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84
修法建议:制定中国物权法典3-15(独创)
陈绪国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本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条款,是关于物权法施行日期的规定。
物权法实施日期,亦称物权法施行时间、生效日期,明确规定了本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据此,物权法之执行效力、对抗效力与溯及效力遂成为三大法律效力的命题。
物权法效力,主要指物权法应当具备的执行效力、对抗效力和应当涉及到的溯及效力。其标志是从物权法开始生效之日起,全部的执行效力、对抗效力一同发挥作用与能效,扎实地鉴定溯及效力,是本法律与各种人的行为关系、本法与他法的能效关系的综合体现。
制定中国物权法典,是新世纪开天辟地的一项伟大的立法工程,关系极其重大,意义极其深远,草案创作要求缜密,笔者才疏学浅不堪重任,只能提出几条粗浅的建议,以便抛砖引玉。
制定中国物权法典的最大重点,一是现行物权法的体例重新安排,二是物权主体与客体的重新审定。两者之间,都有各自的重点。
未来的中国物权法典,应当是独立的、与未来的中国民法典并驾齐驱的另类法典,对于发挥社会主义财产权制度的优越性、圆满地平衡三大物权法系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和物权关系,将独领风骚,巾帼不让须眉。
现存的物权法已经打破常规,融入了公法和公物权主体客体元素,引进了制度物权法的部分内容,已经不是纯粹的民法了。未来的物权法典,应当积极扩大成果,将开锣的好戏一演到底。
物权法是逻辑性严密、物权层次众多、错落有致的网络系统的财产法,有源于一般财产法、高于一般财产法的特征,对于确认、保护、调整各种物权,合理地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发挥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与制度物权法的联合优势,具有决定性意义。
由于受未来民法典体例和物权单行法体例的限制,单行的物权法自然有畏葸不前的心态,束缚了立法眼境,砍伐了相当多的物权法内容,使得现行的物权法逊色了许多。根据国外多个立法例证实,物权立法是宜细不宜粗的,立法条款是多多益善的。倘若将物权法提高到物权法典的地步,既可以解决单行法本身不堪重任的弊端,又可以弥补单行法存在的许多缺陷,实现立法观念与立法成果的双重收获。
未来的中国物权法典,肯定是以现存的物权法为基础进行适当地扩充的。除了对现有的各编、章、节进行补充以外,重点补充的内容应当有以下一些(续)。
上辞条,修法建议:制定中国物权法典3-14(独创);本辞条,讨论修法建议:制定中国物权法典3-15(独创)。
3.重点增加“公共利益”的几个重点条款
【原文】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修改】
〖增加条一〗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严格界定公共利益范畴,遵守法定的拆迁与征收程序。
公共利益范围由法律规定,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据城市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进行旧城区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超过以上公共利益范围,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补偿或者赔偿价额应当高于公共利益范围内的价额。
【理由】
原则上,地方政府及其利益关联人不得随意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严格按照公共利益的范围和法定的程序进行征地、拆迁工作。界定公共利益范围,是确认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商品经济的必然要求,对于维持中国城乡的房地产经济秩序尤为重要。
但是,长期以来,由于相关的法律中没有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许多拆迁和征地人假借公共利益名义欺骗权利人,被拆迁、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承认与保护,甚至于引发了各种恶性事件,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负面作用特别大。公共利益界定以后,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双方的权利得以相对清晰,补偿或者赔偿价额将趋向于合理水平,对于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冲动和房地产开发商“暴敛财富”的行为将有所限制。
理顺征收人和被征收人之间的物权关系,界定公共利益是第一步,也是相当关键的一步。日本、台湾等国家与地区,对于“公共利益”均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其内容也与中国的公共利益范围大同小异。
以上关于公共利益的六个项目,是完全取自于国务院2011年1月21日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没有改动,应当是可信的。
〖增加条二〗
市、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征收房屋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改正,通报批评;给被征收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1倍以上3倍以下的经济损失;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非法征收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或者采取暴力、威胁、违法阻断生活设施等方法强制拆迁,造成被征收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被征收人或者关系人伤亡的,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征收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并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理由】
中国的公法体系与民法体系之间长期以来存在极不公平现象,主要表现在:单位或者个人损害了政府的利益,涉及到罚款等经济制裁力度很大;涉及到政府侵害单位或者个人利益,则往往是轻描淡写,甚至于干脆不列出经济制裁的条目。而且,行政法规、地方性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之“法律责任”内容都十分仔细,罚款条目之多、之滥是古今中外都罕见的。
那么,地方政府主导的、房地产公司或者拆迁公司执行的强制拆迁、血腥拆迁,无异于侵略战争和“三光政策”。为了地方政府的非法利益,或者为了房地产公司的非法利益,动辄弄得被拆迁户倾家荡产甚至家破人亡。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以后,许多地方的强制拆迁、血腥拆迁事件仍然在不断上演,有的地方甚至动用了大量的警察、辅警全副武装来非法地甚至于血腥地强制拆迁,公民的生命财产遭受了严重的破坏与损失。从大量的网络文章来看,很多人士评价上述《条例》漏洞较多,且对于地方政府和拆迁责任人制约不力,需要加以改进。
本增加条,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的内容加以修改的,目的在于加强对于地方政府、房地产公司或者拆迁公司的制约力度,以体现法律的公正廉明性。
关于“应当赔偿1倍以上3倍以下的经济损失”的主张,这是模仿某些行政法、专门法的做法来设计的。如专门法《公司法》的罚款项目,光按倍数罚款的条文有:“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第218条第2款,针对清算组的违法行为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第219条第1款,针对资产评估及其他咨询机构提供虚假证明等违法行为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219条第2款,针对资产评估及其他咨询机构的重大过失或者遗漏行为的)。现在我们推定被征收人的经济损失等于征收人违法所得,那么,给予责任人房地产公司或者拆迁公司、地方政府“应当赔偿1倍以上3倍以下的经济损失”应当是适中的提法。许多房地产公司的业内人士经常不打自招地夸口“搞房地产跟印钞票一样的(来钱快而多)”,而公司法中的绝大多数公司、中介机构并不是房地产公司,利润无没有那么丰厚呢。
以上“关系人”,包括被拆迁户的托管人、看管人或者其他有关联的人。因非法征收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强制拆迁,造成这一类人伤亡或者经济损失,有关责任人同样地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并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增加条三〗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性质严重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予被害人追加赔偿;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理由】
以上建议增加条款,主要取自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并有所改动。其中关键句式“性质严重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予被征收人追加赔偿”,是新增的内容。
为什么要这样增加呢?
一则,上述《条例》中的条款刚性和强制力不足,对施害人缺乏威慑力量,且“承担赔偿责任”是模糊的规定,不利于被害者维权。责任人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的款项,是以万、十万甚至于百万元以上计的,却让施害人赔偿千儿八百的,那肯定是不行的。
二则,有许多案例显示,政府官员或者农村干部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于个人投资房地产的并不少见。因为房地产业到处是暴利行业,他们盗用侵权所得的他人的征收补偿费,私自用于购买或者炒作房地产业利润丰厚,故违法乱纪铤而走险的施害人的违法犯罪成本很低,所获得的非法收入是不少的。从这一点上说,也应当加大执法力度。
三则,所增加的“追加赔偿”内容,是有大量的法律参照例子的。从《公司法》之“法律责任”章共29条中来看,经济制裁或者经济赔偿的基本型是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出现的频率有8次之多。当然,《公司法》是1993年出台的,已经过去了十几年了,那个时候的1万元就是个大数目了,现在则由于货币贬值,已经缩水了许多。现在,如果是政府或者房地产公司、拆迁公司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10万元,对于被征收人是个大数目,对于以上施害人而言也是个小数目。特别是房地产公司,个个都是财大气粗的派头。况且,《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是对于所有的公司的处罚规定,多数公司的获利能力和财力是不及房地产公司的。确切地说,“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赔偿处罚是偏轻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为什么又叫做“罚款”、又叫做“追加赔偿”呢?这是因为,被害人即被征收人直接向施害人房地产公司、拆迁公司讨要赔偿金是相当困难的,即使是通过法律程序是冗长的麻烦的。为了多快好省地进行维权,可以采取两个步骤进行索赔。第一步,由当地县区级政府部门以“罚款”的名义“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性质严重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予被害人追加赔偿”;如果当地政府不作为,那么,被害人可以向上一级政府申请执行。第二步,“罚款”到账后,当地政府用这笔款项以“追加赔偿”的名义,在一个月内不延迟地交付被害人。现金或者银行存折都可以。
我们还应当看到,所谓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是各级地方政府主导的行为。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中央政府制定的,难免发生内部人“护短”的现象。人们不竟要问的是,为什么同样是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条例,针对“私侵公”时的处罚条文很多很周密也很严苛,针对“公侵私”时的处罚就丢三拉四蜻蜓点水甚至于闭口不提呢?譬如说,公民侵犯政府1万元的权益,公民不仅仅要返还政府1万元,而且还要被处罚若干百元、千元甚至于万元,一个个是明码标价的。可是,政府侵犯公民1万元的权益,好多时候甚至于连赔偿损失也不提,“处罚”一类的字眼是很难找到的。物权法当然要提倡公平、公开、公正,平等保护各种物权主体的法律地位与权益的。
〖增加四〗
因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涉及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的诉讼程序,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程序。地方政府及其他公权力机关不得以社会地位特殊为由拒绝民事诉讼程序和推诿责任。
因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导致的纠纷,其不动产财产权纠纷适用于二十年长效诉讼期间;其动产财产权纠纷和经济补偿金、赔偿费纠纷适用于二年短期诉讼期间。
【理由】
本增加的条款,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诉讼程序的统一;二是诉讼时效的确定。
关于诉讼程序的统一问题,不是小问题,确实是要认真对待的大问题。
首先,政府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落脚点在于民商法和物权法。因为这些不动产不是属于政府的,是属于民间的;所适用的游戏规则,就是民商法和物权法,尽管《条例》是行政法性质的,但案由基础在于公民,不在于政府。政府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其身份相当于商人角色,不是旁观者角色。
