持。多方证人指出,在不同的日期和地点,上校和准将级别的军官向下级部队下达了对抗议者开枪、殴打示威者和向民居开火的命令。委员会收到的可靠证据表明,这些军官不可能是独自下达的这些命令的,因为叙利亚军队是有军事纪律的专业部队。因此,委员会认为,向平民开枪和以其他方式虐待平民的命令源于政策以及武装部队和政府最高层的指令。
104. 安全部队和军队协同一致控制获取抗议信息的渠道。在采取制止平民示威的行动之前,军队指挥官曾谎告士兵,他们将要打击的是“恐怖分子”、“武装团伙”或以色列人。军营里的电视和士兵的手机被没收。试图报告抗议活动的记者遭到逮捕、拘留、酷刑和有关其同事活动的盘问。拍摄安全部队企图制止示威的行为的人成为逮捕对象。为了给人以平民抗议者是“恐怖分子”或“武装团伙”的印象,使用了各种借口,例如在大马士革的沙克巴郊区,安全部队从后面包围了抗议者,并朝部署在那里的士兵开枪,以造成有人向士兵开枪的印象。为控制和扭曲事件相关信息而作出的这些努力表明,存在企图掩盖真相的计划或政策。
105. 证人的证词表明,在制止抗议的行动期间,各种安全部队和军队之间进行了广泛的协调。在士兵身后或坦克里常常安置了安全部队人员,以确保士兵执行向抗议者射击的命令。有几次,不遵守这些命令的士兵被安全部队或军队狙击手枪杀。另外,准军事团体Shabbiha 的成员经常在镇压示威的行动中在场,并协助镇压抗议活动。士兵在逮捕示威者之后,就把这些人交给向羁押中心运送抗议者的安全部队。只有在政府和军队最高层的指挥下,军队和安全部队之间才会达到如此程度的协调。
106. 委员会收到的信息表明,政府和武装部队为控制抗议活动,动用了大量资源。除了配有自动武器的正规军外,在制止示威游行的行动中,军队还部署了狙击手、特种部队、坦克、装甲运兵车和情报部队。为维持这些行动,国家必须提供充足的武器、弹药、坦克炮弹、制服、运输车辆、燃料、通信设备和食品。要维持所部署的各种安全部队,也需要这类物质。委员会认为,只有根据政策和政府指令,才能支出如此大量的国家资源。
107. 军队和武装部队不断大规模袭击平民和平民居住区以及广泛破坏财产的行为,只有经国家批准或参与才能实行。
108. 根据国际法,在某些犯罪是作为广泛或有系统针对平民进行的攻击的一部分而实施,并且犯罪人知道其行为是这种攻击一部分的情况下,这些犯罪就构成危害人类罪。因此,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自2011 年3 月以来,在该国的不同地点——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大马士革、德拉、杜马、哈马、霍姆斯、伊德利布和边境地区——发生了谋杀、26 酷刑、27 强奸 28 或严重程度相当的其他形式性暴力、29 监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剥夺人身自由、30 强迫人员失踪 31 及其他性质相同的不人道行为。32
五. 责任
A. 国家责任
109.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没有履行根据国际人权法承担的义务。一国的每一国际不法行为均引发该国的国际责任。33 同样,国际习惯法规定,国家应当对其军队和安全部队人员的一切行为负责。34 因此,该国应当对本报告所述其军队和安全部队人员所犯的危害人类罪负责。
110. 禁止实施危害人类罪是一项强制法或强制规则,根据国际法的一般规则,必须对这类犯罪予以处罚。35 另外,危害人类罪是对生命权等基本人权和禁止酷刑或其他非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这一规定最为严重的侵犯。36 根据国际法的国家责任原则,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对这些犯罪和侵犯人权行为负有责任,并有义务确保每个犯罪人受到惩罚,受害人得到赔偿。37
B. 个人对危害人类罪所负的责任
111. 国际习惯法充分确立了个人对国际犯罪所负的刑事责任。38 根据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已经签署但尚未批准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二十七条,该规约对任何人一律平等适用,不得因官方身份而差别适用。在这方面,叙利亚法律规定了广泛的豁免权,大多是对政府各级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犯下的罪行予以豁免。虽然在最近几个月设立了独立的特别法律委员会来调查这些事件,但该国仍未向委员会提供该机制正在开展的调查或起诉的任何细节。
六. 建议
112. 国际独立调查委员会建议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a) 立即制止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
(b) 立即根据国内法和国际法开展独立、公正的调查,以制止有罪不罚现象,确保追究责任,并将行为人绳之以法;
(c) 在调查结果出来以前,将 军队和安全部队中所有被指控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人停职;
