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卫·休谟的哲学思想理论
大卫·休谟(David Hume, 1711——1776)是苏格兰的哲学家、经济学家和历史学家,也是苏格兰启蒙运动中的重要人物。他的主要哲学著作有:《人性论》(1739)、《人类理解研究》(1748)、《道德原则研究》(1752)和《宗教的自然史》(1757)。
大卫·休谟以人性(人心的求知活动)作为研究的对象,以探索和解答人心活动的本质、种类、起源、内容、原则、因果问题作为内容,以实验推理作为方法,以贡献出一幅人类心理活动的地图,贯通秉持真确事理和新奇说法的各派哲学、摧毁那些保护迷信的荒谬哲学的基础作为梦想,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哲学活动,在约翰·洛克和乔治·巴克莱创立的经验论哲学的基础上,建立了经验怀疑主义的哲学理论大厦。英国哲学家罗素说:休谟把洛克和巴克莱的经验主义哲学发展到了它的逻辑终局。注2 德国哲学家康德说:自从有形而上学以来,对于这一科学的命运来说,它所遭受的没有什么比休谟所给予的打击更为致命。注3 我通过阅读和研究休谟的哲学著作发现,康德和罗素对休谟哲学的评判并不符合休谟哲学的客观实际。
一、休谟哲学著作中的重要概念
1、人性(humanity)
休谟《人性论》中的“人性”概念是指人类追求和获得知识的认识思维活动。
古希腊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中说:求知是人类的本性。柏拉图在自己的著作中说:认识就是去获得知识。休谟赞同亚里士多德关于求知等于“人性”的思想观点,他在《人性论》中用“人性”一词表示人类追求和获得知识的认识思维活动。1732年21岁的休谟开始创作三卷本的《人性论》,第一卷是论知性,主要阐述知识的起源、分类和范围,认识的能力和认识的界限。第二卷是论情感,主要阐述情感的起源、性质和活动。第三卷是论道德,主要阐述道德的起源、性质和活动。休谟认为知性、情感和道德是人性(求知)的三种存在形式。由于‘论知性’主要研究有关‘认识’的问题,‘论情感’和‘论道德’主要研究有关‘思维’的问题,所以我们可以说休谟的《人性论》是一部关于认识论的哲学著作。休谟的《人类理解研究》是《人性论》第一卷‘论知性’的精编版本,它同约翰·洛克的《人类理解论》具有亲缘关系。洛克著作中的‘理解’概念是指人类的认识思维活动。休谟在后来写作的《人类理解论》中用‘理解’这个词完全取代了《人性论》中使用了七十八次的‘知性’一词,这说明休谟认为‘知性’和‘理解’都是人类的求知认识活动,人性、知性和理解这三个词是具有相近或相同的含义,使用‘理解’比使用‘知性’能够更准确地表达自己关于“哲学的对象是人心的活动、活动原则和活动能力”的观点。
休谟在《人性论》中说:“人性是一切科学的首都或心脏,研究人性是哲学获得成功的唯一途径;任何重要问题的解决关键,无不包括在关于人性的科学中间,在我们没有熟悉这门科学之前,任何问题都不能得到确实地解决。”4休谟在《人类理解研究》中说:“对人心的各种活动进行分类和识别具有重大的意义和价值,好的哲学可以发现人心的活动是受什么秘密的机栝或原则所促动的。我们纵然只能贡献出一幅心理的地图来,只能把人心的个别部分和能力描绘出来而不能再前进一步,那至少也有几分使我们满意了。这种科学愈明了,而一切自命为有学问懂哲学的人们如果不知道它,那他们就俞可鄙了。我们猜想人心的各种动作和原则是相互依靠的,而且这些原则又可以还源于一种更概括更普遍的原则。我们知道要以充分的细心和注意来从事这种研究,乃是一种必要的事情。这种目的如果是人类理解所能达到的,则它终究会幸运地被我们获得。”5
在中国的现代汉语中,人性一词是指人类具有的一种追求生存发展的性质或意念。人脑的认识思维活动、人体的生理行为和实践活动都是人性的具体存在和表现形式。
2、知性(intellectual)
休谟哲学著作中的‘知性’概念主要是指个人凭借认识能力和语言概念工具,从环境中发现、区分和彰显实体事物,在人脑中产生关于实体事物的影像或概念知识的认识思维活动。
‘知性’一词在《人性论》中总共出现了七十八次,其中有七十三次被休谟用来表示人脑生产对象事物的影像、意象或观念知识的认识活动,有五次被用来表示主导人心活动的主体或心灵。休谟在《人性论》的导论中说:如果人们彻底地认识了人类知性的范围和能力,能够说明我们所运用的观念的性质,以及我们在作推理时的心理作用的性质,那么我们就无法断言,我们在这些科学中将会做出多么大的变化和改进。8休谟在《人类理解研究》中用‘理解’一词完全取消和代替了《人性论》中大量使用的‘知性’一词,这说明休谟认为‘知性’和‘理解’这两个词都具有‘认识’的含义,用‘理解’代替‘知性’能够更准确地表述自己的思想观点。
约翰·洛克《人类理解论》中的‘理解’概念是指一般的认识思维活动,它的外延或适用范围不仅包含认识,而且还包含思维。洛克在《人类理解论》的引论中说:对理解的研究是愉快而且有用的,理解既然使人高出于其余一切有感觉的生物,并且使人对这些生物占到上风,加以统治,因此,理解这个题目确乎是值得研究的。只就理解的高贵性讲,我们亦可以研究它。理解就同眼睛似的,它一面虽然可以使我们观察并知觉别的一切事物,可是它却不注意自己。因此,它如果想抽身旁观,把它做成自己的研究对象,那是需要一些艺术和辛苦的。但是在这个研究的道路上不论有什么困难,而且不不论有什么东西使我们陷于暗中摸索,不得究竟,可是我确乎相信,我们对自己心灵所能采取的任何看法以及我们对理解所能看到的全部知识,不但会使人愉快,而且在探求别的事物时,也会在指导自己的思想方面给我们很大方便。
《人性论》第一卷的标题名称是‘论知性’,但是在‘论知性’这个大标题下面的四个篇章标题中却没有‘知性’这个应该有的词语概念。我通过研究‘论知性’的思想内容后发现,‘论知性’第一章标题中的‘观念’、第三章标题中的‘知识’和‘推断’这三个词语概念同第一卷标题名称中的‘知性’概念具有相同的含义,它们都是指个人获取对象事物的影像或观念知识的认识活动。‘观念的起源’是指知性、理解或认识发生的原因;‘观念的组合和抽象’是指知性、理解或认识的两个基本内容;‘观念的联系’是指知性、理解、推断或认识遵循的规则。处在‘论知性’第二章‘论空间和时间观念’这个标题中的‘观念’不是指个人获取对象事物影像或意象的认识,而是指认识所获取的对象事物的影像或意象。处在休谟哲学著作不同篇章中的‘观念’一词具有两个不同的含义,一个含义是指人的知性、理解或认识活动,另一个含义是指人的知性、理解或认识活动所产生的关于事物的影像或意象。
休谟在《人性论》第一卷的第一章中说:人类心灵中的一切知觉可以分为显然不同的两种,我称它们为印象和观念。充分考察哪些印象或观念是原因、哪些是结果这个问题是本书的主题,因此我们在这里只限于确立一个概括的命题,即我们的全部简单观念在初次出现时都来自简单印象,这种简单印象和简单观念相对应,而且为简单观念所精确地复现。印象先于观念而存在,印象是观念的原因或起源,这是我在人性科学中建立的第一条原则。9 休谟这句话中的‘知觉’同他所说的‘人性’都是指人心的求知活动。这句话中的‘观念’同他所说的‘知性’和‘理解’都是指人类获取事物的影像或观念知识的认识,这句话中的‘印象’同他所说的‘情感’都是指人脑产生关于对象事物的意向、态度、感情或意识知识的思维。
休谟认为‘知性’或‘理解是心灵获取和加工感觉材料生产观念知识的认识或观念活动。知性或理解具有自己的范围、能力、原因、对象和结果。知性、理解或观念活动具有发现对象事物、产生简单观念和复杂观念的能力,是观念知识得以产生的原因或来源。休谟说:“虽然我们的思想似乎具有这样无边无际的自由,如果我们加以比较切实的考察,则将发现它实际上是限制在一个狭小的范围之内;人的精神所具有的创造力量,不外乎是将感官和经验提供给我们的材料加以联系、置换、扩大或缩小而已。”10
哲学或公众语言中的‘认识’概念是指什么?(什么是认识?)
