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赤裸裸地庇护着贪官
今日《新华网》披露,辽宁省朝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杨巨成在任职期间,将上级拨付的应急救援资金提出一部分用于购买购物卡,并将其中的2万元购物卡据为己有,另外其家里还有640多万元的财产无法说明来源。法院最终以贪污罪,判处杨巨成有期徒刑1年6个月;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杨巨成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
一个普通的公务员,一年正常收入不到10万,却有着640万元的财产无法说明来源,肯定是非法所得,而且几乎肯定是贪污受贿所得;这么大的金额不可能是“零打碎敲”日积月累而成,一定是一次或多次收受巨额贿赂或贪污而成,杨巨成不可能不记得是谁送的或如何贪的,十分明显是“不想说明”,而非“无法说明”。
也就是说,杨巨成应该属于认罪态度不好,拒不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因而也没有从宽处理的法定情节。
按照中国的司法实践,犯罪分子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的,将会得到宽大处理,包括受贿仅2亿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也因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并“认罪悔罪”而被从轻判处死缓。
因此,“杨巨成案”的最终判决结果,就反映出当前《刑法》存在着一个明显的、极大的漏洞,那就是:如果杨巨成认罪态度极好,在办案人员面前“竹筒倒豆子”,将送钱的那些人全部供出来,使他们受到“行贿罪”的应有处罚,但自己受贿罪的案值也就又2万元变成了642万,那就构成了受贿金额特别巨大,至少要被判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而杨巨成拒不交代受贿情节,用“沉默”来应付办案人员,那640万元“无法说明来源”的财产,法院就只能按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判刑,而该罪名的最高刑期也就10年。
两相对比,不“老实交代”比“老实交代”显然是更“划得来”。
笔者猜测,杨巨成拒不交代“送钱人”,恐怕在当地还能为自己赢来“硬汉子”的美名。因此,外围营救他的力量恐怕也不可小视。否则,杨巨成有640万元不能说明来源,应该属于“差额特别巨大”了,而按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规定,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杨巨成在没有从宽处罚的法定情节之下,获得的刑期却是“最低刑”,没有外力的影响恐怕没有多大可能。
因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已经成为司法腐败的遮羞布,成为巨贪们最后的逃生通道,《刑法》保留“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就是赤裸裸地庇护贪官。
笔者以为,要想制止中国过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就应当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视同“贪污贿赂罪”进行定罪;而由于绝大多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背后,是犯罪嫌疑人对检方的“不配合”,因此应按照“贪污贿赂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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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朝阳原安监局长杨巨成夫妇因贪污等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