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物权法(246)之一


 

解析物权法(246)之一

 

 

陈绪国

 

 

【原文】〖占有保护〗

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占有保护〗

本条款,是关于占有保护的专项规定。内容上包括有权占有正保护与无权占有准保护、一次占有保护与N次占有保护,以及采取何种方式方法保护的规定。

本条款仍然基于普通物权法即传统物权法的立法精神而设定,制度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调整实行。

 

〖占有保护概念〗

占有保护,指普通物权法所规定的有权占有正保护和无权占有准保护。尽管两者之间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或者损害赔偿请求权名字上是一样的,而实质上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因果关系和保护目标均有所区别。有权占有正保护是重点保护,无权占有准保护是非重点保护。无权占有准保护是暂时维护无权占有状态,最终目的在于过渡到有权占有正保护的正确轨道上来,从而完全理顺现成的占有关系,实现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的正常化与规范化。

一、有权占有正保护(独立专题)

有权占有正保护,指依法维护有权占有人的权利达到一个后期稳定的状态,即相对地比无权占有人的权利稳定而豁达一些。有权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或者损害赔偿请求权得以实现后,未经有权占有人同意,不得变更其占有权利或者打乱正常的物权秩序。有权占有正保护是高等级的占有保护,其法律效力和法锁效力,应当优于无权占有准保护的法律效力和法锁效力。

正保护,就是在正占有(有权占有)法制基础上进行的定向与维稳保护,属于目标保护或者标准式保护,其目的是要将无权占有状态转正为有权占有状态,或者将准占有状态转正为标准占有状态,稳定地保护有权占有人的合法权益。一旦完成任务,即让其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不再进行法定的物权化调整,只能依正占有人的意思自治权来决定是否变更、转移与消灭占有的权利。

正保护的对象,是有权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有权占有的权利人。正保护的侵权责任人,是无权占有的恶意占有人或者善意占有人。无权占有事由发生后,无权占有人即成为责任债务人,需根据具体情况承担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或者损害赔偿请求权。

1.有权占有正保护的优先权关系

有权占有正保护的优先权关系,决定了占有保护人的法律地位与法锁地位,同时也决定了占有保护是否能够对抗其他的占有保护,或者决定了有权占有正保护是处于哪一个保护的层次,以及占有关系的圆满程度等指标。

所谓优先权,实指有权占有人享受占有服务的优先发展权,让下级占有保护人为上级占有保护人服务,让上级占有人受益,从而保障最终的占有保护人的合法权益。有权占有人享受占有服务的优先受偿权,可依担保债权关系或者合同关系来执行,但前提条件仍然是“下级服从上级”。

有权占有正保护的优先权关系如下:

第一,自物权有权占有正保护优于他物权有权占有正保护。

自物权有权占有正保护,包括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专控所有权和一般所有权之有权占有正保护,均优先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承租权、租赁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有权占有正保护。因为自物权之排他权与优先权等级高于他物权的等级,所以,当两种正保护发生摩擦之虞,自物权有权占有正保护优于他物权有权占有正保护

其中,自物权有权占有正保护内部,也有优先权等级,从高级到次级、低级、底级依次为:专属所有权有权占有正保护专有所有权有权占有正保护专控所有权有权占有正保护一般所有权之有权占有正保护。

专属所有物是完全封闭不流动之物,只能由特定的占有人固定占有,侵占专属所有物是最严重的侵占行为,一般由制度物权法来加以规范与调整,制度物权法没有规定的才运用普通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

专有所有物是基本封闭不流动之物,基本上也只能由特定的占有人固定占有,侵占专有所有物是较严重的侵占行为,也一般由制度物权法来加以规范与调整,制度物权法没有规定的才运用普通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

专控所有物是限制流动之物,未流动之前,只能由特定的占有人固定占有,侵占专控所有物是较重的侵占行为,一般由制度物权法来加以规范与调整,制度物权法没有规定的才运用普通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

一般所有物是可流动之物,不限定由特定的占有人固定占有,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或者法锁程序,一般的权利人可以占有,侵占一般所有物是最一般的侵占行为,一般由普通物权法来加以规范与调整,普通物权法没有规定的才上升到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

第二,有权占有正保护优于无权占有准保护。

有权占有正保护优于无权占有准保护,是个普适性法则,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均会有同样的法则。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所规定的占有保护与侵权责任,会更加明晰些,法律效力和法锁效力会更高一些。