认识的哲学定义:认识是人或主体凭借思想能力和语言概念工具,从混沌中发现、区分和彰显个别对象和一般实体事物,获取或产生个别对象和一般实体的影像或观念知识的活动,是哲学从混沌中发现和彰显出来的,既有别于主体事物和客体事物,也有别于思维的本体事物。
哲学把事物分为事情和物体两个大类,认识从属于事情,是事情集合体或事情大家庭中的一个成员。人、心灵、意志或意识是认识的主体,认识是在主体、心灵、意志或意识的统帅和指挥下发生、发展和结束的活动,是具有发现和彰显个别对象和一般实体事物、获取对象和实体的影像或观念知识能力的事情。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泰阿泰德篇》中说:去认识的意思就是去获取知识。11
对个人的生存发展具有影响和价值的环境、事情和物体是认识的对象。个人生来具有的生存发展意识和经过思维产生的意念、意志或意识知识是认识活动发生的内因,外部事物对主体的作用和影响是认识活动发生的外因。收集和整理对象事物的感觉材料,产生对象和实体事物的观念知识是认识的内容。观念知识是认识产生的结果。从个别到一般、再从一般到个别,循环往复不断进步是认识的形式。认识是人或主体收集、整理对象事物的信息材料,产生观念知识产品的生产活动。
认识具有自己的范围和限制。认识是事物的影像或观念知识的直接来源,而不是制约人脑活动和人体行为的意向、感情、意志或意识知识的直接来源。人们通过认识只能生产出反映个别对象和一般实体事物体貌的观念知识,而不能生产出发动和主导人脑活动和人体行为的意向、意志、态度、感情或意识知识。具有发动和统帅人脑活动和人体行为能力的意向、意志、感情或意识,只有通过思维才能够在人脑中形成和产生出来。理想、念头、意向、感情、意志或意识知识的生身母亲是思维而不是认识。
3、情感(emotion)
休谟哲学著作中的‘情感’概念是指人的生情之感(思维)和感生之情(思维结果)的混合体。
休谟著作中的‘情感’一词不仅具有思维的含义,而且还具有思维结果的含义。休谟著作中的‘情感’概念既指人类对作用和影响自身的对象事物进行价值判断,形成和确定处置对象事物的态度、意向、感情或行为意识的思维,也指思维所产生的统帅思维主体处置对象事物的态度、意向、感情或意志。
休谟著作中的‘情感’和‘印象’这两个概念具有相同的含义。它们都是指有别于知性、理解、认识或观念的心理感觉活动。休谟认为对象事物对人体的作用和影响是情感或印象活动得以发生的原因,情感或印象活动具有产生统帅主体处置思维对象的骄傲、谦卑、爱、恨之类的感情或态度的能力,是思维主体对待思维对象的态度、感情、意向、意志得以形成和产生的原因、来源或本体。休谟把情感或产生感情的心理感觉分为两种:一种是使人感到快乐的情感,另一种是使人感到痛苦的情感。休谟还把心灵的印象活动划分为两种,一种是原始的印象或感觉印象,另一种是次生的印象或反省印象。休谟所说的‘原始的印象’是指人脑受到对象事物的作用和影响后所发动的下意识思维,休谟所说的‘次生的印象’是指人脑在下意识思维的基础上发生的有意识思维。原始的印象产生个人处置对象事物的自然感情或自然态度,次生的印象产生个人处置对象事物的理性感情或理性态度。
休谟没有严格区分‘情感’和‘感情’这两个不同概念,造成了概念不清和思想混乱。什么是感情?感情是由感而生之情或缘感而起之情,是人心思维活动产生的关于对象事物的态度或意向。什么是情感?情感是生情之感或生情之思,是产生关于对象的感情或态度的人心活动。感情不是眼看、手触、耳听、舌尝、鼻嗅这种感觉产生的直接结果,也不是心灵感觉产生的关于对象事物的影像或观念知识,而是感官或心灵的感觉所引发的生情之感或生情之思产生的直接结果,是人脑感受到对象事物的刺激后所发动的应激反应、潜意识思维和有意识思维产生的直接结果,是人脑在判断思维对象所具有的价值性质和价值数量的过程中产生的处置思维对象的态度、意向或意志。休谟认为骄傲和爱的感情是快乐的感觉产生的结果,谦卑和憎恨的感情是痛苦的感觉产生的结果。快乐的感觉具有产生骄傲、热爱、美好之类感情的能力,痛苦的感觉具有产生谦卑、憎恨和厌恶之类的感情的能力。情感是人类的心理思维活动,是能够使人脑或心灵产生出待人处事的态度、感情、意志或行为意识的本体事物。骄傲、同情、热爱、憎恨之类的感情是情感、心理或思维活动产生的结果,是具有潜在的能动性或主体性的客体事物。
休谟认为关于“是与应该的转换”或“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转换”问题,不是在知性(认识)所关注的事实领域中被发现的,而是在情感(思维)所关注的价值领域中被发现的。道德可以分为‘人为之德’和‘自然之徳’两种,人为之德来源于人类的有意识地设计(有意识思维),自然之德来源于外部对象对人体或心灵的刺激作用所引起的苦乐感觉(潜意识思维)。正义不是自然之德,而是人为之德。在道德的具体产生问题上,休谟提出了“道德产生于理性辅助下的情感”的理论。休谟说:理性是、并且也应该是情感(生情之感、思维、心理活动)的奴隶,除了服务和服从情感之外,它再不能有任何其它的职务。12
哲学或公共语言中的‘思维’概念是指什么?(什么是思维?)
思维的哲学定义:思维是人脑分析处理认识所获得的感觉材料和观念知识,判断思维对象对自身所具有价值性质和价值数量,形成和产生对待或处置对象事物的态度、感情、意向、意志或意识知识的心理活动,是哲学从人脑的各种活动中发现、界定和彰显出来的,既有别于主体事物和客体事物,也有别于认识的本体事物。
思维是人在发现或感觉到外部环境或事物对自身的生存发展有所作用和影响后,大脑思维组织所作出的消除或扩大主体所受到的作用或影响,满足主体生存发展需要的应激反应。思维是在主体、心灵、意志或意识的统帅和指挥下发生、发展和结束的心理活动。思维可分为有意识思维和无意识(潜意识、下意识)思维两种。由可以察觉到的意识主宰或推动的思维是有意识思维。由没有被觉察到的意识主宰或推动的思维是无意识(潜意识、下意识)思维。有意识思维是人类和其它高级动物具有的思维方式之一。我估计,有意识思维在人类日常思维中大约占有百分之十以下的比例,无意识、潜意识或下意识思维在人们日常思维中占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比例。人和其它动物的各种下意识动作和行为,害羞草和其它植物的应激反应都是在潜意识思维或下意识思维产生的行为命令的指挥下发生和进行的。
自然环境和各种事物对人体的作用和影响是人类有意识思维得以发生的外部原因,个人生来具有的生产发展意识和后天掌握的各种知识是人类思维得以发生的内部原因。当外部原因和内部原因结合在一起后,一个有明确目的和主动性的个人思维活动就发生了。不论是有意识思维还是无意识思维都具有产生意识知识的能力,都能够生产出推动人脑或人体进行活动的意识知识或行为指令。人类的有意识思维是一种以认识所获得的观念知识为原料,以获得人类思想行为必需的意识知识为目的的心理活动。在意识知识的生产过程中,认识和思维交替进行,思维处于主要的地位,认识处于次要的地位。
4、知识(knowledge)
休谟哲学著作中的‘知识’概念主要是指人或心灵通过逻辑推理和实际观察发现观念之间的关系和掌握客观事实的认识活动。
在英国经验主义哲学家的著作中,‘知识’是一个含糊不清的词语。在一些语句中,知识一词指具有对象和结果的认识,在另一些语句中,知识一词指认识产生的结果。弗朗西斯·培根说:知识是存在的影像。13约翰·洛克说:知识是理智对于两个观念的契合或矛盾的一种知觉,亦即对于观念之间关系的认识。14培根话语中的‘知识’一词是名词,其含义是指一个具有来源的物体。洛克话语中的‘知识’一词是动词,其含义是指一件具有结果的事情。“知识源于经验”是英国经验论哲学提出的思想原则。其中的‘知识’一词是名词,其含义是经验或认识产生的结果或物体。巴克莱在《人类知识原理》正文的开头说:“人类知识的对象是观念”15。其中的‘知识’一词是动词,其含义是以观念作为对象的人类的认识。
休谟哲学著作中有两种不同的‘知识’概念,一种是具有对象和结果的知识概念,它指推论或认识这种事情,另一种是具有来源的知识概念,它指源于经验或推断的事物影像或观念知识这种物体。休谟把具有对象和结果的知识(推论、认识)分为两种:一种是以观念之间的关系为对象,以发现和解证思想在观念间的推移和接续规则为目的的知识;另一种是以心外的事实为对象,以获得对象事物的意象、信据或观念为目的的知识。休谟在《人类理解研究》中说:一切推论都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推论是解证的,是涉及于各观念的关系的,另一种推论是或然的,是涉及于实际的事实或存在的。16休谟还把具有原因或来源的知识(观念、慕本、心像)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来源于演绎推理的,具有可靠性和必然性的知识;另一种是来源于归纳推理的,不具有可靠性只有盖然性的知识。休谟认为逻辑学和数学的知识来源于观念的演绎论证,是具有完全可靠性质的必然性知识,关于外部事物的知识只能来源于经验观察或归纳推理,是不具有完全可靠性质的盖然性知识。休谟说:“所谓知识,我指的是经由观念的比较而得来的那种信据。”17
休谟著作中的‘知识’概念同洛克著作中的‘知识’观念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洛克和休谟著作中的‘知识’都是指包含着认识和认识的结果两个事物的混合物。休谟的以观念和事实两类事物为对象的‘知识’概念,其外延大于洛克的以观念一种事物为对象的‘知识’概念的外延。洛克把以观念为对象的知觉或认识称为‘知识’,把以存在物和心理活动为对象的知觉或认识分别称为感觉和反省。洛克的感觉、反省和知识三个概念的外延之和,等于他自己的‘经验’概念的外延,也等于休谟的具有两种对象和结果的‘知识’概念的外延。
哲学或公众语言中的知识概念是指什么?(什么是知识?)