(d) 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并使国内立法与之相一致;
(e) 立即释放所有被任意拘留的人员,并为国际监督机构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提供进入所有拘留场所的机会;
(f) 允许委员会和外部观察员以及其他联合国人权监督机构立即充分进入;
(g) 准许立即进入出事地点,并为保护民众和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目的,与各国际组织、联合国专门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开展充分合作;
(h) 确保媒体充分进入,并允许国内外记者报道该国事件而不受到骚扰或恐吓;
(i) 废除赋予军队和安全部队豁免权的立法,并根据国际标准,尽快修订适用于安全部队的相关立法和政策;
(j) 协助医院和诊所确保提供适当的医疗保健,包括为暴乱中的受伤人员提供这类医疗保健;
(k) 建立调查失踪案件的机制,允许失踪人员的亲属报告案件细节,并确保开展适当的调查;
(l) 为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包括谋杀、强迫失踪、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任意拘留和破坏财产等行为的受害者设立赔偿基金;
(m) 实行2011年宣布的政治和法律改革,确保尊重人权;
(n) 尊重人权维护者,确保与委员会合作的人员不会受到报复;
(o) 为叙利亚难民自愿返回提供便利。
113. 委员会建议反对派团体确保遵守国际人权法并按该法行事。
114. 委员会建议人权理事会:
(a) 设立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
(b) 继续把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局势列入议程,并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定期报告人权状况;
(c) 采取紧急措施,包括通过大会、秘书长和安全理事会采取这类措施,执行本报告提出的建议。
115. 委员会建议高级专员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设立一个驻地机构,担负保护和宣传任务。
116. 委员会建议会员国和区域组织,特别是阿拉伯国家联盟:
(a) 支持为保护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民众和立即制止严重侵犯人权行为所作的努力,暂停向各方提供武器和其他军事物资;
(b) 通过双边和多边发展合作,协助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克服严重的体制弱点,加强其立法部门的独立性,并改革安全部门;
(c) 根据国际庇护法的规定,为寻求保护的叙利亚国民提供庇护。
附件(略)
注释
1 A/HRC/18/53。
2 第100条。
3 第101条。
4 第103条。
5 人权事务委员会第31号一般性意见(CCPR/C/21/Rev.1/Add.13);关于严重侵犯人权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受害者赔偿权利的基本原则和准则(大会第60/147号决议,附件)。
6 CAT/C/SYR/CO/1, 第7和第12段。
7 A/HRC/16/48。
8 2011年4月14日第146号令。
9 2011年4月21日第161号令。
10 2011年4月21日第53号令。
11 2011年第34、61及72号令。
12 2011年4月21日第53号令。
13 A/HRC/WG.6/12/SYR/1, 第98段。
14 SANA通讯社, 2011年10月6日。
15 见 A/HRC/WG.6/12/SYR/1, 第49段,提及2011年第108号令。
16 2011年第33号总统令,SANA 通讯社,2011年10月16日。
17 安全理事会主席于2011年8月3日发表的声明(S/PRST/2011/16)。
18 安全理事会第6627次会议,2011年10月4 日,会议记录S/PV. 6627。
19 A/HRC/19/11, 第102段。
20 这是政府或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登记在册的难民/寻求庇护者的人数。未登记的逃离出境者可能人数众多。
21 检察官诉Momčilo Perišić案的判决,IT-04-81-T号案,2011年9月6日,第81至82段。
22 检察官诉Jean-Pierre Bemba Gombo案,根据《罗马规约》第六十一条第(七)款第1和第2项就检察官诉Jean-Pierre Bemba Gombo案中的指控作出的决定,ICC -01/05-01/08号案,2009年6月15日,第77段。
23 检察官诉Jean-Pierre Bemba Gombo案,根据《罗马规约》第六十一条第(七)款第1和第2项作出的决定,第81和83段;检察官诉Germain Katanga和Mathieu Ngudjolo Chui案,关于确认指控的决定,第396至397段。
