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户籍制度改革100问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100问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全文

  渝办发〔2010〕204号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适度放宽主城区、进一步放开区县城、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

  第三条  本市籍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适用本办法,其他户口迁移、登记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章  转户条件

  第四条  主城九区。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购买商品住房。

  (二)务工经商五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一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五条  远郊31个区县城。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购买商品住房。

  (二)务工经商三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六条  其他乡镇。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第七条  其他规定。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

  (二)农村籍成年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

  (三)本市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四)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五)农村籍五保对象。

  (六)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退役。

  第三章  证明材料

  第八条  必备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九条  其他证明材料。

  (一)务工经商证明;

  (二)住房证明;

  (三)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四)被投靠人员户口簿;

  (五)纳税额度证明;

  (六)就学证明;

  (七)优秀农民工证明;

  (八)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证明;

  (九)农村退役士兵证明;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条  申请。办理转户事项应当由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转户事由和相关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受理。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由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受理。

  第十二条  告知。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应当书面告知需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时限。凡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办理事项,各级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下列时限及时办理:

  (一)由公安派出所审批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需上报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审批的,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区县(自治县)公安局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三)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备案。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由迁出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出具确认通知书,送国土、农业、社保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全文

  渝府发〔2010〕7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推动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加快城镇化、工业化、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资源要素的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与有关方面协商,现就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当前,现行户籍制度已不适应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惠及民生。户籍差异影响了社会公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赋予有条件的农民工城镇居民身份,有利于实现同工同权,使农民工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

   

  (二)有利于促进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镇化进程。我市城镇户籍人口比重较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集聚城市人口,形成城乡一体的经济社会发展格局。

   

  (三)有利于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进城农民工难以获得城市户籍,影响在城市的消费积极性。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使农村居民进城后真正成为城市居民,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四)有利于促进城乡要素流动,盘活城乡资源。长期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使城乡资源要素流动渠道不畅,成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打破城乡交流障碍,有利于加快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和林地等资源流动,提升城乡资源要素价值。

   

  (五)有利于促进农村生产力提升,繁荣农村经济。农村人多地少,生产方式粗放,资源利用效率低,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引导有条件的农民工转户进城,有利于扩大农村人均耕地面积,提高农业生产集约化水平,推动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收入增长。

   

  二、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以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转户进城为突破口,引导农村居民向城镇有序转移,逐步缩小附着在户籍上的城乡差异,消除农民向城镇转移的体制性障碍,促进城乡资源要素合理流动,最终形成科学有序的人口城镇化机制,全面促进“五个重庆”和内陆开放高地建设,全面助推城市和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探索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筹规划。总体设计,明确阶段性改革目标,分级设置准入标准,建立完善各类群体转户进城的制度通道,最终实现城乡户籍制度一体化。

   

  二是自愿有偿。充分尊重农民转户意愿,依法办理,有偿退地,完善社会保障,确保农村居民进城后,生活得到保障,实际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三是积极稳妥。充分兼顾政府的承受力和城镇资源承载力,分类分阶段有序推进,防止损害农民利益,防止农民流离失所,防止出现城市贫民窟现象。

   

  四是综合配套。强化制度设计,通过改革创造资源增量,以市场手段将资源增量变为财富,以财富增量推动实现改革目标。

   

  五是促进发展。着力消除人口自由流动障碍,激活城乡各类要素,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

   

  结合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自然环境、资源承载等因素,分阶段推动人口向小城镇、区县城、主城区1000平方公里区域内聚集,实现市域内户籍合理转移,逐步建立城乡人口和资源要素自由流动的制度体系。

   

  2010―2011年,重点推进有条件的农民工及新生代转为城镇居民,解决户籍历史遗留问题,力争新增城镇居民300万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由目前的29%上升到37%,实现转户人口在主城、区县城、小城镇三级城镇体系的合理布局。

   

  2012―2020年,通过系统的制度设计,建立完善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支撑保障机制,进一步放宽城镇入户条件,力争每年转移80万―90万人,到2020年新增城镇居民700万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提升至60%,主城区集聚城镇居民1000万人,区县城集聚城镇居民600万人,小城镇集聚城镇居民300万人,形成合理流动、权益公平、城乡一体的户籍制度体系。

   

  四、集中解决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转户

   

  结合重庆实际,坚持重点突破与面上推进相结合,建立畅通的户籍转移通道,重点引导有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自愿进入城镇定居,两年内集中推动338.8万本市籍农村居民率先转户。

