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句俗话,叫“管天管地,管不住拉屎放屁。”员工在工作期间上个厕所,本应是天经地义、合乎常理的事情,但就是这样一项最为基本的人身权利,在有些企业里也被老板们给剥夺了。究其根源,无非是某些企业主把工人视为了“包身工”,把工人当作了生产的机器而已!它不仅折射出了工人们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同时也暴露出了严峻的就业形势之下的工人们任人“宰割”的现实状况。
然而更为令人诧异的是,作为维护职工权益的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不仅对于这种践踏工人权益的现象熟视无睹,居然还同企业一样“咬文嚼字”地去研究法律的所谓“漏洞”,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诚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只是明确了标准工时制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而并未标明“如厕时间”以及如厕该不该有工资。但只要是略微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会知晓,这个标准工时是应当包括职工从事生产或工作的准备时间、结束前的整理与交接时间的。况且人的正常生理运动是不分工时工外的,设若上个厕所也要限制的话,职工怎么从事生产劳动?
表面上看,宝安区人力资源局许进副局长的这个“合情合理”是一种理智性的答复,但其间所折射的是他对法律的无知,更是对职工权益的冷淡与漠视。我国《劳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老板算计员工“如厕时间”,是从人格和身心上对职工进行的一种限制和摧残,而这种明显的违法行为,不仅在当地持续了5年时间,居然还被披上了“合情合理”的外衣,可见当地劳动部门监管缺位到了何种的地步。
事实上,在广东限制职工如厕的现象并不少见,只要我们稍微百度一下,瞬间就可以看到诸多的关于这方面的消息和评论。而针对不少企业或者部门这种“霸王”式的条款规定,人们往往一方面感叹《劳动法》的有形无实、法而不力,一方面却只能悲叹工人的混沌无知、懦弱无能。但在这个“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的企业“潜规则”之下,在《劳动合同法》对大多数企业、公司来说原本就是一纸空文的境况之中,再加之“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努力找工作”思想负重,职工们除了选择沉默,还能怎么样?
应该说,深圳冠星精密表链厂的员工用自己的行动为我们树立一个榜样;厂方因此损失超过千万元的残酷现实也让不少的企业主们接受了一个教训。中国是一个讲法制的国度,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努力的方向也是我们的最高理想。但当工人们的合法权益一再被亵渎、践踏时,“法制”和“和谐”不就成为了一句空洞的口号了吗?所以,只有及时叫停“如厕时间”,才能从真正意义上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才能保障企业的长远发展,才能构筑出一个健康和谐社会氛围。
最后笔者想说的是,一个真正懂得经营管理的老板,绝不是那种斤斤计较的泛泛之辈。同时也提醒那些还在拿员工利益不当回事的老板们:要让员工创造出最大限度的利润,就请让员工活得有尊严一点!
(李吉明2011年11月5日于河南新乡 邮箱:[email protec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