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作海案公诉人郑磊称,当年认定证据不足退案被柘城县政法委向上级告状。最终商丘市政法委召集公检法三家协调,要求尽快诉讼。公诉人表示,不敢不执行政法委决定,如果不起诉就会得罪领导。他认为庭审是应付差事,就没再答辩。时任政法委书记也承认自己不是学法律的。(据2010年5月15日《北京青年报》)
可以说,赵作海杀人这起错案冤案的发生,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名存实亡直接相关,没有司法权的依法独立,就没有真正的司法公平正义。
事实上,赵作海杀人案存在着很明显的四大疑点:第一,虽然公安部门提供的材料证明赵作海杀人,但通过各种手段,均未能最终确定尸体是赵振裳;第二,压在尸体上的三个大石磙,每个都有五六百斤,赵作海一个人不可能把它们推到井里;第三,赵作海每次叙述作案情节总有出入,难以排除逼供、诱供行为的存在;第四,肢解尸体的刀具等凶器始终没找到。显而易见,公安机关认定赵作海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此,检察机关两次退卷要求补充侦察,并迟迟未作公诉。
然而,面对公安机关对赵作海的屈打成招和违心供认,无论是检察院的检察权还是法院的审判权,都因为政法委“快审快判”的“协调”“督办”而发生了巨大的倾斜。由于柘城县政法委告状,商丘市政法委在公检法三方召开的专题研究会上,限时案件必须在20日之内公诉到法院。命令一下达,案件审理便立刻陷入了落实上级指示中的“层层提速”怪圈,实际上会后不到10天,赵作海案就被提起了公诉,法院庭审仅半个小时左右就结束了,公诉人没有答辩,律师的辩护根本没被采纳。“法院第一次开庭就直接判了,高院也是维持原判。”政法委“快审快判”的要求兑现了,一个错案冤案也就诞生了。
其实,权力重压不仅会让司法机关职能变异,还会使办案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良心沉沦。尽管政法委对公检法司机关仅是组织协调的职权,但是政法委“一把手”一般都是党委的常委,手握实权、重权,甚至能够直接左右办案人员的前途命运,公检法司机关的主官都得毕恭毕敬,谁敢违令不从呢?为了落实政法委的指示,也为了能保住自己的饭碗,面对证据的四处明显疑点,公诉人不惜将错就错,“没有坚持自己的意见”,他坦言:“当时我就没想过反抗,政法委会议的决定我不敢不执行。我只有要么起诉要么辞职不干两种选择,我只能选择前者。”公诉人保证了自己的饭碗,赵作海却险些丢了脑袋。看来,权力蛮横,没有幸存者。
司法作为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国家在日常生活中动用的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它与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以及人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有着极其重要的联系。因此,我国宪法赋予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权力。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落到实处,关键是要做到: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各级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统一行使,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确保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尤其是各级政法委不能超权越位,更无权插手具体案件的办理;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检察官和法官都必须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反对口供主义。
有一点还应该明确,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决不是脱离党的领导。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上的领导,是关于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政治决策的领导,从来就不是对具体业务的包办,也不是以党代政或党法不分。实际上,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而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本身就体现了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