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銮建“花钱买刑”是否打开了潘多拉魔盒?


     

林銮建“花钱买刑”是否打开了潘多拉魔盒?  刘效仁

31岁男子林銮建因醉酒,驾驶宝马肇事致一死一伤案,日前在北京丰台法院尘埃落定。由于向死者家属及伤者赔偿202万元巨款并获谅解,林领刑3年。主审法官宣判后表示,高额赔偿不是法院必然考虑的量刑因素,林銮建积极赔偿的补救行为且得到受害方的谅解,使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但网上民意并不为之所动,依然充满了对“花钱买刑”的鄙夷与愤懑,以及对富人的仇视。笔者更担心,是否从此打开了钱刑交易的潘多拉魔盒?(2010-05-08中国青年报、新京报)

就本案说,毕竟林銮建尚年轻,醉驾也非暴力犯罪有主观恶意,能够真心悔改,并真诚以经济作补偿,据介绍200多万大多是借来的,从轻发落仍不失惩诫之功效。对受害人宗某、王某夫妻来说,死者不能复生,伤者需要治疗乃至于后半生需生计保障,即使重判林几年,又有何益。因202万元巨款而予以谅解,也符合人情物理。既然受害一方已不愿过多的追究,法官酌情从轻,亦算是顺水推舟。

但缘何竟引起公众舆论的愤愤不平?不仅因为林存在醉驾、闯红灯、逃逸等情节以及案发前,宝马越野车还有多次违章记录,包括宝马车屡屡肇事逃逸的累加罪孽,导致公众牵怒于林,更因为林属于有钱阶层,尽管家人表示巨额补偿来源于借款,但即然开得起宝马显非贫寒之家。其积极赔偿的补救行为或许出于悔罪的诚意,但客观上却很难引发公众的体认与同情。尤其是近年来,不少地方“减缓释”几成了权贵罪犯所享有的特权,花钱买刑的司法腐败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公众有理由担心林的巨额赔偿有钱刑交易的故意,甚至有网友情疑司法官收了林家的黑钱。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就认为,“开宝马越野车肇事还是开三轮车肇事,这一点应该是没有区别的,将‘有钱’作为量刑的情节来考虑是不可取的。”201045日晚,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犯罪嫌疑人杨曙忠醉酒驾驶宝马轿车,先后与两辆机动车、5辆电动车、1辆黄包车相撞,造成46伤。据媒体报道,杨曙忠属醉驾撞人,当晚肇事前已发生两起事故,但他醉驾宝马“边赔钱边撞人”,最终导致更大悲剧的发生。这似乎也证明,一些人自恃有钱,早就不把他人的生命安全当回事了。有的甚至扬言,“老子有的是钱!”基于先富一族的金钱崇拜和对法律尊严的蔑视,公众舆论也有理由担忧,“花钱买刑”的魔盒一旦打开,权法交易,钱刑交易,司法腐败等所有丑恶的现象会泛滥成灾,一发而不可收。如此下去,不但司法尊严尽失,也会令社会陷于混乱。有网民戏言:有钱人可以杀人了,没钱的可以攒钱杀人,穷人可以给富人杀,为后人留下一笔财富---

当然,刑罚的目的一个是报应刑,一个是教育刑,如前者杀人者偿命。后者则要综合人身危险性等来量刑。对真诚悔过,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可以挽救教育的”,酌情从轻处罚亦符合法律的人道主义情怀。甚至可以说刑事和解,赔钱减轻还是一条大可探索的新路子。问题在于,如何确保其不至于脱变成花钱买刑,尤其是不能成为有钱阶层犯罪的特权,委实需要一系例的法律完善。什么样的过失犯罪可以赔偿减刑,什么样的暴力犯罪既必须赠偿同时也不能减刑,当出台细密的司法解释,加以严格规范,且便于操作;“赔钱减刑”的审理过程、判决结果和当事人的态度当及时公之于众,接受媒体和公众的监督,坚决防止暗箱操作;受害人的和解必须出于诚意而非某种压制,或金钱的要挟;司法官必须杜绝收受疑犯的贿赂,防止成其为利益代言人和说客;检察机关对“赔钱减刑”案件的审理当全程监控,防止钱刑交易、司法腐败行为的发生;加强人民赔审员的参与力度,并充分听取赔审员的意见和建议;坚持对“赔钱减刑”案实行错案追究制。

http://zqb.cyol.com/content/2010-05/08/content_3220696.htm

http://news.sohu.com/20100508/n271988757.shtml

通联:刘效仁,安徽省砀山县道北东路45号,23530005578095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