知识的哲学定义:知识是认识和思维产生的结果,是哲学从混沌中发现、界定和彰显出来的,具有表现实体事物和制约人体行为的能力,具有观念和意识两种存在形式,既有别于本体事物和主体事物,也有别于实体事物的客体事物。
哲学把实体和知识都归属于客体。客体是实体和知识这两个概念的上级概念或属概念,实体和知识是客体概念的下级概念或种概念。
客体的哲学定义:客体是哲学从混沌中发现、界定和彰显出来的,包含实体和知识两种存在形式,既有别于本体事物、也有别于主体事物的末体事物。
实体的哲学定义:实体是哲学从混沌中发现、界定和彰显出来的,具有可感个别实体和可知一般实体两种存在形式,既有别于本体、也有别于知识的客体事物。
人类的认识思维活动分为认识和思维两种,作为人类认识思维活动结果的知识也分为两种,一种是具有表达实体事物能力的观念,另一种是具有制约人脑活动和人体行为能力的意识。观念(知识)是认识产生的结果。意识(知识)是思维产生的结果。人类所具有的趋利避害、爱美嫌丑、公平正义、自由民主、应该和不应该等知识是思维产生的意识知识。人类所具有的天地万物、时间空间、大小多少等关于事物的知识是认识产生的观念知识。
观念的哲学定义:观念是认识所产生的具有表现个别对象和一般实体事物的能力、具有语言命题的表现形式、不能离开心灵而独立存在的知识,是哲学从混沌中发现、界定和彰显出来的,既有别于主体事物和本体事物,也有别于意识知识的客体事物。
意识的哲学定义:意识是思维所产生的具有发动和主导人脑活动或人体行为能力、主宰和制约人脑活动和人体行为的知识,是哲学从混沌中发现、界定和彰显出来的,既有别于主体事物和本体事物,也有别于观念的客体事物。
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泰阿泰德》篇中说:知识是对真实信念的解释或定义。亚里士多德在《大伦理学》中说:知识是关于可知东西的,而这要随着证明和原理才能获得。18所谓科学知识,是指只要我们把握了它,就能据此知道事物的东西。19柏拉图认为,知识是具有对象的认识活动。亚里士多德认为知识是人们实行“证明和原理”活动所获得的具有表现可知事物能力的认识结果。
人是如何获得知识的?亚里士多德在《后分析篇》中回答说:我们知道,我们无论如何都是通过证明获得知识的。我所谓的证明是指产生科学知识的三段论。”20 “我们认为,并不都是可以证明的,直接前提的知识就不是通过证明获得的,这很显然并且是必然的。21亚里士多德在《后分析篇》第2卷中说:很显然我们必须通过归纳获得最初前提的知识,因为这也是我们通过感官知觉获得普遍概念的方法。22
古希腊哲学没有把具有来源的知识和具有对象和结果的知识严格地区分开来。也没有把认识产生的观念知识和思维产生的意识知识严格地区分开来。亚里士多德关于“知识是随着证明和原理才能获得”的思想理论,仅仅是关于“观念知识是如何产生”的思想理论,而不是关于“意识知识是如何产生出来的”思想理论。英国经验主义哲学家们关于“知识源于经验”的思想观点,同亚里士多德一千多年前提出的“知识要随着证明和原理才能获得”的思想观点相比,不是有所进步,而是有所倒退。
从个别到一般、再从一般到个别,循环往复、不断进步的人类思想认识活动是观念知识的唯一来源,一切观念知识都是通过循环往复、不断发展、永无止境的认识活动产生的,都是具有阶段性和相对性特征的知识。作为认识结果的观念知识不仅同从一般到个别的观念演绎论证具有关联,而且同从个别到一般的经验归纳推理也有关联。因为演绎推理必需的大小前提或一般观念都来源于经验归纳推理。因为个人经验归纳推理所获得的观念知识不经过观念演绎推理就不具有普遍的主观形式和约定的名称。
5、原因(cause)
休谟哲学著作中的‘原因’概念是指人脑或心灵的活动所具有的思想原则、心理倾向或认识的主观形式,而不是寓存于对象事物中的实体或性质。
在《人性论》第一卷第三章中讨论原因问题的章节有四个:为什么一个原因永远是必然的?论信念的原因、论原因的盖然性、判断原因和结果所依据的规则。休谟说:哲学中有一条一般原理:一切开始存在的东西必然有一个存在的原因。在一切推理中,人们不需举出任何证据,也不要求任何证明,通常总是把这一点视为当然的。这点被假设为是建立在直观上面的,并且是人们虽然会在口头上否定,而心中却实际上从未怀疑过的那些原理之一。但是如果我们根据前面所说的知识观念来考察这条原理,那么我们在这条原理中将发现不出来这类直观确实性的任何标记来,相反,我们会发现这条原理的本性与那一类信念的本性是完全不合的。23
休谟说:整个说来,必然性是存在于心中,而不是存在于对象中的一种东西;我们永远也不可能对它形成任何哪怕是极其渺茫的观念,如果它被看作是物体中的一种性质的话。或者我们根本没有必然性观念,或者必然性只是依照经验过的结合而由因及果和由果及因进行推移的那种思想倾向。24
哲学或公众语言中的‘原因’概念是指什么?(什么是原因?)
