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股票限制或将解除


  据《第一财经日报》和《新京报》报道,《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于近日下发到各个监管机构和基金公司征求意见,其中关于公募基金公司的规定,相较于04年《证券投资基金法》,更为放松,包括允许基金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和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

  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避免与其管理之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许多基金从业人员表示,自身最大优势即证券,法律原先限制其从事股票证券交易的规定并不合理。许多公募基金行业的优秀人才因此流入私募领域。另外,“只堵不疏”的规定引发了一系列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老鼠仓”案件。如今放开限制,有利于促进公募基金行业的发展。投资

  但也有业内人士认为,草案第十七条要求基金管理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前须经申报、登记、审查和处置等多个复杂程序,而证券市场瞬息万变,从业人员是否会遵循一系列的繁琐程序来进行交易不得而知。若是流程得不到执行,一切都只是纸上谈兵。

  笔者认为,此举利大于弊。国外的基金行业一般允许从业人员投资股票,但需要相应履行申报或备案手续,各个基金公司内部也有相应的限制性规定。而目前我国的基金公司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还算严格:首先,规定基金管理人只能在基金公司规定的选股池里选择股票;其次,选择的股票只能限额投资,若要追加投资须层层审批;最后,若管理人想交易股池以外的股票,必须出具报告,经公司研究部调研得出可行性结论后,上交投研联席会投票,半数以上通过方可执行。基金公司内部较为严格的规章制度能最大限度保护投资人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此基础上,只要确保交易过程透明,允许公募基金行业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交易,将更有利于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挽留行业优秀人才,同时也更符合“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思路,也是基金监管体系与国际接轨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