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社区规划标准与相关政策研究》的主要内容


 

《重庆市农村社区规划标准与相关政策研究》的主要内容
 
 
 
本课题通过农村规划标准和政策的研究,探索提升我市农村社区规划水平的有效路径,本研究提出的建议可作为完善我市农村社区规划标准和政策的重要参考。
1、课题研究的重点
根据我市农村实际发展状况,特别是我市开展新农村建设所实行的“千百工程”,以“千百工程”中的试点村落作为重点研究对象,其主要研究内容涉及我市农村社区规划的历史回顾;摸清我市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现状及存在问题;建立和完善农村社区规划标准,特别是对农村社区规划中人口、用地、公共服务设施、产业发展、自然人文特色以及社区管理等进行研究和论证;最后,提出针对性对策与建议,使农村社区规划建设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2、重庆市农村社区规划标准与相关政策的现状和问题
对“农村社区”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了研究的必要性。分析了农村社区规划标准与政策研究的现状,《城乡规划法》的颁布使规划从城市走向城乡,突出了城乡统筹发展的指导思想;标志着中国将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规划制度,进入城乡统筹的新时期。重庆市在农村社区规划标准制定中的积极探索,制定了《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重庆市城乡规划村庄规划导则(试行)》的制定。为推进新农村建设,我市积极推进农村社区规划试点,在全市开展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千村推进百村示范”工程,在政策层面对农村社区规划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农村社区规划政策初步建立,先后制定了一些规划政策文件,如《重庆市新农村建设村级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意见》(渝委农组[2006]4号)、《重庆市新农村建设村级规划编制评审要求》(渝委农组[2006]6号)等,这些政策文件为新农村建设规划提供了管理的依据。农村社区规划审批还沿袭审定备案制度,依据2006年《重庆市新农村建设村级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示范村规划区县(自治县、市)初审后报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标准方面的问题有:1农村社区相关规划标准相对较少,法律效力较低;2、小型村庄规模有待商榷,重庆市为山地城市,农村区域散居住户较多,应将村庄或农村社区的规模等级适当调整;3、用地分类有待进一步科学化,简单地套用城市与镇用地分类标准,不利于对村庄规划的控制与引导;4、人均标准易致“规模失控”; 5、部分内容尚待进一步深化等问题。
政策方面的问题有:1、农村社区规划编制投入不足,缺乏编制经费的政策保障;2、乡镇规划机构不健全及体制的不顺影响了农村社区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乡镇规划管理的机构不健全,规划管理和服务网络的不完善,同城乡统筹发展要求极不适应;3、农村社区规划审批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新农办不是法定机构,难以承担相关法律责任。4、农村社区规划实施政策在部门间缺乏协调,农民住宅跨村社进行集中建设存在制度障碍。缺乏促进农民“集中”的政策引导,引导农民集中居住,是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的重要举措。
3、在总结相关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改进我市农村社区规划标准与相关政策的原则目标和建议。
3.1完善我市农村社区规划标准与相关政策的制定目标和原则
我市农村社区规划政策的制定,应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及“生态良好”的方针,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尊重农民意愿,加强民主决策管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应坚持的基本原则是:1.长远战略原则;2.统筹兼顾原则;3.因地制宜原则;4.稳步推进原则;5.以人为本原则;6.资源节约原则。
3.2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社区规划标准
1)提升我市《村庄规划导则》的法律效力,部分成熟的条文应该借《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时机,纳入部分合理内容,从而使农村社区规划标准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依据。
2)细化村庄用地分类,完善户均指标控制体系。传统的规划控制体系是以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与主要建设用地比例为核心进行土地的使用控制。建议将小型村庄的人口数酌减,由原来的1000人调整为600人;考虑村庄服务范围,人口在1000以上的农村社区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除应包括服务农村社区的范围还应包括辐射其他分散居民的要求。
3)针对不同的农村社区,应提出相应的道路网密度和间距的规定,建议主要村落联系道路密度在3公里左右,次要村落联系道路间距密度1~1.5公里,从而满足我市农村居民出行和交通发展需求;进一步深化市政基础设施规划标准。
4)建议重庆市加紧制定《重庆市村庄整治技术规范》;阐述整治中如何促进村庄发展,提升农民的经济水平和环境质量。
3.3丰富促进我市农村社区规划的政策
1)建立农村社区规划编制经费来源的长效机制,保障村镇规划编制经费;加快对城乡统筹的公共财政体制的建设,将公共财力投资不断向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倾斜。
2)加快建立顾问规划师制度制定,形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原则性指导”、镇村“规划实施和执行”、村镇民众“主动配合”的上下多相沟通和协调的渠道,有利于落实公众参与规划,促进规划实施、营造良好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空间。
3)加强农村社区规划设施的社会监督,保障社区群众的规划知情权。建立镇长任期规划管理目标责任制,将任期规划管理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镇长政绩的重要内容。
4)完善引导农村社区规划实施的规划政策,研究制定促进“三集中”进程的政策鼓励及激励机制,形成鼓励“统规自建”的农村社区政策环境。鼓励农村居民进社区竖向分层集中建设,体现集约节约土地的原则,对参与分层集中建设的农户可提高其建筑面积标准,由原来的人均50平方米,提高到60平方米。加强与规划实施相配套的政策协调,要有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
5)健全农村社区管理机构,理顺规划管理体制,一是健全镇乡规划管理机构,理顺规划管理机制。建议以社区为自我管理单元,建立社区居委会,管理好社区公共事务。
6)建立农村社区规划成果的行政审批制度,由于农村社区规划属于村庄规划,是法定规划的范畴。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应报区县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作为法定规划应该纳入行政审批的管理范畴,使农村社区居民的物权保障从政策层面上升为法律层面,逐步消除城乡之间在居住空间物权保障上的差别待遇。