原因的哲学定义:原因是个体事物所具有的作用、影响和改变其它事物的性质和能力,是哲学从众多具有结果的原因事物中发现、彰显、抽象和产生出来的,寓居在原因事物中、被每个原因事物所分有的一般实体事物。
原因是各种原因事物共同具有或分有的内容、规定或组成部分,是存在于部分个体事物或全部原因事物之中的,具有质量、数量、时间、空间等多种具体规定和限制,具有对立统一的内部结构和外部联系的客观实体事物。
美国的哲学家‘梯利’指出:原因可以被定义为由别的东西所跟随的东西,它的出现总是使人想到另一个东西。某些形而上学家不满意这一定义,认为它没有指出其中的某种东西。在他们看来,原因是能够产生另一个东西的某种东西。原因(应为原因事物)中有一种东西,即结果之所以能产生的秘密、效力或能力。25梯利没有把原因和原因事物区分开来,混淆了原因和原因事物的概念,所以他不能够理解某些形而上学家给‘原因’制定的正确定义。
在《柏拉图全集》的裴多篇中,记录了哲学家苏格拉底同拉贝、裴多等人讨论原因和灵魂不死问题的情景。苏格拉底说:由于我将向你们解释我自己得出来的关于原因的理论,我建议从我的原则开始,这些原则是你们熟知的。我假定绝对的美、绝对的善、绝对的大等一类事物的存在,如果你们承认我的假设,承认这些事物是存在的,那么我希望在它们的帮助下能够向你们解释什么是原因,并且为灵魂不朽找到一条证据。在我看来,绝对的美之外的任何美的事物之所以是美的,那是因为它们分有绝对的美,而不是因为别的原因。裴多说:苏格拉底使大家接受了他的这个看法,大家也都同意存在着各种型,与这些型同名的其它事物之所以得名的原因在于它们分有型。
什么是美?有的人会说,某个特定事物之所以是美的,因为它有绚丽的色彩、因为它有特定的形态。但是苏格拉底说:对于这些回答“我都将置之不理”,因为它们只会令人混乱不堪。某事物之所以是美的,乃是因为绝对的美出现于它之上或者该事物与绝对的美有某种联系,而无论这种联系的方式是什么。苏格拉底的结论是,对于任何事物,“你不知道有其它任何方式解释某个具体事物得以产生的原因,除非说该事物分有了某个具体的实体,而这个实体的属性是普遍的。”26
原因事物是包含着‘原因’或分有‘原因’这个普遍性实体的个别事物,是具有作用、影响和改变结果事物的性质和能力的具体事物。原因与原因事物是两个不同的事物。原因是众多原因事物共同具有的内容、组成部分或组成元素,原因事物是原因的载体和表现形式。原因事物从属于原因,原因事物是原因且不等于原因。例如,刮风、下雨、思考这些事物都具有影响其它事物发生、发展和灭亡的性质和能力,都是能够作用和影响其它事物,使其它事物发生某些变化的原因事物。
6、因果关系(Causal relationship)
休谟哲学著作中的‘因果关系’概念是指一种主导或制约个人认识思维活动的,从原因推断结果或从结果推断原因的心理倾向、思想原则、联想习惯或主观认识形式。
在西方经院哲学和笛卡尔哲学中,因果关系被认为是一种存在于心外的对象事物,人们的心中具有反映心外因果关系的观念,原因和结果的关系被认为正如逻辑关联或根据和论断的关联一样是必然的关系。休谟对这种见解提出了挑战,他认为因果关系不是在人们心灵中存在的一个观念,在现实中我们也没有关于因果关系的印象或知觉,不论是通过演绎推理还是通过任何一次观察我们都不能获得因果关系的观念。人们所以说存在着因果关系,那是因为人们在多次经验观察到乙事物伴随着甲事物出现后所产生的一种习惯性。
休谟认为现实中根本没有名为原因、必然性和因果关系的存在物。单凭观察甲和乙,我们能感知‘甲’在‘乙’上方或在乙下方,但是不能感知到甲乙之间存在的关系,凡发生的事物必有原因这句话,并不是像逻辑中的命题那样具有直观确实性的话,如果就对象本身考察各对象,绝不超越关于这些对象我们所形成的观念去看,那么并没有意味着其它对象存在的对象。
哲学或公众语言中的‘因果关系’概念是指什么?(什么是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哲学定义:因果关系是人类通过认识思维活动从各种具体事情和现象中发现、彰显和抽象出来的一般性实体,是一个寓存于个别具体的事情或物体之中的,可以被分为解为具有时间先后规定的原因和结果两个组成部分的具体事情、现象、物体或事物。
例如,狂风掀起了巨浪。就是一个可以被分为解为具有时间先后规定的狂风原因和巨浪结果两个组成部分的一般的自然现象,就是一个可以被我们称为因果关系的个别具体事物。狂风具有主动作用其它事物、促使其它事物发生变化的性质和能力,狂风在时间上先于巨浪。我们根据这个客观事实可以说,狂风是原因事物,巨浪是结果事物。狂风和巨浪两者水乳交融、对立统一、密切难分。当我们把狂风和巨浪这两个相对立的事物综合在一起当作一个事情或事物看待时,一个鲜活的因果关系事物就从混沌中向我们彰显出来了。
休谟哲学中的‘因果关系’概念同哲学或公众语言中的‘因果关系’概念具有不同的含义。休谟哲学中的‘因果关系’概念是指具有主导和制约人类的认识思维活动能力的主体事物,是人类通过心理思维活动产生的意识知识。哲学或公众语言中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类从混沌中发现、界定和彰显出来的客体事物或认识产生的观念实体。在公众语言中,因果规律同因果关系这两个词语具有不同的含义,‘因果规律’是指人类从各种事情和现象中发现和彰显出来的、具有能动性或主体性的事物。因果关系是指认识从混沌中发现和彰显出来的、由原因和结果两个部分组成的自然事情或现象。
二、休谟的哲学思想理论——人性论
休谟的人性论是关于人类认识思维活动的哲学思想理论。休谟把人性划分为知性和情感两个种类,在人性、知性和情感这三个基本概念的基础上,构建了一个包含知性论和情感论两大理论内容的哲学思想理论体系。
1、休谟的知性论
《人性论》第一卷‘论知性’主要研究‘认识’问题。休谟的知性论是哲学认识论,它包含两个相互印证、相互支撑的主要的理论内容,一个是认识本体论,另一个是主体和客体末体论。
什么是休谟的认识本体论?休谟关于“人的知性、理解、感觉、想象或观念活动具有发现和彰显各种对象事物和认识规则,产生事物的影像、意象或观念知识的能力,是各种事物和观念知识得以彰显和产生的原因、来源或本体。”的思想理论,就是休谟的认识本体论。
休谟在‘论知性’中表述了‘认识本体论’的思想观点:心灵的知觉活动可以划分为观念和印象两个种类。印象活动先于观念活动而存在,是观念活动的起源。观念活动的内容是对感官获得的材料进行组合和抽象,生产出简单观念和复杂观念。观念活动的推移、联系和接续受类似、接近和因果三种关系的统帅和制约。意志或我们发动心灵的知觉时所意识到的内在印象是苦乐感觉产生的结果,苦乐的感觉是意志和印象得以产生的原因或来源;起源于意志印象的感觉、想象或观念活动是对象、意象、简单观念、复杂观念得以产生的原因或来源;推理是观念知识的来源,关于观念之间关系的必然性知识来源于观念的演绎推理,关于外部事实的概然性知识来源于经验的归纳推理。感觉既是意志和印象得以产生的原因,也是意志和印象所引发的结果。人类理性能够解释观念活动发生的原因,但是永远也不能解释印象活动发生的最终原因。人心的活动同人心活动的原则相互依靠。感觉、想象或观念活动起源于意志和印象活动,判断一个感觉、想象或观念活动是否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只要找到同它的发生具有关联的意志或印象活动就可以实现。
休谟说:“我相信,我们可以放心不移地确立一个一般原理,凡呈现于感官之前的任何对象和想象所形成的任何意象,都伴有某种与之成比例的情绪或精神的(感觉)活动;不论习惯怎样使我们觉察不到这个感觉,并使我们把它和对象和观念(意象)混淆起来,但我们经过仔细而精确的实验仍然可以很容易地把它们加以分离和区别。”27
约翰· 洛克认为感觉或经验得以发生的原因在于外部事物对心灵的作用、影响或刺激。乔治·巴克莱认为感知得以发生的原因在于具有能动性质的心灵、精神或自我的推动。休谟认为知性、理解或观念活动的发生,是外部的对象和内部的意志共同作用所产生的结果,人类理性能够解释观念活动的发生原因,但是不能解释印象活动的发生原因。休谟说:至于由感官所发生的那些印象,据我看来它们的最终原因是人类理性所完全不能解释的,我们永远不可能确实地断定,那些印象是直接由对象发生的,还是被心灵的创造所产生,还是由我们的造物主那里得来的。28
