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內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失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害。设立註册外资公司企业,必须有利於中国国民经济的展开,能够取失显著的经济效害。国家鼓励外资企业採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產品开发,实现產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流和原材料,並鼓励举行產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制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產业指导目录执行。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內,自主经营管理,不蒙干涉。
设立外资企业的请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协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协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设立外资企业的请求属於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画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许可权以內的;
(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流、交通运赢、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画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內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內报对外贸易经济协作部备案。
请求设立的外资企业,其產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属於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依照有关管理许可权事先徵失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同意。
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请求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擬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演讲。演讲內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產產品;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流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 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演讲之日起30天內以书面形式问覆外国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擬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请求,並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外资企业请求书;
(二)可行性研讨演讲;
(三)外资企业章程;
(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六)擬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的书面问覆;
(七)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档。
前款(一)、(三)项档必须用中文书写;(二)、(四)、(五)项档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请求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將其签订的合同正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请求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档之日起90天內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如果发现上述档不齐备或者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者修改。
设立外资企业的请求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登记,发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满30天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登记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成立之日起30天內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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