有权占有正保护优于无权占有准保护的含义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自物权有权占有正保护与无权占有准保护之虞,无权占有准保护应当服从于有权占有正保护。为了充分发挥有权占有正保护的优先权效力,节省诉讼资源,减少维权成本,有权占有正保护人与无权占有准保护人可以合并诉请第三者的侵权行为,胜诉所得权益优先满足于有权占有正保护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

二是无权占有准保护独立运作,未直接与有权占有正保护发生冲突之虞,无权占有准保护应当服务于有权占有正保护。无权占有准保护是手段,不是目的。其目的在于创造维权的法治环境,理顺现有的占有关系,拓展未来的占有关系,以便于将现在的无权占有准保护过渡到有权占有正保护的轨道上来,从而达到善良占有关系的新境界。无权占有准保护人主动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锁责任,比不主动承担的要好,有权占有人可据此减轻无权占有人的责任。否则,可以加重无权占有人的责任。况且,无权占有准保护人主动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锁责任,是法定的义务,是不能推诿与免责的,推诿的时间越长,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就越大。

善意占有人故意推诿责任与拖延时间,在条件成熟时可以恶意占有人的性质论处。恶意占有人的法律责任和法锁责任重于善意占有人的责任。

 

2.有权占有正保护的性质

有权占有正保护的性质,突出表现在于其相对于其他占有保护有优先发展权和得偿保障权,以及相当条件下的优先受偿权。

有权占有正保护的性质如下:

第一,优先的定向性。

有权占有关系被他人或者第三者妨害以后,自始至终贯穿着恢复原占有关系的法权与法锁权,哪怕无权占有人是不一定的,但恢复原占有关系是一定的。原占有关系是合法的,有权占有人是唯一的合法占有人,将原占有关系恢复到圆满状态,并且比无权占有保护更具优先发展权,这是公平合理的。

所谓定向性,是针对双方占有人而言的法律义务。一则,有权占有人应当主动地寻找被占有物的下落,以便于行使占有保护的权利。如果有权占有人明知被占有物及其被占有者的下落,而故意怠于行使占有保护权,有权占有人应当承担弃权的责任。其中,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二则,无权占有人应当主动地寻找被占有物主人的下落,以便于有权占有人行使占有保护的权利。如果无权占有人明知被占有物主人的下落,而故意怠于返还占有物或者怠于承担其他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情节严重时应当以恶意占有人论处,加重侵权责任的处罚。

第二;优先的固定性。

有权占有正保护作为一种末端式保护,一旦成就,就应当固定下来,改为预防式占有保护,而不是进行式占有保护。

所谓优先的固定性,是针对无权占有准保护而言的。法定的占有保护,赋予无权占有人以暂时性、阶段性保护的权利,以便于让其过渡到有权占有正保护的轨道上来;赋予有权占有人以稳固性、无限期性保护的权利,除非有新的合同关系或者新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产生可以排除这种稳固的占有关系。

优先的固定性之除斥条件是:

1)因新的合同关系产生,有权占有人自愿变更、转移或者消灭占有关系的,不在本条款之有权占有正保护之列。这种除斥办法是最广泛的办法,物流与资金流越发达,改变原占有关系的机会就越多。

2)因新的法律关系产生,有权占有人被迫变更、转移或者消灭占有关系的,也不在本条款之有权占有正保护之列。如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改变原占有保护的法律关系,因制度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的链接,从而改变普通物权法的占有法则等等,原占有保护为新的占有保护所替代。

3)因产生新的法锁关系或者担保法锁关系产生,有权占有人自愿或者法定变更、转移或者消灭占有关系的,不在本条款之有权占有正保护之列。原占有保护被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或者占有关系替代的,原占有关系不再固定。其中,抵押占有仅限于抵押末期或者法定抵押期的占有保护,其他的担保占有保护是全程式占有保护。

以上第(1)至(2)两种占有保护是顺时针占有保护,是以所有权保护为中心展开的占有保护。许多时候根据需要和可能,会从非所有权保护过渡到所有权保护方面来,从而达到占有保护的崇高境界。

以上第(3)种占有保护是逆时针占有保护,是以债权之优先权保护为中心展开的占有保护。根据需要和可能,会从所有权保护过渡到债权保护方面来,从而达到占有保护的理想境界。