休谟在把‘知识源于经验’的思想原则贯彻到‘意志’或‘印象’这个既是原因事物也是结果事物的时候,由于只发现了苦乐的感觉同意志的产生具有关联,是意志和印象得以产生的原因,没有发现处在苦难感觉和意志之间的下意识思维和价值判断活动才是意志的直接来源或根本原因,不知道意志和印象是苦乐之类的感觉所引起的人脑下意识思维所产生的直接结果。所以他不能清楚地解释和说明意志印象的发生原因问题。
休谟的认识本体论,既有基本符合认识本身实际的优点,也有含糊不清、自相矛盾、导致不可知论的缺陷。休谟依据自己认定的‘激烈程度’标准对人心的求知和心灵的知觉进行分类,把人性划分为知性和情感、把知觉划分为观念和印象,这既没有划清不同种类的人心活动的边界,也没有完成区分和识别人心活动和人心活动结果的工作。有许多哲学家把人心活动产生的不同结果作为划分人心活动种类的标准,并依据这个标准把人心的活动划分为产生观念知识的认识和产生意识知识的思维两个种类,为哲学的进步和发展开辟了正确的道路。休谟对人心的活动进行分类时选择了不当的分类标准,也没有严格区分人心活动和人心活动的结果这两种不同的事物,造成了概念不清、观点混乱、理论自相矛盾的困局,最终促使自己滑进了怀疑主义和不可知论的泥坑。休谟的怀疑主义和不可知论是休谟对人心活动的错误分类和错误分解产生的必然结果,而不是经验主义哲学必然会产生的结果,休谟哲学并没有使经验论哲学走到它的逻辑终局。
什么是休谟的主体和客体末体论?休谟关于“意志、思想原则、心理倾向、联想习惯和因果规律这些具有主导和制约人心活动能力的(主体)事物,和对象、意象、实体、观念知识这些人心活动所发现和彰显的(客体)事物,都是人心的活动(本体事物)产生或创造的结果(末体事物)”的思想理论,就是休谟的主体和客体末体论。
休谟在‘论知性’中指出,意志具有发动人体行为和心灵感觉活动的能力,是人体行为和心灵感觉得以发生的原因或主体。心理倾向、思想原则、联想习惯和因果关系具有统帅心灵的理解、想象或观念活动发展变化的能力,是主导或制约思想活动从一个观念推移到另一个观念,从一个印象推移到另一个相类似的印象的统帅或主体。心理倾向、思想原则和因果规律既不是来源于任何一次经验观察也不是来源于观念的演绎推理,而是来源于人们在经过多次观察到两种事物前后相继出现的事实后所形成的联想习惯或惯性。心理倾向、思想原则、必然性和因果规律不是寓存在对象中的一般性实体或性质,而是人或主体本身所具有的主观认识形式。认识原则和认识活动是相互依靠的。
休谟认为意志是观念活动的发生原因,是苦乐感觉的直接结果。休谟说:“在苦乐的一切直接结果中最为显著的就是意志。严格地说,意志虽然并不包含在情感之列,可是为了说明这些情感起见,必须对意志的本性和特性要有充分的理解,所以我在这里把意志作为研究的主题。我所要说的就是:我所谓的意志是指我们自觉地发动自己身体的任何一种新的运动、或自己心灵的任何一次知觉时,所感觉到和意识到的那个内在印象。”29
因果关系论是休谟意志主体论的主要内容之一。休谟说:“唯一能够推溯到我们的感官以外,并把我们看不见、触不到的存在或对象报告给我们的就是因果关系”。在十七世纪的西方哲学中,因果关系被看作是客观规律,甚至被看作是社会和人性的必然法则,休谟对这种社会主流思想提出了怀疑。休谟以“我们看不到原因事物和结果事物之间存在着任何关系”的说辞作为根据,证明自己关于‘因果关系’不是呈现于感官前面的对象,也不是寓存在对象中的一般实体或性质的观点。他还通过分析向大家表述‘因果关系’观念是人或心灵自身具有的,它是与具有相应的外部对象、源于经验观察和推断的其它观念有不同来源的东西的观点。休谟的结论是:人们关于因果关系的观念知识不是来源于经验认识,而是来源于习惯。休谟关于因果关系观念的思想观点完全不符合客观实际,因果关系是一种被人的思维划分为原因和结果两个组成部分的事情或现象,我们关于因果关系这种事情或现象的观念来源于人类的认识活动。因果关系作为我们心中存在的一种特殊的思想倾向、认识规律或主观认识形式,它产生于人类的思维活动,彰显于人类的哲学认识活动。
休谟为了从“一切观念知识都源于经验认识、因果观念不是源于经验认识”这个自相矛盾的要命泥坑中爬出来,用力抓住‘习惯’这根救命的稻草稻草。休谟说“因为任何一种个别的动作或活动重复了多次以后,便会产生一种倾向,使我们并不凭借任何推理或理解过程就重新进行同样的动作或活动,我们经常说,这种倾向就是习惯的结果。不过我们虽然应用了习惯一词,却并不认为自己已经将这种倾向的最后原因揭示了出来。我们只是指出了一种大家普遍承认的人性原则,这个原则是因为他的结果而为人们所熟知的。也许我们并不能把我们的研究更推进一步,或者将这个原因的原因解释出来,然而我们必须满足这个人性原则,把它当作我们所能认定的、一切有经验得来的结论的最后原则。30
休谟认为心外的对象和寓存于对象中的实体同心中的意象或观念知识具有相互对应的关系,意象或观念是对象和实体的影像,对象是意象或观念的根据;对象、意象、简单观念和复杂观念是理解、想象、观念活动产生的结果;观念知识源于经验,必然性知识是演绎推理产生的结果,概然性知识是归纳推理产生的结果。观念之间的关系(人心活动的规律)和外部的事实是知识(认识)的对象。心外的个别对象和一般实体都是人类的知觉,心灵、精神或自我是一束知觉或知觉的集合体。
休谟的主体和客体末体论提出了主体事物和客体事物有别于人心的活动(本体事物),它们来源于人心的活动或本体事物的正确思想观点,但是却没有清楚地说明主体事物和客体事物从人心的活动中产生出来的一般过程和具体情景,从而使自己的思想观点得到进一步的证明。
休谟的主体和客体末体论存在着概念模糊不清、观点自相矛盾的缺陷。
休谟关于“一切观念都源于经验知觉活动”的观点同他关于“因果关系的观念不是来源于经验观察活动、而是来源于习惯。”的观点是含糊不清、自相矛盾、不合乎事实的观点。休谟虽然发现了反映对象事物体貌的观念同制约心灵活动的因果观念之间的差别,但是他没有用不同的名称把它们两者严格区分开来,从而造成了观念源于经验和因果关系观念源于习惯这两个思想观点之间的相互矛盾。休谟所说的产生因果关系观念的‘习惯’或‘习惯性’并不是人们从混沌中发现事物、彰显运动规律、思想倾向和认识原则的认识或思维活动,而是统帅或主导人类认识活动和思维活动的、没有产生或创造能力的认识规则或心理倾向。习惯或习惯性仅仅是具有制约认识和思维活动能力的主体事物,而不是具有创造事物和知识性能的本体事物。
休谟关于“观念(人心活动)之间存在着类似、接近和因果三种联系(关系)”的观点,同他关于“观念之间存在着类似、同一、时间和空间、数量、性质、相反、因果七中哲学关系”的观点,是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思想观点。休谟没有把‘作为人心活动的观念’同‘作为人心活动结果的观念’严格区分开来,这造成了‘观念活动之间的关系’同‘观念物体之间的关系’这两个有不同的关系概念的混淆。观念活动之间的关系是指观念活动的规律或规则,观念事物之间的关系是指不同观念事物相互对立、相互作用的状态或现象。
休谟关于“观念之间存在着七种关系”的观点,同他关于“两个事物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我们完全观察不到原因事物和结果事物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的观点,也是含糊不清或自相矛盾的思想观点。休谟不知道观念是事物的一种具体存在形式,不知道观念和事物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是相容的种属关系。从而造成了思想和语言的混乱。
2、休谟的情感论
《人性论》第二卷‘论情感’主要研究‘思维’问题。休谟的情感论是哲学思维论,它包含情感活动本体论和感情和道德末体论两个组成部分。
什么是休谟的情感活动本体论?休谟关于“情感有别于知性或理解,它是具有对象原因和结果的心理活动。情感心理活动具有产生骄傲、谦卑、爱、恨、同情之类的感情、态度或意识知识的能力,是骄傲、谦卑、热爱、憎恨、同情之类的感情、态度或意识知识得以产生的原因、来源或本体。对象事物所包含的性质是促使情感心理活动发生的原因。包含真、善、美性质的对象事物是快乐的感觉得以发生的原因,包含假、恶、丑性质的对象事物是痛苦的感觉得以发生的原因。人脑的情感或心理活动和人体的情感实践行为依靠意识或心理倾向的主导和制约。”的思想理论,就是休谟的情感活动本体论。