其次,被征收人诉请房地产公司、拆迁公司等当事人适用于民事诉讼法,这些可以达成一致。那么,其他所有的案件当事人均采民事诉讼法程序,为什么政府当事人不可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程序,非要另搞一套?前面讲到,政府身份相当于商人角色,政府商人与房地产商人、拆迁公司商人,全部是围绕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来进行的,当然应当统一起来才行啊!
即使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被征收人的权利大于义务,不是义务大于权利,更不是纯粹的义务。特别是在和平时期是如此。
再次,自古以来“民告官”是一个很大的难题。为了解决这一难题,要在两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完善“民告官”的各种法律,使得他们有法可依。二是改革司法审判制度,为老百姓维权打开一个通道。
总之,法律上和法律程序应当向弱势者倾斜,向被征收人这些可怜的人倾斜。老百姓建一栋或者购买一栋房屋很不容易,有的是几代人打拼和省吃俭用才积攒下来的财产,由于非法的、强迫的甚至血腥的拆迁,又是倾家荡产的,又是家破人亡的,到头来到处上访上诉也不得其果。了解过或者领教过行政诉讼程序的人都会有同样感受的,什么行政复议期间啊、行政诉讼期间啊,里面有很多的障碍,比民事诉讼程序麻烦得多,一不留神,连公民的起诉资格都被剥夺掉了。即使是顺利地进入到行政诉讼程序,公民也是败诉的多、胜诉的少。
第四,两种诉讼法的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悬殊太大,行政诉讼法很不利民告官。
譬如,《行政复议法》第9条设置的一个人为的障碍,要求权利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60日申请起诉的,权利人的维权道路可能不通了,有可能法院拒绝立案,有可能表面上立了案开了庭却免除了权利人请求权。这是变相的剥夺权利人的诉讼权利。《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甚至更加苛刻:“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确切地说,行政诉讼法是没有诉讼时效的具体规定的,有时候会以除斥期间冒充诉讼时效之嫌。
以上那些除却权或者撤销权,普遍地短于民事诉讼法范围。如《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期间是1年;第202条规定的抵押权除斥期间,解释上是两年,但请求返还登记财产(房屋、汽车等)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另外,物权法上,行使确认物权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第五,小结。
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是人们生活和生产最基本的资料,法学界普遍认为适用于长效诉讼期间,有的甚至于认为应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动产保护、经济补偿金、赔偿费等一般适用于二年期诉讼时效,特殊情况下应当长于短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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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6·共有关系性质的等额享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7·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三层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8·担保物权共有关系性质特征的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9·用益物权共有关系性质特征的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0·用益物权共有关系性质推定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1·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2·无处分权人》;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3·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之遗失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4·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之权利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5·善意取得之动产原有权利消灭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6·拾得人通知及返还遗失物的基本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7·公安部门全权代理与返还遗失物的权利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8·遗失物保管的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9·遗失物保管义务的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0·遗失物领赏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1·失主遗失物认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2·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不同的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3·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的处理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4·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同文物保护法的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5·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6·主物与从物的转让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7·天然孽息与法定孽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8·孽息的法律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9·用益物权的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0·用益物权的适用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1·自然资源用益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2·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三大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3·自然资源使用制度与用益物权的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4·自然资源使用制度的两种类型》;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5·用益物权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法定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6·自然资源所有权人的法定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7·用益物权人补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8·用益物权人补偿权法定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9·海域使用权的性质与等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0·常规海域使用权的四大等级区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1·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的执法要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2·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执法要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3·统分结合的自负盈亏经营体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4·土地承包用益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5·土地用益物权与长期承包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6·耕地承包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7·草地承包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8·林地承包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9·兼业承包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0·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生效》;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1·两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生效》;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2·土地流转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3·土地流转之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4·土地流转之专地专用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5·土地流转之流转期定限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6·土地流转之择优录取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7·土地流转之集体优先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8·土地流转的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9·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登记的约束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0·承包地调整政策宽严相济》;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1·承包地调整政策宽严相济的论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2·承包地不得收回的基本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3·承包地收回的特殊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4·宪法规定的征地补偿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5·普通法规定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6·部门法规定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7·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土地流转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8·招标拍卖公开协商与其他方式的比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9·国有农用地承包的法律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0·国有农用地承包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1·建设用地使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2·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之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3·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之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4·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之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5·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地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6·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地上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7·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地下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8·已设立的建设用地用益物权及其保护》;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9·