   

  (一)推动有条件的农民工及新生代户籍转移。

   

  225.6万名在主城区务工经商5年以上、远郊区县城3年以上的农民工由所在区县(自治县)负责转为城镇居民,解决其社会保障,处理好承包地、宅基地、林地权属问题。

   

  66.7万名在市内就读的本市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入学时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个人征地补偿收益权,符合资助条件的继续享受学费、生活费补助,毕业后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1.8万名新增退役的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享受城镇义务兵的安置政策,由所在区县(自治县)负责组织实施。

   

  (二)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32.9万名历年已用地未转非人员,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按市政府确定的有关原则办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相关手续,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建立养老保险。

   

  4.9万名未转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转为城镇居民,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建立养老保险,不再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0.9万名城中村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按征地、拆迁相关政策予以安置补偿,由所在区县(自治县)负责组织实施。

   

  6万名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享受城镇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待遇,由所在区县(自治县)负责组织实施。

   

  五、科学设置户籍准入条件

   

  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适度放宽主城区、进一步放开区县城、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积极引导本市籍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落户,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

   

  (一)主城区。

   

  1.本市籍农村居民在主城区务工经商5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2.本市籍农村居民购买商品住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迁移入户。

   

  3.本市籍农村居民投资兴办实业,3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1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二)远郊31个区县城。

   

  1.本市籍农村居民在远郊31个区县城务工经商3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2.本市籍农村居民购买商品住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迁移入户。

   

  3.本市籍农村居民投资兴办实业,3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1年纳税2万元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三)其他乡镇。

   

  本市籍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四)其他规定。

   

  1.本市籍农村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可迁移入户。

   

  2.城镇年老父母身边无子女,其本市籍农村子女可投靠迁移入户。

   

  3.本市籍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不受居住时间限制。

   

  六、建立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机制

   

  结合户籍转移,系统建立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支撑保障机制,逐步消除城乡户籍待遇差距,促进城乡户籍制度融合,推进城镇化加速发展。

   

  (一)建立完善农村土地处置机制。

   

  1.对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允许自转户之日起3年内继续保留承包地、宅基地及农房的收益权或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允许保留林权。鼓励转户居民退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的,参照同时期区县(自治县)征地政策对农村住房及其构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并参照地票价款政策一次性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及购房补助,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对自愿退出承包地的,按本轮土地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同类土地的平均流转收益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2.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转移中获得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相应补偿或收益的权利,不再享有分配宅基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并享受相应补偿。

   

  3.组建市、区县(自治县)两级农村土地整治流转机构,负责对农户退出的承包地、宅基地和农房进行补偿和处置。其中,退出的宅基地、承包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由国有土地储备机构承担补偿费用。建立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用于农户退出的承包地、宅基地和农房所需资金的周转。

   

  4.农村土地整治流转机构应积极盘活利用转户退出的土地。按照规划及用途管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要求,对退出的承包地加大国土整治力度,促进承包地向经营大户、龙头企业流转,实现规模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水平。退出的宅基地,在优先保障农村发展建设用地需求的前提下,通过增减挂钩、地票交易等方式,显化其资产价值。产生的地票及大宗的承包地、林地使用权可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

   

  (二)建立住房保障机制。

   

  1.将符合条件的转户农村居民纳入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等保障范围,改善稳定就业农民工、新毕业农村籍大中专生、新退役农村籍士兵等无房或住房困难人员居住条件,鼓励有条件的转户居民购置普通商品房。

   

  2.主城区及区县城城镇规划区农村居民,具备条件的可转户进入统一规划建设的集中居住小区。加大主城区及区县城城镇规划区内转户集中居住小区、农民工公寓投入和建设力度。集中居住小区、农民工公寓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比照廉租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享受免交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等相关优惠政策。

   

  (三)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1.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其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可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所需资金由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核准的退出宅基地的补偿费代缴。退出宅基地的补偿费不足以缴纳的,差额部分由个人自筹资金缴纳。若代缴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给转户居民。

   

  2.农村居民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在劳动年龄段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参保并按规定缴费;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达到规定条件的,享受与城镇企业职工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

   

  3.依法被征收土地的转户居民按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过去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失地人员,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4.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在校期间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家庭一起退地的,可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后接续参保。

   

  5.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没有条件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6.加快制定养老保险不同制度之间的转移衔接办法,使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实现养老保险的顺畅转移和有效连接。

