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居秀律师 手机请登录:http://gdlsw.m.cn
(一)股东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
39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40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方议应当依照公司单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43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4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
101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某些情形,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04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董事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
49条: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股份有限公司:
112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113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方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2条: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