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夫妻苦等10余年未开庭绥化中院偷卖财产


鄂占山、魏秀丽夫妻二人接到开庭通知10多年至今未开庭

    创业难遭遇非法金融毁约

    鄂占山、魏秀丽夫妻二人原是绥化市木材厂综合加工厂下岗职工。为了生存靠亲戚朋友帮忙于1995年12月在本市开了一家食杂店开始卖地产冷饮,后销售外地冷饮,并做厂家代理。我们先交租冷库,为扩大经营范围,1996年9月着手买房,厂地和送冷饮的几台汽车,因为手里没有足够资金,经朋友介绍,以两座99平方米冷库、36.72平方米办公室和100平方米厂地,价值40多万元财产,向绥化地区农业合作基金联合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分期分批三次贷款18万元,利息2分3厘,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利息,为了企业的发展壮大我们认了。魏秀丽说。

    从97年1月开始贷款,合同约定半年还本付息,后来双方口头约定一年一付利息,还贷日期再定,未曾想国家治理整顿非法金融单位,政府主办的基金会被撤销。虽然经营一年盈余了一部分,因创业时没有本钱,靠朋友帮忙和贷款,基金会被撤销毁约要求强行还贷,一时筹措不齐,正在四处借贷还款之时,基金会于1998年10月向绥化中院起诉我们,并通知22日开庭,23日法院查封了我家两座冷库、办公室和厂地,并且告诉我们不能动所有的财产,根本不给时间筹集资金还贷。

    1999年7月份,绥化中院张军、王伟刚、姜雨民等人酒足饭饱后拿着警棒,不出示任何手续强行把我们赶出家中。

    此案处处体现出公权力的影子,因为鄂占山的对象是政府基金会,所以他一边被民事诉讼不开庭财产却被法官卖掉而且不入账,一边基金会又以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呼风唤雨无所不能,可以说把鄂占山一家玩弄于鼓掌之中。

    当事人等待法院10多年未开庭

    魏秀丽说,绥化中级法院法官孔祥雨、张军、石云丽等人涉嫌利用职权侵吞私自处置公民的合法财产,因为法院未经开庭审理就私下拍卖我家财产和房产,明显是法官伙同拍卖行做了手脚,作为当事人一家却一直蒙在鼓里不知情,为何不送达文书,或者电话通知,法院剥夺了我合理的知情权、辩护权和上诉权!”

    因基金会诉我们民间借贷一案,我们以两座冷库、办公室和厂地向基金会贷款18万元。基金会违约起诉,绥化中院立案后,作出1998绥经初字132案件,并定于1998年12月2日下午开庭。但是至今10多年没有开庭,不下判决,实属天下奇闻!

法官孔祥雨私自借走鄂占山抵押在基金会的房照

    绥化中院法官孔祥雨以个人身份于1998年12月29日到基金会借走我们抵押的房照,并和张军、石云丽等人在没有任何正常手续的情况下伪造一些假手续和一本假卷宗,把两座冷库、办公室和厂地以7万元低价私下卖给法院干警亲属。房产还是以不合法手续过户(有房产卷宗一本)。严重违法侵害了公民私有财产。魏秀丽说。

    专家认为,绥化中院至今不开庭有失妥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遇到各种不可开庭的因素(包括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时,可暂时中止案件的审理,而暂时中止的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件审限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6个月,疑难复杂类案件审限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延长审限6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审限为3个月,3个月内不能审结的简易案件,将转为普通程序。

    我国法律规定,一审案件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对于二审案件,如果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目前法院的普遍做法是,法官开庭之后,只要在审限之内作出判决,均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作为案件的当事人,案件一天没有结果,心里的负担就一天难放下。还有一些案件,长时间没有审理结果往往还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所以民间最常说的一句话叫“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

    魏秀丽说,在我上访控告绥化中院及法官违法办案后,法院又以合法手续掩盖非法目的,妄想将此冤案沉底永远得不到纠正,而市委、市政府、法院和公安局为掩盖基本事实,对我进行阻拦、打击报复,甚至恐吓、威胁、拘留和劳教一年,在原有冤案未解决的情况下再次造成冤案。

鄂占山被基金会以诈骗告到公安局,姓刘和姓蔡的警察收取保释金放人

    几十万资产被侵吞以后,基金会又以经济诈骗为由向绥化公安局报案,说我丈夫鄂占山诈骗,警察到我家见人就抓,鄂占山在关押时讲清事情原由,并带警察到房产局看了,还看了被法院偷卖的财产,警察一看这是一起民事案件,根本与诈骗无关,但还是通知我必须交2000元保释金,否则不放人,我交钱以后,鄂占山才回家。

    资产被侵占后人还被以诈骗抓起来,这日子还怎么过?魏秀丽说,我自此向有关部门反映控告,法院得知后才将私卖的7万元钱入到基金会的账目上。

    冤上加冤!上访期间被抓回劳教

    魏秀丽说,绥化中院法官孔祥雨、张军、石云丽等人违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为了讨个公道我不停上访控告,而绥化市相关部门对法院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对法官违法事实及渎职侵权熟视无睹,万般无奈下,我开始了赴省进京长达10余年的上访之路。