   

  (四)健全医疗保险制度。

   

  1.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在劳动年龄段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参保并按规定缴费;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达到规定条件的,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2.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没有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3.加快制定医疗保险不同制度之间的转移衔接办法,使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实现医疗保险的顺畅转移和有效连接。

   

  (五)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转户居民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建立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实现乡镇敬老院和区县(自治县)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全覆盖;加强城市社会救助和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切实满足城市扩容后社区服务管理和救助保障等公共服务的需要。

   

  (六)建立完善就业保障机制。

   

  1.将转户居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促进其在城镇稳定就业。对有一技之长的,通过开展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信息,帮助其通过市场竞争实现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作为就业援助对象,开展“一对一”的帮扶,开发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

   

  2.对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强化职业指导,搭建大中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对接平台,引导农村籍和农转非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等实现稳定就业。

   

  3.本市农村籍和农转非的初高中毕业生就读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的,可给予定额生活补贴,生活困难的给予定额学费补贴。

   

  4.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工和其他转户居民自主创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创业扶持,帮助其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凡办理农转非的纳入城镇创业扶持政策范围。

   

  (七)建立完善培训机制。

   

  1.分类开展转户居民教育培训。以提升综合素质为目标,对所有转户居民开展新市民教育培训;以提高学历为目标,对16―30周岁的转户居民进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以提高就业能力为目标,对劳动年龄段的转户居民进行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促进转户居民由农业向非农产业转移、由农民向市民转变。

   

  2.组织农村劳动力参加转移培训,提高其转移就业能力,促使其在城镇稳定就业。对企业新招用的农民工,根据企业岗位需求,开展针对性强的岗前培训,使农民工尽快上岗和稳定就业。对农村劳动力参加转移培训和农民工参加岗前培训,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并对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3.建立完善转户居民教育培训管理体系。推行弹性学制,帮助转户居民开展工学交替、半工半读,分阶段、分时段以“累计学分”的形式完成学业。结合实际,开展送职业教育进乡镇、进社区、进企业活动。

   

  4.提升教育培训基础能力。新建一批农民工培训基地,建好农民工培训学院。办好中等职业学校骨干专业,打造适宜转户居民学习、方便转户居民就业的特色专业。推行“特岗、特聘和特邀”计划,建设一支适应转户居民教育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八)建立完善城乡教育保障机制。

   

  1.科学规划城乡学校布局,按照户籍制度改革转移人口目标和重点接受农民工转户的区域,准确把握城乡适龄人口及中小学在校生规模变化状况,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留足教育用地,在主城区、区县城、小城镇按照城乡规划,加快新建一批幼儿园、中小学、中职学校。

   

  2.加大教师队伍建设力度,做好新增学校师资配备、师资专项培训等工作,满足新增学校教师需求。

   

  3.完善各级各类学生就读政策和资助体系,保障转户居民子女接受公平的教育。改善转户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条件,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享受与现有城镇学生的同等待遇;按照“指标到校、区县安排”的原则,解决转户居民子女就读普通高中;完善各级各类学生资助政策,确保转户居民子女享受国家政策优惠。

   

  (九)建立完善卫生服务保障机制。

   

  按照城市功能区布局规划,科学合理布局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加快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建设,加快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医疗服务基础设施、设备建设,保障转户居民及其子女和低收入群体在市内居住地享有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

   

  (十)完善计划生育相关政策。

   

  1.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2.已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当年起,给予5年的政策过渡期。在政策过渡期内,转户居民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的生育政策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七、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市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黄奇帆任组长,市政府副市长童小平、刘学普,市政府秘书长陈和平任副组长,市委政法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国土房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教委、市城乡建委、市民政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移民局、市统计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重庆警备区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陈和平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发展改革委主任杨庆育、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兼任。办公室负责户籍制度改革日常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二)明确责任分工,积极稳妥推进。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将户籍制度改革作为一项中心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推进。各区县(自治县)作为户籍制度改革的责任主体,要加快制定本区县(自治县)户籍改革实施意见,组织实施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具体工作,配套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成市政府明确的目标任务。市级各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制定完善相关工作细则,确保改革平稳进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措施的协调平衡;市公安局负责制定户籍登记准入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实施户籍登记准入工作;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负责制定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实施细则;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制定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市国土房管局、市城乡建委负责做好转户进城人群的住房需求和平衡工作;市经济信息委、市国资委、市中小企业局及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用工企业农民工转户的动员和转户籍的服务工作;市规划局、市城乡建委、市市政委负责城市人口扩容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市教委负责做好学校规划建设工作,满足新增学生的入学需求;市卫生局负责做好城镇医疗机构规划建设工作;市民政局负责推进农村五保对象、新增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转户进城的相关工作,负责做好城市社区管理、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调整转户居民生育政策和奖励扶助政策,做好农村居民转户后的计划生育工作;市水利局负责推进大中型水利水电基础工程失地农村移民转为城镇居民的相关工作;市金融办负责结合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农村金融创新;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实施对转户居民的集中培训;市财政局负责制订户籍制度改革资金平衡的具体方案,做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所需资金的统筹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推进户籍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将纳入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三)加强宣传引导,确保和谐稳定。

