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IPO专题--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法律问题(九)


  企业IPO专题--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法律问题(九)

  (二)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

  我国农村土地实行农民集体所有,农村的集体土地由农民集体经营、管理,农民集体组织是土地的所有权人,这本应使农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方式更加灵活,然而,实际却非如此。集体土地的使用与流转受到了比国有土地更多的限制。这是因为国有土地是所有权派生出使用权,使用权是一种可以转让、可以设定他项权利的权利,其本质是一种物权,而集体土地是所有权派生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依据承包合同取得,是一种契约性的权利。如果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必须首先办理农用地的转用审批手续,经征为国有后,才能转为建设用地。

  对于转征的集体土地,必须注意征用审批的权限,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往往采取“化整为零”的做法,规避国务院的审批,因此,要从实质上判断土地转征批准程序是否合法,而不仅限于法律形式,如可以通过连续转征土地的时间间隔、转征土地的用途、土地使用权主体等方面判断企业征用土地的审批是否规避了法律规定。

  农村集体土地转征为建设用地的程序是非常复杂的。那末,如果不进行转征,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集体土地有那些合法的流转方式呢?

  我国农村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其流转的法律规定是不同的。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农村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乡村公益事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经过批准,使入股、联营企业获得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因企业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而取得以外,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目前一般只能由本集体及其所属成员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不允许其他单位、个人拥有。

  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已凸显出这一法律规定的滞后性与制约作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以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形式自发流转的行为大量存在,特别是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如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京津地区以及其他大中城市的郊区等。鉴于此,2001年2月和6月,国土资源部分别在苏州、安阳召开了两次土地制度创新试点工作座谈会,设立了河南新乡、安阳、江苏苏州、昆山、安徽芜湖、上海南汇、浙江湖州、福建古田、广东深圳等多个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地区。事实上,目前在全国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行为基本上都采取了默认态度,限制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法律障碍坚冰已破,在法律上明确它的合法性只是个时间问题。为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各试点地区相继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如《广东省关于实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北京市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办法》、《安徽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行办法》等。这些地方文件明确规定了集体建设用地可以以出让、转让、抵押、出租等方式流转,并规定了流转的条件、流转的审批程序等内容。这些地方政府制定的文件,其关于土地流转的主要规定如下:

  (1)关于流转的条件

  各地方法规规定的流转条件有以下内容:

  ①符合规划要求、满足年度用地计划

  这里提到的规划,主要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只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分的建设用地才能作为建设用地使用和流转,具体的土地用途还要符合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和满足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②权属合法、四至清楚、没有纠纷

  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必须是依法确权,明确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和现在土地的使用者,四至清楚且与周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权属无争议,面积准确。绝大部分地区为了避免纠纷的产生,对需流转的集体非农建设所使用的土地先进行了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明文规定“未经登记发放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不得进行流转”(《安阳市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试行办法》)。

  ③流转的必须是存量集体建设用地

  目前,各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都只停留在已经依法批准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或已经依法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集体土地,也就是通常所指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

  ④限定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用途

  从国土资源部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开始就有明确规定,集体土地不得流转作商业性房地产开发。

  有的地方还规定了流转的程序条件,即“拟流转土地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流转” (《北京市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办法》)。

  (2)流转的方式与期限

  各地方规定的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方式有下列几种:

  ①出让:是指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一次性支付出让价款的行为。类似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各地一般规定,出让的最高年限不高于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②出租:这种方式同第一种方式的区别在于土地收益不是一次性收取,而是采用定期缴纳租金的形式分批收取。出租的年限不高于《合同法》规定的租赁合同的最高年限,即20年。出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情形在城乡结合部比较普遍,一般用于建设工业园区、集贸、建材、家电、花卉等市场。

  【案例10】

  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郑各庄村农民利用集体土地成立宏福创业园,园区规模1600亩,已吸引24家企业入园,全部采取出租形式,每年每亩5000-10000元租金。对于这种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北京市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办法》是可以作为法律依据的。

  ③作价出资或入股: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以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以出资或入股方式投入企业,并按出资额或股份分红,土地使用者取得作价出资(入股)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试点地区浙江湖州一些改制的乡镇企业采用了这一方式。土地使用年限不高于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④合作和联营: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以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联营,共同举办企业。

  ⑤抵押: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集体土地(含建设用地)使用权本身是不能够单独设定抵押的,只有两种情形例外:(1)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2)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作为抵押物,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实践中,各省一般都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大部份地区采取了较为保守的管理方式。一般来讲,主要是利用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抵押贷款,土地连带抵押的方式进行融资,如果土地要单独抵押则必须由被抵押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

  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转让、转租的方式进行再次流转,但有的地区为了避免炒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其转让进行了限制,如安徽省规定“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方可转让。

  另外,各地的地方规范性文件都规定了“房地一体”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原则,如《安徽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流转时,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流转”。

  (3)流转的审批程序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审批程序,各地方的规定不尽相同,一般须经以下程序:

  ①土地所有权人持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初审;

  ②经初审后,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③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

  近年来,许多乡镇集体企业迅速发展壮大,有些已具备了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的条件,这些企业改制前基本上是无偿使用集体的建设用地,改制后,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为实际控制人,如三房巷,有的个人成为实际控制人,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按上述方式的处置,如果企业所在地区是建设部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试点省市,并颁布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是可以作为依据的。如安徽省芜湖市,1999年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成为全国第一个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城市,之后,安徽省也成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立法试验省”。“实践先行、法律滞后”是我国特色,司法解释、政策优于法律在我国是常态,放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限制已成为趋势,但以上的地方法规或政策毕竟不属于国家立法,效力等级较低,因此,在我国的土地管理基本法律没有进行修改或没有新的基本法律、行政法规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前,为了谨慎起见,对于改制企业涉及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置,最好在申报材料前,按照《土地管理法》等基本法律进行规范。  

  【案例11】

  江苏三房股份公司2000年之前一直无偿使用江阴市周庄镇三房巷的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公司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也未缴纳土地使用费,由于当时并未出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地方性法规,因此,公司按照《土地管理法》对该行为进行了规范,2000年,该土地使用权转征为国有,由集团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后,三房巷股份公司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摘自《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法律问题》-投行先锋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