24 Perišić案的判决,第87段,引述Kunarac案的上诉判决,第85、99和100段;以及检察官诉Mile Mrksic和Veselin Sljivancanin案,上诉判决,IT-95-13/1-A号案,2009年5月5日,第41段。
25 检察官诉Germain Katanga和Mathieu Ngudjolo Chui案,关于确认指控的决定,第401段;以及检察官诉Bemba案,关于确认指控的决定,第88段。
26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犯罪要素,第七条第(一)款第1项。
27 同上,第七条第(一)款第6项。
28 同上,第七条第(一)款第7项1。
29 同上,第七条第(一)款第7项6。
30 同上,第七条第(一)款第5项。
31 同上,第七条第(一)款第9项。
32 同上,第七条第(一)款第11项。
33 《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六届会议》,补编第10号(A/56/10),第四章,E节,第1条。
34 同上,第7条评注。
35 Almonacid-Arellano等诉智利案,美国人权法院,2006年9月26日的判决(初步意见,案情、赔偿和费用),第99段。另见《大会正式记录》(见脚注34),第26条。
36 Almonacid-Arellano等诉智利案,第111段。
37 见《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序言:“忆及各国有义务对犯有国际罪行的人行使刑事管辖权”。
38 检察官诉Tharcisse Muvunyi案的判决,ICTR-00-55-T号案,2006年9月12日,第459段。
13 条 关于 "叙利亚到底发生了什么" 的评论
这份报告的文件号是A/HRC/S-17/2/Add.1
通过联合国官方网站可以检索到
http://www.un.org/zh/documents/
最近,人权理事会又发布了新的报告,可能尚未译成中文,我没有找到。
联合国成员国和安理会理事国,在决议草案中投票,这份报告是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十六届会议
议程项目34
预防武装冲突
安道尔、澳大利亚、巴林、科摩罗、克罗地亚、丹麦、埃及、芬兰、法国、希腊、匈牙利、约旦、科威特、利比亚、黑山、摩洛哥、挪威、阿曼、巴拿马、卡塔尔、大韩民国、沙特阿拉伯、索马里、突尼斯、土耳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决议草案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局势
大会,
回顾其2011年12月19日第66/176号决议,以及人权理事会2011年4月29日S-16/1号决议、 2011年8月23日S-17/1号决议1 和2011年12月2日S-18/1号决议,
深切关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局势的恶化,特别是深切关注叙利亚当局当前侵犯人权和对该国人民使用暴力这一情况,
重申区域和次区域组织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八章规定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作用,
又重申大会坚决致力于维护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主权、独立、统一和领土完整,并坚决致力于遵守《宪章》各项原则,
还重申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应避免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欢迎秘书长的介入和所有旨在化解这一危机的外交努力,
1.重申大会坚决致力于维护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主权、独立、统一和领土完整,并强调务必以和平方式解决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当前的政治危机;
2.强烈谴责叙利亚当局继续大规模蓄意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如对平民使用武力,任意处决,杀害和迫害抗议者、人权捍卫者和记者,任意拘留,强迫失踪,阻碍获取医疗救治,实施酷刑,实施性暴力和虐待,包括对儿童实施此类行径;
3.促请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立即停止一切侵犯人权的行为,停止袭击平民,保护其民众,全面遵守根据适用的国际法承担的各项义务,并全面执行人权理事会S-16/1、S-17/1和S-18/1号决议以及大会第66/176号决议,包括与国际独立调查委员会充分合作;
