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百日”价值重在试点


  房产税百日冷场。上海、重庆两个试点城市的相关统计显示,从3月份上海首笔个人住房房产税缴纳算起,两市三个月合计只有百余万元的税款,不及一套房子的价值。(据10日中国之声、《证券日报》、《广州日报》等)

  房产税百日的表现令公众“一如既往”地冷眼观望。

  直观地来看,公众之所以流露失望情绪一在于所征收税款较少,二在于高房价依旧坚如硬壳。而征收的税款少,也就起不到收入分配调节以及重塑地方政府财政模式的作用。房产税在推出之时,市场期待其能够在三个方面发挥作用:平抑虚高的房价,收入分配调节,成为地方政府的一个重要收入来源,从而减少对土地财政的依赖。

  二城市房产税推出三个月后税收较少,应该是缘于以下两个主要原因:一是时间短,税收从申报到确定再到上交入库有一个过程,重庆的房产税款汇算清缴时间在10月份,目前应缴未缴当属正常;二是试点推出时房价同比相对稳定,房产税计税对比基数的上年度评估价,近三个月的比较变化不大。而也因为房价波动且可能回落方面的原因,有分析认为,6月之后一段时间上海能够征收的税额将会更小。

  而关于房产税的功用,其实应该超越短期的征收税额以及即刻的房价平抑功用之辩。毕竟目前只是两地试点,时间尚短,作用尚难发挥,成效尚难以体现。笔者认为应该正确理解房产税对于房地产市场的作用机理,同时总结经验,为其后的更大范围推广创造条件。

  在西方成熟市场,房产税作为一种具有财产性质的税种,其功能对于个人而言,在于引导对房产进行合理消费;对于社会而言,作为财政分权的一种机制安排,它是地方政府的一个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房产税并没有直接平抑房价的功能。当然,由于税收因素的导入,房产税增添了房地产市场均衡价格形成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的博弈变量,成为购房者在购房决策时需要着重考虑的因素之一,因此如果说房产税具有稳定房价的功能,这种功能也是衍生的。

  房产税的价格平衡机制短期难以发挥,主要是因为到我国房地产市场高房价形成的成因复杂,其解决需要综合措施,难以一蹴而就。而中长期来看,房产税的“本源功能”如果能够得以有效发挥,其最终对于房地产市场真实、合理的均衡价格的形成,是可以发挥基础性的作用的,原因首先在于我国房价的构成中,与土地相关的成本占据较高的比重,而土地相关成本又与现行的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分权模式高度关联,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匹配,财政收入不足,不得不依赖土地变卖收入。这些问题盘根错节,长远而言,如果房产税真正形成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重要来源,再辅之以必要的制度设计,则包括土地财政依赖在内的上述诸多症结才有望根本缓解以至消除,虚高的房地产成本才可望明显降低。从这一角度来说,房产税可以籍由地方政府财政模式重塑与改进方式,而起到平抑价格的作用。

  房产税对房价发挥作用的另一个方面在于可以平抑市场的“不合理需求”。房产税属于财产保有税,如果持有成本过高,可以抑制那些投资与投机性购房行为,从而以降低真实需求方式抑制房价上涨。而让多占用资源者多交税,也即是收入分配功能的体现。当然这一目标实现的条件是房产税设计合理,难以再被转嫁;而持有税收无法转嫁,则又需要房屋租赁市场有足够的替代性供给,这即是笔者认为包括廉租房在内的保障房可以发挥平抑房价功能的主要原因之一。

  应该说,上述功能的发挥是环环相扣的,涉及到经济、社会各个层面的变革。首先是包括中央与地方财税分权、央地财政转移支付等相关财政制度需要优化;其次是房产税本身的设计必须科学合理;三是与房产税征收相关的制度配套必须健全,比如必须完善房地产评估、相关中介机构的再评价机制以及相关的政府与社会监督、仲裁机制等。此外,考虑到各地的实际情况,房产税的设计还需要因地制宜,需要综合考虑、平衡与照顾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历史与现实等各个层面的问题,将公平与效率进行结合,比如各地大量存在的拆迁还原、补偿性质的房屋“存量”,如何认定“基本居住”与“投资性持有”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政策综合与细化考虑。

  因此,如果说税产税在试点之后的推广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的话,以上的认识应该都是要点。由此也可以看出,房产税最终如要达到应有的设计目标,各方面仍有大量的工作要做。而沪、渝两两推出房产税,其价值重在试点,毕竟对任何事情而言,迈开步子才可能有针对性地找到问题及解决方案。

      ( 本文发表于2011年5月11日《新京报》更名为 《百日冷场  房产税无法单兵突进》,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