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手机质量缺陷千万惩罚性赔偿案创消费者维权先例
云南羽石商务有限公司状告华为公司手机质量缺陷1千万惩罚性赔偿未获法院支持,法院仅仅判决返还10620元购机款(60部手机丢失一部)。昆明中院称,原告要求的企业名誉权商誉权惩罚性赔偿与华为手机质量缺陷没有因果关系。其次,原告也没有提供1千万元损失的证据。既然是惩罚性赔偿,又是企业法人人格权商誉损失,是一种无形损失何来证据之说?
当然,本案中大家有一种错觉,很难把手机质量缺陷与企业的人格权益联系起来。这就是法院判决书所写,产品质量缺陷惩罚性赔偿是指缺陷产品给人身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也就是说法院和很多人把产品质量缺陷惩罚性赔偿仅仅解释为,缺陷产品对自然人的人身权益问题。忽略了法人的人身权益。人身权益又仅仅解释为造成人体伤残、死亡等。法人人身权益损害被彻底忽略了。
本案中,由于企业购买了华为C2828手机作为通讯工具,生产经营中通讯联络不畅对消费者违约,被消费者投诉丧失商业信用。由于该企业统一呼叫号码手机尾号,统一标识,导致手机故障后,员工无法用其他补救措施,导致无法按时将货物送到消费者手中,构成违约或者失信。因此,华为手机质量缺陷导致羽石公司对消费者违约,造成羽石公司商业信誉受损。这是由于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的企业商业信誉损害。
法院称华为公司依据“产品质量三包规定”进行退货就是承担了全部法律责任,尊重被告“华为公司处分权利”。法院尊重华为公司的权利,却不尊重羽石公司的权利,也不尊重客观事实和法律。原告60部问题手机导致经营不能使用肯定造成损失,长期维权也有损失,这是客观事实,法院却置之不理一点损失不判,只能说明一个问题判决严重不公。
当然,原告也没有期望法院能够判决1千万损失,只是为惩罚性赔偿做法律实践,为产品质量安全敲警钟,为消费者维权事业做贡献。企业承担产品质量“三包”责任,不能免除赔偿损失责任,这是《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经营者产品质量责任。
很明显法院完全按照华为公司的意愿和思路审理案件做判决。原本第一次开庭华为公司坚决不承认手机质量问题,第二次却180度转弯承认退60部手机,由此法院不对60部手机进行质量鉴定。但是此前云南通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抽检部分手机证实华为手机8部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无法开机、无法拨打电话和接听电话、掉线、无法发送短信等。不管怎么说,华为公司以三包期内接受退货为由退还60部手机,变相承认其手机质量存在瑕疵。
羽石商务公司状告华为公司手机产品质量侵权赔偿案件 4月27日上午 9点30分开庭。 此前,3月21日举行过一次证据交换。证据交中华为公司没有拒绝对60部手机问题进行技术鉴定,否认质量缺陷,反而对《法制日报》、《云南电视台》等媒体报道进行公证后对原告和代理人恐吓,称原告散步华为手机质量问题损害华为公司名誉。
该案在诉讼中一波三折,华为公司动用了很大财力来打这场官司。为此羽石公司在春节前不得不动用数十名员工围攻检测机构才要回被检测机构撕毁的收费票据证明。检测机构受华为公司影响,22部手机被扣押1个月后还给公司,检测机构诱骗羽石公司换收费票据撕毁鉴定收费收据。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用户(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首例惩罚性赔偿索赔诉讼,但是它又突破了《侵权责任法》第47条“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侵犯自然人的人身权益的局限,笔者认为《产品质量法》缺陷产品侵犯的不仅仅是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当然也包括法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法》立法没有体现出对侵犯企业法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法律保护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制度,这是立法的重大缺陷,也与《民法通则》保护法人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原则规定相矛盾。蒙牛和伊利不正当竞争事件、腾讯和360相互诋毁损害企业声誉事件等都表明,我们国家对企业人身权益-“商业信誉、名誉权”等保护力度不够,赔偿制度缺位造成的。云南羽石商务有限公司起诉华为手机质量严重缺陷损害商誉名誉权巨额索赔案件就是为推动保护企业商业信誉、名誉权的公益性企业维权案件。
其次,该案中关于华为手机C2828质量缺陷问题,还涉及一个广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云南羽石商务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消费者用户的维权行动,也是替消费者维权的公益行动。企业用户也是消费者这需要明确写进未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有利于企业作为消费者积极的参与公益维权,这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极为有利的。
第三,这期案件无论胜败意义重大,这期案件成功起诉到判决,避免上演“华硕笔记本电脑消费者索赔500万元被诬告为涉嫌勒索犯罪”悲剧,原告慎重决定走法院起诉渠道,拒绝了华为公司售后服务处人员的赔偿数额谈判。为今后消费者产品质量问题维权提出巨额索赔创造了司法实践案例。www.fazh.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