   

  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在全市广泛宣传户籍改革政策内容,对户籍改革涉及的重点群体深入开展政策讲解,引导群众主动参与户籍改革。在市内主要媒体设置户籍改革宣传专栏,积极宣传户籍改革成效,为群众答疑解惑,搭建政府与群众沟通桥梁,形成全社会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信息收集、社会舆情掌控工作,制订完善相关工作应急预案,及时掌控改革动态,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政府网】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户籍制度改革100问

  [日期:2010-08-02]      来源:《重庆日报》 

  一、户籍制度改革总体思路1、为什么要开展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

  答: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缩小城乡差异、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重要途径,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的需要;是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率先突破的需要;是提高城市化水平促进城乡一体发展的需要;是根本改变城乡一元化户籍管理体制的需要。

  2、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什么意义?

  答:有利于促进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市化进程;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利,实现同工同权;有利于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利于促进城乡要素流动,盘活城乡资源;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集约化水平,推动农业产业化。

  3、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分两个阶段推进:

  ①2010至2011年,重点推进有条件的农民工及新生代登记为城镇居民,解决户籍历史遗留问题,力争新增城镇居民300万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由目前的29%上升到37%。

  ②2012至2020年,通过系统的制度设计,进一步放宽城镇入户条件,力争每年转移80—90万人,到2020年新增城镇居民700万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提升至60%,主城区集聚城镇居民1000万人,区县城集聚城镇居民600万人,小城镇集聚城镇居民300万人。

  4、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按照统筹规划、自愿有偿、积极稳妥、综合配套、促进发展的原则,全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5、市委三届七次全会对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什么要求?

  答:市委三届七次全会把户籍制度改革纳入了十大民生工程,本届市委任期内,用两年半时间,解决在城镇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200多万农民工及其家属、40万失地农民和70万农村籍大中专学生的户口问题,形成科学有序的人口城镇化机制,力争到2020年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以上。

  6、重庆市户籍制度转户重点群体是什么?

  答:分两类重点群体:

  ①有条件农民工及新生代。包括在主城区务工经商五年以上、在远郊区县城务工经商三年以上的农民工、农村籍的大中专学生和新增退役的农村士兵。

  ②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包括1982年以来全市已用地未转非人员、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失地未转非人员、城中村未转非人员和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

  7、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突破口是什么?

  答:以解决有条件农民工及新生代转户进程为突破口。因为重庆是"农民工输出大市、就业大市",在市内务工的农民工已成为城市建设发展不可或缺的产业工人,在城市的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有较好基础,已初步具备城市生活条件。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接受新事物的能力较强,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已与城市接轨,对子女在城市就学的诉求强烈,融入城市生活没有大的障碍。

  8、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配套政策体系是什么?

  答:重庆对农民转户进城设计了"3+5"政策体系。

  ①"3年过渡"是指对农村居民转户后承包地、宅基地的处置,设定了3年过渡期,允许转户农民最长3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承包地的使用权及收益权。

  ②"5项纳入"是指农村居民转户后,可享受城镇的就业、社保、住房、教育、医疗政策,实现转户进城后"五件衣服"一步到位,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真正体现"劳有所得、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学有所教、病有所医"。

  9、农村居民转户后有什么好处?