休谟在‘论情感’中表述了‘情感本体论’的思想观点。休谟说:“原始印象或感觉印象就是不经过任何先前的知觉,而由身体的组织、精力或由对象接触外部感官而发生于心灵中的那些印象。次生印象或反省印象是直接地或由原始印象的观念作为媒介,而由原始印象发生的那种印象。第一类印象包括全部感官印象和人体的一切苦乐的感觉,第二类印象包括情感和类似情感的其它情绪。”31原始的印象或感觉印象是自然科学研究的对象,次生的印象或反省印象是哲学研究的对象。“身体的苦乐是心灵所感觉和考虑的许多情感的来源,但这些苦乐是不经过先前的思想或知觉而发生于灵魂中或身体中的。”32 “我们必须区别刺激起情感的那个观念和那个情感一经刺激起来被我们观察时所参照的那个观念。呈现于心灵的第一个观念就是一个原因(或产生原则)的观念。这个观念刺激起与之相关的情感来,那种情感一经刺激起来就把我们的观念转到另一个观念,即自我观念。因此,这里就有一个情感处在两个观念之间,其中一个是产生情感的,另一个是被情感所产生的。因此,第一个观念表象着情感的原因,第二个观念表象着情感的对象。”33 休谟著作中的‘印象’同‘情感’这两个词语都包含有‘思维’的含义。休谟所说的‘原始的印象’是指人脑在对象事物的刺激下所发生的无意识思维或潜意识思维,休谟所说的‘次生的印象’是指人脑在下意识思维的基础上所发生的有意识思维或显意识思维。
休谟认为情感活动发生的原因可以分为同我们有关系的个体事物和寓存于这个事物中的某种性质两个组成部分。休谟说,美如果不寓存于和我们有关系的某种东西中,而单就其自身来考虑,永不能产生任何骄傲或虚荣。但如果没有美或可以代替美的其它某种事物,单靠最强的关系也很少影响到那种情感的。这两个项目既然很容易分开。而且两者必须结合起来才能产生那种情感,所以我们应该把两者看作那个原因的组成部分,并在自己心中确定一个这种区别的精确观念。34
什么是休谟的感情和道德末体论?休谟关于“骄傲、谦卑、热爱、憎恨、同情、正义之类的感情是情感、想象或印象活动产生的结果事物或末体事物。各种感情、道德感、同情心、正义感具有制约或主导人体社会行为的能力,是人体社会活动或情感行为所包含的内容或组成元素,是人体行为的原因或主导者。日常发生的道德区别和判断活动不是来源于理性,而是来源于道德感。道德评价的依据在于行为者的动机,有用性和愉悦性构成的道德判断标准。”的思想理论,就是休谟的感情和道德末体论。
休谟说:我们的感情比起其它任何印象更为依靠于我们自己和心灵的内部活动,因为这些缘故,这些感情就更为自然的由想象发生,由我们的这些感情上形成的每个生动的观念发生。这就是同情的本性和原因,每当我们发现其他人的意见或感情后,我们就以这样的方式深入到这些意见和感情中去。在这个过程中最可注目的是,这些现象强有力的证实了前面关于知性的理论体系,因而也证实了现在这个关于情感的理论体系,因为这两个体系是互相类似的。35
道德来源于情感,是情感心理活动产生的结果。情感心理活动起源于苦乐感觉所产生的意志印象。情感心理活动是道德的直接原因或直接来源,苦乐的感觉和意志印象是情感心理活动的直接原因或来源,是道德的间接原因或间接来源。道德建立在情感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人为之德源于心灵的有意识设计,自然之德源于感官的感觉。理性(想象、认识)和情感(思维)具有密切的关联,理性是情感的奴隶,道德产生于理性辅助下的情感心理活动。“是与应该的转换”或“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转换”问题,不是在理性(认识)所关注的事实领域中被发现的,而是在情感(思维、心理作用)所关注的价值领域中被发现的。这就是休谟的道德来源论。
休谟认为‘道德’并不能从理性推演中找到,道德基于我们不可进一步还原的苦乐感。他运用‘情感’类推的实验推理方法,以个人价值构成的社会化,情感类推的功利机制来阐明道德的形成,并以此消解个人与社会及阶级的矛盾。这一情感类推、泛化的情感主义方法为后来的功利主义者所继承。休谟以后的许多学者把‘情感’作为心理学研究的主要对象,创立了以知识、情感和意志为主要概念的心理学。但是哲学家们却没有继承休谟关于‘情感’是哲学的对象、‘情感’概念是哲学概念的思想观点,迷失了经验论哲学找到的既研究认识也研究思维的哲学发展道路。
三、休谟问题
四、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最先把休谟在《人性论》的第一卷和《人类理智研究》中提出的因果关系问题、归纳推理问题、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跃迁问题或是与应该的语词转变问题统一称为休谟问题。
1 休谟提出的因果关系问题、归纳推理问题和给出的问题答案
大多数人都相信的“原因事物和结果事物之间存在着一种必然关系、因果关系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的观念知识是从哪里来的?人们关于因果关系的观念知识是否具有真实性或正当性?这就是休谟提出的因果关系问题。
人们根据观察到的乙类事物伴随着甲类事物的发生而发生的众多经验事实,每当看到甲类事物出现时就会推测或联想到甲类事物后面必然会有乙类事物跟随出现。这种在经验归纳基础上出现的推测或联想具有合理性吗?这就是休谟提出的归纳推理问题。
休谟对因果关系问题的回答:大多数人都相信的“原因事物和结果事物之间存在着一种必然关系”的思想观念既不是来源于观念的演绎论证,也不是来源于任何一次具体的经验观察,而是来源于人们在多次经验观察基础上产生的联想习惯或习惯性。根据经验论“知识源于经验”的思想原则,我们只能相信那些依据我们的观察经验所得到的观念知识,不能确定没有经验感觉作为来源的因果关系观念的真实性。
休谟认为:关于实际的事情或外部事物的观念知识只有通过经验观察才能够获得,因果关系是实际的事情或外部事物,所以关于因果关系的观念知识不能够通过理性直观或演绎推理产生出来。但是,我们只能观察到一个事物多次紧跟着另一个事物出现,并不能观察到任何两件事物之间的关系,所以关于因果关系的观念不能通过任何具体的一次经验观察或单一的例证产生出来。我们只有在多次经验到一个事件之后总有另一个事件相继发生或许多一律的例证的基础上,心灵才会留下关于这类事情的记忆。所以当我们再次看到原因事物时就会对结果事物产生习惯性的联想。
休谟在《人类理解研究》第七章中说:现在我们可以把这一章推论的大意总述一遍。每一个观念都是由先前的一种印象或感觉摹拟来的;而且我们如果找不出某种印象,那我们可以确乎相信,也没有相应的观念。在物体或人心作用的单一例证中,并没有任何东西可以产生出‘能力’印象或‘必然联系’这个印象来,因而也不能揭示出这种观念来。但是许多一律的例证如果出现了,而且同一物象如果恒常被同一事情所伴随,那我们就开始有了原因和联系的意念。我们在这里就感觉到一种新的感觉或印象,感觉到一个物象和其恒常的伴随之间在我们的思想中或想象中有一种习惯性的联系。这个感觉就是我们所追求的那个观念的来源。因为这个观念既然起源于许多相似的例证,而不是起源于任何单一的例证,所以它的生起一定是凭借于多数例证和单一例证所差异的地方。但是它们所差异的情节,也只有想象中这种习惯性的联系或转移。在别的一切特殊情节下,它们都是一样的。在两个弹子相冲击后,我们总常见有运动传出来,而且我们以前所见的第一个例证和现在呈现于我们的任何例证都是精确相似的。36
休谟对归纳推理问题的回答:因为事物是不断变化的,我们不能以有限的经验事实证明未来就会和过去一致。所以我们不能够从逻辑上证明根据过去多次发生从无例外的甲类事物在前乙类事物在后相继出现的事实,推测将来甲事物后面必然会有乙事物跟随出现的归纳推理完全符合理性的原则。
休谟在《人类理智研究》中主张:所有人类的思考活动都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追求观念的连结,另一种是追求实际的真相。追求观念的连接所牵涉到的事物是抽象的逻辑概念与思想原则,并且以直觉和逻辑演绎为主;追求实际的真相所牵涉到的事物是经验感知得到的观念材料,为了避免被我们所不知道的实际真相或在我们过去经验中不曾察觉的事实的影响,我们必须使用归纳思考。归纳思考的原则在于假设我们过去的行动可以作为未来行动的可靠指导,论证的或直觉的思考在基本上是先验的,我们不能以先验的知识证明未来就会和过去一致,因为事物是不断变化的。
2、休谟关于因果关系问题的答案是正确答案吗?