第三,优先的排他性。

有权占有正保护具有优先的排他性,是针对不同的侵占对象施加不同的排他性,所发挥的法律效力与法锁效力也不是等量齐观的。其中,对于无权占有准保护的适格的排他性,是最具特色的优先的排他性。

有权占有正保护,一般可以依据所有权保护、他物权保护、一般债权保护、担保债权保护的办法来施加占有保护,特定条件下还可以依据制度物权保护的办法来施加占有保护。法律赋予有权占有人以有物权、正物权,可以此为契机排除零物权与负物权的干扰与侵害。有权占有正保护人据此享有占有权利圆满的权利,是权利质量与数量的统一、静态与动态的统一、时间与空间的统一,是暂时容忍度与即时兑现度的统一。有权占有正保护可以是一个过程,即可以是从预防保护到实体保护、全面保护、实现保护的整个过程。其法律效力与法锁效力越是向后推移效力越高,越是受侵害程度大越是施展排他效力、追溯效力越大。

有权占有正保护,作为终端的和高档次的占有保护,甚至于可以对无权占有准保护施加压力,或者行使特殊的占有权力,排除无权占有准保护,责成无权占有准保护升格至有权占有正保护。实践中,三角债之债权保护,两次以上的占有保护,或者无权占有与有权占有之先后混同保护,最后的落脚点应当是归功于有权占有正保护。实质上,所有的无权占有保护顶多算作是一个过渡性和短暂性的、限范围与限权利的占有保护。其中,善意占有保护优于、长于恶意占有保护。而恶意占有保护是范围极小和条件极特殊条件下的占有保护,一般而论,他不能排除善意占有的保护,更不能排除有权占有的保护,只能排除其他恶意占有的保护。

总体上,有权占有正保护,可以排除善意占有的保护和恶意占有的保护,可以将任何一种无权占有准保护矫正为有权占有正保护,除非有权占有正保护人放弃这种权利或者是有权占有正保护人已经不存在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存在而除斥。

 

二、无权占有准保护(独立专题)

无权占有准保护,指依法维护无权占有人的权利达到一个暂时稳定的水平,其目的是把现行的占有关系暂时确认下来,以便于将来转正为有权占有关系,由无权占有准保护上升至有权占有正保护。无权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得以实现后,有权占有人提出请求有权占有正保护的,无权占有人应当放弃并归还原占有权(含管有权、领有权、持有权、支配权)给有权占有人,不再行使无权占有与准保护请求权,即无权占有人的暂占权除斥为零物权,无权占有准保护为有权占有正保护所替代,从而完成无权占有准保护的历史使命。

准保护,就是在非正占有即无权占有法制基础上进行的定向与维稳保护,属于一种维稳的无权占有保护对抗其他无权占有关系的保护机制。准保护的前提条件是,有权占有人未出现或者出现后未提出恢复有权占有关系,或者有权占有人之返还原物请求权因超过一年期而未行使此项树种而失效,所针对的对象仅仅是其他的无权占有人即恶意占有人的不法占有与侵害。其中,有权占有人之返还原物请求权因超过一年期而未行使此项权利而失效的,无权占有人可以依法自动升格为有权占有人、无权占有准保护可以依法升格为有权占有正保护。

无权占有准保护应当包括两大类形式:

第一类是下行式占有保护。有权占有嬗变为无权占有,属于调整形式的占有保护。这种情势发生后,有可能发生占有保护竞合作用。

一种是有权占有正保护与无权占有准保护的竞合作用。原则上,有权占有正保护是主保护,无权占有准保护是从保护。有权占有正保护可以对抗无权占有准保护,而客观要求是应当采取和平手段或者温和的方式来保护,不能采取暴力手段来保护。无权占有准保护也可以针对其他无权占有人的侵害而享受占有保护的请求权,以维持现存的占有关系,目的在于今后恢复到有权占有关系的正常轨道上来。

譬如,甲借用乙的自行车,逾期不还已经构成无权占有。此时,有权占有正保护可以发挥作用。乙欲采取扣押甲财产的手段来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应当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依据;乙采取暴力手段来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也是不允许的。与此同时,乙虽成为无权占有人,作为自行车的暂时物主,也可以对于其他第三者的侵夺占有或者占有妨害的行为等,无权占有准保护可以在此基础上发挥作用。但是,归根结底,无权占有准保护是一个过渡期保护,有权占有正保护才是终结性保护。