  答:有八大好处:

  ①转户居民退出承包地,可以按照本轮土地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同类土地的平均流转收益标准得到相应补偿。

  ②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的,将获得3笔补偿资金。一是参照同时期区县(自治县)征地政策对农村住房及其构附着物给予的一次性补偿。二是参照地票价款政策给予的一次性宅基地使用权补偿。三是参照地票价款政策给予的一次性购房补助。

  ③在住房方面,可申请公租房居住,条件成熟时,还可以登记为购买。同时,鼓励转户居民购买普通商品房,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廉租住房保障。

  ④在养老方面,可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到年龄后可领取每月至少500元养老金。

  ⑤在医疗方面,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障。

  ⑥在教育方面,转户居民子女可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城市学校,享受与现有城镇学生的同等待遇。

  ⑦在就业方面,劳动年龄段的转户居民可以享受免费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自主创业可以享受城镇创业扶持政策,就业困难人员还可以享受"一对一"的就业帮扶,以及公益性岗位的托底安置政策。

  ⑧在社会救助方面,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可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0、重庆户籍制度改革有什么突破和创新?

  答:有四大创新突破:

  ①配套制度体系的创新突破。设计了土地、社保、教育、卫生等10个方面的政策,实现了城乡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

  ②户籍准入条件的创新突破。按照适度放宽主城区、进一步放开区县城、全面放开乡镇户籍的总体思路,分三级城镇设置了户籍准入条件,我市将成为全国城镇户籍准入条件最宽松的城市之一。

  ③土地制度设计的创新突破。实现了有偿退地,设置了过渡期,有利于农村土地资源得以有效盘活。

  ④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创新突破。允许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的转户居民参照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提高了转户居民的保障水平,是户籍改革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最大创新。

  11、怎样概括重庆户籍制度改革?

  答: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综合配套,自愿有偿"。

  ①综合配套,是指我市户籍制度改革为了消除附着在户籍上的城乡差异,摈弃了"就户籍改户籍"的做法,综合配套设计了土地、社保、教育、卫生等10个方面的政策,形成了系统的制度体系。

  ②自愿有偿,是指整个户籍制度改革的设计和推进过程中,都充分体现了尊重农民转户意愿的思想。同时,实行有偿退地,与现行无偿退地的转户政策相比,增强了转户吸引力。

  二、户籍准入条件

  12、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登记为城镇居民?

  答: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登记为城镇居民:

  ①自愿就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②购买商品住房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③在主城9区务工经商五年或在远郊31区县城务工经商三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13、在主城区购买二手房,可否登记为城镇居民?

  答:可以直接向购房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

  14、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在主城区务工超过5年,申请到公租房,可否登记为城镇居民?

  答:可以将本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迁到公租房所在地入户。

  15、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在主城区租房居住,可否登记为城镇居民?

  答:只要务工经商五年以上的,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就可以在主城区落城镇居民户。

  16、在远郊区县务工2年的本市籍农村居民,能否将户口迁入远郊区县城落户?

  答:在远郊区县务工经商三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才可登记城镇居民户。

  17、农村居民在远郊区县城兴办实业,能否将户口迁来入城镇居民?

  答:只要满足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上,有合法稳定住所,就可以登记为城镇居民,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随迁。

  18、本市籍优秀农民工可否登记为城镇居民?

  答:凡被评为优秀农民工的,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不受务工经商年限的限制。

  19、大中专、中职技校录取的新生如何登记为城镇居民?

  答:可以持户口簿、录取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办理,也可凭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20、在校的大中专、中职技校学生,可否登记为城镇居民?

  答:可以将户口地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21、农村居民可否投靠城镇父母,登记为城镇居民?

  答:我市农村籍成年子女可以自愿投靠到城镇赡养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

  22、农村父母可否投靠城镇子女,登记为城镇居民?

  答:可以向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3、农村居民投靠农村子女,可否登记为城镇居民?

  答:可自愿在子女户口所在地登记城镇居民户。

  24、农村居民可否投靠城镇配偶,登记为城镇居民?

  答:可以向配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转户申请。

  25、农村居民投靠农村配偶,可否登记为城镇居民?

  答:可自愿在配偶户口所在地登记城镇居民户。

  26、农村五保对象可否登记为城镇居民?

  答:可以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就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27、农村籍现役士兵,退伍时可否直接转户为城镇居民?

