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房地产调控政策效果弱化


  1月26日出台的新“国八条”的第一条提出,2011年各城市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其后,许多城市纷纷出台房价控制目标。统计显示,目前共有超过50个城市公布了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这些已经出台的控价目标所限定的均是房价的上涨幅度,并没有提及降低房价。市场人士担心,各地城市将房价设定为这一目标,可能引发公众对房价再度上涨的心理预期,从而打破本来已经出现的房价步入稳定的心理预期,以此弱化已经取得的调控成果(据3月28日《第一财经日报》)。

  从房价控制目标的参照指标来看,各地基本是按GDP增长与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作为参考,由于GDP目标是地方官员政绩考核的重要参照目标,该指标的“只涨不跌”,也就决定了以此作为参照的房价指标没有了回落的“空间”。新“国八条”中提出的另一个标准也就是居民住房支付能力指标被排除在参照之外,该指标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房价收入比,国外的房价收入比一般为3~6倍,而我国一线城市目前普遍在10倍以上,京、沪、深三个城市甚至超过了15倍。以此观察,我国的房价之高可以说到了畸形的程度。在这一背景之下,各地的控价目标只涨不跌,也就难怪市场发出该目标是“控价”目标,还是“涨价”目标的疑问了。

  围绕控价目标的分歧与争论给人们的一个印象是,在通胀预期、流动性相对依旧宽松的局势之下,房价虽处于“高位”区域,回落最大的希望在于政府“有形之手”的强力调控,如果有形之手“力度放松”或者“着力不准”,虚高的房价将有很大的可能继续成为困扰人们的一个“民生难题”。

  而且,关于政府有形之手的作用从来都存在着理论上的重大争议,无论从哪一个理论流派来说,政府调控决策与实施应该慎之又慎,而一旦决定实施,则必需精准、坚决。

  立足于房地产行业发展与机会,笔者一直认为该行业如此出现困局恰恰说明其正处成长的“瓶颈”阶段,而瓶颈缓解的有效方法之一,应该是持续不断地增大供给(当然可以也应该同时并用“需求管理”之策)。从这个角度观察,房地产行业的“政策调控”引发的应该只会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结构调整”,规规效应的存在使得行业中的企业步入分化,尤其是金融政策的调整,那些以往只是依靠地方政府关系而“空手套白狼式的”发展模式,将步入轼微。反过来说,对于那些有规模、有实力、有品牌、内部治理成熟的企业而言,依旧是成长的“机会多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