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制基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0·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1·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2·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土地用途》;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3·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使用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4·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争议处理办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5·统一的房地产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6·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7·土地用途变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8·土地用途变更的法律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9·土地用途变更的法理基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0·土地出让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1·土地出让金的物权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2·现行土地出让金新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3·建筑物所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4·建筑物所有权的除外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5·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6·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多重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7·土地抵押权与优先受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8·建设用地流转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9·建设用地流转合同的相关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0·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1·公法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2·私法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3·抵押权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4·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5·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的两项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6·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7·提前收回出让土地的补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8·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9·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土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0·公共利益与经济补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1·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2·建设用地使用权通用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3·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4·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5·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6·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7·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性质辨别》;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8·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法律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9·用益权(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0·宅基地用益权(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1·宅基地用益权的物权关系(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2·宅基地用益权的物权关系(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3·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4·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5·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6·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7·宅基地灭失后的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8·自然灾害及其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9·环境污染及其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0·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1·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2·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3·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4·不同土地所有制之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5·以地役区域区分的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6·以土地用途划分的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7·一般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8·地役权的基本物权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9·地役权是相邻关系的准共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0·地役权是特殊优先级土地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1·地役权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2·地役权合同内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3·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4·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的法律设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5·供役地权利人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6·明确供役地权利人义务的方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7·按义务性质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8·按组织形式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9·按土地用途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0·按特种权利主体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1·地役权人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2·物上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3·权利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4·财产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5·地役权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6·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的立法背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7·西方国家的农村地产权与地役权发展脉络》;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8·中国农村的地产权与地役权发展脉络》;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9·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的意思表示》;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0·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1·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主体适格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2·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区别对待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3·地役权转让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4·地役权转让限制之解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5·地役权抵押限制的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6·地役权抵押成立的三个平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7·地役权抵押成立的限制因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8·地役权抵押的法锁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9·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0·土地承包经营权上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1·建设用地使用权上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2·供役地及其他使用权上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3·地役权法定解除之通用解除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4·地役权法定解除之专门解除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5·地役权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6·地役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7·担保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8·担保物权之物债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9·担保物权之债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0·担保物权之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1·担保物权之信托权·权利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2·担保物权之信托权·财产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3·担保物权之信托权·交换价值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4·担保物权之信托权·直接与间接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5·担保物权之反定限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6·担保物权之