另外一种是善意占有保护与恶意占有保护的兑合作用。原则上,善意占有优于恶意占有,善意占有保护优于恶意占有保护。一般而论,善意占有准保护可以对抗恶意占有准保护,恶意占有准保护不能对抗善意占有准保护,更不能对抗有权占有正保护。善意占有保护与恶意占有保护的兑合,多数是发生在占有人自身,由于善意占有人自己蜕变为恶意占有人,故兑合是一种自身自力行为。兑合发生以后,理应以恶意占有保护论处。恶意占有保护期限应当短促于善意占有保护期限,恶意占有人的法律责任或者法锁责任重于善意占有人的这些责任。

第二类是平行式占有保护。善意占有保护人委托其他善意占有人占有不动产与动产,以及恶意占有保护人委托其他恶意占有人占有不动产与动产,可视为平行式占有保护。

受委托的善意占有保护人或者恶意占有人,与第三者占有人是不同的。第三者是独立于占有关系当事人双方之间以外的占有人,与有权占有人、无权占有人没有信托关系或者内部关系。受委托的占有人,接受了委托人的意思表示并成就了物的占有,不是独立于占有关系当事人双方之间以外的占有人,与委托人实为同一占有人或者占有共同体。受托人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是受合同关系约束的,对于受托人太过于严苛的处罚或者过重的赔偿,法律一般地不予以认可的。根据需要和可能,应当从轻甚至于减免受托人的处罚。

譬如,假如善意占有人之汽车是租赁期限届满未归还车主的运输车,由于忙于跑运输赚钱,未按照操作规程来大修,又要求雇请的司机超载运输。结果在路上翻了车,货物也损坏了一些。此时汽车的善意占有保护可以除斥,无论有权占有人是否对于善意占有人提请占有保护请求,受委托的司机可以减免处罚。包括对于汽车的毁损与货物的毁损,不是由司机操作不当造成的事故,是委托人车况不善和超载引起的,故可以减免处罚。又如,假如恶意占有人之汽车是盗窃车,无论车况是否良好,是否超载等等,受雇请的司机在路上翻了车,货物也损坏了一些,受委托的司机可以减免处罚。因为盗窃汽车和黑市运输是违法的,而司机是受恶意占有人而为之,故可以减免处罚。

无论是下行式占有保护或者是平行式占有保护,应当无权对抗有权占有保护,不当占有人或者非法占有人应当自觉地服从于、服务于有权占有正保护,如果故意拖延所担负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应当对责任人加重处罚。这是一项占有保护的原则,当事人应当共同遵守。

 

1.无权占有准保护的层次

无权占有准保护,如果细分一下,还可以分为两个类型或者两个层次:

第一种即第一层次,善意占有准保护。

善意占有准保护,是无权占有准保护中主流的保护对象,其法律地位与法锁地位仅次于有权占有正保护。

善意占有准保护,主要是针对恶意占有之侵占行为。用占有保护请求权来维护现在的占有秩序,以便于将来应对有权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这是从占有保护预防机制上来说的。从占有保护衡平机制上来说,当有权占有人向善意占有人提起占有保护请求权时,善意占有人有侵权之虞时,而真正的侵权人是第三者即恶意占有人所造成的侵权事实,那么,善意占有人可以向恶意占有人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然后运用这种请求权取得的成果去履行义务,应对有权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抵偿间接侵权之债。

善意占有准保护,其次是针对其他善意占有人之侵权行为。其他善意占有人,指不知情误信自己对此物的占有为有权占有,或者不知道对方也是无权占有人,或者知道对方是无权占有人而受其委托占有。其他善意占有人对于原善意占有人有侵权之虞,行使占有请求权时除了按照本条款的规定实行外,还应当参考以下条件实行:两者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按照合同关系的约定实行;没有合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全部按照本法本条款的规定实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其他法律实行。

第二种即第二层次,恶意占有准保护。

恶意占有准保护,是无权占有准保护中非主流的特定保护对象,其法律地位与法锁地位次于有权占有正保护、善意占有准保护,是最低一级的特定范围的占有保护对象。

伦理上,对于恶意占有行为是不受法律和法锁保护的。但是,在个别情形或者特定范围内仍然需要加以保护的。其目的,是为了打击真正的或者更加恶劣的侵权行为,维持一个暂时的物权秩序,以保障后续的物权程序得以顺利进行与结束。