  答:在退役的时候可以自愿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

  28、已退伍的农村籍士兵,可否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

  答:可以自愿就近就地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

  29、购房迁移登记为城镇居民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入户申请书;

  ②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③房产证、购房合同;

  ④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30、符合务工经商转户条件,登记为城镇居民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入户申请书;

  ②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③务工经商证明;

  ④住房证明;

  ⑤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31、符合投资兴办实业转户条件,登记为城镇居民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入户申请书;

  ②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③纳税额度证明;

  ④住房证明;

  ⑤配偶、子女随迁的需提供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32、农村居民就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入户申请书;

  ②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3、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登记为城镇居民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入户申请书;

  ②本人及子女的户口簿;

  ③住房证明;

  ④本人与未成年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

  34、夫妻投靠登记为城镇居民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入户申请书;

  ②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③住房证明;

  ④结婚证。

  35、父母投靠子女登记为城镇居民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入户申请书;

  ②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③住房证明;

  ④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36、农村居民在哪里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

  答: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转户申请。

  37、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农村移民转为城镇居民有哪些程序?

  答:在移民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向市国土房屋管理局申报核批农转非指标。根据核批的农转非指标,区县(自治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办理移民农转非相关手续。

  38、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如何转为城镇居民?

  答: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向市国土房屋管理局申报核批农转非指标,公安机关根据核批的农转非指标办理转户手续。

  三、宅基地处置

  39.农村宅基地退出的主体是谁?

  答:农村宅基地退出的主体是指符合我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

  40、农村居民转户后是否可以保留宅基地?

  答:整户登记为城镇居民的,可在3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部分家庭成员转户的,其家庭宅基地可继续保留。

  41、农村居民整户登记为城镇居民,是否可以退出宅基地?

  答: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退出。

  42、农村居民转户后退出宅基地,能否得到补偿?

  答:农村居民整户登记为城镇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应当给予补偿。

  43、农村居民转户退出其宅基地,可得到哪些好处?

  答:有三大好处:

  ①农村居民转户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可获得参照征地政策规定的农房及构(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以及购房补助。

  ②具备条件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在城镇规划区内统一规划建设转户居民集中居住点。转户居民可按区县(自治县)的规定申请购买。

  ③符合城镇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的转户农村居民,转户进城后可纳入保障性住房的保障范围。

  44、整户转城镇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房屋如何补偿?

  答:参照退出时区县(自治县)征地政策给予一次性补偿,并参照地票价款政策一次性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及购房补助。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

  45、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宅基地及房屋如何处理?

  答: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相应补偿的权利,不再享有取得宅基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并按整户退出时的标准补偿。

  46、农村五保对象转为城镇居民,宅基地及房屋如何处理?

  答:转户后由民政部门统一安排集中供养的,由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建立专户、专账管理,所取得的土地利用增值收益按有关规定支付给民政部门,专项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

  47、申请退出宅基地要经过哪些程序?

  答:程序依次为:农村居民向入户地公安部门申请转户,批准转为城镇居民,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退地申请,签订退出宅基地协议,区县(自治县)审核审批,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发放补偿费用,农民退出宅基地,补偿费用由农村土地整治机构为转户居民代缴养老保险。

  48、申请退出宅基地应提交哪些资料?

  答: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申请表;

  ②农村房地产权证;

  ③转户居民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④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户退地的书面意见;

  ⑤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⑥迁入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⑦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9、退出的宅基地位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由谁负责补偿?

  答: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或指定的其他机构负责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后的补偿。

  50、退出的宅基地位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由谁负责补偿?

  答:由原已批准确定的国有土地储备机构按其储备范围、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的测算据实一次性支付补偿费;尚未确定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及储备范围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政府指定的国有土地储备机构按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的测算据实一次性支付补偿费。

  四、承包地处置

  51、农村居民转户后是否可以保留承包地?

  答:整户登记为城镇居民的,可在3年内继续保留承包地;部分家庭成员转户的,其家庭承包土地可继续保留。

  52、农村居民整户登记为城镇居民,是否可以退出承包地?

  答: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退出。

  53、农村居民转户后退出承包地,能否得到补偿?

  答:农村居民整户登记为城镇居民自愿退出承包地的,应当给予补偿。

  54、农村居民退出承包地,按什么标准补偿?

  答:补偿标准按照本轮承包期的剩余承包年限和年平均流转收益确定,具体的标准和办法由各区县政府制定。

  55、农村居民转户后,按照什么程序退出承包地?

  答:首先要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然后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的退地协议,协议需约定退地及补偿的具体事项。

  56、退出的承包地面积怎样计算?

  答:以承包经营权证上登记的面积为准。

  57、退出的承包地由哪个部门负责补偿?

  答:应由收回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补偿。集体经济组织确实不能出资的,可按程序审核后由农村土地整治流转中心支付补偿。

  58、退出承包地后,是否还存在原来的承包关系?

