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真诚——律师函!


                           律师的真诚——律师函!

 

    一段时间以来,保险公司的代办员将保费不上缴、然后对小事故私自理赔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事情的发生既有保险公司管理方面的原因、也有代办员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前者当然加强管理就能够解决问题,但若是后者,就需要加强对代办员的教育,诉诸法律并不见得就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本人的一份律师函不但解决了这一问题,而且和代办员成了朋友。本人总结:律师函的核心是要付出真诚,只有真诚就能够将理讲透,理讲透就能够取得预期的效果!大家看看本人的这份律师函是否有这样的效果!

 

                          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  律师函
致某某女士:

  本所系经陕西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法律事务所,本所及本函署名人均具有完全合法的执业资格,对外有以该所或本人名义向函告方发送产生送达和告知效果的律师函的权利,本函的发出源于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的授权,在授权范围内,本人郑重向贵女士致函如下:

    你于2008年5月23日以保险公司名义与王某签订交强险保单和商业险保单各一份,保险期限一年(从2008年5月23日至2009年5月22日止),收取保费xx元;2008年6月6日以保险公司名义与戈某某签订交强险保单和商业险保单各一份,保险期限一年(从2008年6月6日至2009年6月5日止),收取保费xx元;2008年9月15日以保险公司名义与李某某签订交强险保单和商业险保单各一份,保险期限一年(从2008年9月15日至2009年9月14日止),收取保费xx元;以上保费合计人民币xx元。

    按照保险公司的财务制度,你至少应当在收到保费的24小时之内将款项上缴到公司财务室,作为公司的业务人员,这一点你心知肚明,可是事到如今上列款项你均没有给公司交付。

    你可能会认为,你没有给公司缴款只是在和公司之间产生了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是问题并非你想象的那样简单,你的此举其实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此话并非本人危言耸听,为了给你说明问题的严重性,特将有关《刑法》条文列举如下,你既可以对照参考又可以向别的律师咨询:

    1、《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刑法》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2001年4月18日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5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你如果想将上列款项占为己有的话,就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果你仅仅是想使用一下而根本没有据为己有的意思的话,因时间均已超过三个月,也构成“挪用资金罪”。而不管是那种情况,上列数额均已达到立案追诉的标准。所以说我想借用一句电影台词很负责任的提醒你“公司生气了,后果很严重”! 
    鉴于此,本人代表保险公司致函贵女士:
    第一、基于你以前为公司发展所作的贡献,公司并不想伤害你,但无规矩不成方圆,如果人人都像你一样不将保费上缴公司的话,保险公司就没法生存了;

    第二、据我们了解,你是一个很有头脑、品行端正的成功女士,家中经济条件又不错,发生这样的事情可能是因为不懂法的缘故;

    第三、公司只所以没有选择走司法途径解决问题,主要是处于对你的保护。因为即使公司选择最息事宁人的民事起诉方式,你的犯罪事实也会被法院发现,而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在办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有犯罪行为的,法院必须主动将案件移交到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如果你能够理解公司对你个人的苦心的话,希望你能在接到此函后的一个星期内主动到公司上缴上列保费,如果自己觉得有所不便,你还可以委托家人代为交付,过去所有云云种种公司既往不咎;但是如果在一个星期内见不到你上缴的保费的话,作为该案的授权代理人,我将不再等候,为了公司的利益、也为了给公司一个交代,我完成受托任务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去到公安局经侦处报案!

    苦口良言,于我来讲本份使然,点解、挽救、劝化是此函发出的最初目的,如有效果,本人深感荣幸;如无效果,我只能感到惋惜!但无论如何,七日之后我将不会再给你发函或有其他任何形式的劝导,缴款与不缴款全在你一念之间,孰轻孰重,请你自行斟酌!

    专此函告,诚望慎思明决!

顺颂商祺!

 

                                         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   程永睿律师

                                         电话:13509141295

                                         201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