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7·担保物权主体适用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8·担保物权客体适用范围及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9·担保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0·担保合同的从属与自主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1·担保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2·担保范围之主债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3·担保范围之利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4·担保范围之违约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5·担保范围之损害赔偿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6·担保范围之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7·担保范围之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8·担保范围的意定与法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9·担保物权溯及效力(创新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0·两种状态之担保物权溯及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1·物上代位权溯及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2·担保物权溯及效力机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3·担保人三角债定限担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4·三角债定限担保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5·担保人定限三角债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6·物保与人保的担保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7·物保与人保的要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8·物保与人保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9·担保物权消灭情形与性质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0·担保物权消灭情形简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1·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定位》;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2·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对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3·抵押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4·抵押权之优先受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5·抵押权性质之物债权(概念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6·抵押权性质之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7·抵押权性质之信托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8·抵押权性质之反定限物权(概念创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9·抵押权性质之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0·抵押权之根本的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1·抵押权之一般的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2·抵押权之特殊的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3·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4·抵押财产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5·不动产抵押范围之主从合一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6·不动产抵押范围之房地合一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7·不动产抵押范围之财产与财产权合一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8·不动产抵押范围之土地财产权优于土地财产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9·动产抵押范围之所有权型抵押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0·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1·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概念创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2·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制度(概念创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3·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4·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母子体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5·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双母子体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6·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隐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7·乡镇村企业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8·不得抵押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9·抵押土地所有权属于最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0·抵押公益事业财产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1·抵押耕地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2·抵押自留地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3·抵押自留山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4·抵押宅基地属于次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5·抵押执法财产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6·抵押权属不明的财产属于一般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7·抵押合同的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8·被担保债权的种类与数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9·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0·抵押财产的综合指标》;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1·抵押财产的担保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2·禁止流押》;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3·禁止流押的特殊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4·禁止流押的均衡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5·禁止流押的特别定限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6·禁止流押的连贯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7·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8·不动产抵押登记体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9·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0·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的落空抵押权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1·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定限登记对抗主义(概念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2·抵押权与租赁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3·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4·买卖击破租赁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5·抵押财产特许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6·前置式抵押财产特许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7·兜底式抵押财产特许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8·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9·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0·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担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1·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的例外情形》;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2·抵押财产价值保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3·放弃抵押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4·抵押权的顺位》;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5·放弃抵押权或者顺位的责任免除》;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6·抵押权的实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7·抵押权的实现·折价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8·抵押权的实现·拍卖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9·抵押权的实现·变卖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0·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1·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2·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3·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4·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5·抵押物孽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6·抵押物孽息的收取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7·抵押财产变现及债权数额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8·同一物上抵押权的受偿顺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9·同一物上抵押权的受偿顺序的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0·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1·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专项抵押的特别规定》;?