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官内幕交易第一案


  2011年4月6-7日,广州中院开审广东中山市前市长李启红刑事诉讼案,这位前女市长被检方指控犯内幕交易罪、透露内幕信息罪及受贿罪三罪,而同案受审人员共计有10人之多,其中5人来自李的家族,包括其夫、其弟及弟媳等。

  早在2007年7-10月,“中山公用”股票(000685)的前身“公用科技”曾出现15个涨停,轰动一时,誉为“妖股”,而导致股价飞涨的中山公用重组中,时任中山市市长的李启红以某种方式透露了内幕消息,2007年6月29日至7月3日,其家族累计买入近90万股,获利近2000万元。另外,在其任职期间,收受贿赂40万港元。2010年5月31日,李启红涉嫌严重违纪被查的消息见诸报端,引发种种猜测,中山市委、市府就此专门召开干部通报会,通报李启红因涉嫌“中山公用”股票内幕交易被查。

  根据目前我国《刑法》第180条的规定,犯内幕交易罪、透露内幕信息罪的,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根据《刑法》第383、385、386条的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若这些罪名最后被法院确认,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预测李启红的刑期将在十年至二十年间。

  值得关注的是,李启红内幕交易刑案若成立,将成为中国证券市场中第一起高官内幕交易案,这同过去所有内幕交易案件不同,过去的内幕交易案的行为人不是上市公司高管、证券公司高管,就是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高管、或者为一般自然人、法人,与在位、在职的市长级官员李启红不同,此高官非彼高管。笔者查阅了1993年以来已公布的中国证券市场全部内幕交易案,包括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32起与相关法院做出刑事判决的8起,发现李启红是中国内幕交易行为人中官衔最高者,“当之无愧”地将成为中国高官内幕交易第一人。

  若今后,相关法院对李启红等人做出认定有罪的、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则因其内幕交易而权益受损的“中山公用”投资者,是可以提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的。其法律依据如下:除了适用于《证券法》、《刑法》外,2007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南京会议)发表讲话,表示投资者因内幕交易而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受理,而相关的司法解释目前正在起草中。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证券内幕交易纠纷案由。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则试行了《内幕交易认定办法》,《证券市场操纵价格认定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