4.谴责一切暴力行为,无论其由何方所为,并要求包括武装团体在内的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所有各方按照阿拉伯国家联盟的倡议,立即停止一切暴力或报复行为;
5.再次强调必须追究责任,并务必结束有罪不罚状况,追究侵犯人权行为的责任人,包括追究其侵犯行为可能构成危害人类罪的责任人;
6.要求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根据阿拉伯国家联盟2011年11月2日《行动计划》和联盟2012年2月12日的决定,立即:
(a)停止一切暴力行为,保护其民众;
(b)释放所有因最近事件被任意拘留的人;
(c)从城镇撤出所有叙利亚军队和武装部队,使其返回原来的兵营;
(d)保障和平示威的自由;
(e)让阿拉伯国家联盟所有相关机构和阿拉伯及国际媒体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所有地区充分、自由进出并行动,以便在实地查明局势真相,并监测正在发生的事件;
7.呼吁在没有暴力、恐惧、恫吓和极端主义的情况下,开展由叙利亚人主导的包容各方的政治进程,以便在不预断结果的前提下,切实回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人民的合理愿望和关切;
8.完全支持阿拉伯国家联盟2012年1月22日决定协助由叙利亚人主导的走向民主多元政治制度的政治过渡进程,让公民享有平等待遇而不论其派别、族裔或信仰为何,包括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和叙利亚所有反对派在阿拉伯国家联盟主持下,根据阿拉伯国家联盟提出的时间表,认真开始政治对话;
9.吁请各会员国向阿拉伯联盟提供所要求的支持;
10.吁请叙利亚当局让人道主义援助安全和不受阻碍地通行,确保把人道主义援助送到需要援助的人的手中;
11.在这方面,请秘书长和联合国所有相关机构为阿拉伯国家联盟的努力提供支持,一方面为促进和平解决叙利亚危机进行斡旋,包括任命一名特使,另一方面在与阿拉伯国家联盟协商的情况下提供技术和物质援助;
12.请秘书长与阿拉伯国家联盟协商,在本决议通过后15天内就决议的执行情况提交报告。
第六十六届会议
议程项目34
预防武装冲突
安道尔、澳大利亚、巴林、科摩罗、克罗地亚、丹麦、埃及、芬兰、法国、希腊、匈牙利、约旦、科威特、利比亚、黑山、摩洛哥、挪威、阿曼、巴拿马、卡塔尔、大韩民国、沙特阿拉伯、索马里、突尼斯、土耳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决议草案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局势
增编
将下列国家列入决议草案共同提案国名单:
阿尔巴尼亚、奥地利、比利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布基纳法索、布隆迪、加拿大、佛得角、中非共和国、哥伦比亚、科特迪瓦、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吉布提、爱沙尼亚、德国、洪都拉斯、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日本、拉托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密克罗尼西亚联邦、摩纳哥、荷兰、新西兰、帕劳、波兰、葡萄牙、摩尔多瓦共和国、罗马尼亚、圣马力诺、塞舌尔、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和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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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针对手无寸铁的平民的镇压都是犯罪行为。包括2011年初巴林曾经发生的犯罪暴行。
你从哪里得出“或者只不过西方喜欢巴林皇室、厌恶巴沙尔呢”的印象?从装睡的中国媒体?无良的中国专家?抑或是自身的反西方心理?
对于巴林情势,国际社会一方面谴责其军警的暴行,要求惩治犯罪行为;一方面敦促巴林当局结束暴力镇压,保护平民,尊重人权,接受民众合法合理诉求。
巴林当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将军队从广场撤离,允许民众继续在广场和平示威,解除紧急状态,成立调查委员会追究军警镇压民众示威游行的罪责,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现场调查提供方便,等等。
http://www.un.org/zh/focus/northafrica/bahrain.shtml
据新华社报道,巴林的镇压行径,共造成4名平民死亡,200多人受伤,2011年3月以后,未再出现平民被射杀的案例,国内局势趋于稳定。叙利亚的镇压行径,共造成超过5400名平民死亡,伤者不计其数,血腥镇压至今仍未停止,每天都有新的平民被射杀案例。
总之,希望你和中国部分人,信以传信疑以传疑,莫靠谎言过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