(待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2·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专项抵押的通用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3·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专项抵押的统一规划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4·抵押权存续期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5·最高额抵押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6·最高额抵押权法锁关系的多重性与持续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7·最高额抵押权的不确定性与确定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8·最高额抵押权的灵活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9·法定的最高额抵押权与主债权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0·意定的最高额抵押权与主债权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1·最高额抵押权之协议变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2·最高额抵押权协议变更的内在逻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2·最高额抵押权协议变更的内在逻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3·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4·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5·模糊条件下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6·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7·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下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8·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9·法律规定其他情形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0·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1·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统一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2·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协调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3·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可行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4·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实效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5·动产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6·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7·动产质权的法锁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8·不得出质的动产之一·有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9·不得出质的动产之二·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0·质权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1·质权合同之债权债务要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2·质权合同之质押财产要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3·质权合同之担保范围要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4·禁止流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5·动产质权交付生效(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6·动产质权交付生效(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7·质物的孽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8·质物孽息的法律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9·质物孽息的法锁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0·质权人对质物使用的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1·质权人对质物处分的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2·质权人保管信托责任之一·妥善保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3·质权人保管信托责任之二·赔偿损失》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4·质权人保管信托责任之三·提前清偿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5·出质人保全信托责任之一·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6·出质人保全信托责任之二·或然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7·出质人保全信托责任之三·相应担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8·出质人保全信托责任之四·提前清偿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9·承诺转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0·承诺转质概念的认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1·质权放弃之一·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2·质权放弃之二·其他担保人的免责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3·质物返还与质权实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4·质物返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5·质权实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6·质权行使信托责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7·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前提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8·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执行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9·质物变现价款清偿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0·质物变现价款的清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1·最高额质权新制度的意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2·最高额质权的属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3·权利质押与质权应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4·权利质权的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5·现实式与媒介式可适类权利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6·流转式可适类权利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7·派生式可适类权利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8·预期式可适类权利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9·以票据权等出质设立权利质权之模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0·汇票支票本票出质之可适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1·债券存款单出质之可适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2·仓单提单出质之可适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3·质权设立第一模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4·质权设立第二模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5·票据权利质权行使的特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6·票据权到期履行的主要内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7·票据质权行使时出质人的信托责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8·票据质权行使时质权人的信托责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9·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之权利质权比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0·基金股权等特种票据质权设立之特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1·以基金股权出质之主要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2·以基金股权设立质权之主要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3·以基金股权实现质权之主要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4·商标质权设立之主要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5·专利质权设立之主要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6·著作质权设立之主要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7·出质人处分知识产权之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8·知识产权质权特性之派生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9·知识产权质权特性之专有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0·知识产权质权特性之无形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1·知识产权质权特性之权利双重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2·知识产权质权特性之特效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3·应收账款质权客体之通联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4·应收账款质权主体之通联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5·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现实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6·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法律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7·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主要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8·权利质权之适用依据》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9·留置权基础条件是高端担保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0·优先留置财产的特别权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1·优先处分留置财产的特别权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2·留置权一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3·留置权之法律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4·留置权物权关系之粘连性与派生性(