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马三事件一出,又惊了世人。
媒体报道中亲友描述如下:一个爱上有妇之夫、沦为情人的可怜的女人,男人不爱她也不娶她,也不让她生下他们的孩子,去医院做了七八次人流,她精神极度抑郁,非常非常痛苦。于是,她不得不买醉,不得不在醉的状态中伤了人,不得不几次三番回去伤人。她是个善良的女人,是值得同情的女人,她只不过一时酒醉犯了罪。
我无意对她的道德做任何判断。一个人,不论他人如何毁你的生活,你如果真的被他毁了,那只能证明你自己的软弱。人可以软弱,我也暂且认为,这位软弱的女人是善良的。但红马三如果以此为自己的行为辨驳,那么,我们是不是要理解为,当一个人的善良软弱毁灭了自己的生活时,当一个人活的不顺时,他或她,就有触犯法律的借口?他或她,就有伤害他人的权利。
众生平等,生命的可贵就连国家强权都不能轻贱,而法律的尊严,亦是国家机器不能动摇的根本。那么,一个人的伤心是什么理由?法律没有规定,一个单身女人,要服从一个有妇之夫的意志,让你不结婚你就不结婚,让你伤害自己与孩子你就伤害自己与孩子。但法律规定了,人不能酒后驾驶,更不能在酒后驾驶后辗压他人的生命。
法与情,向来是法的两个层面。然而红马三的其情可堪,却既不可悯,亦不可怜。只能证明了她对法律的藐视,亦证明她内心深处的自私。天下之事无大事,只有她伤心、她爱上有妇之夫、她流产、她抑郁最重要。她可以喝了九瓶啤酒再开车回家,她可以醉到一二再,再二三的去伤害另一个人的生命。
如果这样的情可以堪,真的被执法者堪了,那么,这个社会还有什么保障可言。我们任何人在伤心的时候,都可以触犯法律、伤害他人。是不是最后只对受害人说:算你倒霉,谁叫你遇上我心情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