恶意占有准保护的前提条件:一是侵权之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已经成立。恶意占有之物被其他无权占有人占有(含管领有、支配有、保管有、主持有、信托有、租赁有、使用有等各种占有),并且造成了侵占他人之物的事由,恶意占有准保护人形成了责任债权人,其他无权占有人形成了责任债务人。无论有权占有人是否向恶意占有准保护人提起占有保护请求,恶意占有准保护人可以向无权占有人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二是恶意占有准保护必须服从于有权占有正保护。恶意占有人对于有权占有人,从一而终地担负完全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当恶意占有之物被其他无权占有人毁损、灭失事由发生后,恶意占有人应当对于第三者行使准占有保护的权利,并不迟延地将所得的债权利益转换成对于有权占有人的债务抵偿。三是实行恶意占有准保护的办法要得体。恶意占有准保护人向无权占有人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两者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按照合同关系的约定实行;没有合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全部按照本法本条款的规定实行,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其他法律实行。

 

2.无权占有准保护的性质

无权占有准保护属于从属性弱保护范畴,其占有保护优先的定向性、稳固性与排他性不能如有权占有正保护那么强势,这是由无权占有准保护本身的性质特征决定的事物。无权占有准保护不能排除有权占有正保护的介入,但有权占有正保护可以在条件成熟时可以介入无权占有准保护,以至于替代无权占有准保护,这是两者之间最根本的区别。

无权占有准保护的性质如下:

第一,占有保护的脆弱性。

无权占有人实为脆弱性的占有主体,注定了他们对于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不能长久。相关的占有保护,对于有权占有人是完全脆弱的,对于其他无权占有人依然有脆弱的一面。

所谓无权占有准保护,就是介于稳定保护与非稳定保护之间的保护机制,总体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不对称性的占有权存在。无权占有准保护不是独立自主的保护机制,某种程度上需要服从于、服务于有权占有正保护,其占有保护的权利可以认为是从有权占有正保护派生出来的假借保护。当有权占有未出现或者未提起占有保护请求权时,无权占有人对于其他无权占有人处于自我保护状态之中;当有权占有已经出现或者提起占有保护请求权时,无权占有人对于其他无权占有人处于责任保护状态之中。

自我保护状态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无权占有人对于其他无权占有人的占有保护权处于苍白与脆弱状态,很多时候是很尴尬的。正统的占有保护,是忽略了无权占有保护的,客观要求有权占有人需要保证存在合同关系或者交付占有、登记占有的人证物证,而无权占有人却缺乏这些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尽管本章本条款给予一个宽大的占有的权利,无权占有人对于其他无权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肯定仍然存在很多的困难与阻力的。新无权占有人对于原无权占有人,通常采反诘问题是:凭什么返还给你啊?凭什么赔偿给你啊?所有这些纠结的存在,对于无权占有人自我保护以下马威,自我保护因脆弱而被拖延甚至于失败的案例肯定是不少的。

责任保护状态的一个突出表现,是将无权占有准保护转轨至有权占有正保护方面来,此时此刻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完全改观。原无权占有准保护人是占有权人、普通债权人的,现在已经成为法律责任人、普通债务人,占有保护人为有权占有人所替代,普通债权人也为有权占有人所替代。正统的占有保护取代非正统的占有保护,是占有进程保护之必然趋势。法律赋予有权占有人以刚性的占有需求,赋予无权占有人以柔性的占有需求,也完全是合情合理的。由此可见,所谓无权占有保护的脆弱性,根源在于责任保护机制的充分发挥,在于有权占有正保护对于无权占有准保护的领导作用。

第二,占有过程的过渡性。

无权占有保护是过渡性保护,其目标是从非保护过渡到准保护,然后过渡到正保护。这种法律规则不是出于逻辑设计,而是出于长期的法律实践的结果。不当占有与非法占有、三角占有与多角占有等非常态占有关系的客观存在,为法理逻辑、立法理论与实践提供了现实基础。

只要存在无权占有关系,无权占有人的预防占有保护可发生作用,阻止第三者插足而行使占有保护的权利,以及恢复本位的占有状态和恢复正保护的占有状态,都可以算作是占有保护的流水作业与流水线。

