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的普世性功能与市场化 文/兰洪海
如果说一个警察未经许可深夜闯入你家,你会作何反应?这很难回答,因为这在不同语境下的国度,人们会出现不同的反应。在国内,如是当事人没有什么大的损害,我们尽量息事宁人;如是旁人则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而在美国或者欧洲一些国家,如是当事人肯定会就警察的行为提出抗议并付诸法律;如是旁人则会将此事与自身的价值认同联系在一起,会声援当事人。所谓“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亨利五世与磨坊的故事人们早已耳熟能详。只要是有违法律约定下的共同价值观,人们都会反对,无论是国王还是庶民都不能逾越。
就“人”而言,人,生而有“生存”和“居住”的“人权”,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别人对“居住”的享有。人权的“普世性”不同于科学原理的“普世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科学原理的普世性是客观存在的,一经发现和接受就不需要去“捍卫”,人无论好坏不分东西都会遵循如仪;而人权的普世性是人类从历史经验中建立起来的,是一种价值,它们会受到不同价值的挑战,由此需要“捍卫”。
有人不解任志强如此真知灼见的市场观点,为什么还会得以社会多数人的唾弃。想必这主要是任先生总是将“市场化”和“居住”权劈开来说。“只为富人造房”,那么,穷人究竟该住在哪里呢?不为穷人造房,穷人将无房而“住”。没有“居住”的人们终究是要发出怒吼的。这是我们许多为富不仁的人总是将自己游离于社会,凌驾于穷人之上,之所以被群起而攻之的理由。如郭德纲的越界圈占公共绿地事件,人们征讨地不是你圈占了多少地,人们更多地是对“公共权利”和“价值观”的固守。
在同一片天空下,我们享有共同的空气和城市资源,不会因为“贫”、“富”,就有所偏废。在天赋人权的“居住”面前,任何一个执政单位都有义务和责任来满足人们“居住”的权利。
“居住”不能等同于“房子”,享有“居住”不等于就拥有“房子”。在中国住宅商品化的近三十年来,如果我们没有根据实际的国情为一部分富人造房子,可能也就不会为更多的穷人提供“居住”。任何国家任何社会都不可能一边倒的选择单纯的为国民谋“居住”或“市场化”。如果说一个地区把为民谋“居住”,通过“市场化”谋发展作为执政的价值观,那么,那个地方人们就一定会是安定、和谐、富裕、幸福的。
把居住“普世”和“市场化”,在当下都十分重要。缺乏普世情怀的企业与人将是麻木不仁的、必遭世人唾弃的;缺乏市场化的楼市则必将走向后退和没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