  答:退出承包地后,原承包关系终止。获得补偿后,应当把承包经营权证交回集体经济组织。

  59、退出的承包地的权属和用途可否改变?

  答:退出的承包地,无论由谁出资补偿,其土地的所有权和用途都不能改变,仍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农业生产。

  60、保留的承包地应该怎样利用?

  答:转户农户对保留的承包地仍要管理好、利用好、耕种好。可以把保留的承包土地自行流转给其他农户或种田大户,也可以委托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代为流转,用于发展规模经营,决不能让承包土地闲置、撂荒。

  五、社会保障

  61、农村居民登记为城镇居民后,可以享受哪些社会保障待遇?

  答:可以与城镇居民同等参加社会保险,同等享受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及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62、农村居民登记为城镇居民后,养老、医疗保障问题如何解决?

  答:可以参加待遇水平较高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参保,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费;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没有条件参加上述保险的,还可以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63、哪些人员可以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答:本市农村居民登记为城镇居民,整户退出农村的宅基地,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可以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64、按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好处是什么?

  答:可以补建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这对年龄偏大的"4050"人员和老年人员来讲,是一个重要机遇,"4050"人员可以一次性补足15年的缴费年限,老年人员参保后即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目前最低标准为500元/月)。

  65、如果只转户口,不退出农村的宅基地,其养老保险问题如何解决?

  答:保留宅基地的转户居民,在城镇有用人单位的,可以随单位一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没有用人单位的,可自愿从登记为城镇居民之月起,在户籍所在地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没有条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66、过去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失地农民,这次是否有机会解决养老保障问题?

  答:这次户籍制度改革将一并解决过去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及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这些人员在完善征地审批和农转非手续后,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67、转户居民参加养老保险,参保资金如何解决?

  答:转户居民整户退出宅基地的,参保所需资金由退出宅基地的补偿费代缴。代缴后有剩余的,退还给转户居民;不足缴纳的,则由转户居民自筹资金缴纳。未退出宅基地但有用人单位的,参保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未退出宅基地也没有用人单位的,参保所需资金由个人按规定缴纳。

  68、退出宅基地的转户人员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到哪里去办理?

  答:退出宅基地的转户人员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应到退地所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参保申请,办理参保手续。

  69、退出宅基地的转户人员参加养老、医疗保险,需提交什么资料?

  答:需提交的主要资料有:

  ①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②近期彩色免冠照片;

  ③国土部门出具的退出宅基地后应领取补偿费相关手续;

  ④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相关手续。

  70、转户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转户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在转户一年内参保的,不设待遇等待期(其他情况下需等待一年),缴费次月即可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另外,困难群体(包括低保户家庭人员、重度一二级残疾人、低收入老年人)登记为城镇居民后,其享受的医疗救助特殊补助每年将增加50元。

  71、农村居民登记为城镇居民后,可以享受哪些就业帮扶政策?

  答:可享受以下一系列就业帮扶政策:

  ①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平等享受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小额贷款及贴息等一系列"含金量"较高的帮扶政策。

  ②对有一技之长的,通过开展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信息,帮助其通过市场竞争实现就业。

  ③对就业困难人员,作为就业援助对象,开展"一对一"的帮扶,开发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

  ④鼓励他们自主创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创业扶持,帮助其通过创业实现就业。

  72、政府部门在加强转户人员教育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有以下措施:

  ①本市农村籍和农转非的初高中毕业生,凡没有升入高等院校的,可就读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并给予定额生活补贴,生活困难的给予定额学费补贴。

  ②对其他就业年龄段的转户人员,根据市场需求,以订单培训为主,加强转移培训,提高其转移就业能力。

  ③对企业新招用的转户人员,开展针对性强的岗前培训,使其尽快上岗和稳定就业。

  ④转户人员参加转移培训和岗前培训,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73、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失业保险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主要包括:

  ①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月标准的两倍);

  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门诊住院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及其配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③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免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

  74、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怎样参加工伤保险?

  答:有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参加工伤保险。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经办程序及待遇标准等按《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75、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怎样参加生育保险?

  答:有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经办程序及待遇标准等按《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76、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农村移民已经办理农转非手续的,是否纳入征地移民农转非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

  答: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政策对农村移民已经办理农转非手续的,纳入征地移民农转非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安置居住在农村的移民,其后移民自行办理农转非手续的,不纳入征地移民农转非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

  77、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非农业人口搬迁移民,是否纳入征地移民农转非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

  答: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非农业人口搬迁移民,不纳入征地移民农转非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

  78、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农转非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程序?

