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经济赔偿金 劳动法经济赔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给劳动者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为了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在一定条件下请求经济赔偿金的权利。与经济补偿金不同,经济赔偿金具有惩罚性,是一种惩罚性赔偿。依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的规定可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支付的赔偿金相当于补偿金的二倍。用人单位“违法”是劳动者请求赔偿金的前提,但与此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和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这就导致了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不明劳动法的情况下未合理利用解除权而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请求其支付经济赔偿金,对于经济赔偿金的数额有异议的,有权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风险级别:☆☆☆☆ 风险规避措施:
办理项目 重点注意事项 应保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搜集劳动合同被解除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之一,或者满足第四十条的规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适用赔偿金条款时需注意的事项 劳动者请求经济赔偿金,应注意以下几点: 1、 2、 3、 救济措施 劳动者可以直接请求用人单位依法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在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或者对赔偿金数额有异议时,可以采取向劳动行政部门检举、投诉,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向法院起诉等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
公司遭退货心冤违法开除员工被判支付赔偿金
法院认为,2009年8月31日,科技公司以周先生工作失误造成公司严重损失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之证据证明周先生存在严重忽视职责且给公司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之事实,故科技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周先生之间劳动关系的行为尚有不当,应支付相应赔偿金。在审理中,科技公司主张其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后已支付补偿金应在计算时予以扣除之观点,尚属合理,予以准许。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本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杨克元,发布时间:2010-03-03 15:37:17)
案例二:
员工申请仲裁竟被开除 公司被判支付违法解约金
江西男子王先生因不满制版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而申请仲裁,不料竟被公司公告除名。于是,他一纸诉状告到法院,提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约金等诉请。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上海某制版有限公司支付王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5112元,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19465.74元;并为王先生缴纳2005年2月至2008年7月期间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一审判决。
●违法除名应依法支付赔偿金
王先生与制版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关于王先生入职时间,双方各执一词。因制版公司未就其所述借调员工这一事实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且对王先生的工作经历不能给以明确说明,故采信王先生关于其入职时间的陈述,并据此确认双方于2003年8月起建立劳动关系。关于王先生要求按7200元/月之标准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之请求,由于双方所述相距较大,故结合实际情况,按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来确定王先生的月工资,即2008年度月平均工资为3292元。关于王先生要求补缴综合保险之请求,因2005年2月至2008年7月期间为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对王先生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杨克元,发布时间: 2010-02-08 15:5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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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沈斌倜(转载请注明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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