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1世纪后,中共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并将其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共十六大报告第一次将“社会更加和谐”作为重要目标提出。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
自执政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后,这些年来执政党对于社会和谐的认识正在不断深化。理论界对于达致这一目标的途径也已进行了深入而又广泛的探讨。对于“和谐”的内涵,越来越多的国人渐渐趋向于形成这样一个共识:一是指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一是指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而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又有两重含义,一重含义是从共时性的横向角度出发,指当代人之间在各种权利分享上的公正和均衡;一重含义是从历时性的纵向角度出发,指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在环境、矿藏等资源权利分配上的代际公平和均衡。
当然,“和谐”内涵的丰富性不仅仅止于此,若我们简化地仅从上述维度考量,目前中国发展中长期形成的不和谐现象的确甚为严峻,这首先表现在社会公正的缺失和贫富分化的加剧。温家宝总理在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说:“今年将实行新的扶贫标准,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全面实施扶贫政策。新标准提高到人均1196元,扶贫对象覆盖4007万人。”这个新的贫困标准与联合国采用的世界通行标准相比依然偏低。若按世界银行每天人均1美元或1.25美元为贫困标准计算,那么中国贫困人口可能超过1.5亿,占13亿总人口的近10%。
2008年,《瞭望》载文指出,中国的基尼系数高于所有发达国家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也高于中国的历史高点。中国居民收入差距已超过合理限度。据世行公布的数据,中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贫富差距程度)已由改革开放前的0.16上升到2008年的0.47,不仅超过了国际上0.4的警戒线,也超过了世界所有发达国家的水平。由于部分群体隐性福利的存在,有专家认为中国实际收入差距还要更高。
又据世行《世界发展报告2006》提供的127个国家近年来收入分配不平等状况的指标,基尼系数低于中国的国家有94个,高于中国的国家只有29个,其中27个是拉丁美洲和非洲国家,亚洲只有马来西亚和菲律宾两个国家高于中国。
最近两年,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趋势不但未能缓解,反而还在加剧。
在关乎人与自然和谐和代际公平的环保指数方面,形势亦甚为严峻。最近25年来,中国每一个“五年计划”的经济指标都能超额完成,惟独环保指标折扣不断。环保“十五”计划确定的各项指标中,未完成目标控制要求的主要指标是二氧化硫排放量和COD(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其中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和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两项指标不仅没有下降,反而有所反弹。2006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占世界的5.5%,却消耗了世界54%的水泥、30%的钢铁、15%的能源。水污染、空气污染、酸雨等现象严重。据《中国环境状况公报》,2006年中国COD排放总量居世界第一,远远超过环境容量,全国七大水系监测断面中62%受到污染,流经城市的河段90%受到污染。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能源生产和利用技术落后仍是造成环境污染的重要因素。以二氧化硫排放为例,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二氧化硫的年总排放量已超过2500万吨,造成1/3的国土遭受酸雨污染,每年经济损失达成1000亿元以上,直接威胁13亿人口和16亿耕地的安全。最近两年,中国环境状况恶化的势头虽有所减缓,但并未遏止,并时有反复。
要言之,面对上述种种问题对中国和谐社会构建的掣肘,“理性”和“建设性”的态度应该是,在人与人之间和谐关系(即社会和谐)构建方面,恪行公正原则;在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构建方面,恪守环境伦理。
先说公正原则。“公正”乃是超越“公平与效率”之争的更为基本的价值,“公正至上,则效率与公平皆在其中”。换言之,规则公平(公正)优于结果公平,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只要起点和规则公平,人们就能够接受结果的不公平(即达致和谐状态),市场也会自动导向效率优化。一种被伤害的社会公正既无法建立一个保证市场经济秩序的防御机制,也无法有效地保障社会政治均衡,相反,容易引起大众心理上乃至行为上的过激反应。
从这种意义上讲,社会公正成为捍卫、谋求其他价值的一个重要前提。公正并不要求结果平等,但却要求起点公平,运行过程中的规则公平。一个公正的规则和程序可以防止权力、名气、金钱等异化物对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生活的扭曲,保证整个社会的健全和有序。它可以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在社会基本制度层面上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自己应得的利益,并防止强势集团从中劫掠和偷窃。社会公正还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按其能力获得有差异的报酬的合理性,以及公权力和社会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进行关怀、补偿的义务。
再说环境伦理。它是指,人类要想保护好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荣,就必须同时处理好三对伦理关系,即当代人之间的关系,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伦理为处理和调整这三对伦理关系提供了三条基本的伦理原则,即环境正义原则、代际平等原则和尊重自然的原则。环境正义有两种形式,即分配的环境正义和参与的环境正义。前者关注的是与环境有关的收益与成本的分配,后者指的是每个人都有权利直接或间接地参与那些与环境有关的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代际平等原则是指当代人在追求和实现自己的基本权利时,不应减少和损害后代人追求和实现同样权利的机会。
与确立正义的环境伦理相辅相成的是,人类还必须改变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调整和协调社会主体的利益关系,改革政治决策的机制和方向,革新传统的技术体系,并将这些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和技术等方面的变革融合到一个统一的发展观框架下。
人类历史演进的经验证明,对公正原则的最佳保障者和呵护者是凸显民主理念的制度安排;对环境伦理的捍卫,则不仅需要一国之内的民主制度安排,更需要合理而公正的世界政治经济秩序的有力保障。国际社会已将人类基于捍卫这些理念和原则而形成的共识凝结在了两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公约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又称《B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又称A《公约》)。
当下,中国政府和人民正在以积极稳妥的渐进姿态发展和完善着捍卫上述公正原则和环境伦理的各项制度安排。中国已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A公约,于2001年2月28日由全国人大批准实施。1998年10月5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在联合国总部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B公约,2004年1月27日,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法国国民议会大厅演讲时已承诺:一旦条件成熟,中国政府将向全国人大提交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建议。同年5月,温家宝总理在访欧期间,亦表示我国致力于尽快批准该公约。2005年9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罗干在北京召开的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上表示,中国政府正在积极研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涉及的重大问题,一旦条件成熟就将履行批准公约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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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层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批准问题还有多次郑重表态。
在与构建和谐社会有关的更广泛更微观的领域,中国政府和人民一刻也没有停止切实而有效的努力。胡锦涛同志曾多次强调:“在我们这个农民占多数人口的国家里,农民是否安居乐业,对于社会和谐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广大农民日子过好了、素质提高了,广大农民形成安定祥和的局面了,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就会更加牢固。” 2007年11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新加坡发表演讲,在介绍了中国单位GDP能耗减低、污染物总量排放减低的情况后说,这是中国发展中的一个“拐点”。温家宝指出,虽然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但是我们还是根据国际关于温室气体排放的公约,制定了中国气候变化的应对方案。他庄严承诺,从2006年至2010年,中国单位GDP的能源消耗降要降低20%。2009年11月25日,距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峰会还有10天,中国国务院常务会议又决定,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
最近两年来,中国从东到西、从北到南的各省市自治区高层在换届之际也都高调保证要以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得力措施扎实构建和谐社会,并纷纷迅速行动。有了决策者的科学部署,有了执行者的清晰认识和身体力行,有了全体公民的切实参与,中国和谐社会的成功构建就是完全可以预期的。
【载于2月5日出版的《学习与研究》杂志(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主办)2010年第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