休谟关于“虽然我们能观察到一件事物伴随着另一件事物而来,但是我们并不能观察到任何两件事物之间的关系。”的话语完全不符合客观实际,它是休谟扬起的遮蔽了因果关系这个对象事物的漫天沙尘。休谟关于“我们心中的因果关系观念不是来源于任何一次具体的经验观察或单一例证,而是来源于许多次经验观察基础上形成的联想习惯”观点,否定了个别和一般、单一例证和许多例证具有的同一性质,是“一般事物可以脱离个别事物而存在”的错误思想观点。
什么是两个事物之间的关系?两个事物之间的关系是指两个事物之间发生的相互接触、相互作用、相互改变对方的事情或现象,是哲学从混沌中发现和彰显出来的具有时间、空间等多种规定的实体事物。当我们明确了两个事物之间的关系这个词语所具有的确切含义,确定了关系概念的种加属差样式的定义,知道了关系这个概念所指的具体对象事物后就会发现,我们能够观察到两个事物之间发生的事情或现象,能够经常观察到发生在因果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就会知道休谟所说的“我们并不能观察到两件事物之间的关系”这句话完全不符合经验实际。
休谟在《人性论》第一卷第一章的‘论关系’一节中说:“关系这个名词通常用于两个差别很大的意义。一个意义是指在想象中把两个观念连接起来,并按照前述方式使一个观念自然地引起另一个观念的那种性质而言;另一种意义是指我们在比较两个观念所依据的那种特殊情况,即使是这两个观念在想象中结合着的。37休谟认为‘关系’的通常意义是人或主体的一种心理倾向、认识形式或思想原则。另一种意义是指一种特殊的对象事物。休谟关于“我们并不能观察到任何两件事物之间的关系”的话语,否定了‘关系’这个词所具有的表示一个对象事物的意义。
休谟关于“我们心中的因果关系观念不是来源于某一次具体的经验观察或单一例证,而是来源于许多次经验观察基础上形成的习惯性联想”观点,否定了个别和一般、单一例证和许多例证具有的共性或普遍性,不符合一般事物依存于个别事物、一般事物不能脱离个别事物而单独存在的客观事实,是包含着低级错误的思想观点。爱自己的老师,更爱真理的亚里士多德批评了柏拉图老师关于“一般事物可以脱离个别事物单独存在”的错误观点。休谟对因果关系观念的来源这个问题给出的答案,完全不符合一般事物不能脱离个别事物单独存在的客观事实,违背了普通人都应该知道的一般常识。
3、我对休谟提出的因果关系问题和归纳推理问题的回答
大多数人都相信的“原因事物和结果事物之间存在着一种关系”和“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和必然性”的思想观点或因果观念是从哪里来的?
大多数人都相信的“原因事物和结果事物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和“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和必然性”的思想观点或因果观念来源于人类的认识思维活动。人们关于因果关系或因果现象的观念知识来源于认识,人们关于统帅心理作用、思想认识或联想活动的因果原则、因果规律、因果倾向的意识知识来源于人类的思维。
大多数人都相信的“原因事物和结果事物之间存在着一种必然性关系”和“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和必然性”的思想观点,是认识产生的关于因果关系这个可知实体事物的观念知识。观念知识是内容和形式组成的统一体,认识具有经验归纳和观念演绎两种具体的存在形式,经验归纳是观念知识所包含的客观内容的唯一来源,演绎推理是观念知识所包含的主观形式的唯一来源。我们通过一次经验观察就可以发现存在于原因事物和结果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个事情或现象。通过多次经验观察可以从中发现、归纳和抽取出每个涉及两个对象的事情或现象都包含或分有的因果关系这个一般性的实体事物。
人们根据过去多次发生从无例外的、甲事物在前乙事物在后相继出现的事实,推测将来甲事物后面必然会有乙事物跟随出现是否合乎理性的原则?
因为人们根据过去多次发生从无例外的、甲事物在前乙事物在后相继出现的事实,推测将来甲事物后面必然会有乙事物跟随出现的推理或联想活动,实际上是人们根据经验观察或归纳推理所获得的普遍性观念所进行的演绎推理活动。人们根据过去多次发生从无例外的、甲事物在前乙事物在后相继出现的事实,推测将来甲事物后面必然会有乙事物跟随出现的推理认识活动,同数学和逻辑学的观念演绎推理活动是完全相同的认识活动,数学和逻辑学的推理活动合乎理性的原则,所以归纳推理也合乎理性的原则。
我们能够从逻辑上证明经验归纳基础上的演绎推理具有合理性。
首先,经验归纳基础上的推理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演绎推理。人们根据过去多次发生从无例外的、甲事物在前乙事物在后相继出现的事实,推测将来甲事物后面必然会有乙事物跟随出现的演绎推理活动,实际上是从一般的因果关系观念到特殊的因果关系事物的演绎推理认识活动,而不是从一个事物伴随着另一个事物多次相继出现的事实推导出未知事物的推理认识活动。因为我们不仅能够观察到一个事物伴随着另一个事物出现的事实,而且也能够观察到发生在原因事物和结果事物之间的事件、事情或关系,并且从这些众多的因果关系事件中抽取出它们共同具有的内容和规定,形成具有普遍性的关于众多的个别因果关系或因果事情的一般观念。
其次,演绎推理是前提蕴涵结论的推理,是前提和结论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的推理,是前提与结论之间具有充分条件或充分必要条件联系的必然性推理。作为演绎推理前提条件的一般因果关系概念和作为推理结论的个别因果关系概念是相互包容的。概念一般都包含着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的内容或规定,都是内涵和外延组成的对立统一体。从概念的内涵方面看,个别的因果关系概念的内涵或内容多于一般的因果关系概念的内涵或内容,个别的因果关系概念包含一般的因果关系概念。从概念的外延或适用范围方面来看,一般因果关系概念的外延或适用范围大于个别因果关系概念的外延或适用范围,一般的因果关系概念包含个别的因果关系概念。
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因。原因是具体的、历史的和有条件限制的原因,结果也是具体的、历史的和有条件限制的结果,原因和结果具有一一对应的内容规定。原因必然隐藏着结果,结果必然隐藏着原因。所以我们通过演绎推理完全可以从原因事物中发现和彰显出结果事物,从结果事物中发现和彰显出原因事物。
4、休谟提出的是与应该的变化和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跃迁问题
休谟在《人性论》中提出了道德学说中联系词‘是’与‘应当’的变化问题,他说:“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中是按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确定了上帝的存在或是对人事作了一番议论。可是突然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联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需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的,也应当举出理由来加以说明。不过作者们通常既然不是这样谨慎从事,所以我倒想向读者们建议要留神提防。而且我相信这样一点点的注意就会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学体系,并使我们看到恶和德的区别不是单单建立在对象的关系上,也不是被理性所察知的。”38
休谟认为:道德活动的动力或指导者不是理性而是道德感,道德与知识不是同一个领域的东西,道德涉及到的是价值,知识涉及到的是事实。因此,道德上的善与恶的区别不是单单建立在对象的关系上,价值判断是与事实判断不同的另一种判断,它具有主观性的特征。从有关事实的判断或命题中不能推导出关于价值的判断或命题,如果谁持有反对意见就应当拿出证据来加以确证。这种认为事实陈述并不承担道德陈述的思想被后人称之为“承担裂隙”或伦理学上的“休谟问题”。休莫认为在道德领域中由于经验性的事实命题与价值命题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所以也不能得出必然性的结论。
休谟向人们提出了两个问题:一、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有什么不同之处?是否能够从事实判断或命题中推出价值判断或命题?