无权占有保护的过渡性是必不可少的。首先,从属性决定了过渡性。无权占有人必须从属于有权占有人,无权占有关系必须从属于有权占有关系,准占有保护必须从属于正占有保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有个别特殊情形的出现,就不会取消无权占有保护的过渡期。其次,证据链决定了过渡性。占有保护的证据,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证据。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所发生的证据是直接证据,与第三者占有人发生的证据是间接证据。有权占有人对无权占有人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比较容易取得与处理的,有权占有人对第三者无权占有人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是不容易取得与处理的。假如,取消了无权占有人的一切占有保护,那么,无权占有人不能对第三者无权占有人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中间的链条就断裂了,有权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终于就要落空了。

无权占有保护的过渡性可以这样推定:一是恶意占有人的过渡期原则上短促于善意占有人的过渡期。恶意占有人是无条件担负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的对象,是完全的零物权人,应当是每拖延一天就加重一天的处罚。善意占有人是有条件担负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的对象,是不完全的零物权人,应当比照恶意占有人的情节减轻义务与责任,原则上也不应当拖延负责。二是第三者无权占有人的过渡期原则上短促于原无权占有人的过渡期。基于两个方面的考量:一是原无权占有人明知自己对于此不动产或者动产无权占有,擅自将不当或者非法占有物让于他人占有的,应当主动承担非法变更、转移占有的责任,尽量缩短第三者的占有期限。其他无权占有层次的,以此类推。二是有权占有人向无权占有人已经主张占有保护的,无权占有人应当立即向第三者主张恢复原占有关系,并不迟延地向有权占有人履行恢复占有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

第三,占有成果的替代性。

无权占有准保护的功能作用在于替代性与可替代性。前者是有权占有人充分发挥占有正保护权利的结果,后者是无权占有人充分发挥占有准保护权利的结果。

替代性,指无权占有准保护最终会被有权占有正保护所替代,以期将占有关系达到圆满的状态。

一般而论,占有关系的圆满状态是分为两个系列的:第一个是有权占有正保护的圆满状态。自物权、他物权以及派生性物权之有权占有人的占有权要恢复圆满状态,不得不借助于占有保护这一法律工具来进行操作,不得不对于无权占有人施加压力。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或者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占有保护请求权,说到底是为有权占有人而设立的。一般而论,对于善意占有人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能够得到等值的恢复与补偿或者赔偿,就可以认为是圆满状态;对于恶意占有人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能够得到等值的恢复与补偿或者赔偿以外,参照银行当时的利率进行索赔而成就,就可以认为是圆满状态。第二个是无权占有准保护的圆满状态。当然,圆满状态值可以参照上述第一个圆满状态值来实行。关键在于,无权占有人是不能将全部的维权成果据为己有,更不能从中渔利,所有成果与溢利应当归还于有权占有人。就是说,第二个圆满状态是为第一个圆满状态作铺垫的,无权占有准保护的成果最终会被有权占有正保护的成果所替代的。

可替代性,指无权占有人的占有关系被其他无权占有人侵害后,所对应的侵害后果由第三者来负责,借以替代本人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无权占有准保护,就在于借助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或者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占有保护请求权,对抗其他无权占有人的侵害。当有权占有人向无权占有提请占有保护请求权以后,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就落到了无权占有人头上。然而,由于第三者插足的缘故,侵害之虞的源头在第三者。一方面,无权占有人要承担返还原物或者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或者损害赔偿的责任,同时也要求第三者承担以上所发生的责任。

如果无权占有人不要求第三者承担以上所发生的责任,那么他自己取消了这种可替代性,要独自负完全的责任。可替代性是一种法律工具,无权占有人要善于运用这种工具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恶性占有的自灭性。

恶性占有可以自生自灭,也应当自灭。从普通物权法到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一致通过反对和提倡消灭各种形式的恶性占有。

所谓恶性占有,指从一而终的恶意占有和由善意占有蜕变为恶意占有。对于后一种恶性占有,法律层面上尚存在一些空白点。现实中或者实践中,经常遇到由善意占有蜕变为恶意占有的事物。其实,善意占有人擅自转让、处分、毁灭、消灭占有物,就可以定义为恶意占有。遗失物占有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单位与地点归还给遗失人或者有权代理的单位,就可以定义为恶意占有。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从一而终的恶意占有情形也是经常发生的。最集中的在于恶性占有人对于公有物、共有物的侵占,以职务侵占为最多见。其次是对于合有物、私有物的侵占,也以职务侵占为最多见。对于恶性占有行为的处罚,职务侵占罪主体应当重于其他的侵占罪主体。

