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创造与收人分配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呢?弄清这个问题对于理顺关于劳动价值论的讨论中的逻辑关系具有重要意义。而这个问题本身的关键则在于:在收人分配中被分配的对象到底是什么。关于被分配的对象无非有两种说法,一是分配价值,二是分配财富或使用价值。如果被分配的对象是财富或使用价值,那么,分配的原则就应当是“只有创造财富的才能参与分配”,而不是“只有创造价值的才能参与分配”。马克思是否主张“只有创造价值的才能参与分配”,实际上也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本文不展开讨论这个问题,但有一点是一叮以肯定的:马克思本人将价值创造与财富创造是严格区分开的。他在《资本论》中明确指出:“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正象威廉·配第所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这就是说,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说的是商品价值的创造问题,而不是财富或使用价值的创造问题。因此,如果被分配的对象是财富或使用价值,那么,我们所讨论的价值是由什么创造的、价值是由什么样的劳动创造的等问题及其结论,与收人分配问题之间就没有任何必然联系,或者说,二者之间就是“种瓜”与“得豆“或“种豆”与“得瓜”的关系。
价值创造与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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