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子》对于法的公开性则有以下的经典论述:“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故法莫如显。……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不独满于堂”;“官不敢枉法,吏不敢为私”。
法的可遵守性如上所述,法律的功能在于调控、导引人们的行为,但如果法律要求人们做的事是他们根本没有可能做到的、属他们能力范围以外的,那么这条法律便是注定失败的了。法家对此有一定的认识。《管子》指出立法时须“量民力”,“毋强不能”:“令于人之所能为则令行,使于人之所能为则事成”;“令于人之所不能为,故其令废;使于人之所不能为,故其事败”。因此,统治者不能贪得无厌:“求多者其得寡,禁多者其止寡,令多者其行寡”;统治者应“取于民有度,用之有止”。《韩非子》也有类似见解:“明主立可为之赏,设可避之罚。” (10)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法律既然是向人们传递关于行为规范的讯息的媒介,如果不同的法律条文的要求是互相矛盾的,或是朝令夕改的,人们便会无所适从,法律的目标便不能实现。法家对此有充分的认识,故特别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法的公开性
评论
8 vi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