本法本章也也隐含着将恶性占有也列入占有保护之列,是有特定的原因和特定的对象、特定的保护范围的。无权占有人仅仅可以对抗其他的无权占有人,恶性占有人仅仅可以对抗其他的恶性占有人,对于其他无权占有人和有权占有人都不能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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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4·地役权法定解除之专门解除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5·地役权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6·地役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7·担保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8·担保物权之物债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9·担保物权之债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0·担保物权之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1·担保物权之信托权·权利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2·担保物权之信托权·财产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3·担保物权之信托权·交换价值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4·担保物权之信托权·直接与间接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5·担保物权之反定限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6·担保物权之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7·担保物权主体适用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8·担保物权客体适用范围及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9·担保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0·担保合同的从属与自主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1·担保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2·担保范围之主债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3·担保范围之利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4·担保范围之违约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5·担保范围之损害赔偿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6·担保范围之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7·担保范围之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8·担保范围的意定与法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9·担保物权溯及效力(创新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0·两种状态之担保物权溯及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1·物上代位权溯及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2·担保物权溯及效力机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3·担保人三角债定限担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4·三角债定限担保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5·担保人定限三角债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6·物保与人保的担保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7·物保与人保的要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8·物保与人保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9·担保物权消灭情形与性质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0·担保物权消灭情形简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1·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定位》;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2·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对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3·抵押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4·抵押权之优先受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5·抵押权性质之物债权(概念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6·抵押权性质之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7·抵押权性质之信托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8·抵押权性质之反定限物权(概念创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9·抵押权性质之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0·抵押权之根本的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1·抵押权之一般的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2·抵押权之特殊的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3·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4·抵押财产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5·不动产抵押范围之主从合一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6·不动产抵押范围之房地合一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7·不动产抵押范围之财产与财产权合一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8·不动产抵押范围之土地财产权优于土地财产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9·动产抵押范围之所有权型抵押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0·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1·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概念创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2·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制度(概念创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3·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4·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母子体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5·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双母子体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6·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隐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7·乡镇村企业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8·不得抵押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9·抵押土地所有权属于最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0·抵押公益事业财产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1·抵押耕地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2·抵押自留地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3·抵押自留山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4·抵押宅基地属于次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5·抵押执法财产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6·抵押权属不明的财产属于一般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7·抵押合同的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8·被担保债权的种类与数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9·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0·抵押财产的综合指标》;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1·抵押财产的担保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2·禁止流押》;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3·禁止流押的特殊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4·禁止流押的均衡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5·禁止流押的特别定限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6·禁止流押的连贯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7·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8·不动产抵押登记体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9·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0·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的落空抵押权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1·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定限登记对抗主义(概念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2·抵押权与租赁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3·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4·买卖击破租赁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5·抵押财产特许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6·前置式抵押财产特许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7·兜底式抵押财产特许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8·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9·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0·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担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1·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的例外情形》;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2·抵押财产价值保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3·放弃抵押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4·抵押权的顺位》;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5·放弃抵押权或者顺位的责任免除》;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6·抵押权的实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7·抵押权的实现·折价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8·抵押权的实现·拍卖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9·抵押权的实现·变卖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0·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1·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2·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3·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4·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5·抵押物孽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6·抵押物孽息的收取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7·抵押财产变现及债权数额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8·同一物上抵押权的受偿顺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9·同一物上抵押权的受偿顺序的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0·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1·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专项抵押的特别规定》;?(待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2·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专项抵押的通用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3·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专项抵押的统一规划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4·抵押权存续期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5·最高额抵押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6·最高额抵押权法锁关系的多重性与持续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7·最高额抵押权的不确定性与确定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8·最高额抵押权的灵活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9·法定的最高额抵押权与主债权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0·意定的最高额抵押权与主债权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1·最高额抵押权之协议变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2·最高额抵押权协议变更的内在逻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2·最高额抵押权协议变更的内在逻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3·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4·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5·模糊条件下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6·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7·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下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8·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9·法律规定其他情形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0·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1·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统一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2·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协调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3·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可行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4·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实效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5·动产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6·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7·动产质权的法锁