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诉求是否依赖事实判断?(评论课日志)


       周日上午和周一下午,新闻一班和二班的评论课都讲到“新闻评论的观点”,包括这一讲中的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周日一早我在办公室备课时看到了当日北青报评论《人会不会堕落得那么深?》——涉及近日公众热议的宝马碾童案,遂临时产生一个想法:在对这篇文章分析、讨论之前,测试一下同学们观看宝马碾童案视频前后的态度变化。

  这是因为,两天来我从相关评论中感到:人们对宝马车司机是否“故意”的判断,在监控录像公开之后明显发生了变化,我自己也通过观看视频验证了这种变化。而这篇评论《人会不会堕落得那么深?》似乎正是在已经变化了的事实判断的基础上,向人们提出了一种价值的诉求:相信人不会“堕落得那么深”。

  我感兴趣的问题是:

  这种价值诉求的提出,与对宝马车司机是否“故意”的事实判断有没有关联?如果有的话,在文本之中,是什么样的关联?在文本之外,是什么样的关联?

  这种价值诉求本身有什么样的价值?

  我之所以说这是一个价值诉求,因为:它止于“相信”。人“会不会堕落得那么深”的事实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当然,更与本讲授课内容相关的,直接让同学们问题是:

  什么是这篇评论的论点?它的论点是事实层面上的还是价值层面的?

  这些问题,正是周日一早这篇文章给我的触动。这篇文章和这个视频测试,我也用于周一下午新闻二班的评论课上。

  同学们基本上没有看过刚刚公布几天的视频。因此可以假定他们对事件的印象还停留在视频公布之前的新闻报道和网络舆论的影响之中。当然,也不能排除视频公布之后的舆论对其中一些同学的间接影响。这里,我只是简单对他们直接观看视频的态度变化进行测试。

  我在征求同学们同意之后播放了网络链接的视频。当宝马车第一次倒车碾压过儿童身体的一瞬间,课堂里一片惊呼,我看到一位女生立即低下头去不再敢看。

测试结果是:

  一班:

  观看视频前:认为司机“故意”的:16人;认为司机“过失”的:15人。大体相当。

  观看视频后:认为“故意”的:5 人 ;认为“过失”的:24人。

  二班:

  观看视频前:认为司机“故意”的:25人,认为“过失”的:10人。

  观看视频后:认为“故意”的:35人;认为“过失”的:没有。

  由此可见这段公布了的视频的影响。

  观看视频后,我让同学们对事件过程进行描述:同学们注意到空车倒驶时司机在车下试图用身体抵住汽车的动作。有的同学没有看到最后司机到哪里去了;但有的同学注意到他伏地绝望的动作。还有的同学注意到事件过程中周围路过的行人。

  也许正是这些因素使他们改变了对事件的事实判断。

    我请同学对观看视频前后的态度做出说明:一些同学谈到,此前关于“撞伤不如撞死”的传说及报道,对其观看视频前认定“故意”有明显影响。也有同学观看视频后仍然认定是“故意”,因为第二次碾轧就是完全不可理解的。还有一位女同学在观看视频前就认定并非“故意”,影响她产生这个判断的是另外一则前不久的新闻:一辆小轿车撞伤在广场上休息的农民工,离开后不久返回,再次撞向农民工,人们都以为是故意。后来警方查明:驾驶员为一失意后醉酒的青年女子,她张二次返回是因为感到第一次撞到了人,开车回来看看究竟,但酒醉中难以对汽车进行控制,也难以对距离准确把握,遂至再次撞伤农民工。

  而我想的是:这种态度的转变与那篇评论《人会不会堕落得那么深?》的关联。这段视频对那位作者的影响,以及那段视频对公众产生影响之后,变化了的舆论环境对那位作者的影响。因为这篇评论毕竟是写在视频公开之后。

  我提出的问题首先是:这篇评论是否对事实进行了判断?这个事实判断与文章后面“相信人不会堕落得那么深”的价值诉求有什么样的关系?

