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读《法讼趣闻-雪厂街八号的故事》,作者是香港资深大律师余叔韶,其曾于五十年代担任香港首位华人检察官,本书记载了其执业中经办的精彩案件,读来获益良多。但其中多个案件,亦展现英美法系存在过于强调程序正义的问题,与大陆法系相较,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某案,被告系一水手,将另一水手击昏,并投入大海,后自首,但被害者尸首未能寻获。检方以谋杀罪起诉,余律师辩护指出,因未寻获尸首,无法排除受害者未死之可能性。法官接受该辩护,无罪开释被告。且受“任何人不能就同一事实被控两次”原则所限,无法再改以故意伤害罪起诉。
另一案,被告冒充警察,于酒吧寻衅,被在场真警官查获,被控以“冒警罪”,庭审中检方安排该真警官为证人,但律师盘问该警官时,其坦承来警署工作仅一月,并不认识警署内每一人,检方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告非警务人员。律师结案时据此以证据不足抗辩,被告被无罪开释。
如以上两案发生于大陆,第一案中,法官定会建议检方更改控罪,第二案中,法官亦定会要求检方补充证据。如非如此,恐怕又是舆论哗然,公众亦无法接受明明有罪的被告逍遥法外之结果。大陆法系强调实质正义及法官查明真相之职责,英美法系强调程序,保护当事人权利的同时,可能牺牲实体正义,孰优孰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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