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码标价”剑指公平交易


   发改委2011316日发文要求自51日起,各地商品房均应“一房一价”,违反相关规定者将处以罚则。

为了表示贯彻执行的决心,发改委于512日再发出「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责成各地对所有在售楼盘均应“检查到位,无一遗漏”。如此信誓旦旦,令市场对其效应不敢掉以轻心,而我相信果若雷厉风行,楼市交易秩序将得到明显导正。

 

  •     “一房一价”规范的何止是房价

 

很多人以为“一房一价”只是为了杜绝房产出售方基于自己利益之考虑,动辄拉抬房价、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市场现象与行为,事实上那只是发改委“明码标价”规定的部分要求,其他还涉及: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以免阶梯式哄抬房价;明示折扣条件,降低价位操作空间;详列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收费依据;乃至土地性质及其使用起止年限、车位价及其配比率等计30余项,相当雷同于中国台湾当局要求房屋中介业于执行业务时,必须提供给买卖双方的“不动产说明书”,将所有与商品房价有关的组成部分均予详列,以利消费者在掏钱前,便对该物业有充分认识、全盘知情,不至因误解(导)而购买。

 

  •    实为导正交易秩序的长效机制

 

有人把“明码标价”理所当然的视为第三轮调控的环节之一,并悲观地认为它无法达到目的,但我并不这么看。

 “一房一价”本质上是促进楼市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看似打“房价”一点,其实扩及公平交易之全面,严格来说,不应被当作是压制房价的临时性措施,其相关规定在当前买气衰竭的状况下,能起到的作用确实并不明显,毕竟敢于逆势上涨的楼盘实属凤毛麟角,惟一旦市场荣景出现,房产商基于利益最大化,必然意图在价位上大做手脚,这个时候“明码标价”将发挥功能,使各种因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欺诈行为难以得逞、无所遁形。

 

  •    今后不再有“到手价”作法

 

譬如以往部分开发商会在广告宣传中,以充满想象空间的虚假、夸大之产品要素(价格、规划等)信息,刺激目标客户冲动购买,乃至营销手段中常用 “先次再好”(销售顺序)、“以次充好”,及超低价“广告户”促销、抬价的做法与花招;再譬如:房产中介业者惯常以不存在的房源、明显偏低的价位,“钓鱼”、勾引、误导有意购买者入瓮,或只标注“到手价”,使客户忽略税费支出及其中风险…;凡此种种均为“明码标价”之规定严禁行为。

透过上述分析不难理解发改委之良苦用心,相信只要能落实执行,不但将改善市场乱象,更强化房产业者往品牌之路迈进的决心,因为“浑水摸鱼”状态的终结,将开启楼市公平交易时代的来临,从而形成“催生更多优质房产商”的良性循环。

 

  •    凶宅公示非创新之举

 

如果要问我“一房一价”的相关规定有无可补强之处?我倒认为有三点值得商榷。

首先,是所有散落在规定中应予明示的制式内容完全可以“不动产买卖说明书”的形式汇整、具体呈现,让消费者一目了然;其次,之前许多来自中央的各种通知,为免“一刀切”导致与地方发展不匹配,往往要求地方依据自身状况提出实施细则,但“明码标价”无此顾虑,实应全国制定统一操作之范本,便于发改委检查组后续监督执行成果。

最后,细究“一房一价”的相关规定,均为房产硬件之要求,却忽略房屋的最大功能与价值是“供人类居住使用”,如果房子里曾发生凶杀案或“非正常死亡”(自杀),出售方是否应予明示?如果可以隐匿,购买方一旦知悉势必严重影响居住品质。这绝非吹毛求疵或故作创新之举,事实上,笔者曾参与台湾多项相关不动产法令之制订,「凶宅应予公示」在台湾已行之有年,曾发生过知名房产中介业者因未善尽「凶宅」的基本调查与告知义务,最后自认倒霉的以原价买回该套房屋,即为明证。

 

本文527日刊载于「理财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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