  有同学回答:评论的作者虽然并没有对司机是否“故意”的事实明确做出判断,但从他在评论中罗列的三个同类案例的材料来看,作者是倾向于“过失”而非“故意”的。但是,这位同学感觉,前面的事实判断与后面的价值诉求是脱节的,后面的议论可以另写一篇。

  还有一位同学说:评论的作者并没有对司机是否“故意”的事实问题做出回答,因为他没法给出结论。后面的价值诉求才是他的着力点,是这篇文章最重要的内容。

  另有一位同学回答:在作者看来,后面的价值诉求并不依赖于前面的事实判断。作者在产前面只是表达:对事实认定应该交给法庭,因为它将直接导致惩罚。作者通过三个相似案件的不同判决所展示的只是:其实公众无法从间接的材料和媒体的报道中得到对事实的准确判断。留给公众的,只能是类似于相信人“会不会堕落得那么深”的价值倾向。这正是文章后半部价值诉求的基础。所以,这篇文章不是面对事件的评论,而是面对公众的评论。

[同学们的发言和姓名待我回听录音后再行补入]

  那么,我也在想,“相信”需不需要事实的一定基础呢?如果事实一再显示出与“相信”相反的倾向,人们还依然能够“相信”吗?

  实际上,在后面讲到一篇涉及福建南坪郑民生屠杀8名学童案的评论时,我暗自想到,那恰好是“人可以堕落得那么深“的孤证。正是那个案子,使人们看到了人性的深渊。

  因此,“人会不会堕落得那么深”这个事实问题是不能得到解决的,至少不可能在一篇评论中得到解决。留下的只能是“相信不会”的价值诉求。人们当然可以提出一些并未得到事实验证的价值诉求,如果它们对社会是有益的话。

  那么,“相信人不会堕落得那么深”这样一个价值诉求,有什么积极的社会价值呢?我感觉是有的。但这正是那篇文章的认识和表达没有触及到的地方。即,我们凭什么理直气壮地向人们提出一种价值诉求,而不管它是否符合事实?仅仅是因为它会使我们感到更美好、更和谐、更不让人“害怕”吗?

  我的思考到此为止。

  一班课间休息时,有一位女同学到我的讲台前表达了她的一个看法:她认为那篇评论中以小说中的情节作为论证,不仅论证力度较低;而且,小说情节中法官虽凶犯而因为不相信人会“堕落得那么深”而竟然开释,也不符合当代法治的原则。

  我同意这位同学的看法。但我感到,也许作者无意于论证什么,特别是谈到一种价值的时候。事实上,有同学在讨论这篇评论时就谈到:那位评论作者“非常善良”。而善良和相信善良,都是一种有益的社会价值。当然,一名司机连续碾压儿童四次是否出于“故意”,无论我们是否相信“人会不会堕落得那么深”都与此没有关系,那应该由法庭判决。

 

附:  http://bjyouth.ynet.com/article.jsp?oid=69373276

人会不会堕落得这么深?

2010/09/19 00:00    来源:YNET.com 北青网  北京青年报    非常视点:

  江苏新沂市日前就"宝马碾压男童致死案"召开新闻发布会。办案人员解释了公众关注的几个疑点,认为宝马车碾压前雷达曾报警,但司机在短时间内无法做出反应,第三次和第四次碾压因司机错挂倒档所致,司机下车检查后离开是前往报警,不算逃逸行为。此前,犯罪嫌疑人、宝马车司机伍某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提请逮捕,该案已进入刑事诉讼环节。

  一辆宝马车倒车启动,将一名3岁半男童撞倒,监控录像显示,宝马车随后又三次碾压男童,当场致其身亡。9月7日发生在江苏新沂市某居民小区的这起交通事故,是一起令人无比哀痛的惨剧。案件曝光后,网上坊间一片哗然,众多读者、网友和作者迅速认定,这是一起司机出于"撞伤不如撞死"的考虑而故意杀人的典型案件,人们基于最基本的常识认知和道德判断,对司机肇事在先既而反复碾压的行为予以愤怒谴责。

  同时,有法律人士认真研究了案发现场的视频录像,仔细分析四次碾压的具体情形,认为第一次和第二次碾压可能缘于司机的粗心与误判,第三次和第四次碾压时司机正在下车查看,应当是车辆自行倒车或意外溜车所致,如果不能证明司机是出于非法剥夺男童生命的故意,就不能认定其为故意杀人。

