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行发债需要慎重


  终于国务院放行地方政府发行公债了,尽管这一问题一直以来都有专家学者在呼吁,尽管一直以来,我们的地方都在以各种各样的方式进行非正式的地方准“公债”的筹措。但是,正式的下文准许某些地方政府自主发行公债这还是第一次,尽管只是极为有限的放行了四个省市,尽管一再申明,这只是试点。可是,在中国的语境之下,谁都知道,这意味着已经是正式的了,这样的事情我们早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了。

  不过,从法律制度上来说,我们的《预算法》是明确的规定了不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公债的,甚至我们的预算法是规定地方政府不允许有预算赤字的,然而,在中国往往就是这样,即使明明法律明确规定了,照样有人不去执行,那又怎么样呢?所谓的“吓死胆小的,撑死胆大的”。而且还有各种各样的看似合情合理且“合法”的理由。

  其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地方政府自行发行公债也是国际惯例,并没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问题是,我们现在的市场经济是真正的市场经济吗?而按照那些准许地方政府自行发行公债的国家的做法,地方政府公债的用途是有严格的规定的,可是,我们现在有吗?如果没有,就贸然同意让其自行发行公债的话,万一地方政府到时候还不出来,将来归还的责任谁来承担?

  鉴于此,我们还是认为,地方政府自行发行公债的放行还是应该慎重又慎重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