  答: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农村移民办理农转非手续后,在农转非移民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有关部门按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办理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六、教育卫生保障

  79、户籍制度改革后,城镇中小学校建设规划有哪些调整?

  答:全市将规划建设中小学学校115所,其中规划新建小学35所、初中40所、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40所,以满足城市人口增加后对教育的需求。

  80、农村居民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是否能够保障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答:调整校点布局,小学校点按照不超过儿童正常步行25分钟的距离进行规划设置,初中校点按照每所服务2—3个小学进行规划设置。

  81、农村居民登记为城镇居民后,义务教育阶段将执行怎样的就读政策?

  答: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享受与城镇学生一样的待遇。

  82、我市农村籍大中专学生转户后可以享受哪些政策?

  答:可以享受以下政策:

  ①保留其在以后整户转移中获得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相应补偿或收益的权利;

  ②符合资助条件的继续享受学费、生活费补助;

  ③符合条件的毕业后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④在校期间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家庭一起退地的,可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后接续参保。

  83、已转户的大中专学生,毕业后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可以享受以下政策:

  ①纳入城镇就业扶持政策范围;

  ②提供就业服务,强化职业指导,搭建大中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对接平台;

  ③引导农村籍和农转非的中职毕业生到基层、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等实现稳定就业;

  ④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创业扶持,帮助其通过创业实现就业。

  84、如何加强主城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答:加强主城区医疗卫生资源整合和优化,改扩建和新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每3-10万居民或街道办事处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到2011年完成2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

  85、如何加强远郊区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答:加快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建设进程,完善远郊区县城、小城镇居民聚居区的医疗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支持县级医院(含中医院)标准化建设,到2011年完成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保障转户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

  七、计划生育政策

  86、转户居民的生育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对已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当年起,在5年内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87、转户居民是否可继续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答: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继续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政策。对已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当年起,在5年内继续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政策。

  88、转户居民可免费享受哪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答: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继续执行农村免费技术服务政策。对已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当年起,在5年内继续执行农村免费技术服务政策。

  89、转户居民可否享受独生女市内高校录取照顾政策?

  答: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继续执行农村独生女市内高校录取照顾政策。对已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当年起,在5年内继续执行农村独生女市内高校录取照顾政策。

  90、跨区县转户居民如何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答:跨区县迁移户口的转户居民,向迁入地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出再生育申请,按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审批。

  91、申请再生育服务的转户居民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①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登记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

  ②女方1寸免冠近照2张;

  ③原户籍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证明(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乡镇核实并盖章);

  ④公安机关关于转户居民(户籍地变更、户籍性质变更)原因、时间的证明。

  92、夫妻一方为转户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执行何地的生育政策?

  答:转户居民一方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夫妻双方继续执行原户籍地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转户居民一方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当年起,5年内继续执行原户籍地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5年后,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

  93、夫妻一方为转户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如何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或特别扶助政策?

  答:转户居民一方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继续执行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或特别扶助政策;转户居民一方已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当年起,5年内继续执行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或特别扶助政策;5年后,不再执行农村居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和特别扶助政策。

  94、转户居民在哪些情况下视为已享受了城镇社会保障待遇?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已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

  ①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②已进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的;

  ③已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

  95、跨区县转户居民如何办理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手续?

  答:已纳入迁出地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特别扶助对象的,在户口迁移的次年,凭迁出地的证明材料,为其重新办理资格确认手续。户口迁移后才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条件的,向户口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

  八、社会救助保障

  96、农村五保对象转户后享受哪些政策待遇?

  答:农村五保对象转户后,按城镇"三无"对象予以生活保障,不再享受农村五保待遇。

  97、农村五保对象如何办理转户手续?

  答:农村五保对象自愿转户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乡镇(街道)政府初审,区县民政部门复核,当地公安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转户手续。

  98、农村居民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是否可以申请享受城市低保?

  答:农村居民登记为城镇居民后,因多种原因形成的贫困家庭,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按照低保审批程序申请批准后,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99、农村低收入家庭登记为城镇居民后,可否享受医疗救助?

  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医疗救助。

  100、农村特殊困难家庭登记为城镇居民后,可否享受临时救助?

  答:因患危重疾病、子女上学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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