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5·留置权物权关系之一般特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6·民事留置财产的一般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7·商事留置财产的一般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8·牵连关系简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9·对牵连关系的再认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0·违反公共秩序不得设立留置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1·违反善良风俗不得设立留置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2·违反公共利益不得设立留置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3·违反当事人约定不得设立留置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4·物的属性与财产留置》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5·留置权法锁的统一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6·留置权人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7·留置权人的基本权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8·留置权人的基本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9·留置所有人的基本权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0·留置所有人的基本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1·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2·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3·实现留置权的创造性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4·实现留置权的执行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5·实现留置权的方法之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6·实现留置权的方法之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7·债务人请求行使留置权的权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8·留置财产变现后多退少补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9·留置权人最优先受偿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90·留置权择优设立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91·留置权的最优先受偿与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92·留置权消灭的因果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93·留置权因留置权人丧失占有而消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94·留置权因留置权人接受另行担保而消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95·占有的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96·狭义的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97·广义的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98·自物权占有主体》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99·他物权占有主体》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00·公有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01·国家专属占有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02·国家专有占有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03·国家专控类特种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04·国家流通类占有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05·共有物与共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06·专有共有物与物权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07·关于共有物的几项比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08·一般共有物与物权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09·合有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10·合有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11·合有物与物权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12·私有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13·私有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14·私有物与物权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15·无权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16·自物权无权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17·他物权无权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18·无权占有与三法融合》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19·动产的无权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20·法律限制与动产的无权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21·不动产的无权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22·法律限制与不动产的无权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23·无权占有关系的性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24·制度物权法相对从严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25·担保物权法相对适中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26·普通物权法相对从宽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27·善意的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28·善意占有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29·自物权善意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30·他物权善意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31·恶意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32·恶意占有的性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33·善意管理人的权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34·善意管理人的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35·善意管理人义务的性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36·无权占有人之毁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37·无权占有人之灭失》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38·无权占有之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39·善意占有人毁损灭失责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40·恶意占有人毁损灭失责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41·有权占有人正保护》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42·有权占有人正保护的优先权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43·有权占有人正保护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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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45·无权占有人准保护的层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46·无权占有人准保护的性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47·占有保护正解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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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50·占有物消除危险请求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51·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行使期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52·不动产登记制度立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53·物权法之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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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56·物权法之溯及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57·物权立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58·修法建议:制定中国物权法典1(独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59·修法建议:制定中国物权法典2(独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70·修法建议:制定中国物权法典3-1(独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71·修法建议:制定中国物权法典3-2(独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72·修法建议:制定中国物权法典3-3(独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73·修法建议:制定中国物权法典3-4(独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74·修法建议:制定中国物权法典3-5(独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75·修法建议:制定中国物权法典3-6(独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76·修法建议:制定中国物权法典3-7(独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77·修法建议:制定中国物权法典3-8(独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78·修法建议:制定中国物权法典3-9(独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79·修法建议:制定中国物权法典3-10(独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80·修法建议:制定中国物权法典3-11(独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81·修法建议:制定中国物权法典3-12(独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82·修法建议:制定中国物权法典3-13(独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83·修法建议:制定中国物权法典3-14(独创)》
其他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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