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及企业资產赠与会计及税务处理之解析


根据经济部2008年中小企业白皮书中之统计,2007年台湾中小企业家数有123万7千家,占全体企业的97.63%。而中小企业中,家族企业及关係企业又占多数,在笔者实务经验中,常会遇到家族企业股权移转及关係企业资產相互支援的情况,其中常会涉及赠与税及营所税的课徵及会计记录的问题,鑑於公司法及商业会计法几经修改,对企业受赠及捐赠的处理,並未有明確统一的规定,笔者试著整理各法条之相关规定及立法精神,就实务常遇到的情形,说明目前法律架构下个人及企业资產赠与之会计及税务处理。
会计处理
一、 赠与人(法人)之会计处理
企业(法人)捐赠资產给他人,会计处理为借记「捐赠费用」,贷记「捐赠资產」(可能为现金、固定资產、长投……等),若捐赠资產帐面价值和公平价值有差异,须先將捐赠资產之帐面价值调至公平市价,再转为捐赠费用,捐赠资產之帐面价值与公平市价之差额列为「处分资產损益」。
二、受赠人(法人)之会计处理
企业(法人)有时可能接受他人捐赠资產,常见者包括政府补助及捐助,以及私人或关係企业捐赠等。企业接受捐赠时,以前均贷记「资本公积—受领赠与」。然而,隨著会计界对「资本公积」定义之修正及財务会计准则公报第29號:「政府补助之会计处理准则」之制定,受赠资產之处理已有所不同。修正后之商业会计法第42条规定:「…受赠资產按公平价值入帐,並视其性质列为资本公积、收入或递延收入…」因此,受赠资產须视其性质入帐,而不再是全数贷记「资本公积—受领赠与」。
而哪些性质的受赠资產可入「资本公积—受领赠与」科目呢?在討论此一问题前,首先要瞭解我国相关法规对资本公积定义之变革。在民国90年11月12日修正刪除公司法第238条有关资本公积之规定后,资本公积回归商业会计法及相关规定之適用,而民国90年12月26日修正商业会计处理准则第25条对资本公积之规定后,我国法令有关「资本公积」之定义,正式由「非由营业结果產生之权益」,改变成「公司因股本交易所產生之权益」(详细说明请参阅巫鑫会计师编著之〝资本公积之累积与运用〞)。又依我国財务会计准则公报第1號第85条规定:「资本公积係指公司与股东间之股本交易所產生之溢价,包括发行股票溢价、受领股东赠与及其他因財务准则公报规定產生者…」,由上可知,资本公积在法令上和財务会计准则公报上的定义已趋於一致,须由与公司(与股东间)之股本交易所產生有关。
依经济部91年3月14日经商字第09102050200號函说明,修正后之公司法第241条中之受领赠与所得包括:1.受领股东赠与本公司已发行之股票。2.股东依股权比例放弃债权或依股权比例捐赠资產。分析其规定,第1项「受领股东赠与本公司已发行之股票」和公司股本有关,属「资本公积—受领赠与」自无疑义;然第2项「股东依股权比例放弃债权或依股权比例捐赠资產」,其並不涉及股本之交易,似乎和资本公积之定义相违背,推测其原因,可能係经济部认为若股东依股权比例放弃债权或依股权比例捐赠资產,各股东对公司之剩余財產请求权之比例並无变动,因此可入「资本公积—受领赠与」。
由上可知,若依修正后之商业会计法及財务会计准则之规定,企业只有收到股东(法人或自然人)捐赠企业本身已发行之股票,方得贷记「资本公积—受领赠与」,但经济部经商字第09102050200號函將「资本公积—受领赠与」之范围扩大,若「股东依股权比例放弃债权或依股权比例捐赠资產」,也可入「资本公积—受领赠与」科目。然而,此函说明係解释公司法上「资本公积—受领赠与」之组成,会计上是否通用有值得商榷之处,若依会计定义,企业收到「股东依股权比例放弃债权或依股权比例捐赠资產」,似乎应入捐赠收入为宜,待编製税报时再转为「资本公积—受领赠与」。
而哪些性质的受赠资產可入收入或递延收入呢?依我国財务会计准则公报第29號「政府辅助之会计处理准则」规定,若企业收到政府补助无未来支付义务或无需分年摊销之受赠资產,则可认列「捐助收入」;若有未来支付义务,或受赠资產须分年摊销,则先认列为递延捐助收入,再分期转为捐助收入。接受私人或企业之捐赠资產也比照上述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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