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中植物来源的原料中农药残留的情况


2010年4月1日实施的化妆品申报资料要求里,新增加了:植物来源的原料还应提交可能含有农药残留等污染物或提取加工过程中带入的杂质情况.当配方中使用植物来源原料时,应当提交可能含有农药残留污染物的情况,按下述原则提供资料:
1. 对于仅经机械加工后直接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植物原料,应当提交可能含有农药残留污染物的情况。该农药残留是指残留的持久性有机氯类农药,如六六六、DDT等。
2. 对于除机械加工过程外,作进一步提取加工的植物源类原料,应当提交提取加工过程中带入的杂质情况。该杂质是指残留的有机溶剂以及为保护产品而加入的防腐剂和稳定剂。
3. 对于天然植物成分或有机农业区种植的植物成分提供当地政府部门或者相关机构的证明材料,有机证书或者对于原料的有机证明。
(一)危害识别:根据化妆品中安全性风险物质的理化特性、毒理学试验数据,临床研究、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定量构效关系等资料来确定该物质是否对人体健康存在潜在的危害。
(二)剂量反应关系评定:分析评价化妆品中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毒性反应与暴露间的关系。对有阈值的化学物,确定“未观察到有害作用的剂量水平(NOAEL)”或“观察到有害作用的最低剂量水平(LOAEL)”。对于无阈值的致癌剂,可根据试验数据用合适的剂量反应关系外推模型来确定该物质的实际安全剂量(VSD)。
(三)暴露评定:确定人体暴露于化妆品中安全性风险物质的量及频度(包括可能的高危人群,如儿童、孕妇等)。
(四)危险性特征: 确定化妆品中安全性风险物质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概率及范围。对具有阈值的化学物,计算安全边际(MOS)。对于没有阈作用的物质(如无阈值的致癌剂),应确定暴露量与实际安全剂量(VSD)之间的差异。
 ;对化妆品中安全性风险物质评估报告的审评原则
(一)对于申请人承诺产品中不含安全性风险物质的,评审时应从以下两方面作出判断并决定是否接受:
1.产品配方中是否含有与《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禁限用物质相关的原料。
2.产品配方中是否含有《化妆品卫生规范》未收载的已知可能含安全性风险物质的原料,如指甲花提取物、易形成亚硝胺的烷醇酰胺类物质等。
评审中对承诺书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应当及时提供不含安全性风险物质的证据或相关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报告。
(二)对于申请人承诺产品中含有安全性风险物质,应对化妆品中安全性风险物质评估报告进行审评,并对其资料的完整性、科学性、正确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价。着重评判是否依据可靠、依据合理、资料充分、分析符合逻辑、结论正确。
 

与农药残留相关的信息:
2010年4月12日,农业部在北京召开了第一届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成立大会,农业部副部长危朝安到会祝贺并讲话。第一届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下设残留化学、毒理学、分析方法3个工作组,由42名委员和7个单位委员组成。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农药残留分委会相衔接,主要负责审评农药残留国家标准,审议农药残留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和长期规划,提出实施农药残留标准工作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对农药残留国家标准相关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等工作。
       危朝安副部长指出,我国目前已制定了农药残留限量标准807项,残留量检测方法232项,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等技术规程39项,初步奠定了我国农药残留标准体系框架。但由于我国农药残留标准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薄弱,标准数量少、标准制定滞后、标准制定技术落后等问题比较突出,难以适应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
美国农药残留标准1998:www.docin.com/p-588630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