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封检举信的分析


关于请求查处我村违法出租农用地的
 
   我们是盐山县盐山镇南杨庄村村民,我们怀着急迫的心情,向各级各位领导反映我村村干部违法出租农用地给个人用于建设的一起严重的违法占地行为。希望有关部门和领导给予查处。及时给我们村的村民一个合理合法的答复。
   200391号,盐山镇南杨庄村村委会的个别干部欺骗村民,将我村17亩地与董得华签订了土地永久使用协议。当时,村干部高文周、宋艳生、刘长岭与占地的村民讲:给每亩地青苗补偿830元,补偿三年,三年后给占地农民分地。当时村干部没有和农民讲所占地是永久出租。200543号,村干部高文周、宋艳生、刘长岭再次将我村42.44亩地出租给董得华开办的盐山县沧华称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当时,出租这部分地的时候,村干部没有和村民协商,就把所占地圈起来,通知村民去领款。按每亩地青苗补偿830元,补偿三年,三年后给分地。当时村民不了解具体情况就领取了青苗补偿款。
2005年秋后,我村村干部进行换届选举。我村村民宋文元承包的40亩机动地承包期满,村里收回承包地进行调整。占地村民要求按原来的村干部承诺给予补地。但遭到现任村干部反对。新上任的村支书杨金智说:要地没有,要钱愿意找谁找谁。为此,村委会与村民间发生矛盾。经村民向有关部门反映,镇政府与村委会协商.又重新给予村民进行土地补偿。每亩给占地村民按600元进行补偿,共补偿21年。后来,我们了解到,村委会与董得华开办的的盐山县沧华称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17亩地是永久出租。42.44亩是出租50年。为此,我们又向村委会提出意见,要求1、村委会不能与董得华开办的的盐山县沧华称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签订超出村委会与村民签订的30年的承包期的合同。2、如果村委会与董得华开办的的盐山县沧华称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签订超出村委会与村民签订的30年的承包期的土地出租合同,超出期限应当给予村民进行补偿。我村村干部说办不了。为此,我们向县乡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没有得到具体回复。
由于该占地是占有部分村民的土地,由于村干部更换比较频繁,村民的切身利益无法得到保障。我们要求村委会与村民签订土地出租承包合同,但是,这点合理要求也得不到村干部的认可。我们认为:1、村委会与董得华开办的的盐山县沧华称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出租合同是明显的违法合同,是国家命令禁止的以租代征行为。是一种无效合同。2、村干部在出租土地时明显有欺骗村民的行为。3、退一步说,在村民不明真相领取补偿款的情况下,村干部承诺的给予补地的行为也没有兑现,在此情况下给予村民的经济补偿过低不足以弥补村民经营损失。
基于上述事实,村委会及董得华的行为不仅涉嫌违法,而且因出租土地数量较大,也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尽管如此,我们并不想依据法律必须追究某某人的什么责任。但是,我们作为切身利益攸关的村民,为了能以后有饭吃能生活,希望有关领导对我们反应的问题给予重视。为此,我们再次向有关领导请求:责成村委会与董得华开办的的盐山县沧华称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得签订超出村委会与村民签订的30年的承包期的土地出租合同。否则,我们将一直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有关责任人,直至问题的解决。
 
盐山县盐山镇南杨庄村村民
【律师点评】盐山县盐山镇南杨庄村村民反映的情况是农村目前存在比较多的一种现象。农民依赖土地生存,对农村的土地变相买卖乱象深有感触。盐山镇南杨庄村村民反映的情况是土地法所禁止的行为,国家有关部门多次出台有关规定禁止农村土地以租代征。但是,考虑到村委会与董得华开办的的盐山县沧华称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比较早,沧华称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经建成投产,当时群众已经领取相应的经济补偿等社会因素,不能机械的依法拆除、恢复原状是可以理解的。
村民要求一个合理合法的答复。在这种情况下,要一个合法答复的要求已经很难做到,但是,把问题解决的合理还是能够做到的。比如按村民要求,在经济补偿上尽量公平合理,补签有关承包合同,让群众对自己利益吃个定心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