    2007年10月23日,绥化市北林区公安局以扰乱单位秩序行政拘留5天。事实是,2007年10月21日我准备到全国人大找领导反映冤情,被当地接回拘留。

    无数次申告无果,我想起古时候秦香莲拦轿喊冤,于是在2008年1月3日来到中南海拦截国家领导人车辆喊冤被抓获。事后,公安机关对我一事三罚,此行为违犯一事不二罚规定。北林区公安局先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拘留我七日,接着又对我刑事拘留,说“我涉嫌寻衅滋事。”后又以治安处罚拘留7日决定的事情作出劳动教养一年。

    依据《治安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无理拦截车辆或者强行登车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北林区公安局凭什么报批我劳教?

    值得注意的是我拦车喊冤事出有因,是法院违法,法官滥权所致,绥化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劳教委)办案人在办理我劳动教养案件过程中,不尊重事实和法律,不能为民伸冤,反而采信伪证,致老百姓于水火之中,用心何其毒也!

    劳教委给我下达聆讯通知书,却不让我参加聆讯,此行为涉嫌程序违法。更为严重的是,劳教委作出教养一年决定后,我不服,并于2008年3月28日提出的复议。该复议直到2009年一月份我劳教期满释放后向市公安局法制科问时他们才给我。这种肆意剥夺公民权利的行为已经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该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同时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公安局法制科将我提出复议在我劳教期满以后才给我,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剥夺了我向法院行政诉讼的权利,我认为,由于劳教委和有关部门的违法渎职,对我劳教一年的目的又是维护绥化中院及法官的违法及侵占私有财产的行为,其错误的劳教决定依法应予撤销。

    我国法律有一个一事不二罚的原则,针对同一个事件不进行重复处罚。魏秀丽的案件在1月份被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的第一次处罚,后来又以同样理由决定劳动教养,属于典型的一事二罚。公安机关以同一事实再追究责任实施劳教不是一事二罚又是什么呢?

    对于魏秀丽处罚管辖权问题,律师认为,“即便是魏秀丽拦车喊冤的事实成立,此案也有两处不符合司法程序。第一,应由北京市公安系统对其进行处罚,轮不到绥化市公安出动;第二,绥化北林区公安局已经对魏秀丽实施行政拘留的处罚,接着又是刑事拘留,最后又采取劳动教养,违反了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劳教成为地方稳定一切的手段

    民众往往正是采取正常的信访方式上访时,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因此,才在“申冤”无门的情况下被迫采取诸如拦车喊冤等方式来引起有关方面、有关人士的关注,其行为虽有不妥,但情有可原。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行政处罚法》第九条也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魏秀丽说,首先我依法上访的行为没有违法,即使违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也就是说,我当时即使有违法行为也应由北京公安机关管辖处罚,绥化根本无处罚权力,更谈不上违反当地治安,所以说,绥化对我的处罚决定是违法的!必须纠正。
  
    魏秀丽介绍,一切正常程序在本案中“均被省略”, 劳教委偏听偏信,不许聆听,不许复议,就这么一纸“漏洞百出”的劳教决定书顺利出笼了,此案行政权力对司法的干预和影响清晰可见。

    而现在的一些干部滥用权力,这些领导认为自己就是主宰一切的土皇帝,任何人、任何事情都要听自己的。罚款、拘留、劳教也好,全凭自己一句话,法律就是手中的权力,手中的权力就是法律。

    专家认为,近几年来,为掩盖社会矛盾,一些地方政府常常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法。许多人对这种现状很担忧,更让人揪心,一旦出现因上访被劳教的案件,理论上是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审查是否违反相关法规并予以撤销,但实际操作过程中被劳教者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更何况是法院违法。

    2009年10月起正式实施的《黑龙江省损害发展环境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办法对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损害发展环境的行政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其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人员违法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重复上访,或者引发其他社会不稳定因素的;行政机关效率低下,工作人员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不文明执法,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损害发展环境行政行为失察或者监管不力的等行政行为都将被追究责任。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正是这个时候,魏秀丽从劳教所出来。

    案件中编造理由欺上瞒下

    魏秀丽说,在我劳教出来以后,对绥化相关部门的违法事实坚持控告,他们在处理这起上访案件时编造各种借口和理由欺骗上级领导和我本人。具体体现在2009年10月29日绥化信访联席会纪要,为此,我对其答复提出以下问题:

    一、答复意见与卷宗记载问题不一致,卷宗记载绥化市农民合作基金会联合会于1998年10月22日向绥化中院起诉,有起诉状证明,由郭华主审理此案,并向鄂占山第三人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于1998年10月23日以(1998)绥经初第132号裁定对鄂占山财产进行查封,这说明本案已经进入普通程度审理,郭华定于1998年12月2日下午开庭。从时间上看,1998年10月22日郭华下的应诉通知书,1998年11月18日作的查封扣押财产笔录,这证明郭华11月18日在家。而石云丽1998年11月26日下了支付令。本案郭华定于1998年12月2日下午开庭。石云丽发出支付令时间并未到开庭时间,郭华本人当天就在单位上班,卷宗2页,郭华学习的证明是编造的。石云丽未经过领导批准,未经合作基金申请支付令,私自发出法律文书违法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损害了上访人的合法权益,卷宗有明确记载,而答复意见中严重违背事实。

    二、绥化中院造假卷宗,2页郭华学习的证明是的假的编造的。28页到32页是编造假拘留。48页公告是假的,没有复印登载日期,卷宗没有价格评估手续和评估相关材料。

    三、原冷冻厂有照房屋80多平方米,无照40多平方米,还有相关冷冻设备及厂地100平方,法官和他人串通定价7万元出售给杨光耀,杨占有冷库后才建60平方米的房,当法院劝其将冷库退还我时他竟然要求我返还14万元,这是什么法理?

    四、答复意见,始终以追讨欠款为由,掩盖绥化中院违法办案行为,从而达到维持绥化中院违法处理私人财产违法行为合法化。请问是哪个人、哪个文件指令绥化中院或允许中院不按民事诉讼法办案?

    五、请问孔祥雨,即没有负责农业基金会案件,也没有办理此案,为什么1998年12月29日到合作基金会将冷库房产证件借走?其目的何在?

    综上,答复意见是绥化中院为信访联席会议编的一份没有事实根据的答复意见。事实是石云丽、孔祥雨等串通、损害上访人的利益,将上访人的财产私自处理给孔祥雨的亲属杨光耀,绥化中院见不访不依不饶,为掩盖事实真相,编造了一本假卷宗。鉴于此,如果市委、市政府不纠正此冤案,责令绥化中院开庭后给我判决,我将按照原来的上访意见,继续上访,直到问题有一个合理的结果。

    绥化市市政法委、市信访局、市中院、市公安局联合调查组在处理魏秀丽上访案件时接着编造假理由骗上访人,欺骗领导。

    对联合调查组提出反驳意见

    魏秀丽说,一起贷款纠纷案,10多年没有开庭,法院及干警以不合法手段侵占控告人私有财产,而绥化市联合调查组2010年5月17日对我的答复存在以下问题。

    一、贷款人是不知道农业合作基金会这个非法金融机构,原绥化地区行署1998年9月17日召开专员办公会,专属讨论研究了地区农业合作基金问题,下发了绥署纪[1998]8号会议纪要,同时1998年9月23日,又专门召开了专员办公会,下发绥署纪要[1998]10号会议纪要,让用法律等手段来收贷,没有让他们超越法律之上来违法违纪办案。更没有让他们下了开庭通知,结果十年来没有开庭,没有判决。因法官孔祥雨利用职权向基金会私自借走房照,和张军、石云丽等人伪造假手续和一本假卷宗将40多万元的两座冷库(49平方米,50多平方米)办公室(36.72平方米)厂地(100多平方米)以7万元低价卖给法院干警亲属,房产以不合法手续过户(房产有卷宗一本)。

    二、调查组人为答复意见与卷宗不一致的问题,是法院文书与答复意见先后的问题,那么是不是先有卷宗后有答复意见,意见是根据卷宗来的,这就可以证明法院的卷宗是一本造假的卷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71条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三、联合调查组不但不解决我的问题,而且接着造假,进行阻拦、打击报复,甚至恐吓威胁上访人,来掩盖事实。请求有关领导督办此案,把法院和法官违法引发的劳教两起案件尽快解决。

    错案何时纠正检验法律的效力

    通过魏秀丽一案引发的问题,让人们深刻了解到,绥化市个别司法和政府部门及官员是多么无耻,他们践踏法律,侵害公民权利,简直到了无所不用其极的程度。   

    上访是不是公民的权利?魏秀丽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又不能从合法途径得到维护时,只能向上一级部门提出维权诉求。宪法规定公民有向国家机关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并且规定“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为何这些浅而已见的道理在绥化就行不通呢?

    党中央早就三申五令推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但绥化个别部门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将行政方式凌驾于法律之上,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绥化的一些官员公权私用、特权腐败、权力不作为和乱作为,他们利用手中权力打压上访者、干扰司法、违法行政,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

    2010年11月,国务院日前发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部分地区和领域矛盾增加,必须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意识能力,防止“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现象发生。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强调,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必须深刻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涵和精髓,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笔者认为,司法队伍在公务员队伍中违法违纪发生率虽然曝光不多,“但影响是最大的”。希望绥化中院领导认真领会王胜俊院长的讲话精神,彻底纠正原有错案,依法还当事人一个公道。

    控告人:魏秀丽

    联系方式:13836418322

    201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