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发改委机动车车牌拍卖不违反垄断法推断存疑追问?


上海发改委机动车车牌拍卖不违反垄断法推断存疑追问?

日前,笔者收到上海市发改委信息公开答复书市发改委(2011)第060号,该答复附件是4月19日上海市发改委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答复函》。该答复函称:笔者举报“上海机动车拍卖价格违法行为”的事项,国家发改委转给上海发改委处理,上海发改委未发现上海市新增机动车额度以拍卖方式投放的行政管理活动出现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竞争等《违反反垄断发》的情况。为此,不支持笔者价格违法举报建议。

同时,上海发改委在上海市发改委信息公开答复书中称上海发改委未制作过“笔者对上海市机动车车牌拍卖反垄断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执法情况”信息,该信息公开不存在。也就是说,上海发改委至始至终没有对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发改价检信2011年(10)号函交办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事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必要调查。毫无疑问,上海发改委的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和《反价格垄断执法程序规定》。

2011年1月6日,笔者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邮寄《反垄断举报信》等书面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拍卖委托书、拍卖须知、2009年拍卖额度等证据材料),举报“上海市机动车车牌拍卖涉嫌垄断”,建议: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上海市立即停止机动车车牌拍卖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参与机动车车牌拍卖的行政机关依据《反垄断法》追责;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参与机动车车牌拍卖的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依据《反垄断法》进行处罚;反垄断执法机构督促或建议上海市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与《交通安全法》、《反垄断法》等抵触条款;

2011年1月13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电话并书面发改价检信2011年(10)号函告笔者,申请对“上海市机动车车牌拍卖反垄断举报材料”已经移送上海发改委调查处理。根据《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5条规定,举报人以书面形式举报并提供相应事实和证据材料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第9条规定,交由下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出交办函。国家发改委1月13日向笔者发出《价格违法行为举报事项告知书》符合规定。然而,上海发改委却没有按照《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对笔者举报事项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经过调查,上海发改委可以做出不支持举报人价格违法投诉建议的决定,但是不针对举报人举报事项和法律依据开展必要调查、就草率做出不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做法,是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价格监督检查执法法定职责的行为。

上海机动车车牌额度拍卖依据的是那个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并没有机动车车牌拍卖的规定。上海市有关政府机关强迫消费者必须通过车牌指标拍卖才能购车上牌这是什么行为?这不是强迫消费者购买制定经营者商品和服务的行为是什么?机动车车牌号是什么商品可以高价拍卖?这些都有什么法律依据?机动车拍卖到底是那个机关牵头、委托那些机关在拍卖,如此种种,上海发改委没有做针对性调查处理。反而是不做任何调查,就闭门造车敷衍了事。

国家发改委根据《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第2条、8、9条规定,已经受理并交由上海发改委办理,但是上海发改委却没有按照《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5条也规定,价格垄断举报,有书面材料和事实证据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纵然是调查处理结果可以认定价格违法、价格垄断行为不成立。但是这个调查还是必要的。正如法院审理案件,可以判决不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但是开庭程序还是必要的。但是,上海市发改委却未经调查就直接做出了处理意见。压根就没有按照《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进行处理。

事实表明,上海发改委在3月25日(上海发改委信函邮寄日3月22日)之前并没有给笔者任何关于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信息,这个违反《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办案期限规定。因此,上海发改委价格违法监督检查执法职责,违反《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价格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机动车车牌拍卖指标控制违反《交通安全法》和《反垄断法》

机动车登记制度是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单位、个人财产权益的法律制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购买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方可上路行驶。未经登记不能上路行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入户登记只需要提供:(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因此,机动车登记制度是机动车所有人驾驶车辆上路行驶的前提条件,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行驶车辆进行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公民、法人等人身财产安全法律要求。同时,机动车作为财产只有依法登记发放拍照才能确定其权属、以及机动车买卖市场秩序。

交通安全法并没有机动车登记指标控制的规定,也没有车牌号拍卖的规定。上海对机动车车牌实施指标控制并拍卖,这是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同时,车牌数量控制,并拍卖导致一些民众丧失了平等享有购买汽车并落户的登记的权利,人为造成公民法律地位不平等,违反《宪法》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的规定。

毫无疑问,机动车牌照拍卖登记入户是地方政府滥用职权增加购车人负担的垄断性暴利乱收费项目。

《反垄断法》第32条规定,禁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利强迫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在机动车车牌竞价拍卖过程中,地方政府委托拍卖公司或者产权交易机构,对机动车号码进行竞价拍卖,强迫购车人以竞价方式购买,否则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最终,购车人不得不高价接受购买政府机构指定的拍卖公司的机动车号码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同时,上海市政府授权交通管理机关就机动车车牌委托国际拍卖公司拍卖,把不具有商品属性的车辆登记牌号变成商品,竞价拍卖,导致消费者不得不高价购买车牌号登记。这是强迫企业实施垄断经营的垄断高价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36条和17条规定。

小客车车牌摇号或者车牌拍卖获取指标属于行政垄断下的垄断协议

公平交易的汽车买卖行为,消费者可以自由的选择骑车买卖时间和自主的选择车牌号码登记入户。但是,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权利控制汽车车牌号码,就会人为的造成车牌号码有限,使一部分消费者丧失自由、公平汽车买卖市场交易机会。在指标控制区域内的消费者由于无法取得汽车牌照,将无法与汽车经销商进行市场交易。客观上,在行政权利作用下,不同品牌区域汽车经销商形成了一个统一的协议,就是不与没有取得汽车牌照指标的消费者进行市场交易,另一方面区域内消费者必须持有摇号、或者拍卖取得的小汽车指标才能与汽车经销商进行市场交易。尤其是二手车交易市场,北京居民和上海居民没有取得购车指标将无法购买二手车。

《反垄断法》规定,禁止经营者之间达成垄断协议联合抵制交易、分割市场。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市场交易中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或者对交易对象实施歧视性差别待遇。北京摇号取得车牌指标和上海拍卖取得车牌指标才能购车落户的做法就是典型的行政权利作用下的垄断协议抵制交易行为,或者说是行政权利背景下下汽车经销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尔后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垄断行为。户籍差别不应当成为享有不平等待遇的合法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五)联合抵制交易; 

机动车车牌拍卖违反《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机动车登记制度是行政机关对购车人发放牌照允许其车辆上路行驶的行政许可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登记制度中并没有对机动车牌照数量进行人为限定,也没有对购车人车牌登记提出更多限制。

对小客车车牌号进行摇号指标控制或者竞价拍卖车牌号是对公民、法人等获取机动车登记权利义务限制,是在机动车登记许可制度之下增加的行政许可事项,它增加的公民和法人等的义务,超越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范围。地方政府额外规定,摇号或者拍卖取得机动车车牌号码,违反《行政许可法》第14 规定,属于擅自设立新的行政许可项目,即买车人先取得车辆号牌控制指标才能购车登记入户。www.fazh.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