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8·不得出质的动产之一·有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9·不得出质的动产之二·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0·质权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1·质权合同之债权债务要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2·质权合同之质押财产要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3·质权合同之担保范围要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4·禁止流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5·动产质权交付生效(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6·动产质权交付生效(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7·质物的孽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8·质物孽息的法律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9·质物孽息的法锁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0·质权人对质物使用的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1·质权人对质物处分的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2·质权人保管信托责任之一·妥善保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3·质权人保管信托责任之二·赔偿损失》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4·质权人保管信托责任之三·提前清偿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5·出质人保全信托责任之一·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6·出质人保全信托责任之二·或然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7·出质人保全信托责任之三·相应担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8·出质人保全信托责任之四·提前清偿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9·承诺转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0·承诺转质概念的认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1·质权放弃之一·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2·质权放弃之二·其他担保人的免责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3·质物返还与质权实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4·质物返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5·质权实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6·质权行使信托责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7·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前提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8·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执行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9·质物变现价款清偿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0·质物变现价款的清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1·最高额质权新制度的意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2·最高额质权的属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3·权利质押与质权应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4·权利质权的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5·现实式与媒介式可适类权利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6·流转式可适类权利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7·派生式可适类权利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8·预期式可适类权利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9·以票据权等出质设立权利质权之模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0·汇票支票本票出质之可适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1·债券存款单出质之可适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2·仓单提单出质之可适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3·质权设立第一模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4·质权设立第二模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5·票据权利质权行使的特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6·票据权到期履行的主要内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7·票据质权行使时出质人的信托责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8·票据质权行使时质权人的信托责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9·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之权利质权比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0·基金股权等特种票据质权设立之特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1·以基金股权出质之主要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2·以基金股权设立质权之主要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3·以基金股权实现质权之主要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4·商标质权设立之主要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5·专利质权设立之主要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6·著作质权设立之主要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7·出质人处分知识产权之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8·知识产权质权特性之派生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9·知识产权质权特性之专有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0·知识产权质权特性之无形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1·知识产权质权特性之权利双重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2·知识产权质权特性之特效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3·应收账款质权客体之通联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4·应收账款质权主体之通联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5·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现实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6·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法律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7·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主要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8·权利质权之适用依据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9·留置权基础条件是高端担保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0·优先留置财产的特别权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1·优先处分留置财产的特别权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2·留置权一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3·留置权之法律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4·留置权物权关系之粘连性与派生性(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5·留置权物权关系之一般特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6·民事留置财产的一般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7·商事留置财产的一般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8·牵连关系简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9·对牵连关系的再认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0·违反公共秩序不得设立留置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1·违反善良风俗不得设立留置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2·违反公共利益不得设立留置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3·违反当事人约定不得设立留置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4·物的属性与财产留置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5·留置权法锁的统一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6·留置权人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7·留置权人的基本权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8·留置权人的基本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9·留置所有人的基本权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0·留置所有人的基本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1·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2·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3·实现留置权的创造性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4·实现留置权的执行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5·实现留置权的方法之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6·实现留置权的方法之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7·债务人请求行使留置权的权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8·留置财产变现后多退少补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9·留置权人最优先受偿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90·留置权择优设立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91·留置权的最优先受偿与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92·留置权消灭的因果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93·留置权因留置权人丧失占有而消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94·留置权因留置权人接受另行担保而消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95·占有的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96·狭义的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97·广义的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98·自物权占有主体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99·他物权占有主体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00·公有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01·国家专属占有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02·国家专有占有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03·国家专控类特种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04·国家流通类占有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05·共有物与共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06·专有共有物与物权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07·关于共有物的几项比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08·一般共有物与物权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09·合有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10·合有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11·合有物与物权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12·私有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13·私有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14·私有物与物权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15·无权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16·自物权无权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17·他物权无权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18·无权占有与三法融合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19·动产的无权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20·法律限制与动产的无权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21·不动产的无权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22·法律限制与不动产的无权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23·无权占有关系的性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24·制度物权法相对从严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25·担保物权法相对适中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26·普通物权法相对从宽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27·善意的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28·善意占有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29·自物权善意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30·他物权善意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31·恶意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32·恶意占有的性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33·善意管理人的权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34·善意管理人的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35·善意管理人义务的性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36·无权占有人之毁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37·无权占有人之灭失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38·无权占有之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39·善意占有人毁损灭失责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40·恶意占有人毁损灭失责任

 

 

 

 

其他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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