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IPO专题--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法律问题(十)
2、农村集体农用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
集体农用地的流转,从法律的角度讲应当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在法律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但由集体长期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支配权以及享受其收益的权利。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分为家庭联产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前者主要是指集体农用地,后者主要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即农村未利用地,关于后者,将在下一部分论述。
关于集体农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原则、方式、程序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做了明确的规定。
(1)流转的原则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上述原则须注意:
①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原则,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即土地仍为农民集体所有,也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即只能用于农、林、畜、鱼业。
②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年限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有期限的,该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期限。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因此,要注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如果流转年限长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年限,则超过部分无效。
③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优先权,即在同等条件下,较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可以优先取得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流转方式与程序
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取得农业用地的承包经营权,有三种途径,其一,对于未承包到农户的农用地,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承包经营权;其二,对于已承包到农户的农用地,向农户或农户合法委托的组织取得承包经营权;其三,还可通过再流转的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
①直接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此,对于未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土地的农业企业,可以直接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但要注意:第一,承包后的土地用途只限于农业生产;第二,在程序上要求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案例12】
博汇纸业为建设速生林种植示范基地,与桓台县马桥镇五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协议约定:桓台县马桥镇五庄村村民委员会将集体所有土地一宗419.99 亩承包给公司用于速生杨种植试验示范基地,种植速生杨树,承包期限为10 年,自2002 年6 月1 日至2012年5 月30 日。此宗土地承包费为1850 元/亩,合计7,769,815 元(含青苗补偿及地上附属物费用),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于2003 年5 月30 日前付清。公司已于2003年1 月18 日前,分5 笔将上述款项全部支付完毕。
但由于国家有关土地政策调整,2004 年3 月31 日,公司与五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解除<土地承包协议>之协议》,终止执行上述《土地承包协议》,公司已支付的承包费共计7,769,815 元,在扣除两年的承包费1,553,963 元后,剩余6,215,852 元款项,由桓台县马桥镇五庄村村民委员会分三次退还给公司。
由于农用地的转征程序较为复杂,周期较长,因此,一些公司为了提高效率,先以承包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同时办理农用地的征用和出让手续,如五丰福成。
【案例13】
2002年7月7日,经三河市高楼镇兴隆庄村民会议一致同意,五丰福成与兴隆庄村委会签订了协议,约定:兴隆庄村委会将104.8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承包给五丰福成,由五丰福成从事农业生产,承包期限为30年,土地承包费为300万元,包含青苗费及其他安置补偿费,兴隆庄村成员的公粮及税项由兴隆庄村自行承担。同时委托兴隆庄村办理标的土地的征用和出让手续,并预付300万元出让款,兴隆庄村承诺将于2004年内将出让手续办理完毕。双方约定,如果土地出让手续办理成功,则前述600万元转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在2004年前,土地出让手续不能办理完毕,则预付的300万元土地出让金返还五丰福成。双方同意,在标的土地为承包地期间,五丰福成可以建筑牛棚和简易建筑。2003年8月6日,三河市高楼镇政府向五丰福成出具了《关于同意河北五丰福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三河市高楼镇兴隆庄村104.8亩集体土地的批复》。
②向农户或其合法委托的组织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依据上述规定,农民家庭承包土地的流转方式主要为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及其他方式。依据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土地承包法》的释义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转包、互换、入股(指向农民之间发展农业生产的股份合作社入股,而非向股份有限公司作价投资入股)主要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的受让方虽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但应当为农户,故这些流转方式与企业改制上市的关系不大。
出租主要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租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承租人是承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和个人。承租人通过租赁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租权,并向出租的农户支付租金。另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期限,应当受到《合同法》租赁合同有效期不超过20年的限制。
在程序上,农民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需经发包人许可,但出租合同需向发包人备案,不论发包方是否同意,均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由于农民个人的承包土地面积小且分布分散,其使用权不便于向农业生产企业流转,一般委托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中介组织进行。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为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中介机构受托流转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工商企业可以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中介机构集中取得农户的承包土地使用权。如在江浙等地区,随着农村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普遍,一种中介组织——土地信托应运而生,农民也称之为“土地银行”。土地信托服务机构接收农户申请托管的农田,再通过网上招租、登报招租等形式,把农田转租出去,使分散的土地资源得以集聚,吸引了工商业主投资开发规模农业生产。该类土地中介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
但是从政策层面看,中发[2001]18号文件对工商企业从农户手中租赁承包土地,采取不鼓励的态度。该文件在谈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时指出“农村土地流转应当主要在农户间进行。随着农村第二、三产业的发展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快,离开土地的农民会越来越多,他们腾出来的土地应当主要由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来经营,以扩大农户的经营规模,增加务农收入,缓解人地矛盾,这也有利于保护耕地。企业和城镇居民随意到农村租赁和经营农户的承包地,隐患很多,甚至可能造成土地兼并,使农民成为新的雇农或沦为无业游民,危及整个社会稳定。为稳定农业,稳定农村,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地方也不要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到农村租赁农户承包地”。
③通过再流转的方式取得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可见,承包土地使用权可以再次流转,但应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案例14】
绿大地股份公司于2001年 8月与顺德陈村花卉世界有限公司签署土地租用合同,租用其6.05亩土地用于盆栽植物及观赏苗木种植、展示及销售。该幅土地系陈村花卉世界有限公司租用陈村镇潭洲村股份合作社土地所建的花卉种植、销售市场,陈村镇潭洲村股份合作社为陈村镇潭洲村民委员会的集体经济组织。经陈村镇潭洲村民委员会同意,顺德陈村花卉世界有限公司将其租用土地的一部分转租给绿大地股份公司。绿大地为充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佛山市顺德区国土资源局提交了办理他项权利证书的申请书,该局答复:“从未办理类似‘他项权利证书’,你公司的权利以你公司和陈村花卉世界有限公司签订的租地合同为准”。因此,绿大地目前尚未办理租用该宗土地的他项权利证书。
根据200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摘自《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法律问题》-投行先锋论坛)
企业IPO专题--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法律问题(十)
评论
1 vi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