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寓意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与标准范围的普适性。这一现象虽非始自今日,但当代知识产权制度呈现出一体化趋势并有着自己的显著特征:

  第一,以国际贸易体制为框架,推行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草创阶段不同,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为核心的当代国际公约所确定的“最低保护标准”,体现了权利的高度扩张和高水平保护,更多地顾及和参照了发达国家的要求和做法。应该看到,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国际经贸体制的一体化,国际上已经形成一种有效防止保护领域和保护程度下降的“棘齿机制”。在这种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必须以承认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为代价,来换取世界贸易组织提供的最惠国待遇。

  第二,以执行机制与争端解决机制为后盾,推行高效率的知识产权保护。TRIPs改变了以往注重协调的传统,首次将原本属于国内立法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序措施,转化为公约规定的国际规则,从而使它与实体规范一起成为各缔约方必须严格遵守的国际义务。这一变化,使得以往难以实施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具备相当约束力的可操作性。

  

    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体化是否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带来不同的影响;
  
      在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规则的一体化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带来的影响是截然不同的。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来看,在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框架内,西方国家才是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主导者,发展中国家则只是接受者,充其量是参与者。一揽子协议立法模式,没有解决东西方利益失衡问题;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实施来看,发达国家拥有更多的技术优势,发展中国家则具有相对的资源优势,TRIPs高水平保护的实体规则明显偏袒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对实施协定存在诸多困难。由此可见,在经济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既是发展中国家平等地参与国际贸易的先决条件,更是发达国家维持其贸易优势的法律工具,这就导致了国际知识产权领域东西方国家间的利益失衡和权利冲突。

 知识产权规则的一体化对发达国家带来的影响;

   对发达国家而言,知识产权规则的一体化影响至少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第一,实现了美国等发达国家发起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初目的,即保护他们的电影业、音像业和通讯业。第二,TRIPs通篇都是实质性的义务条款,任何一个缔约方不得保留。所以这就迫使缔约方在全球范围内普遍提升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准,满足了发达国家所倡导的知识产权强保护的利益需求。第三,形成了一个有效的多边争议解决机制,切实为发达国家知识产权贸易争端提供有效的解决措施。

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体化对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挑战:

 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一直在发达国家利益集团的干预下演进,其过程及结果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相对落后和科技水平不高的情况下接受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究竟是被动接受的无奈之举,还是战略筹谋的合作博弈,对此有相当的弹性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