  另外,关于司机会出于"撞伤不如撞死"的考虑而故意撞人致死,有法律人士认为这只是人们的一种假想。因为在计算赔偿金额时,"撞伤不如撞死"只可能出现在少数严重致残伤害事故中,在绝大多数事故中,撞死肯定比撞伤赔得多。更重要的是,现在道路监控系统越来越发达,司机为了少赔偿而故意把人撞死,逃脱"故意杀人罪"的可能性越来越小,这样做其实是得不偿失的。有作者断言,"迄今为止,还没有一起被确认的出于'撞伤不如撞死'考虑而导致的故意杀人案发生"。

  不妨看看前些年其他地方的几起类似案件--

  2005年12月27日,司机马某开着本田车在石家庄市青园街撞倒一名行人后掉转车头,对伤者进行二次碾压致其身亡。马某辩称,"不知道撞的是人,调头返回是想看看撞的是什么,因车前挡风玻璃破损看不见而碾压了被害人。"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某死刑。

  2006年4月4日,浙江台州某小区发生一起倒车反复碾压行人致死案。肇事司机赵某辩称,他当时以为是碰到了垃圾桶,没有想到撞倒了行人,不存在碾人致死的故意。赵某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06年12月20日,四川都江堰发生一起奔驰轿车二次碾压3岁男童致死案。肇事司机彭某辩称,撞倒孩子之后,他立即下车察看,又上车倒车,是为了想救出孩子,而不是要故意碾死孩子。彭某以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在上述第一案件中,办案机关通过人证和实地测试,证实肇事司机马某掉头前已经知撞了人,掉头返回时也足以看清倒地的伤者,所以对他的辩护理由不予认可。不过,如前面那名作者所言,法院并没有确认,马某掉头碾压伤者是出于"撞伤不如撞死"的考虑。而在第二起和第三起案件中,办案机关经过严格的调查,基本认可了肇事司机辩护的理由,认为他们没有杀人的故意,碾人致死是由于粗心、误判、操作不当等因素引起的。

  在上述几起案件中,受害者家属相信肇事司机是为了减少麻烦、减轻赔偿而故意杀人,他们作出这种"先入为主"的推断,旁人是不难理解的。肇事司机一方则竭力否认自己存在碾人致死的故意,这种辩解也是不难理解的。相应地,作为与受害者家属和肇事司机都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在缺乏足够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到底是应该相信受害者家属的推断呢,还是应该相信肇事司机的辩解?

  现在看来,人们一般更愿意相信"碾人案"司机就是故意杀人。我们有没有想过,我们是愿意看到肇事司机是一个罪不容诛的恶人呢,还是愿意看到他是一个和你我一样的普通人,只是在交通事故中因过失而不幸致人死亡?也许,我们愿意把有些人设想成坏人、恶人,而且要设想他们坏得流脓、恶贯满盈,以便舆论、道德和法律有足够的理由对他们实施最严厉的惩罚。然而,假如事实并非如我们所设想的那样,这些人尽管犯有罪错,却算不上罪行滔天、十恶不赦,我们能否勇敢地接受这个事实?

  记得俄国作家契科夫有篇小说《花匠头目的故事》,讲一个小城里住着一位医术高超、道德高尚的医师,"就连强盗和疯子都对他抱有好感",不料有一天他被人杀害,凶杀很快被抓获。但是,人们怎么也无法相信,竟然会有人卑鄙到杀害医师的地步,最后法官似乎神志失常了,宣布凶手无罪释放:"他没有罪!我不能设想,世界上居然有人敢于杀害我们的朋友和医师!人不能堕落得这么深!"针对小城里人们的这种对他人(哪怕已经被证明是凶手)的绝对信任,小说结尾写道:"这种信心会在我们心中培养宽宏大量的感情,永远促使我们热爱和尊敬每个人。"

  我们做不到像小城里的人们那样,无条件地相信"人不能堕落得这么深",我们习惯于接受某些人"十恶不赦"的结果,为什么就不能接受某些人或许不至于"十恶不赦"的结果呢?我们能否怀疑一下:人会不会堕落得这么深?人会不会不会堕落得这么深?

  于骞(北京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