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自己被别人保管的车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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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男子潘明忠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首先,我们先来看看盗窃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次,我们来分析潘明忠的行为:
1、潘明忠有一辆川LB9735的红色普桑,用来非法运送峨眉至乐山一线游客。潘明忠的这一行为本身违法。
2、潘明忠的车停放在峨眉运管所内是合法行为的结果。由于潘明忠进行非法运输,经峨眉运管部门查获,当场将其桑塔纳车扣押至峨眉运管所,由该所工作人员(合同工)毛俊森开回所内停放。峨眉运管部门的行为没有不合法之处,是依法执法行为。
3、该车停放在峨眉运管所内视为峨眉运管所暂时合法保管该车。
4、潘明忠盗窃峨眉运管所内的车构成盗窃罪。由于峨眉运管所依法执法,将潘明忠的车停放在峨眉运管所内是一种执法行为,潘明忠的车的保管权暂时发生转移,潘明忠的车此时不是由潘明忠本人保管,而是由峨眉运管所保管。此时,如果不是潘明忠而是其他人到峨眉运管所盗走该车,那么峨眉运管所就得必须赔偿潘明忠该车。所以潘明忠盗窃峨眉运管所内的车构成盗窃罪。
所以,盗窃犯一般情况下他所盗窃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不可能盗窃自己的财物。但是,虽然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保管或使用,亦视为"他人的财物"。如本案潘明忠的行为就构成盗窃罪,也例如寄售、托运、租借的物品也属于这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