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关报刊中已经出现“影子银行”的议论与分析,大家主要是从金融监管角度进行分析,但是很少有人从投资者利益合法保护等角度进行讨论,本文意欲从此角度进行初步探讨。
(一)、需要区分“影子银行”与中国“类影子银行”
普遍意义上认为,“影子银行”又称为影子金融体系或者“影子银行”系统,是指房地产贷款被加工成有价证券,交易到资本市场,房地产业传统上由银行系统承担的融资功能逐渐被投资所替代,属于银行的证券化活动。后来这一概念又开始延伸,变成这样一种说法:“影子银行”是一种行使传统银行功能,但运作模式、交易方式、监管制度等都与传统银行完全不同的金融运作机制。
从功能及活动的角度,“影子银行”应该是常规银行体系之外,为资金供给双方提供具有期限和流动性转换功能的信用媒介。在此定义下,参与“影子银行”活动的主体可能是货币市场共同基金、金融公司、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结构性投资载体和对冲基金等。具体到国内的金融机构,涉及到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中的信托公司和财务公司。
而从特性上看,“影子银行”一般具有这样四大特点:不受监管或者受到的监管程度比较低;高杠杆;与资本市场联系紧密;风险具有高度传染性。鉴于我国金融体制的特点和金融衍生品市场并不发达的现实,应该说我国目前还并未形成类似发达国家市场上的“影子银行”体系。但是,我国货币信贷市场上,处在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信贷监管之外确实存在与“影子银行”类似的信贷体系,我们姑且称之为“类影子银行”,否则,我们难以解释我国银行系统中存款大搬家,从资金去向分析,其没有进入股市、基金、大宗商品市场,而是通过各种方式进入银行体系外的信贷市场;我们也难以理解今年5月初,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银监会第22次委务会上指出,当前银行业面临三大主要风险,防范平台贷款风险、房地产信贷风险和“影子银行”风险。
(二)中国“类影子银行”存在的不同方式;
1、银信合作
“银信合作”是指银行通过信托理财产品的方式“隐蔽”地为企业提供贷款。具体来说,通过银信合作,银行可以不采用存款向外发放贷款,而通过发行信托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并向企业贷款。由于信托理财产品属于银行的表外资产而非表内资产,可以少受甚至不受银监部门的监管。
2、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委托业务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委托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
3、信贷理财产品
信贷理财产品是信托型理财产品的一种,其运作原理是银行将其信贷资产,通过信托公司转化为理财产品向客户发售。商业银行通过发行这样的产品,将募集到的资金通过信托的方式,专项用于替换商业银行的存量贷款或向企业新发放贷款;
4、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
5、地下钱庄
地下钱庄是民间对从事地下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类组织的俗称,是地下经济的一种表现形态。地下钱庄从事的主要非法金融业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借贷拆借、非法高利转贷、非法买卖外汇以及非法典当、私募基金等。
(三)、“类影子银行”业务风险的集中体现与预防分析
1、“类影子银行”业务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在最终体现为借贷关系与股权关系,其风险主要表现为社会政策风险、财务风险、自然灾害等意外损失风险、法律风险为。这种风险最终体现为资金借贷不能还本付息、股权投资中投资不能取得预期收益或者出现巨大损益,由于这种风险有可能因为投资者众多或者由于投资者对投资风险没有预期的承受能力而产生社会问题。由于“类影子银行”业务没有处于国家金融监管中,没有风险准备金等预防措施,难以在出现风险时将风险分散,难以在社会系统中将风险散失以保持社会稳定;
2、对“类影子银行”业务的责任承担分析。
(1)、银信合作业务中主要涉及银行、信托公司、投资者(产品购买者)、贷款借贷者,其中银行提供产品销售渠道,其收取一定比例的销售费用;信托公司接受投资者信托,提供专业服务,收取一定比例的信托管理费用;一般在信托协议中,一般注明投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信托公司在信托管理中承担审慎尽职的管理责任,并因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投资风险最终需要投资者承担。
(2)、委托贷款业务中主要涉及银行、贷款者、借款者,其中银行只是发挥中介作用,借贷风险主要由借款者承担;
(3)、信贷贷款产品,其基本原理与责任承担与银信合作业务相同;
(4)、民间借贷,其主要风险由借款人承担;
(5)、地下钱庄,由于其业务处于非法状态,其对于被吸收存款者主要风险在于地下钱庄倒闭后没有信用保证;对于贷款者由于贷款出处违法,其贷款回收手段上也存在违法性,存在诸多风险。
3、对于“类影子银行”的风险预防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利用信贷市场的力量,合理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法律保护的股市、基金、期货等,同时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尊重投资者资金保值增值的需求,最终将“类影子银行”吸收资金的能力建议减弱;
第二、利用信贷市场力量,增加对中小企业以及资金需求者的资金供应,最终将“类影子银行”放贷与投资的能力与领域减弱;
第三、逐步扩大央行与银监会监管范围,例如:按照银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需在2011年底前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表外资产转入表内,对商业银行未转入表内的银信合作信托贷款,要按照每季度不低于25%的降幅制定具体表外转表内计划。
第四、加强投资者教育,将各种投资产品的风险点加以明确说明,同时将投资风险顾问等中介第三方发展支持,发挥第三方的社会监督作用;
第五、加强对非法状态的地下钱庄的打击力度,同时改变对向地下钱庄资金,向地下钱庄借贷资金的当事人在民事立法、司法中给予一定惩罚性措施,使其明确此种非法融资、非法投资的风险与代价,否则,就会出现房地产市场上对违规建房购买者的态度(这些购买者在政府与相关机构明确宣传购买房屋需要查阅“四证两书”的情况下,依然为贪图低价格购买,在没有出现风险时“炫耀自己的投资眼光”,出现风险时找相关部门哭诉自己“上当受骗”),真正让投资者明确认识投资的风险,这也许是真实的“投资者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