回答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有什么不同之处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判断、什么是事实判断、什么是价值判断,然后才能给这个问题一个完善的答案。
什么是判断?判断是认识主体在对判断对象和判断标准进行比较的基础上,使用判断动词、判断语句和界定判断对象的词语概念这些工具,对判断对象进行的分类、排序、界定和说明,使判断对象从混沌中彰显和产生出来,并获得判断对象的命题知识的思想认识活动。
判断一般包括判断的主体、判断的对象、判断的标准、判断的目的、判断的结果、判断的方法、判断的工具这些内容或规定。例如:柏拉图是一个哲学家。这个判断句就是认识主体在对柏拉图这个判断对象和自己记忆的哲学家的判断标准进行比较的基础上,使用判断系动词‘是’连接判断的主词和宾词组成判断语句,对柏拉图这个判断对象是否符合哲学家的标准所作出的说明或描述。
什么是事实判断?事实判断是人们为了确定认识产生的观念知识是否符合事实所进行的比较判断活动。
什么是价值判断?价值判断是人们为了确定思维所产生的意识知识和意识行为是否符合价值原则或人类生存发展的需要所进行的比较判断活动。
关于观念知识真、假的事实判断使用‘是’或‘非’这两个判断动词连接判断的对象和判断的事实标准。关于意识知识或人体行为对、错的价值判断使用‘应该’和‘不应该’这两个判断动词连接判断对象和判断的价值标准。
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有五个不同之处:一、对象不同;二、标准不同;三、目的不同; 四、结果不同;五、过程不同。
事实判断以主体未知其类属的对象事物和观念知识作为判断的对象,价值判断以主体未知其类属的人体行为和意识知识作为判断的对象。因为价值判断的对象只能是主体未知的人体的行为和人脑的思想活动,所以我们只能作出人们应该做什么事情,不应该做什么事情的判断。不能作出其它动物应该做什么事情,不应该做什么事情的判断。因为事实判断概念的外延或适用范围大于价值判断概念的外延或适用范围;所以我们可以用表示事实判断的判断动词‘是’表示价值判断的内容。例如:依照人大制定和颁布的兵役法服兵役,是每个适龄青年应该履行的光荣义务和行为。
事实判断以主体已知的一般客观事物作为判断的标准,价值判断以主体已知的具有满足人类需要或利益能力的一般行为作为判断的标准。凡是符合客观事实的观念或知识都是正确的,凡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观念或知识都是错误的。凡是有利于人类社会和绝大多数人生存发展的行为都是应该的行为,凡是有害于人类社会和绝大多数人的行为都是不应该的行为。
事实判断的目是给主体未知的对象事物进行分类和排序,获得关于未知对象事物的类属知识或观念命题知识。价值判断的目的是给主体未知的人类行为和意识知识分类和排序,发现和彰显符合价值原则和人类生存需要的人体行为的意念知识。
事实判断的结果是关于未知对象事物的观念知识,价值判断产生的结果是关于未知人体行为的意念知识。人的行为是有意识指挥和统帅的行为。人的行为意识、意念、愿望、道德原则和伦理思想都是价值判断产生的结果。各种关于自然事物和社会事物的科学知识都是事实判断产生的结果。价值判断的结果是主体获得了人的社会行为规则、道德规范,建立了正确的社会理想,形成了合乎理性的社会意识,掌握了正确的思想和工作的方法。
事实判断是在认识的过程中作出的判断,价值判断是在思维的过程中作出的判断。
认识是主体通过感觉器官获取认识对象的各种感觉材料,在大脑中形成和产生关于认识对象的一般观念知识,以满足主体的生存发展对事物知识需要的思想活动。思维是主体通过分析处理所获得的关于主体和客体的全部知识材料,在大脑中形成和产生正确处置外部事物以满足自身生产发展需要的行为意识、意念、路线或方法的思想活动。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主要区别是认识结果和思维结果的区别,认识的结果或事实判断的结果是关于对象事物的观念知识。思维的结果或价值判断的结果是制约人脑和人体行为的意识知识。
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具有统一性。首先,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都是关于同一个认识对象或同一个客体的判断。事实判断是关于对象事物和对象事物的观念知识是否符合的判断,价值判断是关于对象事物和对象事物的意识知识是否符合的判断。其次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主体具有统一性,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所依据的标准具有能够满足人类生存发展需要的相同本质。
能否从事实判断或事实命题中推出价值判断或价值命题?
我认为能够从事实判断或事实命题中推出价值判断或价值命题。
首先,价值判断总是伴随着事实判断的发生而发生,在事实判断的后面总是有价值判断跟随着出现,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为事实判断产生的命题知识是价值判断得以进行的依据,没有事实判断获得的知识作为价值判断的依据,任何价值判断都不能够发生或出现。
其次,人类的思想认识活动是由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两个对立部分组成的一个统一的事情或现象,我们不仅能够观察到价值判断总是伴随着事实判断的发生而发生,而且也能够观察到可以划分为相继发生的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两个部分的人类的思想认识活动,能够观察到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之间的因果关系。
注释:
1、亚里士多德著 吴寿彭译《形而上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一卷第一章
2、〔英〕罗素著《西方哲学史》下卷,第196页,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3、〔德〕康德著 《未来形而上学导论》,第5-6页,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4、〔英〕休谟著 关文运译《人性论》第1页,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5、〔英〕休谟著 关文运译《人类理解研究》第一章 第五页。
6、〔英〕休谟著 关文运译《人性论》第2页,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7、〔英〕休谟著 关文运译《人性论》第282页。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8、〔英〕休谟著 关文运译《人性论》引论。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页。
9、〔英〕休谟著 关文运译《人性论》第一卷 第14页,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10、北京大学哲学系《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第518页 商务印书馆 1981年版
11、柏拉图著 王朝阳译《柏拉图全集》第二卷 人民出版社 2002年版 第751页
12、〔英〕休谟著 关文运译《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第453 页。
13、培根《新工具》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106页。
14、〔英〕洛克著 关文运译《人类理解论》第四卷第一章。
15、巴克莱《人类知识原理》正文第二小节,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73年出版
16、〔英〕休谟著 关文运译《人类理智研究》商务印书馆 1957 年版 第四章
17、〔英〕休谟著 关文运译《人性论》第一卷,第三章 第五十七页。
18、《柏拉图全集》第8卷,第288页。
19、《柏拉图全集》第8卷,第320页。
20、《亚里士多德全集》第1卷,第247页。
21、《亚里士多德全集》第1卷,第251页。
22、《亚里士多德全集》第一卷,第348页。
23、〔英〕休谟著 关文运译《人性论》第一卷第三章。
24、〔英〕休谟著 关文运译《人性论》第一卷 第三章 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73页。
25、〔美〕梯利著《西方哲学史》,第161页,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
26、《柏拉图全集》裴多篇 王朝阳 译
27、〔英〕休谟著 关文运译《人性论》第二卷第二章商务印书馆,第154页
28、〔英〕休谟著 关文运译《人类知识原理》正文第35章。
29、〔英〕休谟著 关文运译《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第437 页
30、〔英〕休谟著 关文运译《人类理解研究》,第五章 第一节 第19页
31、〔英〕休谟著 关文运译《人性论》第二卷 第一章 第116页。
32、〔英〕休谟著 关文运译《人性论》第二卷 第一章 第117页
33、〔英〕休谟著 关文运译《人性论》第二卷 第一章 第118页
34、〔英〕休谟著 关文运译《人性论》第二卷 第一章 第118页
35、〔英〕休谟著 关文运译《人性论》第二卷 第134页
36、〔英〕休谟著 关文运译《人类理解研究》商务印书馆 1957 年版 第七章
37、〔英〕休谟著 关文运译《人性论》论关系第 页。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38、〔英〕休谟著 关文运译《人性论》商务印书馆 1980年版 509—5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