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氏”弃婴不能指望自查


王攀

  《新世纪》周刊9日刊发报道,2002年至2005年间,湖南邵阳隆回县计生部门将当地十余名婴幼儿强行抱走送入邵阳市社会福利院,其中部分婴儿为头胎生育。计生干部向孩子家人收取“社会抚养费”以赎回小孩。对于交不起罚款的家庭,婴儿以 “弃婴”的名义送往福利院牟利,以收养的名义“销往”国外。

  其他人贩子和人贩子集团的拐卖行为,只能是偷偷摸摸的进行,而邵阳的这些“国营”人贩子和人贩子集团却是公然强夺。与其危害性相比,则是惩罚的严重不足。其他人贩子和人贩子集团时刻要面临着刑事打击,而邵阳的这些国营人贩子和人贩子集团仅仅是自我调查——2006年邵阳市委和隆回县领导曾要求调查,结果不了了之;而拐卖行为有增无减,丝毫不见收敛。直至今天媒体关注,“邵氏”婴儿成为舆论焦点。可面对全国媒体的关注,湖南方面仍旧停留在内部处理的层面——最新的消息是,当地市县纪委和监察局成立调查组。换句话说,仍是自查自纠。

  事实上,这已经不是简单违纪行为,而是涉嫌赤裸裸的犯罪。从主观上看,他们有犯罪的动机和目的——有知情者称,每送一名婴儿到福利院,计生干部可得到现金;从客观上看,已经造成了婴幼儿被拐卖的事实。也就是说,“邵氏”婴儿事件完全符合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理应追究刑事责任。但这样的涉嫌犯罪行为,却按照违纪查出,无论结果如何,都是一种低起点姿态。这种内部处理的态势,也注定了不太可能有着太大的力度。

  对于湖南“邵氏”婴儿事件,舆论监督的功能和意义,媒体已经尽力了,而且也发挥了足够的作用。接下来,指望内部监督——也就是当地部门的自查自纠,已经证明根本不靠谱。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期待司法监督的接力。对于“邵氏”婴儿事件,假如我们的法律无动于衷,甚至无可奈何,那么这将是法治进程的耻辱。

  □王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